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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岁的外来工张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说了一句玩笑话,竟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

     

    一天晚上,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随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Jlls)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无独有偶 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人 因为散布极端言论被抓

     

    男子王某将一段 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 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 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临沂24岁男子林某

     

    微信群散布

     

    "要弄点炸弹去炸天安门"

     

    的个人极端言论

     

    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 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 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 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否则就有可能 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呢?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Jlls)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推荐阅读:利用场面话办成自己事的操作指南(超实用)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文明上网的好公民 不发布极端言论 扩散! 提醒更多人!来源:工人日报

     


    谨慎!在微信群说了这6个字,获刑9个月!
    02-25
    2026

  • 有人误以为

    只要“事先不知情”

    出租、出售或出借

    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就无需担责

    殊不知这种行为

    可能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8日,李某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及一张流量卡,随后前往外地,将两张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一被害人于3月29日被骗26000元。3月31日,李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宝安区政府)经行政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李某对此辩称,自己并未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亦无此类动机和获利行为。办理电话卡是因诈骗团伙设局,谎称可带其赴香港买黄金赚钱,要求办卡注册会员,自己实为受害者,不应被处罚。随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宝安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宝安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安公安分局、宝安区政府共同答辩称,李某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成立,即便未从中获利,依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依法应予处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李某在社交平台看到“赴港买黄金赚钱”的信息,私信咨询后,对方称买黄金需无案底、无被起诉记录,赴港前需办理电话卡及流量卡,携带至外地注册会员。3月28日,李某办妥两张卡,3月29日根据对方提供的定位信息前往东莞,将两张卡交给一名男子。

     

    李某表示,自己未使用涉案电话卡拨打电话,亦无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故意。同日,宝安公安分局提取了李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账号信息、乘车记录等证据,内容与李某陈述基本一致。4月1日,宝安公安分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并送达。后李某不服,于4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宝安区政府于6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将本人办理的电话卡交予他人,导致该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其非法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李某“被蒙骗、无违法主观故意”的主张,法院认为,李某在办理电话卡时,对非法出借电话卡的法律后果具备明确认知。即便其不知晓出借的电话卡会被用于诈骗,但其主动将电话卡交予陌生人,脱离自身管理,客观上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无法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宝安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已充分考量其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部分人员受利益诱惑,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类人员往往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未直接参与犯罪,便不会触犯法律,实则这种想法无法为其行为脱罪。实践中,即使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事实“事先不知情”,也因将“两卡”交由他人使用存在过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证件及结算工具,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废弃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切勿随意丢弃、出借、出售或出租。此外,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业务时,要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流程,对涉及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敏感信息的环节要提高警惕,严防被不法分子窃取、冒用,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因一时疏忽身陷违法泥潭。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出借“两卡”要担责!“不知情”不是免罚借口
    02-25
    2026
  • 导读:“正月理发死舅舅”!这一看似荒诞不经的迷信竟戏剧性地与现实生活中的一个悲剧事件相交织,外甥正月初二去理发,当晚舅舅遇车祸去世,舅妈控告他“故意杀人”,要求赔100万!央视网发布了《法律讲堂(生活版)》节目的一则案例,冲上热搜第一!引发网友关注!

     

    “外甥正月理发舅舅去世成被告”

    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

    《法律讲堂》栏目

    近期播出一期节目

    讲述了一起罕见的民事纠纷案件

    外甥正月初二去理发

    当晚舅舅遭遇车祸去世

    舅妈控告外甥

    “故意杀人,赔100万

     

    据悉,案件的主人公刘某从小父母离异,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从事货车运输工作的舅舅见刘某无父亲管教,怕他长大后走上邪路,因此平时对他约束较多。舅舅文化水平不高,加上开货车工作繁忙,管教方法可以说是简单粗暴。

     

     

    某年大年初二,舅舅到姐姐家拜年,进门看到在玩手机的刘某形象邋遢,就皱起眉头说:“你这头发怎么跟鸡窝一样。”

     

    刘某对舅舅的说教熟视无睹,更加激怒了舅舅。舅舅指责刘某“过年前连头都不理,新年看到你这个形象影响我的运势”。这番话激发了二人的矛盾,两人发生争吵,刘某马上出门去理发

     

    理完发后,刘某去找朋友聚会,直到第二天才得知舅舅昨晚酒后骑车发生车祸去世的消息,立刻前往吊唁。

    舅妈发现刘某理发后,两人发生激烈冲突,舅妈扬言要到公安局告他故意杀人。

     

    舅舅的后事办完后,舅妈找到一位“大仙”,对方称刘某明知当地“正月理发死舅舅”的习俗,仍然去理发,必然导致舅舅不能释怀,晚上喝酒比平时醉得快,因此导致出车祸,刘某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舅妈去公安机关控告刘某间接故意杀人未果后,又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赔偿100万元。

     

    当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正月理发死舅舅”的说法实际是源自清朝时期汉人思念明朝而在正月不理发的习俗,是“思旧”的谐音,最后演变成了“死舅”的顾忌。

     

    民间习俗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应该弘扬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习俗,不能上升到道德层面绑架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车祸原因是酒驾导致意外,与刘某理发无关,依法驳回了舅妈的诉讼请求。

     

    叮咚快评:“正月理发死舅舅”?

