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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别人欠你钱不给你是有风险的,最大的风险是对方突然失踪或者不理人。有些债权人就遇到了债务人故意不接电话、不见人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债权人(债主)也不知道怎么办,对方欠我钱,不接电话不见人怎么办?

    一、对方欠我钱,不接电话不见人怎么办?有两种方案。

    要是对方一直不见人、不接电话,一直拒绝还款,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具体方法如下:第一种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一般三年),一般可直接向原告(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债务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款项和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起诉时应提供相关证据等证明存在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30天)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可以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你的申请后,法院可以采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老赖名下的财产比如银行卡、房产和车辆或者其他财产。也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之规定即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没有欠条借条或者没有签订合同,可以起诉吗?

    (一)借贷或者买卖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没有借条欠条合同,并不妨碍起诉,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即可,比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二)起诉要符合相关条件,与有无欠条借条合同无关。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2、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楚、明白,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因而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 “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所持观点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问。这些是法庭开庭审理时需要查明的事实,这关系到能否胜诉,但与能否起诉无关。(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欠钱不还”“不接电话”“直接消失”的人,有两个方法解决
    03-25
    2025

  • 案件事实:王甲与邹某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王乙曾在某某店工作,邹某在2019年11月与王乙相识后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后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邹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王乙共计转账174660元。2022年5月,王甲知晓其丈夫邹某与王乙之间的关系后,通过沟通使邹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王甲为了家庭也选择原谅邹某,并共同协商处理后续问题,后与王乙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6日王甲亲笔手写《赔偿协议》交由邹某与王乙签名捺印后,原件存于王甲处。《赔偿协议》载明的主要内容为,邹某与王乙和平分手,女方2022年5月28日在医院人流产生的医疗等费用4000元由男方支付,并补偿女方营养费、误工费60000元。男方之前微信转账给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同日,邹某按照协议约定向王乙微信转账60000元。

    2023年6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132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王甲与邹某自愿离婚。

    王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邹某向王乙赠与财物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王乙向王甲返还收取的款项241814元(含首饰折价4154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乙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王乙发生婚外性行为,既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悖离,应当自行解除不正当关系。邹某与王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邹某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向王乙微信转账174660元,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权处分,需经配偶追认后才能生效。本案中,王甲亲笔手写的《赔偿协议》交由邹某与王乙签名捺印后,现作为王甲证据提交法庭。由此可见,《赔偿协议》是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中对男方之前微信转账给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的表述应视为王甲对其丈夫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认。协议中关于补偿女方营养费、误工费60000元的表述系王甲与丈夫邹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综上,对王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

    王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王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赔偿协议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错误。赔偿协议并没有上诉人签字,对上诉人并没有任何约束力。该赔偿协议虽系上诉人手写,但上诉人手写并不代表上诉人同意或者追认。二、被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王乙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因内容违反公序良俗,该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对其丈夫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认,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该协议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被上诉人邹某在签订《赔偿协议》后,仍然持续转账给被上诉人王乙,而且继续与王乙保持不正当同居关系并使王乙第三次怀孕。如果一审法院认定赔偿协议是三方协商一致的内容,该赠与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赠与是附带条件的,即上诉人王乙不得再纠缠邹某。四、关于本案案由应当是一审认定的赠与合同纠纷,不应当是二审传票上载明的不当得利纠纷。

    被上诉人王乙辩称,1.一审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证据除了赔偿协议外其余证据均系微信打印件,并未向合议庭提交原始载体,无法证明其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需要承担一定后果,上诉人在书写赔偿协议后是否签名只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毕,不影响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是否真实和成立,本案中上诉人知道并完成了实质要件的全部内容及形式,其上诉理由依法不成立。如果上诉人不同意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不会单独拟定协议和亲笔代书赔偿协议,这一事实足以说明上诉人是完全同意协议内容对上诉人财产权利的处分,处分结果并予以认可。上诉人诉称协议内容违反公诉良俗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与其丈夫对被上诉人王乙受到的伤害依法赔偿或者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完成了赠与行为和赔偿行为。上诉人诉称签订赔偿协议时候被上诉人第三次怀孕,同时现在又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上诉人更有权要求王乙返还上诉人的共同财产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了调解书具有证据效力外,其余离婚财产申报事项、微信记载事项均不具有证据效力的三性,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否第三次怀孕的真实性和已经生育小孩的真实性,同时更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所生育的小孩就是与邹某存在共同的行为结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通过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以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弥补强行法的不足。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之利益应当返还。本案中,王甲与邹某系夫妻关系,王甲基于其与邹某的婚姻关系享有配偶权。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王乙发生婚外性行为,两人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王甲的配偶权。王甲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目的,书立案涉协议,并交由邹某与王乙签字。若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则无异于鼓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获益,有违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功能,亦有悖于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因此,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被上诉人王乙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返。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已收取的23466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上诉人请求中首饰折价款4154元,因上诉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甲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3)川19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王甲返还234660元;

    三、驳回上诉人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另一方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目的与婚外异性签订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
    03-25
    2025
  • 导读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延伸阅读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100万”有效吗?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意见!
    03-25
    2025

  • 广东法院曾经一次性公开了近300份被狗咬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从这些案件当中可以看出恶狗咬人事件屡禁不止,并且呈现出一个上升趋势,不过,也有一些案件突出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是当受害者也是过错方时,判决结果应该如何体显公平? 

