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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五

    业主不能以其在小区内发生财产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甲房地产公司与A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还就物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于某系该小区的业主,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欠付物业费2535.2元,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电梯费153.7元,共计2688.9元。案件二审中,于某称因物业公司管理失职导致其车辆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划损,遂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并以此拒交物业费。

    裁判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于某应否向A物业公司交纳其欠付的物业费。甲房地产公司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包括于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于某对欠费期间及欠费金额均无异议,A物业公司亦通过在住户门上张贴通知和寄送律师函的方式对其进行了物业费催缴,于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履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于某主张A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某上诉请求A物业公司支付其车辆修理费3600元,且称该车辆损失系由小区内的流浪狗所划,该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法官点评

    本案中,于某的车辆被流浪狗划坏,受到一定损失,此系侵权纠纷,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此外,车辆损失系流浪狗的行为导致,该事件具有突发性和偶发性,仅以该事件不足以证明A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故于某应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案例六

    房屋空置,业主有权减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丁某自2019年7月购买并接收某小区一处房屋,一直未装修入住,亦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丁某向其交纳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丁某认可其未交纳物业费的事实,但抗辩房屋空置,物业费应予减免。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所购房屋现仍系毛坯房,其提交的房屋室内照片可以为证,物业公司亦认可该房屋未实际装修的事实。

    裁判意见

    物业公司已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丁某作为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逾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丁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构成违约,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鉴于涉案房屋仍为毛坯房,丁某未装修入住这一事实,法院判令丁某按物业收费标准的60%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丁某的房屋属于普通住宅,其购买并接收房屋后,未对该房进行装修,所谓“居住”更无从谈起,该房处于空置状态,让其全额交纳物业费显失公平。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最高不得超过60%。因此,丁某主张减交物业费的抗辩应予支持。本案纠纷属于典型的房屋空置情况。现实生活中,存在房屋长期未实际装修入住的情况,对于房屋是否空置,可根据水、电、气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在实践中,就房屋空置物业费打折的问题,还应看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有无约定,如无约定则可根据已查明的房屋空置情况,判令业主减交物业费。

    案例七

    同一小区的开放楼座享受的物业服务低于封闭楼座,可酌情减免物业费

    基本案情

    崔某系某房屋业主,其与甲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等级为五星级,物业费为2.5元/月/,合同还约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滞纳金计算方式等。崔某的房屋所在楼座独立于小区封闭区域,处于开放状态,四周为商业街区道路;楼座部分单元门损坏,监控摄像头损坏;部分楼道内堆积杂物,贴有小广告。该楼座业主曾为封闭管理及安全问题多次投诉。因崔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未交纳物业费,甲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意见

    涉案小区交付时,崔某的房屋所在楼座即为开放式管理,独立于小区其他部分,该楼座所涉及的公共区域极其有限,在绿地、设备设施、节庆活动方面,尤其是安全保障,所享有的服务与小区封闭区域的其他业主差距较大。最为业主诟病的是该楼座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封闭管理,致使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甲物业公司为改善该楼座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作出了努力,但受限于该楼座交付时的楼宇环境条件及配套设备设施条件,甲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的空间、设施条件有限,导致该楼座业主未能享有与封闭区域的其他业主同等的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综合考虑该楼座的现状及物业公司投入的相应物业服务成本,该楼座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的70%收取为宜。

    法官点评

    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需要物业企业与业主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目的,创造和谐舒适的小区环境。同时,物业服务合同系持续履行的合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琐碎性等特征,故不宜认定甲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业主不能拒绝交纳物业费。鉴于涉案楼座独立于小区封闭区域,受限于环境及配套设备设施条件,甲物业公司提供的绿化、安保等服务标准低于其他楼座,业主未能享有与封闭区域的其他业主同等的服务,故应酌情降低物业费收取标准。

    案例八

    电梯起始层为负层车库的一楼住宅应交纳电梯费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一楼房屋业主,A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李某交纳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电梯费。李某抗辩称案涉房屋位于一楼,其未使用过电梯,故不应交纳电梯费。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运行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免收电梯运行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本案中,李某房屋虽处于一楼,但其房屋所在楼栋直通负一层地下车库,李某的房屋并非电梯的起始层,电梯起始层是负层车库,李某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电梯费。

    法官点评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运行费,该规定系基于物业使用人无使用电梯的现实需要故不应承担电梯费的考量。本案中,虽然李某房屋处于一楼,但从楼栋建筑结构看,电梯起始层是负层车库,并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一楼,其不符合《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8条关于免收电梯费的条件,故李某应向A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电梯费。