    俗语岂能当法律依据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谁能想到,“正月理发死舅舅”这句俗语,竟会以这样的方式冲上了热搜。

     

    南方+评论员表示:“如果不是看到这是央视的报道,我是万万不敢相信的”。

     

    将心比心,这位舅妈的心情可以理解。可不得不说的是,太离谱的事情,是共情不来的。

     

    如今正月还未过半,按照这位舅妈的逻辑,没有舅舅的当然可以松口气了,可有舅舅的,甚至还不止一个的,岂不是连“理发自由”都不配拥有?

     

    如果你有这样担心,不妨去刷刷评论区里的留言——

     

    “谁能想到啊,这案子还能够立案。”

     

    “退一步讲,二月春风似剪刀,怎么不去状告春风,理发不就是剪刀剪出的,春风就一点错都没有吗?”

     

    “按照这个逻辑植发的话,是不是可以让去世的舅舅活过来。”

     

    “正月理发死舅舅”对不对,不知道输了官司的舅妈现在怎么想。但放在这类事情上,有句老话倒是说得挺对的——

     

    “认真你就输了”。

    外甥正月初二理发,舅舅当晚车祸身亡,舅妈控告其故意杀人并索赔百万!法院判决:
    02-25
    2026


  • 国家发改委网站5月7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公安厅(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

    开展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是使用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这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惠企便民的重要举措,也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区充分挖掘信用数据价值,创新实施“信用代证”改革,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现就全面推行“信用代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专项信用报告数据基础

    各省(区、市)专项信用报告应至少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对地方政府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共享标准,加强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对中央国家机关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持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应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

    二、明确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

    “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鼓励各地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扩大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广“信用代证”。同时,要优化提升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性,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支持报告使用方依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畅通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地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依托省级信用网站,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根据专项信用报告模版(见附件)完善本地区报告版式,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完善查询、下载、咨询、投诉等服务功能,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各地要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渠道,为不方便网上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便利。

    四、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

    “信用中国”网站要与省级信用平台网站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按照相关数据共享标准向各地区共享非本地区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为实现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提供支撑。需要信用主体提供其他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各地要明确认可相关地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不能再要求信用主体重复提供相关证明。对于其他地区信用主体需要办理本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为其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提供便利。

    五、完善信息异议处理机制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专项信用报告异议申诉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省级信用平台网站提出异议申诉。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及时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六、强化工作任务落实

    各地区要于2025年9月底前全面开展“信用代证”工作,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定期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面向企业和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信用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再见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02-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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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在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但是劝酒人其实并没有想要伤害对方,这样也需要承担责任吗?实际上,因为聚会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摊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赔偿吗?

     

    告诫大家:在聚会的时候酒虽可以调节气氛,但是不但不能劝酒还要及时制止过量饮酒!要知道,一旦出现意外,大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劝酒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劝酒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

    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因为在喝酒的时候,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在聚会结束后也没有安全将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独自出行导致事故,其他成员都存在过错,所以难逃责任。

     

    2、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责任在谁?

     

    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其实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3、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

     

    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真实案例

    案例一: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

    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该案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案例二: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认为,每个类似的案件均可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差别而导致最终裁定的不同。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一般都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同席者一般不会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

     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就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的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的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的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

    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已经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如果不能做到以上这四点,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提醒: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在聚会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劝酒灌酒,如果有成员喝醉了,尽可能将他安全送回家。只要每个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该做的事情,拒绝违规行为,悲剧就能避免。
    延伸阅读: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这三个术语直接有什么关系?他们之间能划伤等号吗?如果不能,要怎么区分?酒驾会有什么后果?

    一、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什么是酒驾?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什么是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酒驾不等于醉驾,酒驾不一定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 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毕竟是死的,不一定所有的醉驾都一定入刑。但是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八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 /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机 动车号牌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醉驾行为人具备上述八种情形当中的一种或多种情节,醉驾入刑就是确定 的,基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三、醉驾入刑后就是危险驾驶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酒驾、毒驾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其他犯罪情节相同的情形下,重伤一人和不能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是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分水岭。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酒驾导致严重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笔者认为:如果酒驾行为人是由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论事故的后果多么惨烈,被告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酒驾会受到怎样处罚

    被判处刑罚的“酒驾”行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 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如果“酒驾”没有达到入刑的标准而又造成了人身损害,行为人不但要承担上述内容的赔偿,还有可能需要面对受害方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更多的财产损失赔偿要求。

    又喝死一个,法院判决在场4人赔72万!法官告诉你:同席者谁可免责?
    02-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