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涉疫新骗局出现了! 

    随着疫 情防控措施进一步优化放宽,现在疫 情防控已经进入全新阶段,很多人已经不怎么做核酸检测了,但为了出入一些重要场所,健康码和核酸证明仍是必不可少的凭证,身边也开始陆陆续续有越来越多确诊阳性的人,骗子就是利用这段时期信息的不对称大肆诈骗,大家一定要警惕了。                                                  套路如下          

    推销新冠特效药

    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等,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推销,谎称有防疫“特效药”,诱导受害者前往钓鱼链接购买,从而获取个人银行信息盗取银行余额。

    领取居家隔离补贴

    诈骗分子冒充公司人事、财务部门或通过邮箱向公司员工群发邮件,称现根据国家政策发放工资补贴,需及时扫码登记领取,将被害人引流至“钓鱼网站”后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实施盗刷。政府职能部门不会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等形式与您取得联系,不会要求您提供个人或银行等详细信息,对于主动联系您的一定要心存戒备,并拨打官方电话进行核实。请勿点击电子邮件或短信中与资金补贴有关的链接(即钓鱼网站),更不要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你是“密切接触者”?

    诈骗分子冒充防疫工作人员向受害者发送钓鱼链接短信,谎称受害人是新冠确诊人员的密切接触者,诱导受害者点击链接填写个人信息。随后再以近期大数据行程卡访问量过大,存在系统故障为由,索取短信验证码确认行程轨迹,进而骗取钱财。不明链接不要点!如果收到相关短信,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推出的同行密接人员自查的小程序里先自行筛查。

    快速核酸检测结果

    诈骗分子通过不法渠道批量购买账号,以社区工作人员的名义添加好友,再将受害人拉群。诈骗分子将受害人拉群后,聊天群里出现“快速出核酸检测结果”“加急最快半个小时”“家里也能做核酸检测”的信息,只要额外付费便能办到,都是骗钱的套路。还会在群内发布刷单、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最终被做任务拿返利的诱惑落入刷单诈骗。核酸结果一定要在经卫健部门认证的具备资质的医院、专业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要轻信网络不实信息和所谓私人渠道。这不仅可能影响疫 情防控工作,也有可能落入不法分子非法敛财的骗局。

    疫 情防控线上排查

    诈骗分子伪装成“疫 情防控中心”或“卫健委”工作人员,谎称进行线上排查,要求受害人提供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及验证码等相应信息,从而盗取受害者银行卡内资金。 情排查工作不会收集您的银行卡号、网银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请注意甄别,谨防诈骗。

    你的健康码有异常

    诈骗分子冒充疫 情防控工作人员,谎称受害者健康码存在异常,要求受害人速速前往公安机关核查。受害人相信后,主动提出将电话转至 “公安局”进行线上调查,随后“公安人员”称在核查行程时发现受害人有几笔异常经济交易,怀疑与一起洗钱案有关,要求受害人配合调查清查资金洗清嫌疑,进而骗取钱财。公安机关不会电话或者网上办案,更不会与涉案人员有金钱往来,以涉拐、经济犯罪、非法提取社保、阻碍疫 情防控等理由要求清查资金的都是诈骗,一旦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保持警惕,切勿轻信。

    你的快递被检测出新冠阳性

    诈骗分子伪冒“快递客服”给你打电话,谎称你的快递检测出了新冠阳性,已被销毁,但可以申请理赔。在你加了“客服”好友后,骗子向你发送虚假“官方网站”,并诱导你填写个人支付信息,盗走你的资金。此时还有一个大坑在等着你跳入。骗子以你的支付信用不足、理赔渠道未开通、赔款无法到账等为由,诱导你进行贷款,将钱转至诈骗分子账户,骗取钱款。

