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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某挂靠某某公司,与周某合伙承接吾悦广场项目工程。后魏某以公司名义与周某负责的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被告人汪某与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吾悦厂场项目工程的木工制模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对木工制模工程进行核算时发现工程亏损。为填补亏空,被告人汪某、吴某合谋以伪造民工工资、向某某公司建筑公司虚报账目的形式骗取工程款。随后,在被告人汪某授意下,被告人吴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虚增了工资共计192.3202万元,其中为被告人江某甲虚增了未结工资36.9022万元,为被告人潘某虚增了未结工资18.4045万元。被告人汪某、吴某将被虚报的未结工资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民工,并嘱咐如有某某公司人员核实工资,则以上述虚报的数目与之核实。

    2019年1月29曰至1月31曰间,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等人至某某公司,提供虚假民工工资账目单,向魏某及某某公司索要剩佘工程款(包括合同约定的尾款、双方存在争议的因工程增量、变量增加的工程款以及上述虚增的民工工资)。在魏某向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人核对其实际未结工资时,二被告人以虚假的未结工资数额向魏某索要工资。后因魏某发现有民工工资造假报警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

    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产,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甲、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被告人江某甲,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9〕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魏某挂靠南京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周某合伙承接了浙江慈溪市新城吾悦广场项目工程。后魏某以某某公司名义与周某负责的南京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2017年10月,被告人汪某与南京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慈溪新城吾悦厂场项目工程的木工制模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对木工制模工程进行核算时发现工程亏损。为填补亏空,被告人汪某、吴某合谋以伪造民工工资、向某某公司虚报账目的形式骗取工程款。随后,在被告人汪某授意下,被告人吴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虚增了工资共计192.3202万元,其中为被告人江某甲虚增了未结工资36.9022万元,为被告人潘某虚增了未结工资18.4045万元。被告人汪某、吴某将被虚报的未结工资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民工,并嘱咐如有某某公司人员核实工资,则以上述虚报的数目与之核实。2019年1月29曰至1月31曰间,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等人至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某某公司,提供虚假民工工资账目单,向魏某及某某公司索要剩佘工程款(包括合同约定的尾款、双方存在争议的因工程增量、变量增加的工程款以及上述虚增的民工工资)。在魏某向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人核对其实际未结工资时,二被告人以虚假的未结工资数额向魏某索要工资。后因魏某发现有民工工资造假报警而未得逞。2019年1月31曰,被告人汪某、吴某、潘某被当场查获。同年4月10日,被告人江某甲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南京某某公司分包合同。(2)慈溪工地民工、签字核对的对账单。(3)慈溪工地点工、包工真账本,假账本。(4)吴某给谢X平的账单,民工工资单,慈溪工地假账记录照片、假账单子,慈溪大商业工资单。(5)营业执照、木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通知书、工程计量签订单及照片、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吴某提供给某某公司的变更增量说明。(6)2018年停车楼抢工期和变更工作量等。(7)南京某某劳务公司向汪某转账的明细及凭证。

     

    2.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周某、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芮某、方某甲、方某乙、张某甲、刘某乙、黄某、丁某、梁某、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方某丙、方某丁、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江某乙、韩某、高某乙、李某、胡某甲、谢某、方某戊、胡某乙、毕某丁、朱某、胡某丙、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5.受、立案登记表。6.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汪某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汪某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存在工程量实际增加的事实,实际成本增加的事实,实际工程亏损的事实;2.本案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汪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案发背景特殊,实际工程量增加,工程管理不规范,行业工程款结算存在诸多争议;2.被告人吴某作为一个带班做账人,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吴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4.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5.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吴某家庭情况特殊,庭前社区评估意见也是同意接收。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江某甲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存在工程量实际增加的事实,实际成本增加的事实,实际工程亏损的事实;2.本案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江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江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点击关注更多指导性案例。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2.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潘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潘某家庭困难,妻子残疾,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产,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甲、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被告人江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被告人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劳务承包人以伪造农民工工资、虚报账目方式向建筑公司骗取工程款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事实】
    04-27
    2024

  • 示范模板

    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男女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双方承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过完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二、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自愿离婚是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结果,既能保障双方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双方综合考量并做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方案。
    三、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履行了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四、子女抚养
    1.男、女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身份证号为:【】。双方同意,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非经男方同意,女方不得擅自改变其姓氏。
    2.男方每月给付固定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男方同意每隔3年上调固定抚养费【】%。孩子医疗费、学费、报班辅导费等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男方应在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一个月内支付。

