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2023年6月25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6·26”国际禁毒日全省法院主题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去年以来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主要态势特点及全省法院禁毒工作有关情况,同时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孙晋琪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二级巡视员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一、全省法院“6·26”国际禁毒日

    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根据省法院统一部署,全省各级法院相继开展了毒品犯罪案件的集中宣判活动。截至今天,全省共有22家法院集中对31件毒品犯罪案件5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1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死刑。通过集中宣判,展示了全省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成果,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除集中宣判活动外,各级法院还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利用新媒体平台推送禁毒知识、组织旁听毒品犯罪案件庭审等多种方式,加强禁毒普法宣传,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

    二、我省毒品犯罪的主要态势和特点

    从全省法院2022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看,我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态势和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连续下降趋势。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768件,审结802件,生效裁判1307人,收案数同比下降44.9%,已连续五年大幅下降。大宗制贩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均呈下降态势。以上数据表明,近年来,随着禁毒斗争不断深入,各地、各部门打击惩治、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我省毒情形势持续向好,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效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新型毒品增多。当前,全省毒品犯罪所涉毒品类型呈现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和新型毒品并存的局面,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占比降低,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是当前主要的毒品类型,涉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新型毒品种类多,发展变化快,呈现出一定地域性特征,如南京、苏州、无锡等部分地区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比接近50%。同时,新型毒品因其伪装性、迷惑性强,识别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

    三是网络贩毒活动突出。毒品犯罪继续向网上延伸,互联网+物流寄递的非接触式贩毒活动日益增多,形成人货分离、钱毒分付、少量多次的交易模式。网络贩毒、快递贩运的作案手段,使得跨地区贩运甚至跨境走私毒品犯罪增加,毒品的流转和扩散速度加快。同时,毒品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有的通过网络发布销售、订购毒品和制毒物品的信息,使用“Telegram(纸飞机)”“Batchat(蝙蝠)等匿名加密聊天软件进行联络,使用隐语、暗语洽谈交易,使用比特币、亚马逊币等虚拟货币在线支付,在互联网上物色运毒马仔,或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运送毒品,收寄件不用真实姓名,增加了查处犯罪的难度。

    四是青少年涉毒问题值得引起重视。新型毒品种类多、擅伪装、易变化,常以电子烟油、糖果、爆米花食物、奶茶饮料等形态出现。青少年好奇心强、图刺激、爱炫耀,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面对无害”“不成瘾等虚假诱惑极易放松警惕,进而沾染毒品。有些新型毒品的研发甚至以青少年群体为主要消费对象,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2020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分别为8.3%8.4%18.4%,表明青少年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全面加强家庭和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

    五是毒品相关衍生犯罪危害显现。毒品不仅损害吸食者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幸福,还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受毒品所致的中枢兴奋、致幻或抑制作用的影响,毒品滥用者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精神障碍,从而导致行为失控,实施暴力犯罪。另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强烈的催眠、麻醉功效,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欺骗女性服用,致其昏迷,而后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苏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不仅走私、贩卖毒品,还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帮助实施迷奸犯罪行为。



    三、2022年度全省法院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央、省委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认真履行禁毒职责,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开展禁毒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完善禁毒治理,不断巩固我省毒情平稳向好态势。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压实禁毒工作责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是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确保禁毒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全省各级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禁毒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将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省法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认真传达学习国家禁毒委、省禁毒委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2022年,省法院多次下发通知,对打击惩治新型毒品、加强禁毒普法宣传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逐级压实禁毒工作责任。