    警方提醒1.请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和扫描一切可疑二维码,谨防误进钓鱼网站,泄露个人信息。
    2.防疫工作人员不会索要银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若有任何关于“流调”、“健康码”异常等疑惑,请及时联系居委会、派出所寻求帮助。
    3.当接到所谓“客服”来电,遇到包裹丢失赔付等问题,一定要登录官方购物网站查询相关信息,称可以退款或理赔的,十有九骗。
    4. 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进行办案,更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要求通话保密、配合调查、接受资金审查、需要转账或填写支付密码的,都是诈骗。5.如果你收到“00”或“+”开头的境外来电,请提高警惕,注意甄别。若无固定的海外关系需要经常联系的,可联系运营商屏蔽境外号码。

     


    公安紧急提醒!请所有身边有“阳性”的人注意了!
    12-30
    2022

  •  

    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案   例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某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某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某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某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某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某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某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某使用。如果罗某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某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借钱的人注意了:“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12-16
    2022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民警对于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现场条件,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负责侦查办理袭警案件的民警应当全面收集、提取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周边监控等视听资料、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依法进行鉴定。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依法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三要加强规范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正确履职,特别是要规范现场执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并结合案情释法说理,说明袭警行为的危害性。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指导意见》主要从行为定性、公检法机关办案协作、加强宣传等方面作出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开展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准确定性,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对于袭警犯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同时,加强宣传力度,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氛围。

     


    公安部:袭击民警无须致伤就可构罪,七种情况不适用缓刑
    12-16
    2022

  • 案情

    原告黄某甲、赵某系受害人黄某乙的父母。2018年5月19日晚,被告王某邀请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及受害人黄某乙一起吃饭、喝酒。席间,除被告李某外,其余人员均不同程度饮酒。2018年5月20日0时5分许,受害人黄某乙驾驶被告王某未实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离开吃饭地点后,沿诸城市泸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泸河北路水岸花城路段处,撞到路北侧路灯杆上,致黄某乙受伤,车辆、路灯及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乙被送往医院,未当场报警,后其家属于次日6时57分报警。该事故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单方事故。黄某乙因伤势严重,在多家医院治疗后还是离开了人世。

    据了解,事故发生当晚,黄某乙及各被告至凌晨时分方离开饭店,后被告王某驾驶汽车离开,被告张某乘坐汽车离开,被告郭某驾驶助力摩托车离开,被告刘某和被告李某驾驶电动车离开。被告王某与受害人黄某乙是同村村民、同学。被告张某称之前不认识黄某乙,当晚第一次一起喝酒;郭某、刘某称与黄某乙是普通朋友关系。被告张某、刘某、李某均于庭审中称与被告王某系同事关系。被告李某在黄某乙离席的间隙给黄某乙倒酒。

    判决结果

    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故发生的经过看,受害人黄某乙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电线杆后受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期间存在其他情形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饮酒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黄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而驾驶,自身存在过失。被告王某、张某、刘某、郭某、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明知受害人黄某乙饮酒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驾驶机动车,放任危险事实的存在,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另,被告王某作为该次聚餐的组织者,与黄某乙关系较为密切,熟知黄某乙的情况,应具有较其他参与者更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放任参与聚餐的人员至凌晨才散席,加上饮酒,人的注意力减弱,增加了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且被告王某作为二轮摩托车的所有者,在明知受害人黄某乙饮酒的情况下,仍允许其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上路,未能尽到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综合受害人黄某乙以及其他参与聚餐的各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受害人黄某乙自行承担70%的过错,被告王某承担20%的过错,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的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由各被告连带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按受害人、侵权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原则分配,应由侵权人全部赔偿。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黄某甲、赵某损失20.5万余元;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连带赔偿原告黄某甲、赵某损失8.8万余元;驳回原告黄某甲、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聚餐组织者、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对他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参与者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聚餐饮酒是很多人招呼亲朋的一种方式,以前,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该项活动中可能存在民事责任风险,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该类民事纠纷也进入公众的视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在饮酒或醉酒后可能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已行为的情况。也就是说人在饮酒后面临的风险会增加。而如果共同饮酒或聚餐的人未能及时给予劝阻、照顾,甚至仍然劝酒,则客观上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如此,共同饮酒、聚餐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聚餐饮酒时要适量,不劝酒,若在场人员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同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聚餐人喝没喝酒都担责
    12-16
    2022


  • 如果你住在城镇,你可以知道,以前很多与生活有关的收费听都没有听说过,但人家让交,只能乖乖地听话,让交多少就交多少。

    今年,形势变了!