    注解:这里需要注意,明确固定抚养费及大额支出的抚养费。此外,目前许多孩子都会读到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抚养费支付期限,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而以完成特地学历为标准,否则法院一般支持到孩子成年。

    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每月/【】次。但应提前【】日通知女方,协商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若孩子大于【】岁的,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应不超过【】天。若女方无正当理由,妨碍男方行使探望权的,应承担【】赔偿金。

    4.目前存在【】账户的钱及纯金吊坠等首饰归孩子所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应将银行卡及相关物品交给女方保管,女方保证应为孩子利益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五、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以来,目前共有存款【】元,目前男方账户【】元,女方账户【】元,双方同意,【】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给【】方【】元。
    2.【房产】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注解:房产分割的形式有很多,一般而言,若只有一套房屋,一般为一方拿房,另一方给予金钱补偿,或是将房屋出售,将房款分割。这里需要注意,若房屋房贷尚未还清,可能银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产权证更名手续,建议事先咨询银行及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若无法变更,双方应协商延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以其他方式分割房产。
    此外,目前比较流行将房产赠与孩子,待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在孩子成年之前,抚养孩子一方享有居住权。这种分割方式是可行的,且该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但孩子成年周期较长,另一方有新的生活伴侣后,往往会一起住到该房屋,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取这种分割方式应慎重考虑却应对房屋使用权有详细的约定。

    3.【户口】男方应在【 】个月内迁出户口。
    注解:离婚后户口迁移可以搬迁到房产所在地或投靠直系亲属,一般凭《户口簿》《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等有效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窗口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4.【车辆】双方目前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登记在由女方名下,该车辆离婚后由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元给女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支付,女方在收到补偿款后一个月内配合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解:由于车辆二手出售往往会有较大贬值,建议采取一方拿车,另一方给予适当金钱补偿的分割方式。若是车辆登记人拿车,则不需要变更手续,该条款可进行简化。
    5.【股权】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离婚后仍归男方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补偿款,该款项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注解:此处仍采取较为简单的一方持股,一方获得补偿的分割方式,考虑到直接分割股权涉及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运营权掌控等较为专业的问题,建议有这方面需求的就不要用范本了,找专业的律师针对情况制定分割方案较为稳妥。
    6.【虚拟财产】各网络平台具有财产权益的网络账号归【】方所有, 并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名称,每个季度或年度向另一方支付不低于对应的收益元,且每年底应按照平台官方统计收入的【】%向另一方分红。
    注解《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比特币、支付宝的账号、网游里的各式装备、网上店铺,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人的劳动、真实财物的付出(如购买游戏点卡)、市场交易(如玩家之间买卖游戏装备),具备一般商品属性,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六、债务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1、【】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2、【】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3、【】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到期后各自承担50%。今后若发现其余债务,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自己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一方在支付完毕后可随时向对方全额追偿,逾期支付的,应按年利率【】%支付利息。
    注解:《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原则上个人债务不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的债务目前一般也不需要对方来承担。但要避免实际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却以个人名义欠债的,在协议中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能避免一方单独偿还债务而无法追偿。
    七、不得转移隐瞒财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九、送达地址
    该协议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男方地址:
    女方地址:
    注解:现在打官司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有了这句话,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十、约定管辖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份数及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延伸阅读

    民法典:离婚协议中一定要明确的7个问题(附范本)

    离婚协议书到底该咋写才更有效、省事?
    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其实除此之外以下这些问题也要注意!NO.01  户口处理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NO.02  姓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NO.03  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1、婚内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2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3、困难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4、过错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5、擅自处分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8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04  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民法典》第1067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NO.05   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NO.06  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

    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32条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

     

    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离婚协议书(示范模板)
    04-27
    2024
  • 问题1: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对出借人的主张区分层次审查处理,详情如下:
    第一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应当以借贷合同约定为依据,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
    第二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里既包括确定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也包括确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请求权。审判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