    二是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大宗制贩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加大对涉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毒品犯罪惩处力度,当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2022年,全省毒品犯罪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重刑率为24.4%,高于全部刑事案件17个百分点;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0.3%,远低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且主要集中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轻罪;省法院二审审结涉案毒品达14公斤的蔡某某、薛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系列案件,判处2人死刑、2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充分彰显了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立场。坚持宽严相济,对于未成年人或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依法从宽处罚,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格依法办案,牢固树立铁案意识,落实重大毒品案件五级定案把关、合议庭交叉阅卷等工作机制,切实把好毒品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强化调研指导,针对毒品犯罪涉案财产处置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省法院组织专题调研,多次与省检察院进行会商,形成座谈会纪要,指导全省司法实践,统一裁判标准。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得到最高法院充分肯定,省法院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三是积极延伸职能,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全省各级法院切实履行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在各级禁毒委指导下,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联动,综合运用司法建议、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手段,抓前端、治未病,推动完善毒品治理体系。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排查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南京栖霞法院针对相关医疗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致使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问题,向有关医疗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就诊流程、规范药品管理。苏州姑苏法院针对贩毒人员利用快递贩运毒品问题,就快递收寄验视存在的薄弱环节,向邮政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持续强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机制落实,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无锡江阴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中,针对家长监护不力问题,联合检察机关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防止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禁毒氛围。全省法院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利用典型案件、抓住关键节点,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禁毒普法宣传,不断拓展禁毒斗争成效。去年,省法院向社会各界通报了十八大以来全省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并发布《江苏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7-2021)》。各地法院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普法宣传活动,揭示毒品危害,警示违法犯罪分子,以案释法,讲好禁毒法治公开课。苏州中院拍摄形式活泼的禁毒宣传短视频,无锡中院与无锡市禁毒办联合拍摄并发布《拒绝毒品 警惕上头电子烟》禁毒宣传片,镇江中院组织干警进行禁毒宣讲,会同基层社区开展绿色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南京、泰州、盐城等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禁毒法治宣传进校园、进社区活动,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毒品犯罪案件庭审,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观念,远离毒品。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各项部署要求,用足用好刑罚武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加强禁毒法治宣传,在新时代人民禁毒战争中展现人民法院的新担当、新作为、新贡献,推动全省法院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省法院发布 | 全省法院开展禁毒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07-01
    2023

  • 如前所述,父母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抚养义务,但如果成年子女的父母已就该子女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协议,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同意承担此部分费用,那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未支付抚养费的,成年大学生可以据此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主张该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

    如2017年2月,张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此时张某已为成年大学生,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随父亲生活,由父亲负担其抚养费,张某之父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张某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后自2018年开始,张某之父不再支付房某的学费,此时张某仍为无经济收入的在校大学生。经张某请求,其父以其已成年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依约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父母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张某已为成年大学生,调解协议中已约定张某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由其父承担,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虽然父母对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大学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这并不排除其自主意愿及协议约定,一旦父母双方立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协议,则不可以不具有法定义务为由拒绝承担。


    相关案例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33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吴某与段某乙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已就原告的抚养费负担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自2014年4月10日起每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但被告并未足额给付,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4月10日起每年5月底前给付抚养费5万元至其大学毕业止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已给付原告的3200元,该款应作为抚养费予以扣除,故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的抚养费46800元。被告辩称离婚后经济状况恶化,没有能力给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最高法司法观点:成年子女的父母已就该子女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协议,子女是否可以起诉不履行协议一方?
    07-01
    2023
  • 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通过抵销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原则,并且,合同法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因此,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过扣收追索欠款的抵销方式与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债权请求权不同,前者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胡某欠付临沭农商银行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而胡某在临沭农商银行有存款17696元,两者种类物相同,亦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抵销的情形,因此,临沭农商银行从胡某开设的账户上扣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民再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

