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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空置房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而与之紧密相关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房屋空置引发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明确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8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某广告公司购买位于某商务中心的一套房产。2021年1月11日,某置业公司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约定了某置业公司将某商务中心委托于原告某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

    原告实行物业管理以来,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某广告公司从未支付过物业管理费。截至2024年5月1日,尚欠原告物业费7118.24元及利息448.17元。经调查,某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9年1月16日注销,注销前的投资人为被告黄某。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黄某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

     案涉房屋由某广告公司购买于某置业公司,某广告公司作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因某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9年1月16日注销,注销前的投资人为被告黄某。案涉物业费系2021年1月11日之后的费用,实质上属于某广告公司的财产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黄某作为该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该独资企业注销后,对于案涉债务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黄某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8369.3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众所周知,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并非针对个别业主进行。

    法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案涉房屋虽然暂时处于空置状态,但其客观上仍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安保巡查等物业服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物业费。


                    

     


    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02-25
    2026

  • 裁判要旨

    对于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作出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不具有明显攻击性、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轻微推搡、拉扯等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轻伤害类案件的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明确,对于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基于此,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应当注重妥当把握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结合纠纷起因、行为方式、致伤原因等因素认定伤害故意,特别是不能单纯依据轻伤后果推定行为人伤害的故意,进而一律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尹某礼与曹某素不相识,因偶发的骑车碰撞的琐事产生纠纷,曹某为防止尹某礼逃跑,在拉扯背包时倒地摔伤。从案发经过看,尹某礼是为抢回被曹某拉住的背包而与曹某产生身体接触,其拉扯行为的目的不是针对曹某实施攻击性行为,且该行为本身通常不会导致案涉后果,曹某是在拉拽过程中倒地磕碰花坛摔倒受伤,轻伤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综合全案情节,尹某礼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攻击性,尹某礼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其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法院依法准许撤回起诉。

     

     


    最高法:办理轻伤害案件,不能“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
    02-25
    2026
  • 裁判要旨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证明被上诉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育有一女的事实,尚未足以证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罪刑事裁定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甲女(化名)

    原审被告人乙男(化名)

    ......(略)

    原审裁定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中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只有出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才能认定构成重婚罪。判断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实践中应当综合当事人的互相称谓、生活起居等各种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应当达到能够使亲友、邻居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可能系夫妻的程度。自诉人甲女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虽能证明甲女与乙男已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乙男婚后出轨丙女(化名),并育有一女乙某某(化名)。乙男亦多次出入丙女住处,并带该子玩耍。但经询问,被告人乙男否认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乙男到丙女住处仅是为了陪伴孩子乙某某。自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亦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乙男、丙女同居一起生活,并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对被告人以重婚罪定罪量刑,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甲女对乙男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本案,上诉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运输单发票联、购买物品小票、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证明被上诉人乙男与丙女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育有一女的事实,尚未足以证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上诉人提交的证人C某、F某等证言与原审被告人提供的某某证言相互矛盾,其真实性存疑难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的认定与审查核实,上诉人甲女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系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事实,本案缺乏罪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甲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自诉人甲女起诉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甲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所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直接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
    08-14
    2025
  • 别人欠你钱不给你是有风险的,最大的风险是对方突然失踪或者不理人。有些债权人就遇到了债务人故意不接电话、不见人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债权人(债主)也不知道怎么办,对方欠我钱,不接电话不见人怎么办?

    一、对方欠我钱,不接电话不见人怎么办?有两种方案。

    要是对方一直不见人、不接电话,一直拒绝还款,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具体方法如下:第一种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一般三年),一般可直接向原告(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债务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款项和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起诉时应提供相关证据等证明存在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30天)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可以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你的申请后,法院可以采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老赖名下的财产比如银行卡、房产和车辆或者其他财产。也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第二条途径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之规定即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没有欠条借条或者没有签订合同,可以起诉吗?

    (一)借贷或者买卖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没有借条欠条合同,并不妨碍起诉,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即可,比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二)起诉要符合相关条件,与有无欠条借条合同无关。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2、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楚、明白,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因而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 “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所持观点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问。这些是法庭开庭审理时需要查明的事实,这关系到能否胜诉,但与能否起诉无关。(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欠钱不还”“不接电话”“直接消失”的人,有两个方法解决
    08-14
    2025

  •  

    自愿放弃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一)

    自愿弃缴社保,可以吗?

    有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

    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

    还有的员工

    为了少缴社保,多拿工资

    主动交上承诺书,放弃社保

    要求公司将社保转成工资支付给自己

     

    这种《承诺书》

    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行为

    都是违法的

     

    (二)承诺放弃社保,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郭某于2017年7月13日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驾驶员,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郭某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内容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物流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不向公司方主张任何权利。2019年5月22日,公司安排郭某外送油料,行驶途中,相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因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线,与郭某的油罐车相剐碰,致郭某受伤。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事后,郭某向物流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认为郭某入职时自愿作出承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一切后果由郭某自己承担,因此公司才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后果。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郭某的《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是无效的。因此,公司不能免除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用人单位请注意,签署这些协议,发生工伤后损失大!01、让职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职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职工。其实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且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02、与职工签订免责声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赔偿责任,经常让职工签订工伤免责条款,约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概不负责。这样的工伤免责条款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免责声明,职工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03、通过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一些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故意拖延时间,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或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拒绝支付相关待遇,而胁迫职工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继而达到减少赔偿的目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职工有权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用人单位通过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四)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发生工亡后补缴保险亦不能领取工亡补助 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8日,张某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7年4月13日,公司为张某补办了相关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并为他补缴了社会保险费。2017年5月26日,经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之死应当视同工伤。2017年8月6日,张某家属带着工伤决定书,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可是,该中心告知其不符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以上规定,社保部门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张某家属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条件并无不妥。张某家属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此项待遇。(五)对不缴社保五大“坑”,员工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01、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不合法!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当然是不合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02、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违法!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请问这合法吗?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0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不可以!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理?不合理!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0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这样办!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05、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不可取!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是否可取?不可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六)职工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影响认定工伤案情汪某在某清洁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某日,汪某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大货车相撞,汪某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与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汪某家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汪某被认定为工伤。清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清洁公司认为,汪某曾向清洁公司提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并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因此汪某上班途中被撞致死与公司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汪某被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自愿放弃社保”深度解析:风险巨大、后果自负!
    08-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