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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息速递:“非员工”挂靠企业缴社保 ,谁占了谁的便宜?

    最近,小编收到好多条类似的留言,如下:

    我把社保挂靠在朋友那了,能不能办理……

    某宝上的社保挂靠能信吗?
    我失业了,但是社保一直挂靠着没断缴诶~

    那今天就好好跟你们说道说道,社保到底能不能挂靠?社保“挂靠”靠谱吗?不了解吃大亏!

    但事实真的是如此吗?“非员工”挂靠企业缴社保 ,谁占了谁的便宜?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城镇职工参保资格,驳回黄安宁续缴社保请求……”8月14日,黄安宁不仅没追回2万多元的社保费,还收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败诉裁决书。
    49岁的黄安宁在大连经营一家小型办公用品商店。去年初,通过中介她将社保挂靠在大连某文化传播公司。今年3月,中介公司“跑路”,她去大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传播公司为她缴纳的社保仅缴到去年4月,并且不予以续保。


    黄安宁的经历并非个案。近年来,一些劳动者通过中介机构挂靠的方式,支付一定服务费获得某企业“员工身份”来代缴社保。然而,纠纷时常发生:中介卷走个人社保费,挂靠企业不肯续保;个人假借挂靠骗企业薪资、福利……

    01

    每月多缴521元,竟能省下6万元?

    “如果挂靠成功,能省6万元。”戴上花镜,点开手机计算器,黄安宁熟练地算了起来。

    2017年,大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884元,由于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是社平工资的60%,即每月为4094元。在大连,城镇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是8%、0.5%和2%,因此黄安宁个人部分需缴纳430元,同时她还要缴纳单位部分18%的养老保险、0.5%的失业保险、0.5%的工伤保险和1.2%的生育保险、8%医疗保险,共计1155元,每月通过中介共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1585元。而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则需缴纳社保费1064元(包含20%的养老保险和6%的医疗保险),相当于挂靠后每月多缴521元,而两者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相当。
    黄安宁之所以选择挂靠是为了提前5年拿到养老金。根据规定,城镇女职工50岁即可办理退休,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劳动者,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为55岁。
    “按每月缴1064元计算,5年下来就能省6.38万元。”黄安宁告诉记者,48岁之前她一直将社保挂靠在侄子经营的公司,后来公司倒闭,她便在网上找代缴社保的中介,结果被骗了13个月共计2万多元的保费和650元挂靠费。
    记者在网上搜索“社保代缴”,发现相关结果达1520万条,充斥着各种提供社保挂靠服务的中介广告。联系上一家声称有着15年社保服务经验、累计服务100万人次的中介后,其客服告诉记者,社保挂靠有4种情况,自由职业者想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长期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在一处,孕期女职工想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想提前5年退休早拿养老金。除了要缴纳个人和企业的社保费,还要支付服务费,挂靠1个月100元、3个月200元、6个月360元、1年600元。

    02

    那么,社保挂靠违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为“非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挂靠过程中,企业会伪造工资表和单位员工花名册等劳动关系材料,这些是违法行为。

    03

    挂靠企业面临被骗薪资的风险

     

    现实中,不只像黄安宁这样的挂靠者会被中介骗财,承担断缴风险。被挂靠的企业也会面临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造假的挂靠材料做得太真,拿到法庭上反而成了不利证据。”4年前,沈阳某物流公司总经理张某遇到一件窝心事,公司大客户求他挂靠一名“非员工”,帮缴1年的五险,费用由其个人承担。为了公司发展,张一鸣应允,并找到人事专员,不仅伪造了考勤表、社保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等一系列材料,为降低人社部门处罚风险,他甚至让这位“非员工”来公司储存指纹信息。那时他发现这位“非员工”已怀孕。
    8个月后,这位“非员工”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以及生育津贴,共计4.74万元。最后,由于既没有委托代缴社保协议,也说不清这位“非员工”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张一鸣的企业败诉而终。
    “个人和企业都有被骗的风险。”辽宁百联人才管理公司总经理郝红宾说。按规定,社保代理企业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需在当地人社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然而,业内的代理企业尤其是个人多数手续不全。当企业注销或个人“跑路”后,劳动者很难追回社保费。另外,挂靠者认为挂靠行为“拿不上台面”,多半不敢主动维权,这也助长了不良中介的气焰。
    张某告诉记者,像这位“非员工”这样假借社保挂靠骗财的现象在其他企业也时常发生。一些挂靠者挂靠成功后要求公司负责其就业、工资、福利、医疗、工伤及人身意外等。即便他们不想骗财,但一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后果。