    什么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中院发布8个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
    07-01
    2023

  • 案例一

    物业公司不当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小区2001户房屋业主。其楼下邻居1901户业主因房屋漏水,请求小区物业公司对张某的房屋停水。2020年6月,小区物业公司关闭了张某房屋的进水阀并锁住管道井门。张某发现停水,次日前往物业公司询问和协商,因协商不成,张某于第三日砸开管道井门和进水阀,以盆接水使用。同年8月,张某自行联系了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猜测系供热管道漏水,遂打开自来水阀正常使用,未再出现漏水情况。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关闭其房屋进水阀的停水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供水、赔偿损失。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闭居民住户的自来水进水阀非物业公司的职权范围,物业公司称关闭进水阀系根据受损业主的申请且经过2001户业主的同意,证据不足,仅凭受损业主的申请和通话清单,即便物业公司之后以短信形式发了通知,均不足以证明张某同意关闭进水阀停止供水,故物业公司超越职责范围,其行为不合法。虽然物业公司在未查明1901户业主屋顶渗水原因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关闭2001户的进水阀,存在过错,但毕竟事出有因,不具有主观恶意。时值夏日,正值用水频繁之时,物业公司擅自关闭自来水进水阀并对管道井上锁的行为给张某造成生活上的不便,由此而给其造成了损失,故物业公司关闭进水阀并对管道井上锁,造成张某家中自来水停供,构成侵权,由此而给张某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张某于第三日自行砸开管道井门锁开启进水阀,进行间断使用,其行为虽不妥,但此举也避免了其损失的扩大。因此,法院酌定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

    法官点评

    物业服务涉及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两方,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其负有按约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但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物业公司在有权收取物业费的同时,更应做到合法执业,文明执业,善意执业。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未调查清楚房屋渗水原因的情况下,即根据某一业主的申请,擅自对其邻居的房屋采取断水措施,从而造成张某生活上的不便,其行为显属不当。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对小区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等妨碍业主居家生活的措施,如行为不当,则应向业主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甲房地产公司与A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另约定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合同继续顺延。李某系涉案小区的业主,其自2011年1月至2020年8月未向A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A物业公司催交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李某抗辩其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方,该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A物业公司无权依据该合同向其主张物业费。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房地产公司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李某作为涉案小区的业主,亦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合同另约定,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合同继续顺延。A物业公司实际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20年8月,该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截至2020年8月的相关物业费,故判决支持A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其收取的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维修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本案而言,A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作为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其负有按约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即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物业公司有权依据此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要求李某支付物业费。需要指出的是,物业服务单位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应正视自身存在的服务瑕疵,积极采纳业主的合理化建议,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实现高质量物业服务与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的良性循环。安定、宜居、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物业服务单位与广大业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去维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双赢”。

    案例三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不能据此免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徐某购买某小区房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徐某自2019年2月起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徐某要求其交纳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徐某以收房后发现房屋南侧有配电箱且存在房屋渗水问题,加之该房屋并未实际居住为由,主张不应交纳物业费。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物业公司为包括徐某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根本性违约,故其应依约交纳物业费。由于徐某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物业费以六折计算。虽然徐某购房时开发商未告知其房屋南侧有配电箱,此情况不是物业公司造成,不应作为业主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当积极与相关责任人协商、沟通,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业主,而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亦存在沟通不到位等不完善之处,这也是造成徐某拒交物业费的部分原因,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渗水问题,根据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渗水及相关维修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徐某应向相关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

    物业服务是城区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现实中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沟通,不断完善服务,才能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交纳物业费,进而物业公司才能有充足的物业管理资金实施物业服务。反之,若物业费用不能及时足额收取,将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因此,在物业公司不存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需要指出的是,房屋存在的渗水等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案例四

    支付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自交纳最后一期物业费时起算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写字楼一户房屋的业主,因未交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20年8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物业合同是以一个整体的合同来固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义务会发生变化,每段时间的权利义务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业主按期交纳物业费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业主欠缴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对业主关于物业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变更为三年。对于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业主欠付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其欠费状态一直持续,故应从2020年4月30日始计算诉讼时效。物业公司于2021年1月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故业主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什么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中院发布8个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
    07-01
    2023

  •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条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促进矛盾纠纷解决以及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二、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四)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加强现场调查走访,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五)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运用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充。

