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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周转,出于情面往往不会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可一旦借款人“爽约”逾期不还,出借人还能不能主张利息?

    原告卢某诉称,2024年3月,被告小刘、大刘兄弟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同向其借款35000元。其中25000元以现金交付,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二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还清,并载明若违约愿意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借款后,被告大刘陆续偿还了10000元,剩余25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卢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剩余本金及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并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二被告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被告小刘辩称借条内容有添加,且现金部分无转账记录,借款不实。被告大刘则辩称自己仅对微信转账的1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且已还清,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由二被告共同确认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尽管被告对借条内容提出异议,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条记载内容的真实性。结合原告与被告大刘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及金额。因此,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的事实成立。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能否获得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在逾期还款时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占用成本。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但原告主张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刘、大刘共同向原告卢某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以该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因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故对原告主张的3000元律师费亦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该案的审理,明确了民间借贷中“无息借款”与“逾期利息”的法律界限。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出具内容完整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币种、期限、利息(或是否无息)、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责任等核心条款。

    即使出于情谊约定为无息借款,一旦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出借人仍有权依法主张逾期利息,以弥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白纸黑字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共同构筑了诚信社会的基石。

    借条没写利息,逾期不还钱,利息还能要吗?
    07-20
    2026
  • 案情简介

    50岁的傅大姐到某洗浴中心消费,更衣完毕后在更衣室不慎摔倒,造成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4万元。因与洗浴中心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傅大姐将其诉至法院。洗浴中心辩称,店内已通过张贴“小心地滑”标识、提供防滑拖鞋等方式履行了安全提醒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因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事发地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无法通过监控视频查看傅大姐摔倒的具体位置和摔伤时地面状态等实际情况。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事发更衣室进行现场勘查。根据傅大姐提供的摔伤现场照片,逐一核实地面材质、防滑拖鞋摩擦力、保洁人员作业频次等细节,发现该区域地面瓷砖遇水后湿滑性较强,结合洗浴中心自述,保洁员仅在高峰时段清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洗浴中心系经营公共浴池的经营者,负有经营场所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洗浴中心不能保证更衣室保洁员全程在岗,亦不能证明对浴池地面进行的维护、提供的拖鞋和设置的防滑措施可以起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作用,因事发现场即位于洗浴中心经营场所内,洗浴中心对该区域应当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顾客人身安全,故洗浴中心应在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对傅大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傅大姐在洗浴过程中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本人应有规避相关风险的意识和尽到一定谨慎注意的义务,故傅大姐对于自身损害结果亦有一定过错。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洗浴中心赔偿傅大姐合理经济损失的40%。案件判决后,洗浴中心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付了傅大姐的损失,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洗浴中心、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绝非张贴警示标语、铺设防滑砖就能免责,更需要通过及时清理积水等残留液体、设置临时防滑垫、安排专人巡查提醒等实际行动消除安全隐患,否则将被认定存在过错。同时,消费者也应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若存在奔跑打闹、注意力分散、无视警示等重大过失,可依法减轻经营者责任;此外,举证责任方面,经营者需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则需证明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损害结果与隐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双方都应重视留存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诊疗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洗浴中心滑倒受伤,责任如何担?
    07-20
    2026
  • 2012年11月,高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每月利息1000元。”白某也在该借条上签字。2022年3月,经双方对账,高某再次给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截止到2022年3月14日结账,欠李某柒万元,以前欠条作废。分二批还清,2022年前还伍万元,剩余贰万元于2023年前还清。”高某在该借条右下方落款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白某、刘某在该借条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借款到期后,高某未按照约定还款。2025年4月,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白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被告高某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应认定原告与被告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高某出具借条后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高某偿还款项的请求成立。关于被告白某、刘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白某、刘某在借条左下角空白处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原告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推定白某、刘某为保证人,故原告要求被告白某、刘某承担保证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书写借据时应当规范具体,特别是涉及签字人的身份问题,直接涉及还款主体及是否还款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保证人的身份需要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或借款合同上明示,或者通过其他事实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身份的,出借方可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未表明身份的第三人责任承担问题,该规定倾向于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将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举证责任首先分配给出借人。