    第三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对于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个层次: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当先确定“借款期限”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确定后,可按照第三个层次的方法来确定利息。如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不能确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合理期限”之后的逾期利息,参照第三个层次的利息确定方法计算。
    点评意见:本答疑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区分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利息约定不明、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等四个层次来解答,条理清晰,很有针对性。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问题2:原因债权是否因票据授受而消灭;如果不消灭,持票人权利如何,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的不同情形下,持票人权利如何?
    答疑意见:一、关于原因债权是否因票据授受而消灭的问题。票据债务人为履行基础关系所约定的义务,向票据债权人交付票据,除当事人明确约定票据交付即消灭原因债权外,原因债权并不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既享有票据权利,也享有原因债权,二者并存。
    二、关于票据权利和原因债权竞合时的行使顺位问题。从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和票据功能的角度考虑,持票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利,未能实现债权的,可再行使原因债权。关于票据权利未能实现的判断标准,则以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即可,即在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的情况下,持票人即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票据关系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依基础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原因债权。
    三、关于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是否还可以主张原因债权的问题。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关于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是为维持失权持票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出票人和承兑人因此获得不当利益。在持票人和直接其前手之间,持票人失权是因其自身过错所致,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若允许持票人再主张原因债权,因票据权利已存瑕疵,债务人履行基础关系产生的债务后却无法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有失公允。故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导致票据权利丧失的,不能基于基础关系主张原因债权,只可以依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四、关于票据到期持票人未获付款,既有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情形,也有承兑人客观上已丧失支付能力情形时,持票人的权利认定问题。我们认为,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和承兑人客观上丧失支付能力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宜分别评价。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依票据法相关规定,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而承兑人发生客观上丧失票款支付能力情形的,依照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持票人享有期前追索权。因此,如果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事实发生在前,则持票人既不能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也不能基于基础关系主张原因债权,只能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承担付款责任;而如果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届满之前承兑人丧失支付能力,则持票人既可以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主张原因债权。
    五、关于基础关系债权人被追索清偿后,能否再向债务人主张原因债权的问题。基础关系债权人收受票据后,票据经历背书甚至多次背书,债权人被追索并予以清偿的,此时债权人重新获得票据,在享有持票人地位的同时也意味着其债权并未得到清偿。其对基础关系直接前手的权利,与以上答复中第二点的情况相若。
    点评意见:答复意见紧扣票据法条文的规范意旨与票据法的基本法理,强调了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债权原则上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明确了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竞合时持票人的权利行使顺位,并区分票据到期持票人未获付款的不同情形对持票人的权利作出了厘定。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时二者间的关系以及权利行使顺序,历来是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并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厘清这些问题,对于维护商事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答复意见明确了票据债权相较于原因债权的行使顺位优先性,并提出区分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和承兑人客观丧失支付能力的不同情形,对持票人的权利作出不同评价和认定,有望为司法实务提供较高指导价值。
    问题3:遗产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的诉权?
    答疑意见: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未对遗产管理人是否具有独立诉权进行明确,因此对于遗产诉讼中遗产管理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问题,目前尚存争议。从立法目的来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为保障遗产管理人基于遗产管理目的而实施相应民事行为的实体权利,包括对债权债务的处分权等,应当认可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期间享有相应的诉权。从起诉条件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遗产管理人在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时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视为满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
    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作为执行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111号翁某、吕某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中认为,一般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进行遗产收集,为遗产管理、分配创造条件,有利于遗嘱受益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及时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因此,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在收集遗产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及时收集并有效管理遗产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遗产安全。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承认遗产管理人享有相对独立的诉权,这种诉权的行使也应当被限定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范围之内;与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无关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在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之前,有必要对“遗产管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主体地位”持审慎态度,避免给大量的继承诉讼带来实操层面的困难。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还需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后再分析适用。
    点评意见: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保障遗产的有效管理与分配;遗产管理人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但民法典等现有法律并未直接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因此,如发生争议,遗产管理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或应诉是亟待明晰的重要问题。本答疑意见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既结合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资格的相关规定,也总结了此前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根据答疑意见,遗产管理人与争议诉讼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其自身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但是,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是基于其与遗产管理这一法定职责的关联,因此其在诉讼中的相关权限应被限定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范围之内,而不能随意突破这一范围,以避免对相关继承诉讼实践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应当承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采取这样的审慎态度是必要的。
    问题4: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
    答疑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提出“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2020年7月,商务部废止了有关规范成品油许可经营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2022年10月,《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了调整,汽油、柴油、煤油均已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生产安全,而非市场经济秩序,从国家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看,将未经审批经营成品油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宜持慎重态度。2022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所涉案情即为未经批准擅自存储、销售汽油,并引发事故,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而非非法经营罪。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危险作业罪“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要件,要综合考虑具体行为方式、案发地点及危害后果等进行认定,避免适用泛化。同时,应当注意区别对待,对于其他为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参与分装赚取差价的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不纳入刑事追究范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点评意见: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答疑意见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汽油的定性充分考虑了国家政策导向、法律规定以及行为的法益侵害类型。非法经营罪作为法定犯,前置法的调整变化对该罪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答疑意见考虑到国家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的政策导向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调整,认定无证经营成品汽油行为侵犯的是生产安全,而非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将该行为定性为危险作业罪,充分考虑了法定犯的特点。同时,答疑意见也充分发挥了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指导作用。另外,答疑意见在对危险作业罪“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入罪标准的判断上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指出要综合考虑具体行为方式、案发地点及危害后果等进行认定,避免适用泛化;另一方面,也指出对于一般参与人员,应充分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不纳入刑事追究范围。该意见对危险作业罪的认定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问题5:罚金刑的刑事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答疑意见: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程序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罚金刑的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执行问题,可参照适用民事执行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时,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唯一的住房,并非完全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如果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条件,可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执行。“唯一住房”是否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应结合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房屋的价值、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综合考量、认定。若房屋存在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等并非用来实际居住的情形,则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并非依靠涉案房产维持其基本生存,人民法院可对该房产予以执行;若房屋面积较大或者价值较高,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可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等方式,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对该“唯一住房”进行置换,将超过生活必需部分的房屋变价款用于执行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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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最高院法答网精选答问(2024.3.21)
    03-30
    2024