    ......临沭农商银行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47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胡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超过诉讼时效债权,消灭的仅是“强制保护权",实体债权依然存在,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被申请人的账户划扣贷款本息。二、再审申请人自行扣划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三、涉案借款协议中关于扣款还贷的约定,实际上也是达成了一个委托协议,即胡某委托银行在其不归还到期贷款时,有权随时从其存款帐户中划走相应款项以清偿债务,故临沭农商行根据其委托从帐户进行扣款还贷,并无不当。四、即便按照胡某所主张的其与临沭农商行存在储蓄存款关系,临沭农商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扣划胡某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亦是在行使法定抵销权,不应再向其进行返还。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借款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有权不通知借款人而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扣划。"但该约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二、临沭农商银行所诉称的扣划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非经法定机关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查询、冻结、扣划。三、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界定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综上,临沭农商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胡某系自愿履行且涉案借款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无权随意扣划胡某的款项,应依法予以维持。
    胡某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临沭农商行返还不当得利17696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与信用社涉案借款45000元及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信用社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是否有权利再依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务人因此而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无法获得胜诉权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除非债务人自愿给付而受领有效,债权人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强制返还。信用社也没有证据证明胡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该债务。从胡某提供的城区信用社和永兴信用社两个账户交易明细看,两卡款项都和村干部工资有关,2015年11月5日起,拨付到胡某在城区信用社发放贷款的账户上的村干部工资,系因某种原因从永兴信用社的卡上转到该卡发放,并非是胡某自愿偿还贷款而存入该账户,该事实不能视为胡某具有自愿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为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储蓄的安全性,法律对扣划存款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一、《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而且,有权扣划存款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三种,且均是法律授权。显然,商业银行不享受法定机关扣划存款的权力。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强制执行,债权人更没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二、关于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规定有:《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从法律效力层级看,保护储蓄存款的规定和赋予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扣划存款权力的规定,均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金融机构扣款还贷权利的依据只是央行的部门规章,且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取得的合同权利。部门规章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贷款通则》关于扣款还贷的规定,必然是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以内,这是其制定规章应有之意。超过诉讼时效后,金融机构就丧失了基于借款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划收贷款的权利。从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看,公民合法的储蓄财产权价值显然更高于信用社诉讼时届满的自然债权之价值。相比之下,法律更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储蓄,否则将会导致商业银行权利的滥用。综上所述,信用社在超过诉论时效后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扣划原告胡某的存款还贷,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胡某的合法储蓄权利,应返还胡某的存款本金17696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被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的存款本金17696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将诉论时效制度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说明诉讼时效制度系用于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民事诉讼行为,换言之,超出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借款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没有证据证明胡某系自愿履行且涉案借款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谓根据合同约定擅自扣划胡某存款以抵顶借款的行为非法,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予返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由上诉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临沭农商银行能否依照合同约定从胡某在该行的账户中划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临沭农商银行与胡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扣收",该条明确约定了临沭农商银行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向借款人追索欠款的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通过抵销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原则,并且,合同法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因此,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过扣收追索欠款的抵销方式与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债权请求权不同,前者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胡某欠付临沭农商银行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而胡某在临沭农商银行有存款17696元,两者种类物相同,亦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抵销的情形,因此,临沭农商银行从胡某开设的账户上扣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对于胡某要求临沭农商银行返还存款本金17696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9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47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胡某负担。

     


    高院再审明确:贷款已过诉讼时效,银行能否直接扣划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还贷?
    07-01
    2023

  • 汤某于2013年7月24日入职某公司,是2号生产线上的长白班员工,上下班时间为每日7:00-下午15:30,期间为半小时吃饭休息时间,15:30以后一般至17:00为加班。

    11月22日,公司张贴《通知》调整上班时间,载明“……自11月27日起,早班出勤起止时间为6:00-15:30,其中14:30-15:30为加班延时”。

    《通知》张贴后,自11月22日中午时许各生产线陆续出现员工停工情况,汤某也参与了停工。后公司决定不进行工时调整。

    2017年11月22日,公司书面通知汤某等人于2017年11月23日起休假,具体上班时间等待公司联络,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11月23日早上7点多,汤某未按通知在家休假去公司上班,被公司拒绝上班,汤某与其他3名员工在公司大门口与保安发生争执,汤某从裤裆里扯出用过的卫生巾,保安称扔在了他脸上。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

