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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1228日起施行。

     

    本文采用表格方式展现,清晰易懂。

    立案标准

    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

    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注: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②③一律立案

    免罪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注:①-⑤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⑥无酒精含量要求

    免罚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缓刑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

    罚金标准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

    注: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刑期

    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4种从宽情形:1)自首、坦白、立功的;(2)自愿认罪认罚的;(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5种从重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编者附:《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醉驾酒驾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2024最新)
    06-22
    2024
  • 注意了!最高院明确:离婚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违约金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如果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高院明确:离婚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违约金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如果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离婚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违约金理由如下:
    第一、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主张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第二、《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其属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相关规定。

     


    注意了!最高院明确:离婚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违约金
    06-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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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旦子女离婚,父母一方主张借款要求返还出资款,子女配偶一方坚决否认,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部分法院以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购房为由,认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购房款不过是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父母有权随时要求归还,支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子女与其配偶共同归还。

     

    这种做法使得跷跷板无法保持平衡,另一头势必反弹,其做法就是在子女的结婚对象要求结婚登记前要求书面明确购房款是赠与,从而导致更多的纠纷和人间悲剧。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倾向性态度是没有明确证据不予支持借款,近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江苏省高院一直执行这个司法政策, 江苏高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明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货非赠与。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货。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最高院民一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06-22
    2024

  •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

    打着感情牌的打赏乱象时有发生

    一些粉丝沉溺其中

    持续打赏

    不仅损失钱财

    诱发家庭矛盾

    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掺杂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引领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

    1

    主播诱导女子疯狂打赏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逐渐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

     

      保时捷以上你点点

      粉色嘉年华

      “520红包

      竭尽全力去守护你包容你逗你开心

     

      从孙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出,里面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关系的引诱打赏及交流对话。

     

      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

     

    2

    直播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

     

      杨某表示,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两者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印证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高某与孙某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后,两者性质发生了变化。高某疯狂为孙某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45万余元。

     

      主播孙某辩称,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使其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则称,本案当事人并未向己方主张权利,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没有权利也没有技术能力去辨别主播和粉丝之间线下的实际关系,也不能获知消费者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不仅涉及用户与主播、平台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直播打赏行为也存在赠与合同说与服务合同说的争议。

     

    3

    判决返还一半收益

      在鲜有案例可循的情况下,该案合议庭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直播行业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话术内容,分析直播内容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带来的冲击。最终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裁判规则,一是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打赏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二是根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情况,认定夫妻一方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处分权;三是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基础性效力条款。

     

      基于此,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法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案结不是终点,治理方为初衷。因该案涉及主播在案涉经营平台中存在暗示、诱惑、鼓励、私下联系用户大额打赏等行为,为避免更多粉丝再次陷入纠纷,法院主动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强化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户监管和处罚,强化直播间私下交易风险提示,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诱导信息。

     

      平台收到建议后,第一时间对案涉主播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封号处理。针对打赏乱象,制定主播健康分管理制度,依据分值对主播账号采取阶梯式管理,对分数较低主播,采取限制使用PK及打赏功能,中止违规直播收益提现等措施,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4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网络直播打赏通常是平台用户注册账户,根据需求完成线上充值,进而使用充值所获得的虚拟货币购买礼物并在主播直播时送出。

     

      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打赏及游戏充值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予以支持。但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效力认定仍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合议时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其是否参与打赏、打赏数额均应理性决定,其打赏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正常消费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不予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沉溺直播成瘾越来越多,个别主播以线下见面、婚外情感交往等为由诱导观众进行打赏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冲击。

     

      司法办案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经综合考量,法官最终认为,直播打赏涉及平台、主播及相关机构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一旦打赏完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不应随意以退款形式解除合同,这与其他网络交易行为和支付行为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故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还应当坚持从网络服务合同的角度,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通过明确裁判规则,既要旗帜鲜明对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及时定分止争,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当中,彰显司法的温度。

     

      此外,直播平台对于低俗内容信息的治理,属于公法调整的内容,我国针对网络内容乱象已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清朗行动等专项活动进行专门治理,如平台违反相关规定,则需要承担约谈、罚款、限期整改等责任。而人民法院在涉及夫妻要求直播打赏退款的案件中,应注意将平台应当承担的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进行区分,避免将家事审判规则过度扩张。同时,针对直播打赏性质,涉及欺诈、诱导、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也应当从法律可操作角度进一步明确具体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妻子打赏主播45万,丈夫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06-22
    2024

  •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人对具体的操作流程有诸多疑问。

     

    例如,如何正确地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

     


    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八大证据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法律依据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微信证据的分类

    根据微信证据的形成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的文字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微信协议”等。

     


    2.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微信表情等以图片形式存在的记录。

     


    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 网络链接及转账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目前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以为只需要将聊天的内容打印或截图提交法院即可,并未将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规范的证据形式后,再向法院提交。

    同时,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比如,可以将该过程录屏,通过光盘或者U盘的方式将该过程的记录提交法院。

     


    2.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比如,在微信页面输入对方的电话号码搜索,查询到对方微信号的信息。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当事人要保证自己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4. 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微信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在清理之前要先查看一下是否删除掉一些关键性的聊天内容。切忌以为自己开启“同步”操作以后,就不需要在保存记录了。若条件实在不允许,建议在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

     

    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聊天内容的保全。因为,若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再次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法庭的认可。

     

    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尤其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因此,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是最有效方式。

     

    而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5. 进行微信证据保全

    保全微信证据时需要针对内容进行区分,比如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内容的记录,进行整体性的公证,不建议对拟提交的图片单独进行公证。

     

    微信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

     

    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中的网络链接,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

     

    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如何向法官出示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电脑、其他电子设备),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当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向法院提交的已固定好的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开庭前将所有的内容以录屏的方式存储到光盘或U盘,开庭时方便向法庭提交。


    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如何提交?
    06-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