    (六)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重审查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是否及时就医,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需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检察,侦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同一鉴定事项存在两份以上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意对分歧点进行重点审查分析,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棠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十二)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十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十五)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人民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宣告室等场所进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单位等场所宣布,并邀请社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依据、理由等释法说理。对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方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诚和教育。

    四、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准确把握建捕标准,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十七)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八)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诚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解,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

    (十九)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二十)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其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一)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办理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剖析案发原因,促进犯罪预防,同时要注意查找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十二)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邻里、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组织听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其他拟作不起诉的,也要坚持“应听尽听”。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需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听证,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改变!最高检、公安部24条通知:被迫还击,不再认定为“互殴”
    07-01
    2023
  • 31、虚构外遇流产做手术:犯罪分子冒充儿子发送短信给父母,充分利用老年人心疼儿子的特点,诱惑受害者转账。

    六、日常生活消费欺诈

    32、冒充房东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房东群发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

    33、电话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通信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其电话欠费为由,要求将欠费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34、电视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电工作人员群拨电话,称以受害人名义在外地开办的有线电视欠费,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补齐欠费。

    35、购物退税诈骗: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到事主购买房产、汽车等信息后,以税收政策调整可办理退税为由,诱骗事主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

    36、机票改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

    37、订票诈骗:犯罪分子制作虚假的网上订票公司网页,发布虚假信息,以较低票价引诱受害人上当。随后,以“订票不成功”等理由要求事主再次汇款,实施诈骗。

    38、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粘贴虚假服务热线,诱使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39、刷卡消费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卡消费可能泄露个人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设套,套取银行账号、密码实施犯罪。

    40、引诱汇款诈骗: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向某个银行账户汇入存款,由于事主正准备汇款,因此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核实,即把钱款打入骗子账户。

    七、钓鱼、木马病毒类欺诈

    41、伪基站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10086 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链接,一旦受害人点击后便在其手机上植入获取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的木马,从而实施犯罪。

    42、钓鱼网站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事主登录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八、其他新型违法类欺诈

    43、校讯通短信链接诈骗:犯罪分子以“校讯通!的名义,发送带有链接的诈骗短信,一旦点击链接进入后,手机即被植入木马程序,存在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

    44、交通处理违章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等发送假冒违章提醒短信,此类短信包含木马链接,受害者点击之后轻则群发短信造成话费损失,重则窃取手机里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信息,随后盗刷银行卡。

    45、结婚电子请柬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电子请帖的方式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后,就能窃取手机里的银行账号、密码、通信录等信息,进而盗刷用户的银行卡,或者给用户通讯录中的朋友群发借款诈骗短信。

    46、专业技术性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宣传手机APP,下载注册后有“客服”及“专家”进行指导操作。

    47、金融交易诈骗:犯罪分子以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事主资金。

    48、办理信用卡诈骗:在媒体刊登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广告,当事主与其联系后,以缴纳手续费、中介费等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49、贷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低,无需担保。一旦事主信以为真,对方即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50、复制手机卡诈骗:犯罪分子群发信息,称可复制手机卡,监听手机通话信息,不少群众因个人需求主动联系嫌疑人,继而被对方以购买复制卡、预付款等名义骗走钱财。

    51、虚构色情服务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52、提供考题诈骗:犯罪分子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拨打电话,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不少考生急于求成,事先将好处费的首付款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53、盗用账号、刷信誉诈骗:犯罪分子盗取商家社交平台账号后,发布“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的推送消息。受害人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54、冒充黑社会敲诈类诈骗:犯罪分子先获取事主身份、职业、手机号等资料,拨打电话自称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加以伤害,但事主可以破财消灾,然后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

    55、公共场所山寨Wifi:在公共场合放出钓鱼免费WiFi,当事主连接上这些免费网络后,通过流量数据的传输,将手机里的照片、电话号码、各种密码盗取,对机主进行敲诈勒索。

    56、捡到附密码的银行卡:犯罪分子故意丢弃带密码的银行卡,并标明了“开户行的电话”,利用了人们占便宜的心理诱使捡到卡的人拨打电话“激活”这张卡,并存钱到骗子的账户上。

    57、账户有资金异常变动:窃取受害者网银登陆账号和密码,制造银行卡上有资金流出的假象。然后假冒客服要求受害者提供自己手机收到的验证码来进一步诈骗 。

    58、先转账、再取现、后撤销: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转账新规中转账和到账时间的“时间差”来设置圈套。采取先转账、后给现金的诈骗套路,在骗取到受害人现金后,撤销转账。