    派出所出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载明:11月23日7时45分许,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汤某、薛小娣、徐小荣、王小倍等人聚集在公司厂门口要求进厂、叙说原委、表达诉求,并与于7时52分许到达厂门口的公司人事经理以及制造部次长兼工会主席姚某发生口头上的争执,警察协调双方至劳动部门解决此事。

    出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载明:处警民警到达公司门卫处,由保安王小虎等口述在厂门口聚集的女员工中的一人拉扯出卫生巾扔到王小虎脸上的经过等内容。

    事发后,保安公司向某公司发出《联络函》1份,函件内容为:

    2017年11月23日上午07时04分,我司员工王小虎在某公司警卫室执行工作任务时,贵司四名员工(汤某、薛小娣、徐小荣、王小倍)围成一团,妨碍我公司履行职责,期间不知哪位员工从裤裆里掏出血腥的卫生巾,扔在我司员工王小虎的身上,使我公司员工王小虎受到严重侮辱,该行为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良俗,目前王小虎情况极其不稳定。现要求贵司立即查明事实,追究相关员工责任,并对我司员工王小虎进行赔礼道歉!我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公司责任的权利。

    2017年12月1日,公司对汤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载明:汤某……因2017年11月22日12:05左右,在公司制造现场带头煽动停工,期间情绪激动,拒绝返回产线工作,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2017年11月23日7:40左右,在公司大门口从裤裆里扯出用过的卫生巾扔在保安身上,严重侮辱他人;且因滋事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鉴于上述情况,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决定从2017年12月4日起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18日,汤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8年2月5日终结仲裁活动,汤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既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保护用人单位正常、正当的管理行为,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汤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了《员工手册》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且汤某在培训记录上签名确认,故认定汤某应当知晓《员工手册》中的管理规章制度且理应遵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仅以征求过工会意见的工时调整方案并以通知形式公布,且将上班时间调整、提前至早上6:00,已与一般人生活常态不同,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实为不妥且程序违法。幸而在员工采取停工、申愿等方式后公司未执行该工时调整方案。

    事发当日距通知载明的调整后工时实施日即2017年11月27日尚有数日,劳动者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公司提出,或通过工会反映诉求,而不应采用停工方式表达抗议。不仅如此,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权、寻求帮助

    从公司提供的现场视频资料来看,停工范围涉及全车间、持续时间长,且因各生产线为流水作业而引起连锁反应,明显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停工停产不仅仅影响到公司利益,公司利益是复杂的综合性利益,其中也包括劳动者傍随公司的个人利益,损害后果显而易见。公司根据现场情况认定汤某等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第2.6条第11项规定的“发表损害公司声誉的言论;煽动他人离职、停工等”并以此确定责任人并无不当。

    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汤某等在已经接到公司员工带薪休假通知后,聚集公司厂门口与保安以及公司人事经理发生争执,虽属人之常情,即使不能认定为“故意”违反公司有关休假等守则、指示,但现场也明显表现出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嗣后发生的扯出卫生巾投掷或碰擦保安的行为则十分不当。

    因此,公司根据汤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概括性适用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汤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且履行了合法程序,汤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在此告诫、提醒公司,勿将公司意志完全凌驾于劳动者意志之上,须谨守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让劳动者有尊严的劳动,须得主动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构建良好有序的劳动关系和管理秩序方是现代企业健康发展之道。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

    汤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当众扯出卫生巾,此举严重突破了一般人的道德和认知底线,违背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认为,汤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2017年11月22日,公司发布的工作时间调整通知距离实际实施时间尚有数日,汤某等人维护权益的紧迫性不明显,其采取停工等方式意在迫使公司改变工时调整的行动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公司召集开会、谈话,部分员工返岗工作的情况下,汤某等人仍消极抵制,相关行为已经破坏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

