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原告主张系借款

    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怎样举证才能让被告心服口服?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某辩称其收到了张某支付的款项130万元,剩余确实90万元未偿还,其并未向张某出具借条,涉案款项虽打入本人账户,但其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

    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135万元,刘某亦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45万元,剩余90万元未偿还。张某提供其与刘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张某向刘某追要借款时,刘某明确认可其收到张某的借款,且认可双方之间利息约定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认可借款90万未偿还,并陈述该款项由案外人使用,无法进行偿还的事实。审理中,原告张某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主张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对该借款是认可的,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出具借条。经法院庭前向被告进行核实,被告辩称其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款且该款项由他人使用,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以被告应举证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为由而拒绝向法院举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提示: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故法院要求原告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原告进一步提供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等证据,被告在原告提供以上证据后,认可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等约定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

    法院判决:没有借条,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04-14
    2023
  • 公安部今天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保健品诈骗犯罪的一些具体情况。公安部新闻介绍说,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此类(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3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人,追赃挽损1.4亿余元。

    近年来,保健品诈骗犯罪呈现发案区域不断扩大、涉案金额不断增加、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的趋势。特别是一些犯罪团伙采取公司化模式运营,利用有些老年人关注养生保健,防骗意识不强等情况,以发放赠品、免费体检、免费讲座、免费旅游为诱饵,套取老年人信息,进而组织专人提供亲情服务,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并通过夸大、虚构保健品疗效,打着高科技产品、慈善福利工程等旗号大肆蒙骗老年人。该犯罪手段欺骗性强,严重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精准研判保健品诈骗犯罪形势,始终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执法合作,强化案件侦查,建立打击防范此类犯罪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前,人民日报就曾针对保健品问题发表文章:中国所有保健品都是骗人的,没有例外!

    保健品、理财和电信诈骗,被认为是老年人会面临的三大最常见的受骗形式。

    曾经就有一名60岁老人在海边自杀,留下的遗嘱中就称被保健品“坑惨”了。每年的央视“3·15”晚会都会曝光食品营销欺诈乱象。

    参加养生保健讲座的老年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门出台消息提醒消费者要警惕“专家义诊、权威证明、免费试用、宣称疗效”等非法宣传营销“陷阱”,可为什么国产的保健品总是会跟虚假营销和骗人把戏扯上关系呢?

    保健品注定要骗人

    2015年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保健品最终的划分范围仍然是食品。从该标准可以了解到,保健品的生产要求与食品行业标准一致,不同的是,保健食品需要通过卫生部的审查认证,或者资格证书。

    因此,在审查上,保健品需要做的只是跟食品一样进行色泽、气味、理化指标、污染物等指标的审查,但在宣传上,保健品却可以进行功能性宣传从2003年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就详细列出了二十多种保健品功能及实验判定方法。

     

    虽然仅仅是声称“具有功能”,但“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等却给人以“疗效”的误导,这成了中国保健品宣传中最常见的套路。

    尽管在2016年2月出台的《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中规定,证明食品的保健功能,需要进行专家的评审。但专家的评审只是通过提交上的材料进行理论分析,《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保健食品认证需要“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则由第三方机构给出。

    保健品到底有多少保健功能,国家机构不必进行相关的验证,就看保健品公司自己能够把它们的效用“证明”得多么完美了。

    保健品的钱都拿来打广告了

    同样是维生素C,在药店里买可能只要几块钱一盒,而在保健品的专卖店则有可能买到三四百元一盒,保健品的价格之高几乎是公认的事实。尽管保健品的厂商在宣传时会表明自己使用了更高级的原料和工艺技术,但从生物学的角度上看,相同的有效成分使得它们对人体的影响几乎没什么差别。

    但是这仍然抵不住厂商自己对保健品功能的定义和吹捧。比如将松果体和褪黑素偷换概念成“脑XX体”和“脑X金”,或将某种草炒到上千元一克,直到被从“保健品”行业中除名。这些概念的炒作无疑为保健品的价格飙高添了一把火。

     

    一老人投资保健品等项目被骗百余万。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内的保健品几乎都是从广告起家,而非从产品起家。许多国内成功的保健品入市初期都将广告投入设定在30%-60%之间。

    从公司规模上看,国内保健食品企业普遍投资小,过1亿元投资的企业只占1.45%,500万元到1亿元的占38%,100万元的占41.89%,小于10万元的作坊就有12.6%。资金实力不足,绝大多数企业创新高科技产品乏力,加上高额的广告费用,使得国内保健品企业只能生产低水平的重复产品,而企业竞争就是靠打广告战和高密度铺销售网点。

    而资料显示,保健品的成本只占零售价格的10%左右2009年,沈阳市对随机抽取监测到的保健食品进行广告调研发现,保健食品市场普遍存在价格虚高情况,代理价6元的保健食品,零售价竟然是98元,销售利润高达15倍有余。另外,这些广告几乎全部以药品名义进行宣传,而保健品假以药品名义进行销售的大约为其总量的50%。