    04

    挂靠社保,个人面临的风险

    1

    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2

    支付的钱多,缴纳的社保少。

     

    挂靠单位不会无缘无故地帮忙缴纳社保,好处自然不会少。通过挂靠单位缴纳社保,除了自己要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外,还需要向挂靠单位支付一笔不小的挂靠费用,对于缴纳人员来说,经济负担自然会比较重。虽然挂靠人员交的钱不少,但是因为与单位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相关待遇肯定是无法享受的,出现纠纷就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3

    挂靠单位跑路。

    万一挂靠单位跑路了,更是啥也落不到。
    试想一下,一个单位愿意给你挂靠缴纳社保,这样的单位也就是一个不正规的公司或者是空壳公司。随时倒闭或随时跑路的风险很大。


    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真的是挂靠缴纳社保,还是要每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了。

    4

    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5

    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举报甲公司存在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社保部门调查发现,举报人张某反映的问题并不存在,却发现举报人张某与甲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却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也有乙公司发放。最后社保部门要求甲公司立即整改,对相关人员违规代缴的社保费予以清退,并将甲公司及相关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05

    社保全国联网真的就要来了!

    再不收手就晚了!

    9月24日,人社部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主要内容如下:

    1、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一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信用记录,将严重失信人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
    、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并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实现“一卡通用”。
    3、完善地方社保系统,纵向实现上下级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横向实现与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全国联网:

    2020年底前,整合经办机构,各地区信息平台与国家社保平台应接尽接;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06

    社保“挂靠”不靠谱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合法途径参保
    “谁又能占了谁的便宜呢!违法的事怎么‘算计’都吃亏。”
    一些劳动者错误地认为,社会保险法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属于职工和企业自愿。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骗取社保待遇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单位员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造假行为经不起查验,这种骗保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花了‘全额’的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没能领到养老金,岂不更亏。”郝红宾表示,目前行业内的中介公司鱼龙混杂。挂靠的小企业中,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多兼任会计,事多繁杂,极有可能出现断缴、漏缴的情况。他提醒,参保者切勿选择违法途径参保。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参保人骗保失信,也会对其个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07

    个人合法合规参保指南

    一、个人身份如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吗?小伙伴,这份须知请收好!

    二、灵活就业人员合规参保攻略来啦!快收好!
    再次提醒:“社保挂靠”不靠谱!请各用人单位和广大参保人以合法途径参保哦!

     

    突发!挂靠社保!判刑!社保全国联网正式执行!再不收手就晚了!
    12-01
    2022

  •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齐精智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再一次向社会大众明确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最高法层面已经初步的达成共识,只是广大律师及当事人无法接受。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再一次明确无误的规定:夫妻离婚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
    目前,有一种说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规定夫妻离婚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是错误的。但时至2021年,民法典颁布后最高法院又再次规定夫妻离婚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难道最高法院时隔7年后又搞错了?
    1、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其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离婚分割的也是“出资额”而非“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因股东的配偶与股东之间的夫妻关系,故转让的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对其处分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在没有得到股东授权之前,股东的配偶转让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仍属于无权处分。当事人主张因股东的配偶与股东之间的夫妻关系,故转让的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没有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尽管上述股东配偶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仍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

    裁判要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司法解释亦在股权的流转、股东资格的确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故股权本身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陶明通过王笠、陶一华代持股的方式持有天迈公司100%股权发生在陶明与刘迎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迎春虽然不能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涉案股权主张权利,但可以对涉案股权的变价款主张应有的份额

    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出资一方配偶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故法院对其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公司,但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为常识 !

     


    《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再次确认: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2-01
    2022

  • 泰安一男子醉酒后冻死在朋友家门口,两名同桌饮酒者被法院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什么救助义务?“醉酒免责条款”能否免责?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

     

    客人醉酒后冻死 主家多次查看没有救助

     

    法院查明,2018年1月25日晚上九点多,王某喝酒后又来到于某家中,与于某、邹某、刘某共同饮酒。于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经醉酒,仍与他共饮。期间,王某喝了一杯多白酒。

     

    当晚十点左右,于某觉得王某和刘某喝多了,就将他们赶走,自己继续与邹某喝酒。“王某出门时走路歪歪晃晃,说话不清楚,已经上头了。”于某供述。

     

    十点半时,于某和邹某二人在楼道单元门内发现了王某,此时王某靠着墙半坐着,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没扶动就又回家喝茶。之后,于某和邹某多次下楼查看王某,还将其挪至单元门外一汽车前轮处,但一直没有采取救助措施。