    59、补换手机卡:先用几百条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轰炸手机,以掩盖由10086客服发送到手机号码上的补卡业务提醒短信;然后,拿着张有受害者信息的临时身份证,去营业厅现场补办手机卡,使得机主本人的手机卡被动失效,从而接收短信验证码把绑定在手机APP上的银行卡的钱盗走。

    60、换号了请惠存: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机主的通讯录资料后,假冒机主给手机里的联系人发短信,声称换了新号码,然后向其手机里的联系人进行诈骗。

    被骗的钱为什么很难追回来?2023年公安统一回复!
    07-01
    2023

  • 经常有受害人问:“骗我的人抓得到吗?”“我被骗的钱能追得回来吗?”“顺着网络查怎么就查不到人呢?”,“有银行卡、电话、网站信息,怎么躲在背后的人,就是抓不到呢?”

    为什么骗子抓不到?

    第1层,地理伪装。                                                                   骗子熟练掌握反侦察技能,善用各种伪装,隐去一切可能会曝光自己身份的痕迹。团队基本都在国外待着。根据不少地区警察追踪到的信息显示,大部分诈骗团伙的落脚点都在东南亚,东南亚已经成为亚洲“诈骗基地”。

    第2层,身份伪装。大量丢失、被盗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网络黑市被公然叫卖。”黑市,为诈骗分子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身份信息资源。在普通人眼里,实名制是身份识别,但在诈骗分子眼中,实名制成为了规避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因为这些身份信息的所属人和诈骗分子压根没有关系。

    第3层,技术伪装。在诈骗案件中,最难突破的其实是技术层面的伪装。短信诈骗中最常用的就是伪基站群发器,只需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软件、一个发射器,就可以向周边的手机用户发送编辑好的诈骗短信。想靠手机定位抓人?较困难。

    浮动IP和改号平台也是诈骗分子较为常用的两种技术伪装的方式。浮动IP就是利用网络跳板不断掩盖真实IP,利用虚假IP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改号平台则是掩盖其真实号码,将电话改成任何你想要的,哪怕是“110”。若幸运,查询到了背后真实的身份,等警察准备好机票护照等一系列文件后,飞到定位地点一查,结果发现背后是一台被黑客控制的私人电脑,也就是“肉鸡”。

    专业化的洗钱诈骗集团
    专业洗钱集团主要服务于各类诈骗团伙,他们用最短的时间,将其他诈骗同行“辛辛苦苦”骗来的钱取出来,并用合法途径返还。将银行卡上的一串串数字变成能装在口袋里的真金白银。集团各个层级的人兢兢业业、分工合作、随时响应,形成了一张无形却又强大的蜘蛛网,只要一有资金触网,立即就会在这张网络的作用下消失得无影无踪。

    诈骗洗钱集团内部分工极其精细,一般分为五个层级。第一层称为“声佬”专门负责打电话、发信息、邮寄等工作第二层称为“接数佬”负责连接“声佬”和下一层;第三层称为“刷机佬”顾名思义就是负责刷POS机,把钱刷到网上结算中心去第四层是“卡佬”负责提供各种银行卡,分别自己转移;第五层就是“取款仔”,专门负责取钱,可以自己去取,也可以付费叫别人去取。

     

    层级纪律严明。五个层级职责明确,纪律严明。跨级之间相互不认识也无联系,每个层级只能跟上一层对接,决不能也无法越级与上上层联系。这样,即使“取款仔”被抓,一般也很难问出上一级的人是谁、在哪,更无法抓到上上一层,最高一层级几乎就是毫无风险。
    多路出击分散资金。比如“声佬”骗到20万,可以叫“接数佬”A处理10万,“接数佬”B处理十万;“接数佬”A又可以叫“刷机佬”A处理五万,叫“刷机佬”B处理五万;“刷机佬”A又可以叫“卡佬”A处理贰万五,叫“卡佬”B处理贰万五;“卡佬”A又可以叫“取款仔”A取一万,叫“取款仔”B取一万五

    错综复杂的“子孙账户”“子孙账户”通俗点解释就是,诈骗犯在收到骗款后,会对骗款进行拆分,通过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N+1次的分散转账,之后再通过“车手”取现。钱款一旦进入到这一步,想要证明资金来源和冻结账户就难了。
    如果诈骗分子想更安全一点,则会找“水房”处理。水房这个词很多人可能第一次听,如它的字面意思一般,就是专门用来洗白赃款的新型犯罪窝点。一般“水房”都服务于多个诈骗团伙,洗白速度快,且最终款项大多都会流向海外账户,难以被追讨。

