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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旨】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害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

    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

    【关键词】

    民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误工费  实际劳动收入减少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诉称:2020年9月7日,被告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送快递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是受某公司雇佣的快递员,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某财险深圳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被告李某某、某公司、某财险深圳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4763.58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

      被告某公司辩称:1.我公司在某财险深圳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部分费用不合理,责任划分承担标准过高,应对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适用的标准进行审核,驳回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财险深圳公司辩称:原告现年65周岁,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用,原告诉求的护理费过高,住院期间应当按一人计算,原告部分诉求过高,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7日18时32分许, 被告李某某在受被告某公司雇佣从事快递投递工作中,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原告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被告某财险深圳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车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杨某某受伤后,被送至淇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杨某某与各被告就误工费等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豫062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财险深圳公司赔付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0308.55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财险深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律规定六十周岁退休年龄,是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劳动者因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在身体允许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况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某财险深圳公司仅以杨某某已年满六十周岁即否定其有权取得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杨某某作为淇县黄洞乡某村的村民,村委会的证明对其村民的情况如是否有劳动能力及从事什么劳动等,并非绝对没有证据效力。结合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行进路线、二审到庭后本人陈述工作地点及本院对其观察情况来看,杨某某的体貌特征,符合体力劳动者的生理状态,本院确信其具备实际劳动能力且存在误工情况。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

    最高院入库案例:自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提供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08-31
    2026
  •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裁判要旨: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基本案情:郑某与施某(女)在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2022年6月现金支付施某10万元,同年7月3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施某辩称,该20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并非彩礼。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一、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于2022年6月、7月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郑某要求施某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涉彩礼返还案例
    08-31
    2026
  • 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订婚双方当事人的母亲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应支持

     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当事人在解除婚约、返还财产时,一方的父或母作为代表,就返还婚约财产达成协议,对婚约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陈某旺系陈某云(父)、林某凤(母)儿子,林某杉系林某标(父)、游某英(母)女儿。2023年,陈某旺与林某杉经媒人介绍相识。2023年2月,陈某旺与林某杉订婚,并举办订婚酒席,宴请双方亲朋好友。订婚时,林某杉家共收到陈某旺家给付的彩礼款35.5万元,林某杉一方在订婚当天回礼给陈某旺2.8万元及一条价值11750元的金项链。林某杉于订婚后跟随陈某旺到云南共同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旺与林某杉发生矛盾,2023年5月,林某杉离开云南。2023年6月,林某凤代表男方,游某英代表女方,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签订一份《解决书》,该协议主要约定:“2023年男方陈某旺、女方林某杉经媒婆介绍,订婚时女方总共收到男方订婚彩礼31万元,因双方子女婚姻不和,经双方同意协调解决订婚彩礼事项,女方退还彩礼16万元给男方结清。以后男方与女方都不能找对方的麻烦,另双方男婚女嫁各不相干。”该协议签订后,当日游某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林某凤退款16万元。

    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共同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其向林某杉一家支付的彩礼扣去林某杉一家2.8万元的回礼,尚差彩礼款16.7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杉、游某英、林某标向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偿还彩礼16.7万元。游某英、林某杉、林某标共同辩称:2023年6月林某杉一方向陈某旺一方退还16万元,该事情已经了结。故请求驳回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闽0181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01民终93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支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当事人无法缔结婚姻时,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家庭在协商解除婚约的过程中,陈某旺母亲林某凤因担心林某杉家人花光彩礼无法返还,经权衡利弊,同意女方只需立即返还16万元。林某凤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又是陈某旺的母亲,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其在签订协议并收款后反悔,有违诚信。本案双方系按照我国传统风俗习惯缔结婚约,彩礼款项系由陈某旺的父亲代表家人支付给林某杉的母亲游某英,由此可见,双方的父或母具备代表婚约双方当事人给付或收取彩礼的资格。同理,在签订《解决书》返还彩礼时,因男方及其父亲在外地工作,故由男方母亲林某凤在男方一栏签字,女方亦由其母亲游某英在女方一栏签字,基于婚约财产的特殊属性及签约双方分别系婚约双方当事人母亲的特殊身份,且签订协议时还有媒人在场共同协商,结合当地婚嫁传统习俗,游某英在代表家人签订《解决书》时,亦有理由相信林某凤能够代表陈某旺家人进行协商,双方母亲的签约并履约行为可以认定是代表双方家庭的行为,陈某旺及其父母认为《解决书》无效,于法于理不合。考虑到本案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女方亦返还了彩礼一半以上金额,且女方在签订协议当天立即主动履行返还彩礼的义务,男方因此作出一定让步,也符合常理,本案不存在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的情形,故应驳回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的诉讼请求。