    80岁老太非要买保健品,三个女儿围堵。

    高的广告投入和低水平的产品,使得保健品一直处于价格和功用不想称的情况下,这可能也是保健品在推销时必须夸大其功能的原因——为了更好地匹配这一价格。这样的价格也为保健品公司本身带来了巨额利润,比如一些保健品公司的净利润一直都在40%以上。

    营销方式说白了就是坑蒙拐骗

    中国的保健品营销模式以直销为主,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了直销以“合法”的地位,但在实施时只给了极少数保健品企业以“合法直销”的许可,这就使得更多的保健品公司仍处在实际上不被批准或不合法的经营模式中。

    老人不堪推销保健品骚扰报警。

    直销公司线下的销售员通过抽成的方式来分食利润,而以人脉和口头推销建立起来的销售模式,比传统的经销模式更注重广告的效果。不同于电商或者经销模式中顾客们“货比三家”的思维习惯,直销模式下的顾客更容易被广告宣传和“情理”打动,而非原本最影响决策的价格因素。这也使得在直销过程中更容易出现虚假宣传和空头支票。

    预防保健品诈骗犯罪,来自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是一方面,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另一方面,但最为重要的是要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从根源上彻底断绝保健品诈骗这一丑恶的犯罪行为!



    公安部:严厉打击保健品诈骗犯罪!这些保健品都是假的,请转发给身边的人!
    04-08
    2023

  • 恋人分手

    变成最熟悉的陌生人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养育问题该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双方分手,给予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通常来讲,恋爱期间的双方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关系那样明确和紧密,但也没有普通朋友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

    下面,看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情形一:恋爱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比如,男方在恋爱期间给付女方8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这笔钱为借款,并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女方返还8万元。再比如,女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男方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委托男方代为保管。分手时,女方也可要求男方返还5万元。

    情形二:给付的财物为彩礼。彩礼一般是订婚时男方家庭送给女方家庭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曾经为结婚而给付过彩礼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情形三:给付的财物为赠与。在情人节、生日等特定节日,给对方发送“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即便双方分手也不应支持返还。

    上述三种情形均较为典型。但实践中,恋爱双方给付财物的情形不止于此,能否返还还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结合给付财物目的、双方关系程度、财物价值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恋爱期间生育的孩子能和婚内生育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吗?如果双方分手,孩子的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也不会因其子女为非婚生而减少或降低其抚养责任。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可以就孩子由哪方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进行协商。如双方分手时未作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可以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孩子应由哪方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作出认定。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法院还会就亲子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关于上述情形的评判,通常可参照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等。

    怎么界定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双方登记结婚以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这里的“取得”,比较典型的是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这两种情形。那么婚前财产在结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否则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那么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对外出租,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恋爱中的这些事,看看法律怎么说?
    04-08
    2023

  • 2018年6月,王某注册了滴滴车主APP账户成为快车司机。2020年7月,滴滴公司在对王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其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遂封禁了王某的滴滴车主账户。王某认为滴滴公司封禁账户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合同纠纷进行依法判决,认定滴滴公司封禁账户合法,驳回车主王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某称:“我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通过了运管部门和滴滴公司的审核,滴滴公司无权封禁我的账号。”

    滴滴公司代理人称:“原告注册时在线签订的平台用户规则中加粗提示、说明车主有犯罪记录或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平台将永久停止服务。原告注册时隐瞒自身犯罪记录,公司背景调查发现后,有权封禁其账号。”

    法庭调取了王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所签署的材料,发现其在申请表与从业资格证发放表格中,均承诺其无暴力犯罪记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王某称:“当时我问了办证人员有纠纷是否影响办证,对方回答不影响。”

    在法庭进一步询问其是否向工作人员明确说明曾犯敲诈勒索罪,王某承认其未明确说明,仅称为经济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并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应自行承担其承诺与事实不符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注册时,滴滴公司已经就犯罪记录等进行了多次加粗提示、说明,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至于滴滴公司在协议中要求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相较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要求相比更为严格,但该约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所制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综上,滴滴公司在审查中发现王某存在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网约车司机标准,滴滴公司有权封禁其的账户,故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结后,我们也与运管部门、滴滴公司进行了沟通,运管处表示将进一步优化报名系统,要求驾驶员对于自身无法表述认定的犯罪情形提供法律文书再经由系统递交公安机关审核,滴滴公司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前期背景审核。”

    法官说法:

    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此前曾多次发生乘客遇害事件,令人悲痛扼腕的同时,也警醒我们,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因此,对于网约车平台严格准入制度,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滴滴司机隐瞒犯罪记录 法院:支持平台封禁其账号
    12-30
    2022

  • 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

    夫妻间婚内打欠条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近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妻子婚内向丈夫借款离婚后被索要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详情
    前夫张某诉称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说是用于个人办事,现在我们离婚了,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前妻李某辩称

    我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且这些钱都是我们结婚后一起挣的钱,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法院判决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本案中,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综上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明确款项用途,保存交付凭据,避免产生纠纷。


    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12-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