     

    直到26日0时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确定王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这段时间内,当地最低气温从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鉴定意见显示,王某的死亡原因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

     

    案发后,于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让妻子隐瞒王某前来喝酒的事实,还与同桌饮酒的刘某、邹某串供,到案后还做过虚假陈述。之后,于某等人赔偿王某的家属四万元。
    法院:同桌饮酒者负有“注意义务” 醉酒者不配合也应积极救助

     

    在庭审中,于某、邹某的辩护人称,二人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非对其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不配合。法院认为,王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即便其不配合,与其共同饮酒的于某等人也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

     

    辩护人还提出,于某不能预见王某死亡的后果,对王某不负有“注意义务”,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法院认为,于某、邹某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案发时曾饮酒,但意识清醒,二人与王某同饮酒后,已经知道王某严重醉酒,发现王某醉倒时即产生了“注意义务”,二人也意识到案发当晚天气寒冷,因担心王某出事而多次下楼查看,因此其已经预见王某有可能会因醉酒和低温环境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轻信死亡后果不会发生。如果于某、邹某在发现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时,能够采取稳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死亡并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属于意外事件。

     

    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醉酒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吃饭吃饱,喝酒喝好,乃自古以来人们对远道而来或久未相见亲朋好友的待客之道,也是我国广大民众招待亲朋好友的优良传统。然而,好客归好客,法律法规和人情道义也要遵守。

     

    近年来,因醉酒造成严重后果而同桌饮酒人被判处刑罚或被判赔偿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聊城一男子参加工友孩子的婚宴,并与其他工友同桌喝酒,因喝酒过多,不幸身亡,其家属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当地法院判决婚宴主家、同桌工友等6名被告补偿死者家属72000元。

     

    如果同桌人因过度劝酒或明知其饮酒过量而不加以劝止,以至于造成当事人严重后果的,同桌饮酒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济南律师贾仙霞。

     

    “如果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贾仙霞说,如果明知醉酒者独自回家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同桌饮酒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

     

    于是,有人想出一招,让参与饮酒的人事前签下免责协议,承诺饮酒过程中如果因酒后发生意外伤害和死亡事故,一同饮酒的其他人员可免去连带责任。“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贾仙霞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


    男子醉酒后冻死 两同桌饮酒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11-08
    2022

  • 对于很多人而言,现在买套房子实属不易,随着岁月的推移,自己老了,怎么把房子过给子女呢?是不是继承最划算?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是在西方其他国家,父母要离世之前,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把自己的财产(包括房产)进行分配,立下遗嘱。

    而在我国,大家并不会这么做,一方面父母碍于面子不想这么急匆匆就分配自己的房产,因为这可能会产生许多新问题,例如谁才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如果自己有多个子女,会不会因为房产分配问题导致面红脖子粗、甚至是家庭分崩离析?这种情况谁都不愿意见到。所以老人一般也不想立遗嘱分配房产,免得子女相争。另一方面很多人也认为,自己离世之后,房产等自然会由子女继承,根本用不着自己操心。

     

    房产自动继承,这是常态化想法。很多人认为在自己过世之后,子女自然继承自己的房产;也有的人认为把房子卖给自己的孩子最划算;更有人认为父母在世时把房子赠送给孩子最省钱。父母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子女,常见的就是以上这三种方法。2004年发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这是最新规定草案,不过之际尚未实施。

    那么,到底哪种方式最划算呢?相信90%以上的人都认为父母离世之后,子女直接继承可能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所以理应最便宜。楼市指闻提示,如果你也是这种想法,可能以后你的子女要吃亏了,可能白白丢掉好几十万元呢,一起来看看哪种最划算(我们以85平米的房产,总房价200万元为例):

     

    第一种:父母过世后,子女房产继承,实现房子过户。

     

    房屋继承办理起来非常简单,费用也很少,涉及到的契税、个数等费用都是免交的,主要涉及到财产公证费和登记费,费用金额都不大,我们简单计算一下:

     

    费用1房屋财产公证费:实行的是累进计费率%计算方式,100以下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所以如果是85平米房价200万元的房产,费用也就10000多元。

     

    费用2房屋登记费:这个费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属于小费用。

     

    【总费用】房屋通过父母过世后继承的方式过户给子女,一共需要费用大约是17000元左右。

     