    国家发话了!

    以下各项收费将全部取消:

    (一)供水环节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接水费,

    增容费,

    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

    以及开关闸费,

    竣工核验费,

    竣工导线测量费,

    管线探测费,

    勾头费,

    水钻工程费,

    碰头费,

    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移表费,

    计量装置赔偿费,

    环境监测费,

    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

    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

    低压电缆试验费,

    低压计量检测费,

    互感器试验费,

    网络自动化费,

    配电室试验费,

    开闭站集资费,

    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

    增压费,

    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

    接驳费,

    开通费,

    接线费,

    切线费,

    吹扫费,

    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

    设施维修维护

    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开口费,

    开户费,

    接口费,

    接入费,

    入网费,

    清管费,

    通气费,

    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

    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

    接口费,

    集中管网建设费,

    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接入工程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以上是最新规定!

    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大家的,买房时这些收费也是违规的,很多人都会遇到。看完下面的话你就明白了:

    买房不应该客户交的费用你还在交吗?

    记住!别再被开发商坑了

    买房作为人生中最大的一次消费,可以说是每走一步都需要花钱,这简直让购房者苦不堪言。如果说按照正常的操作,购房者花钱也就没话可说了,但是,如果不该花的钱却花了,这恐怕让人难以接受吧!在此,要说的是,买房不用再交以下这3笔费用了,你还在白白送钱吗?

    办理房产证

    一、办理房产证费用

    在办理房产证时,其实费用并不大,主要就是工本费与手续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笔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所承担,哪怕是你个人单独办理房产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却把这笔费用分到了购房者身上,还美其名曰只是收个辛苦费。殊不知,这完全就是开发商的套路,买房赚钱不说,还要从办理房产证上动手脚,以此来谋取不法利益。试想一下,2000户的小区,每户收200元,这可是40万呀!

    开通燃气

    二、开燃气费用

    在交房时,各家各户都必须通燃气,这是最基本的条件。至于燃气开口费用,本应该就由开发商所承担,而且在开发商拿地时就一并交过了,购房者根本不需要再交任何费用了。但是,在实际开燃气时,不少购房者还在傻傻地给开发商送钱,以为这是理所当然。

    认筹金

    三、认筹抵现金

    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往往会开展认筹抵现金的优惠活动,就比如认筹金1万抵5万,这对于打算买房的购房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然而,等你交了认筹金以后,你就会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因为交认筹的购房者超过了开发商的预期,房价将会上调,这样一来,你所享受的5万优惠也就荡然无存了,即便你不想买了,你的认筹金也是拿不回来的。

    买房花钱是必不可少的,但那也是应该花的钱。如果已经不用交的费用,你还在交钱,那你岂不是像傻子一样吗?

    测绘费

    四、房产分户测量费和宗地分割测绘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很显然,这个委托人就是开发商,因此,房屋测绘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不应该再将此项费用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2017年国家发改委还专门发文要求,这些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决不能让买房者承担。

    办理贷款

    五、按揭贷款服务费

    在买房时,很多人会贷款,但你记住,如果销售员给你要按揭服务费,这就是个坑。这个费用都是中介和销售者乱收的费用。银行没有收取这个费,都是销售员和银行的办事员拿走了。因为它开不出这个发票,发票上写不上按揭服务费这几个字,有的只能写中介费,这其实是个坑,是违规的。如果销售员说可以收那购房者记住叫他们在发票上写上“按揭服务费”这几个字,看他们敢写吗?


    3月1日起!不论是物业还是有关部门,谁找你要这钱,你可以怼他了!城镇居民注意了!3月1日起, 这40项收费你可以不交了!
    12-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