  • 【裁判要旨】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上述购买保险的行为不能成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阻却事由,提供劳务一方选择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如果存在保险理赔不足以弥补提供劳务一方实际损失的情形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赔偿。


    【基本案情】原告翟某某诉称:其系系宋某某雇佣的船员,在其经营的渔船上担任轮机长职务。2018年10月4日早上,其在出海作业时被船上的“甩头”砸伤。故请求判令宋某某给付其误工费等216628.7元。

    被告宋某某辩称:翟某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
      第三人某健康保险公司述称:其与翟某某及宋某某均没有保险合同关系,与该双方讼争的诉讼标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翟某某系基于雇佣关系请求宋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保险合同纠纷,若存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受益人可基于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事实,另行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翟某某自2015年4月15日获得轮机长职务船员证。2018年,宋某某与翟某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自2018年7月9日起至插船止,翟某某在其经营的渔船上担任轮机长职务,年工资100000元,月工资15000元。2018年4月12日,宋某某为翟某某等18人在某健康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10月4日,翟某某在出海作业时被船上的“甩头”砸伤。宋某某将翟某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
      另查明,翟某某受伤时,其母亲冯某某68周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大连海事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辽7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一、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翟某某误工费35289元;二、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翟某某护理费4273.5元;三、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翟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700元;四、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翟某某交通费及住宿费1511.8元;五、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翟某某伤残赔偿金87100元;六、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翟某某鉴定费1000元;七、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翟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8978.4元。八、驳回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辽民终2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宋某某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68号民事裁定: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双方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宋某某作为雇主对于雇员翟某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宋某某为翟某某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翟某某选择向宋某某主张权利,法院予以审理并无不当。而且,如果存在保险理赔不足以弥补翟某某实际损失的部分,翟某某有权向宋某某主张。另外,一审审理过程中,某健康保险公司亦同意,若存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权利人可基于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事实另行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综上,翟某某在完成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宋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付相关赔偿款项。宋某某申请追加某健康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本案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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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裁判观点: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能否免除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03-30
    2024

  • 【问题】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答疑意见:对出借人的主张区分层次审查处理,详情如下:第一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应当以借贷合同约定为依据,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

    第二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里既包括确定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也包括确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请求权。审判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

     

    第三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对于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个层次: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当先确定“借款期限”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确定后,可按照第三个层次的方法来确定利息。如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不能确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合理期限”之后的逾期利息,参照第三个层次的利息确定方法计算。

     


    最高院法答网:再次重申!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03-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