    不过房产继承也会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就像前边说的那样,如果子女众多的话,谁来继承。由于我国还没有遗产税等相关税种,所以对这方面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楚。前不久人民网报道了深圳一位老人房产继承的案例,一位老人由于没有子女,年老之后投奔侄女,侄女送终,老人有一套回迁房,侄女申请拥有该房子所有产权,最终法院根据《继承法》判定侄女拥有30%产权,其他70%归国有。

     

    不管是从继承法而言还是财产分配角度而言,父母都应该学法懂法,在世时就需要分配好自己的房产问题,避免最后出现房产纠葛。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如果子女继承的父母这套房子,并不满足满五唯一的话,再次出售时,就需要缴纳20%的个税,这个数字可不算少了。

    第二种:父母在世时,把房子卖给子女,实现过户。

     

    很多人会认为,父母的房子卖给子女,这说不通啊,毕竟是一家人,一家人把房子卖给自家人,岂不是很荒唐?其实,如果你懂得了其中的门道之后,就不会这么想了,父母在世把房子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或许是最划算的过户方式,仍然以85平米200万元房价并且房子已经满五唯一为例,房屋买卖费用如下:

     

    费用1契税,满五唯一的情况下,面积少于90平米的为1%,面积超过90平米的为1.5%,不是唯一房子的,契税是3%。

     

     

    费用2增值税,房产证不满两年的按照5.6%计算,满了两年的免交增值税。

     

    费用3个税,非普通住宅交易总价格的2%,一般普通住宅是总价的1%,加上个80元的记录费。

     

    【总费用】父母在世时通过买卖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一共需要花费大约6.08万元。

     

    乍一看,与第一种房产继承的几千上万元的小费用比起来,这个6万多元的费用或许贵得多。不过,当你考虑上房屋继承之后如果再次出售个税的比例,就会感觉6万元便宜的多。因为就大多数人而言,继承了房子之后,往往都会选择尽快出售掉。

     

    第三种:父母在世时,通过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

     

    在房产过户过程中,方式有很多,除了继承和买卖之外,还有房产赠送,这也可以实现房产更名过户。房产赠与是指父母自愿把自己的房子无偿赠送给子女,双方案例来说应该订立赠送书面合同的。

     

    在前几年的新婚姻法开始实行时,这个问题讨论的更多,婚前房子婚后不是共同财产,婚后父母把房子单方面赠送给一方子女的,则视为单方财产。在房屋赠送中,产生的费用如下:

     

    费用1契税:房产总价200万元*3%=6万。

     

    费用2评估登记等费用:费用比较少,几百上千元而已,可以忽略。

     

    【总费用】如果父母在世时通过赠与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话,85平米房产总价200万元,需要费用一共大约78000元。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下“在世办”与“过世办”差别大,提前知道。相信看了以上三种过户方式之后,对于父母如何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已经有了最佳的选择,再次提示一下,虽然房屋继承比较划算,但是如果不是满五唯一的话,再次出售个税比例是20%。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在世办理”与“过世办理”差别大!
    11-08
    2022

  •  有对夫妻

    男方在婚前全款买下了三套房

    结婚时

    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

    3套房的房本上

     

    但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

    经常发生争吵

    最后,妻子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已经感情破裂的他们

    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

    但在房产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

    婚后房本上加上配偶名字 

    离婚时,房子就要对半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判决

    酌情确定妻子可分得约25%的份额,丈夫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半分割,同时,也无证据证明丈夫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妻子的明确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则该房产的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呢?双方离婚时,是否一律平均分割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婚前的个人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一点,很多人都已经很清楚了。所以现在很多女士在结婚时,都把“房产加名”作为结婚的条件。大家普遍认为,只要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就变成了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将来如果离婚,就应该一人一半。其实,这种观点只说对了一半。



    首先澄清的一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现已废止)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不意味着并不是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其次,最高法院1993年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也要考虑财产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特别是对于房产这种大额资产,其产权的取得,往往是某一方倾其所有甚至掏空整个大家庭的全部积蓄才能够取得,有的家庭还因此四处举债、负债累累。仅仅因为婚后加名就在离婚时被另一方分走一半,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判决分给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的“后加名一方”较少的份额,早已屡见不鲜,相关判例不胜枚举。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减少社会矛盾。

    2021年到了《民法典》时代,前述的1993年《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并没有沿用该《意见》第八条关于“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表述。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若对财产分割存在协议,则属于其协商一致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的范畴,应当被尊重;二是具体到房产分割的情形,人民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的规定。从立法的变化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绝不应当简单地“一刀切两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更加公平的、更加符合公众价值认知的裁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十七条(现已废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房子加了配偶名,离婚时,房子就要对半分?
    11-0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