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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26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Q27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Q28何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Q29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Q30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Q31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Q32“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一等”?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Q33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Q34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Q35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Q3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Q37何为“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Q38一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Q39夫或妻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
    虐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Q40“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一次”或者不持续、稳定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均不是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Q41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法院诉讼吗?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Q42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能,但有限制,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Q43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参与诉讼?能,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44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结婚前,父母该出资行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结婚后,父母该出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Q45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是。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Q46子女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Q4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Q48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49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应如何承担子女抚养费?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Q50父或母经济拮据,子女因正当理由导致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能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吗?可以要求,但不一定得到支持。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一般应予支持,如果父或母没有负担能力,法律亦无法“强人所难”。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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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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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Q2同性之间可以登记结婚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Q3哪些情形禁止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Q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Q5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6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Q7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Q8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Q9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Q10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Q11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Q12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Q13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Q14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不能,必须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Q15《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Q1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一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二是财产关系的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三是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Q17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了,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会被人民法院收缴。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Q18工作很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Q19婚姻关系的建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Q20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诉请撤销结婚登记?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Q21何为“事实婚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Q22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哪些改变?一是身份关系的变动。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近亲属、家庭成员。二是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将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之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Q23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Q24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Q25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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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0
    2024

  • 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

    3、业务热热热唐雨柔业务员的法国法国加上客户方好几次自行车V字形不vzc噶是的法规和撒娇发达国家附近的风景和地方就会放过机会跟机会法国阿基富阳区位图因为咖啡基本阿斯蒂芬发的购房机会个沙发更好的发挥更多个回复的法国大家和甲方公司的价格放开加快结构存在帮你宣传还是个地方撒缴费基数国华师傅的个合法方法告诉大家爱国加工商卡法国科技股份也铁氧体温柔特无语也突然一天有人同意让他无人规划法规的法国红酒多个更好的噶时间的国三级阿哥的建行将获得国家和机会过的建行机会是的噶广东金行家德国的发生过的法国华府哈根达斯阿德哥哈双方的嘎双方的更好的国华师傅的后果发生的发生的进复合加工费即可购房可见过的回复回家法国法国法国士大夫购房款国际控股方合计好几个法国开发过机会广发卡夫女变成现在vnvbnzxv 个房间和法国号季后赛的购房计划国家和发噶设计开发公司分管发生的购房机会受到广泛和解放国家和对方国家和法国法国家和法国家机会与稳如一位忒完全体已投入一切问题如有问题 又如同一条 图羊肉汤有人提问人特意让台湾个ITUR个个土俄日uUI一体无二体埾与人体无让他武器肉俄国家的发货方国家

    打官司时要怎么办?微信上借钱给别人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有方法但首先要提醒的是千万别做以下两件事��

    #案例一#

    “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某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受到惩戒。

    案例二#

    “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但多次催讨都没要回,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时,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王某未归还过借款本金”等。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询问了冯某现金的来源。冯某却当即表示不是现金交易,是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但微信转账记录已经丢失,怕官司出现问题,所以干脆就说是现金交付的。在法官释明虚假陈述、虚增债务的法律后果后,冯某坦白自己实际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只向王某转了6.6万元,且王某已归还1.15万元。最终冯某因虚增债务、虚假陈述,破坏诚信诉讼原则受到惩戒。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原告,本可以合理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诉讼,却因害怕证据不充分而自作聪明,擅自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尽管,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换个说法”“换种形式,并没有捏造借贷的事实,但诉讼非儿戏,法庭之上容不得虚妄,司法权威也不容挑战。


    用聊天记录当证据

    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以前微信号无法更改,可以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

     

    但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了,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建议:1、在民间借贷往来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2、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通过验证绑定的手机号码确认该微信是否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采用实名制,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即使用户更改过微信号,也会出现相同的搜索结果。可对全过程进行录屏。3、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4、若微信号已经修改,并且对方也不承认,且聊天记录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

    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1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1.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2.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近期,微信官方推出了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2

    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3

    开庭时如何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这样导出的微信账单明细

    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最后,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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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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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发布《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显示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62.44 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十厅〔2024〕3号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国家统计局2024年5月17日公布,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0698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462.44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62.44 元计算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2024年5月20日

     

     

    ▶什么是国家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案件。以下都属于国家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除此之外,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知道,在民事赔偿中,中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来源:最高案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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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0
    2024
  • 一、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三次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答复:“......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二、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1]31号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对甘肃高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观点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年度系列书籍,自34辑开始,每期均刊登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撰稿,表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71辑中的一篇案例意见: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某单位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高某2014年9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3月到2014年6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处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维持原裁定。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四、最高法人民院裁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裁定: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后附裁定书(内容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侯某滨诉请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1.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侯某滨诉请红梅集团补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四种社会保险,但本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社会保险手续,其享有以上社会保险账户。据此,侯某滨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故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某滨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某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无不当。

    最高法院:重申!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6个答复和观点
    07-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