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伤的赔偿范围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包括: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存在第三人侵权)但同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时当事人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发生竞合,当事人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赔偿,存在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八民纪要》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由以上规定,可知,除医疗费外,其他赔偿项目,当事人可以兼得。以山东地区为例: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赔偿明细

    序号

    类别

    交通事故

    工伤

    1

    不可重复

    医疗费

    医疗费

    2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交通费

    交通费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6

    残疾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

    7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8

    丧葬费

    丧葬补助金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10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

    死亡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2

    营养费

    伤残津贴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4

    财产损失费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参考案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裁判要旨: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a所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与工伤的交叉赔偿问题。2013年10月23日,原告a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其身体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此时,原告a所受伤害产生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其与被告b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因该两个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原告a有权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就除已赔偿的医疗费以外的具体赔偿项目向被告b主张工伤赔偿。因原告a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a与济南市b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自身所受伤害负有4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所对应的医疗费6094.28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未获赔偿。故该费用,原告a有权主张工伤赔偿。虽然被告b为原告a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因申报工伤保险延后,导致该笔医疗费亦未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且被告b未举证该费用具体的报销范围,故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b赔偿该医疗费。被告b对该赔偿责任也同意承担,故对原告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除医疗费外,原告a还要求被告b赔偿其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两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伤残评定过程中支付的查体费。被告b辩称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查体费则属于原告a应自己承担的费用,其亦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原告a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系基于工伤赔偿关系产生的赔偿项目,其有别于交通事故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原告a对该两项费用享有诉权。故原告a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能否能得到支持,应结合案件事实予以实体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从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被告b未及时为原告a申报工伤认定,导致其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未能报销,该费用应当由被告b承担赔偿责任。经查,2013年济南市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0元,原告a住院16天,被告b应当赔偿160元。原告a主张1120元,没有依据,应以本院认定的数额为准。关于护理费,原告a第一次住院16天,其患者诊断证明虽然记载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交具体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护理人员因护理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据,故其要求支付该期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第二次住院期间,仅有长期医嘱单第一天记载有“留陪人”,该医嘱无法认定为正式的护理医嘱,其也未提交剩余住院期间有关护理的医嘱情况,故其第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亦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a为工伤的伤残鉴定支出了查体费180元,该费用并未能通过工伤保险报销,但属于因工伤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应当由被告b承担。原告a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注:地区不同,赔偿原则存在差异,以当地司法裁判为准。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双赔明细一览表
    07-3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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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其实相关的产业也变得越来越惊奇时,酒店行业也有了很大的竞争力,无论我们在外出旅游或者是出差的时候,都避免不了住酒店,大家都知道我们在入住酒店的时候都需要登记信息的,酒店也会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证件等相关记录,这样可以方便与酒店更好的管理,如果我们不提供证件的话,那么酒店就拒绝我们入住,那么非夫妻在酒店开房,只用一人证件登记,被警察查到有啥后果呢?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去看一下吧。第一,情侣。
    对于还没有结婚的小情侣来说,经常会一起出行、住酒店,如果只登记了一个人的证件,被警察在检查的时候抓到,首先要做的还是不要紧张,积极配合警察的工作,出示身份证,解释关系,一般不会有什么后果,只是警察会对酒店追究责任,对酒店进行相应的罚款。

    第二,特殊关系。除了情侣之外,非夫妻的异性还有一些是不牵扯金钱关系的约会或者出轨,只要积极配合警方工作,警察也不会管,但如果对警察出言不逊甚至动手,就可能会被带到警察局喝茶了。虽然警察不管,但不论如何,这样的行为在道德上非常的令人不齿。另外,如果涉及到了金钱关系,或者说是警察检查时候的“老熟人”,那就会被带回去进行拘留、罚款的处罚。酒店是我们在旅游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休息歇脚的地方,只有休息好了,才能有精神面对接下来的行程,而酒店之所以要求实名登记,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考虑,所以大家还是要积极去配合。另外,出门在外,还是尽可能的选择好一点的,安全更加有保障的酒店,住起来也更舒适。警察一般是这样查房的与影视剧中不同的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查房时警察不会一边拍门一边在门外高喊“我们是警察,请马上开门”之类的话,这不仅是为了不影响住店的客人,也是公安工作的需要。正常情况下,会由酒店服务人员敲门,入住者应答后开门,警察再亮明身份进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真遇到服务员来叩门检查的情况,你可以冷静一下,然后在安全锁锁着的情况下与检查人员对话,并请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说明相关情况。当然,一旦警察完成了“身份认证”这个步骤,那么你与她还应尽最大可能配合警方工作,证明彼此的身份与关系。毕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你们能出示有效证件,且在配合警方调查时彼此能说清情况,就OK了。不过,你需要知道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因此,在警察要求对你们进行留置审查时,完全没有必要反抗,只要你说明的情况能够得到证实,留置审查本身也是很快可以解除的。当然,如果你不服警察采取的留置审查措施,小编建议你当场还是需要配合警察工作。事后可向上级公安督查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谨记,情侣用身份证登记开房属于合法行为,千万不要为了掩盖什么而做出用假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更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和警察爆发激烈冲突,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情侣住酒店,只登记一人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会怎样?如果是情侣,住酒店只登记一人身份证,被警察查房,首先不要过度紧张,积极配合警察的工作,出示双方的身份证,一般不会有什么后果。入住酒店不登记身份证属于违法经营行为,警察会对酒店进行罚款。最最重要的,关键时刻,请第一时间联系你身边的律师!

     


    “非夫妻”住酒店,只登记一人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会怎么样?
    07-3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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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双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孔某才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阻却其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孔某才工作中接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从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故可以认定孔某才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孔某才在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冒用了孔某海的名义,但不影响孔某才本人作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者的客观事实。据此,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持因孔某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故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孔某才家属以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范围的规定中,并未将事实劳动关系排除在外,第十八条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材料的规定,更是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列为申请工伤认定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之一。故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当无异议。第三,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就孔某才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精神,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根据闫某、郭某出具的证言、东城人社局对闫某的调查笔录、《北京院前病案记录》《急诊病历》《病程记录》《微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可认定,孔某才发病时正在警卫室观看监控,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系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视同工伤。故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仍需就孔某才在本案情形下发生的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孔某才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存在过错,导致该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无法获得理赔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进行工伤认定
    07-31
    2025
  • 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

     

    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易于实践操作,但有不合理之处,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为“一票否决制”,还应当考虑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案情】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借款。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某就主张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最终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在具体案件中应如何判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则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使后续不能及时归还,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某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是一种意识形态,只存在于人的大脑,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对于其真实性的判断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进行判断。“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作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行为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某虽以需求工程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是:
    首先,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某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某在获得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某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某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某使用。如果罗某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某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06-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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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结合最新统计数据,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列个清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标准为13730元,则丧葬补助金为13730元×6=8238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

    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1036420,相比上年度的985660元增加了50760。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赔偿费用清单(2025版)
    06-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