    涉彩礼返还案例
    08-31
    2026
  • 裁判要旨: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对于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从而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文诉称,2020年10月,张某文经人介绍与宋某欣相识。在宋某欣家人的催促下,二人于当月14日举行订婚仪式,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宋某欣在婚前婚后均拒绝告知其过往婚史,结婚后一直不与张某文同房。而且,宋某欣在婚后不断向张某文索要钱物,并多次借故挑起事端,甚至报警。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宋某欣在张某文处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其他时间都在娘家生活。2021年3月,宋某欣再次向张某文要钱并致双方争吵,后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再与张某文联系。综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仅有夫妻之名,但无其实,宋某欣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准予张某文与宋某欣离婚;2.依法责令宋某欣返还彩礼86000元。

    被告宋某欣辩称,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彩礼问题与本案无关,张某文应当另案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文与宋某欣于2020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月14日订婚、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婚礼。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在本案之前,宋某欣还曾涉及以下两起离婚纠纷:

    1. 2016年3月,宋某欣未婚与他人生育一女。2016年6月,宋某欣与李某相识,二人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宋某欣于次年5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宋某欣于2018年1月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李某辩称宋某欣以结婚为由,骗取彩礼8万元,宋某欣母亲一直与宋某欣在一张床上休息,婚后二人无夫妻之实。法院于2018年4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未支持李某要求宋某欣返还彩礼的主张。

    2. 2019年4月,宋某欣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主张与宋某欣认识仅短短几天便结婚,婚后宋某欣在其家中居住不满一个月,便因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发生矛盾,故二人婚后没有夫妻生活,宋某欣的父母也与其一同在王某处居住。王某认为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宋某欣退还彩礼18万元及2万元金饰品。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未准许二人离婚。2020年8月,王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宋某欣存在骗婚嫌疑,并要求其返还彩礼。宋某欣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深厚,彩礼不应返还。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宋某欣未返还彩礼。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鲁0124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文与被告宋某欣离婚;二、驳回张某文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鲁01民终9515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文与被告宋某欣离婚,改判宋某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文彩礼款86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综合分析二审法院查明的两起离婚纠纷及本案案情可知,宋某欣在短短四年多的时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三起纠纷中的男方均表示,宋某欣借结婚收取了较高数额的彩礼,婚后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宋某欣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不与男方共同生活。而在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宋某欣均未返还彩礼。就本案而言,在张某文和宋某欣结婚后,因宋某欣之母阻止,其二人并没有夫妻之实,且婚后不久,宋某欣就因索要财物等问题与张某文产生矛盾,并回娘家居住。这表明宋某欣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其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再者,张某文为结婚支付大额彩礼,加上订婚、结婚的仪式等花费将必然导致其生活困难;且通过宋某欣的陈述,平时跟张某文要钱未果亦得知,张某文并不富裕。据此,结合相关案件案情,能够印证宋某欣有通过订立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存在。故判令宋某欣返还全部彩礼。

    涉彩礼返还案例
    08-31
    2026
  • 祝某某诉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基本案情:祝某某与戴某2(女)系恋爱关系,2016年5月14日,祝某某母亲给付彩礼15万元,2016年6月12日双方举办了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祝某某与戴某2自2016年6月12日起共同生活至2017年11月,期间双方共同孕育一子但夭折,后双方因感情产生裂痕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祝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戴某1及其父母戴某2、白某某返还彩礼15万元。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鉴于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且孕育一子,结合本地农村常情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祝某某返还彩礼的请求,酌定戴某1、白某某、戴某2返还彩礼5万元。


    彩礼返还案例
    08-3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