     

    难以追踪的数字货币。诈骗分子在获得骗款时,第一时间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安全地将所获赃款洗白,通过购买比特币这类数字货币,能够快速、安全的让钱款成功变身,并完美躲避法律的制裁。
    比特币所采用的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已经脱离了传统的金融清算系统。它利用特殊手段将诈骗分子所拥有的相同额度的比特币在多个钱包地址之间跳跃,从而清除掉它原本的加密货币信息。想要追查最终的地址?可以,去深不见底的暗网上找吧。

    银行卡、电话、网站信息都是假的,办案民警斗智斗勇的程度,远超过你的想象,所以保护好自己“钱袋子”的最好方法,不是等着咱们民警去破案,而是提高防骗意识。

    公安部门发布了最全60种典型网络诈骗手段,这些都是血汗钱堆出来的案例,请所有人赶紧查收,尤其是一定要发给自己的父母,他们是被骗的主要人群。

    一、仿冒身份欺诈

    1、冒充领导诈骗:犯罪分子假冒领导等身份打电话给基层单位负责人,以推销书籍、纪念币等为由,让受骗单位先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到指定银行账号。

    2、冒充亲友诈骗: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网络通讯工具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后,冒充该通讯账号主人对其亲友以“患重病、出车祸”等紧急事情为名实施诈骗

    3、冒充公司老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打入企业内部通信群,了解老总及员工之间信息交流情况,通过一系列伪装,再冒充公司老总向员工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4、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诈骗:冒充教育、民政、残联等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 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指令其在取款机上将钱转走。

    5、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贩毒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6、伪造身份诈骗:犯罪分子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加为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7、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医保社保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账户出现异常,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8、“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分子打电话给受害人,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冒充熟人身份,向受害人借钱,一些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

    二、购物类诈骗

    9、假冒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假冒成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实施诈骗。

    10、退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需要退款,引诱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1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网店,在事主下单后,便称系统故障需重新激活。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让受害人填写个人信息,实施诈骗。

    12、低价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物品等转让信息,当事主与其联系,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13、解除分期付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施资金转账。

    14、收藏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收藏协会,印制邀请函邮寄各地,称将举办拍卖会并留下联络方式。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则以预先缴纳评估费等名义,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入指定账户。

    15、快递签收诈骗:冒充快递人员拨打事主电话,称其有快递需签收但看不清信息,需事主提供,随后送“货”上门。事主签收后,再打电话称其已签收须付款,否则讨债公司将找麻烦。

    三、活动类诈骗

    16、发布虚假爱心传递: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网络上,引起善良网民转发,实际上帖内所留联系电话是诈骗电话。

    17、点赞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社交平台上,套取足够的个人信息后,以获奖需缴纳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四、利诱类欺诈

    18、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冒充知名企业,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投递发送,后以需交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19、娱乐节目中奖诈骗:犯罪分子以热播栏目节目组的名,义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后以需交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实施诈骗。

    20、兑换积分诈骗:犯罪分子拨打电话,谎称受害人手机积分可以兑换,诱使受害人点击钓鱼链接。如果受害人按照提供的网址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银行账户的资金即被转走。

    21、二维码诈骗: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22、重金求子诈骗:犯罪分子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之后以缴纳诚意金、检查费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

    23、高薪招聘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以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某类专业人士为幌子,要求事主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缴纳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24、电子邮件中奖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犯罪分子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五、虚构险情欺诈

    25、虚构车祸诈骗:犯罪分子以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

    26、虚构绑架诈骗:犯罪分子虚构事主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

    27、虚构手术诈骗:犯罪分子以受害人子女或父母突发疾病需紧急手术为由,要求事主转账方可治疗。

    28、虚构危难困局求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病重、生活困难等虚假情况,博取广大网民同情,借此接受捐赠。

    29、虚构包裹藏毒诈骗:犯罪分子以事主包裹内被查出毒品为由,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国家安全账户以便公正调查,从而实施诈骗。

    30、捏造淫秽图片勒索诈骗:犯罪分子收集公职人员照片,使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并附上收款账号邮寄给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勒索钱财。


    被骗的钱为什么很难追回来?2023年公安统一回复!
    07-0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