     基本案情 

     男子连某曾因盗窃行为,被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事发当天,连某来到赵某的别墅,发现该住户家中无人后,遂准备入户盗窃,当连某准备翻墙入户时,却被两条看家的狼狗的叫声吓住并离开。 

     数小时后,连某再次返回该户人家,再一次确认家人无人后,向院内扔进两根掺有药物的骨头,准备先将两条狼狗毒死后再实施盗窃。 

     半小时后,两条狼狗因吃了带毒的骨头中毒倒地,此时,连某认为时机已到,狗已失去了攻击能力,遂翻墙入室。令连某没有想到的是,随着连某从高墙上跳下,落地后的响声,将其中一条狼狗惊醒,并从地上爬起向其扑来,随后,另外一条狼狗也扑向了连某。最终,连某被两条狼狗疯狂撕咬,邻居听到惨叫声后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连某已经死亡。 

     出于一定的愧疚感,毕竟是一条人命,因此赵某提出赔偿其家属4万元,可这并没有得到连某家属的满意和认可,而是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6万元。法院会怎么处理?

     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与死亡相关的刑事责任,涉及到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故意杀人罪侧重点是“故意”,赵某都不在现场,不是他指挥狗咬人的,所以自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过失”的定义是可以预见、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却轻信可以避免。 

     有人分析了两种情况,如果小偷入户盗窃时,狗主人在场的话,狗主人唆使或者放任狗咬死小偷,狗咬小偷都是主人的防卫行为,针对入户盗窃,主人只能实施一般防卫,因此,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在小偷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时,如果主人不及时制止,导致小偷重伤或死亡的,主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当小偷入户盗窃,狗主人不在现场时,发生入室盗窃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狗主人的一般预测范围。赵某只是把两条狗放家里,不具备预见入室盗窃的可能性,因此在此案中赵某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狗主人对饲养的大型犬只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狗拴起来,对一般人会有风险,如走错门的人或邻居等,但对于翻墙入户的违法行为,纯属意外事件,对狗主人来说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警方最终判定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对赵某不进行刑事处罚。   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很多人觉得“没天理,没人性”,小偷仅是偷东西而已,罪不至死,而且狗主人饲养烈犬却不拴住,自身也有一定的错过。 

     根据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理论和规定,作为特殊侵犯类型之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区别于一般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使饲养人无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如今狗主人还有一定的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小偷确实有错,那么赵某是否有错才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审理认为,男子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此外,狗主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受害者家属所有诉讼请求。其家属不服上诉,该案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事理分析:连某的行为一是属于盗窃行为,而且是入室盗窃;二是用肉骨头想毒死赵某家的狗,虽然没有完全毒死,但也属于“被侵权人故意”针对狗进行挑衅、伤害;三是明知道院内散养了烈性犬,还翻墙入户盗窃,只是过于自信可以毒死狗,属于风险自甘。 

     反观赵某,唯一可能存在的过错,就是养的狗是烈性狗,养狗没有栓绳。但正常情况下,赵某的行为是不至于造成连某受伤致死的,也就是法院认定的,赵某对于连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如果主人不在家 ,还要求主人承担这些责任,这无疑是加重了饲养人的责任。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打破了很多人印象里,只要在你的家里死了人,主人多少就应该承担责任,和只要你的狗咬死了人,主人也要承担责任的看法。不少的法院,也是秉持着安抚死者家属,找出狗主人有点过错,不管过错跟死因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判狗主人承担一定责任。 

     该案件的判决,体现法院对于和稀泥式司法的拒绝。当受害者也是过错方、甚至是违法者的时候,没有直接过错方,就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谁死谁有理”的时代已经过去。

    盗窃时被狗撕咬致死,狗主人愿赔偿四万被拒绝,家属索赔66万!法院判决:无责任,不用赔!
    03-25
    2025

  • 债务人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法院: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无偿处分行为应予撤销

    丈夫身陷债务纠纷,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丈夫放弃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债务人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吗?债权人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吗?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判决撤销债务人王某和妻子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的分割约定。2023年10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邓某起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王某应分期偿还邓某借款10万元。后王某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未能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邓某发现王某存在通过协议离婚放弃共有房屋的逃债行为,遂将王某及其前妻李某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李某则表示,双方没有子女,其对王某对外欠款不知情,并非通过离婚躲避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王某与邓某签署调解协议当日,王某与妻子李某亦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放弃了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权,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本案情况,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因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邓某的利益,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对于李某不知王某对外欠款的主张,法院认为法律上对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这是因为在无偿处分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支付对价,在社会观念上属于意外所得,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该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使受益人丧失了意外取得的利益,并不发生其固有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对此知情。故李某在离婚时对王某的欠款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近年来,恶意“逃废债”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或其他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应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债务人应秉持诚信,不实施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债权人能够撤销该行为且债务人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合理律师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编者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人民法院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屋转移给配偶的,可适用《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03-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