    法官在此提醒,借贷有风险,签字需谨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也会涉及保证人、见证人等。保证人需对主债务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见证人只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负有证明责任。因此,在签署借条等债权凭证时,出借人应当确保借条等凭证上清晰标注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身份,否则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身份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签名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作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时要仔细查看借据中的内容,不可随意在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07-20
    2026
  • 劳动者出现工伤后,用人单位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为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往往会与劳动者积极协商促成工伤“私了”。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或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如果劳动者在签订赔偿协议后,认为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还能请求撤销协议,再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高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卷管车间操作工作,某公司未为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11月,高某某在检修设备时不慎受伤致骨折。2024年6月,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11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高某某未继续在某某公司工作。2024年12月,某公司与高某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25年4月,某公司与高某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高某某赔偿款35000元,不再给付其他任何赔偿。高某某在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后出具了收据。后,高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再行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仲裁裁决驳回了高某某的仲裁申请。高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5年7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其可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万余元。某公司与高某某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仅约定一次性赔偿高某某35000元,明显显失公平。某公司辩称高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一年撤销权期限,但案涉工伤赔偿协议签订于2025年4月,高某某于2025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故对某公司的该抗辩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判由某公司继续支付高某某15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已向高某某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工伤引起的赔偿纠纷,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案涉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二是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了法定除斥期间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因工伤致残,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签订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标准的把握,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在审查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时,其认定标准应有别于其他款项,应当适当从宽认定。实务中,对于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可以是否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参考标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发生在伤残等级确定后,但协议中未载明具体的赔偿项目和相关金额,导致劳动者无法准确评估相关权益,高某某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35000元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18万余元,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权利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应法律行为从而改变双方法律关系状态,故撤销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此期间即为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劳动者基于工伤赔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行使撤销权亦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显失公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某公司与高某某于2025年4月签订工伤赔偿协议,高某某于2025年7月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权除斥期间。综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某公司应当再行赔偿高某某15万余元。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时,法院可予撤销么?
    07-20
    2026
  • 朋友有难,伸手相助,本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自己囊中羞涩,便从“花呗”“借呗”套取资金转借他人,这样的“仗义之举”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你以为是江湖救急?但这种看似便捷的操作,其实背后暗藏风险。近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南营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套取网络贷款转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为广大群众敲响了法律警钟。


    案情简介

    李星(化名)与张华(化名)原系同事关系。2024年2月初,张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李星借钱。李星手头并不宽裕,但碍于情面,便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分多笔向张华提供的商家收款码转账,累计出借10万元。2024年10月,双方对账后,张华为李星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款10万元,并约定2024年11月5日前还清。
    借款到期后,张华仅偿还2万元,剩余8万元迟迟未还。李星因多次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华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星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积蓄,而是通过“花呗”套现所得,且张华对此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星从“花呗”套取资金转借给张华,双方行为已构成上述情形,借贷合同自始无效。
    虽然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华作为借款实际使用人,仍应返还剩余款项。法院最终判决张华返还李星8万元借款本金。

    法官说法

    “花呗”全称是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本质属于消费贷款产品,目的是在用户没有足够现金的情况下实现先消费后还款。本案中,李星通过支付宝“花呗”向张华提供的收款码付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如果转贷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起案件反映出一个常见现象:朋友借钱,自己没钱,就从网上贷款转借。表面上是“帮忙”,实际上隐藏着三重风险。
    风险一:合同无效,利息落空。“花呗”“借呗”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套取后转借他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被认定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出借人想赚点利差,往往落空。
    风险二:本金难回,自身负债。法律虽支持返还本金,但诉讼耗时费力,如果对方没有偿还能力,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更麻烦的是,出借人自己还要按时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一旦资金链断裂,逾期还款还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帮朋友却把自己搭进去,得不偿失。
    风险三:转贷牟利,刑法不容。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将构成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处罚,切莫为贪图利差而触碰刑法红线。
    法官建议:亲友借钱,量力而行。手头有闲钱,可以借;手头紧,不妨坦诚相告。切莫从网贷平台套现转借,以免伤了和气,赔了钱财,黑了征信,甚至触犯刑法。


    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07-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