    其次,关于公司有无于2017年11月22日书面通知汤某带薪休假一节,结合当事人陈述、事情发展的经过、11月23日发放书面通知的情况等,可以认定22日公司曾书面要求汤某等人休假。即使公司没有在22日书面通知或通知的时间不合理,汤某等人也不应该于23日上班期间采取围攻保安的行为寻求事情的解决,尤其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汤某居然当众扯出卫生巾,此举严重突破了一般人的道德和认知底线,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公司结合汤某停工及围困保安等事实,作出解雇决定并无不当。

    当然,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工时管理方面确实存在漠视职工利益的行为,对此原审法院也给予了申斥,本院不再重复,希望该公司今后能依法经营,充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狠了!因劳动争议,她当众从裤裆扯出卫生巾法院:突破道德和认知底线!
    07-01
    2023

  •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另外,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民)发〔1989〕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如何从事实上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一般会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基础。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成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王牌”理由。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一般来说,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比较深厚,即使产生了矛盾,也能够和好如初。反之,婚前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后,很难愈合。
    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结婚以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这期间不仅仅包含了男女双方的感情,还包括了对小孩、家庭的感情,因此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其次看是否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再看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另外,还要从双方的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实践中,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非常复杂。离婚原因作为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或者是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和好的意愿和条件。虽然双方已经诉至法庭,但是通过寻找到双方矛盾所在,对症下药,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去帮助双方恢复感情、愈合裂痕,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如果一方没有和好的意愿且通过各种方法都无法让双方重归于好,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何搜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中,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官的认定标准收集证据举证是非常重要的。从实践中看,主要是收集另一方有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以及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等行为的证据。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民事诉讼证据的各种形式。主要有:1、书证,可以是夫妻间一方写给另一方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也可以是一方写给婚外他人的情书等书面材料。2、物证,如一方给婚外他人购买的房屋、物品等。3、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朋好友、物业等出具的有关两人经常吵架的证言。4、视听资料,如一方与婚外他人在一起的亲密录像或夫妻双方之间的录音等。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截图中能够反映感情问题的信息。6、鉴定意见,如亲子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8、当事人的陈述,如当事人对感情问题的意见,对双方之间感情态度的表述。下面重点给大家说说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证据的收集。

    01,重婚罪证据的搜集

    第一,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第二,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第三,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第四,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第五,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以上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不能请求警察协助?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02,出轨证据的搜集重婚、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因为重婚、同居涉及到情况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发生的,证据要证明一个时期是不太容易的。我们不妨以出轨来起诉,同样可以达到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来说容易搜集。面对出轨,如何拿到证据是个技术活,如果你捉奸拿证据,不慎的话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可能侵犯对方隐私,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面对出轨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证据:1,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

    2,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

    3,其他认证: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

    4,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次结婚登记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关信息。

    5,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6,偷偷录音,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

    03,家暴证据的搜集

    在所有婚姻的重大过错中,家暴属于最没有文化最没有涵养最粗暴的行为。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残忍致人重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

    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

    2、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

    3、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0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证据的搜集:

    1、遭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他们的报警记录或者询问笔录;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以及伤残鉴定等;

    3、相关证人证言。

    0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证据的搜集

    1、相关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4、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事实上,在本案中,能证明男方存在家暴、赌博等方面恶习有关的证据还是不少的。且看最后法院怎么认定吧。

    此外,还有一个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关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另外,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的“夫妻分居”的前提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因正常的工作调动、异地求学等因素导致的被迫“分居”。

    因此,在证明双方分居的同时,需要证明“感情不和”的事实。而且,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其实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隐含要件——“分居”期间没有夫妻生活。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如果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还存在“开房同宿”,则一般很难认定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一般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搜集的证据有:1、当地居委会的有效证明;2、分居后,所居住小区的业务管理员证明;3、了解双方分居事实的房东或者邻居的证词;4、双方的录音、聊天记录等;5、分居期间同居人或者合租人的证明;6、分居期间在外办理的暂住证等。

     


    诉讼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附举证攻略)
    06-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