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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4版)
    02-27
    2024
  •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4版)
    02-27
    2024

  •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4版)
    02-27
    2024


  •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现经过一审、二审,这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对感情生活的清算与重整。

     

    夫妻:对房产的算计,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最新判决:婚前全款购买3套房,婚后都加了配偶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02-27
    2024

  • 导读

    《民法典》已正式实施,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民法典》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14-16岁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16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6-18岁

     

     

    这个年龄段具有与14—16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可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8岁

     

     

    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办理公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0-22

     

    根据《民法典》1047条规定,从20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到22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还举办过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时国家鼓励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2年后结婚的属晚婚。

     

     

    23

     

    如果你事先已从法学院校及其他大学毕业并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当然你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身体健康等(见《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

     

     

    25

     

    《公证法》规定,凡具备一定条件,并年满25—65岁的公民可以担任公证员。

     

     

    45

     

    如果你有志报国、为全国人民效力,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55-60岁

     

    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这个年龄,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为老年人,在我们的社会温暖的大家庭中,应该得到特别优待和尊敬,因为尊敬他们,就是尊敬我们自己,任何人都会老。对老年人各地制定了许多优待措施,如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地铁,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应免费向老年人开放等。

     

     

    60-75岁

     

    这个年龄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5岁以上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致残或死亡的,相应的赔偿金按5年计算。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年满70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

     

     

    死亡

     

    财产被继承

     

    去世以后,生前的财产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特别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继承人!!!

     

    (不过!《民法典》实施后,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继承!!!)

     

    另外,你若不想让辛辛苦苦挣来财产死后变成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你也得立遗嘱,明确所有财产只归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否则继承后即变为共有财产啦!!!

     

     


    史上最全的法律年龄对照表,到了45周岁亮了!(果断收藏)
    02-0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