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31、虚构外遇流产做手术:犯罪分子冒充儿子发送短信给父母,充分利用老年人心疼儿子的特点,诱惑受害者转账。

    六、日常生活消费欺诈

    32、冒充房东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房东群发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

    33、电话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通信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其电话欠费为由,要求将欠费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34、电视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电工作人员群拨电话,称以受害人名义在外地开办的有线电视欠费,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补齐欠费。

    35、购物退税诈骗: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到事主购买房产、汽车等信息后,以税收政策调整可办理退税为由,诱骗事主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

    36、机票改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

    37、订票诈骗:犯罪分子制作虚假的网上订票公司网页,发布虚假信息,以较低票价引诱受害人上当。随后,以“订票不成功”等理由要求事主再次汇款,实施诈骗。

    38、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粘贴虚假服务热线,诱使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39、刷卡消费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卡消费可能泄露个人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设套,套取银行账号、密码实施犯罪。

    40、引诱汇款诈骗: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向某个银行账户汇入存款,由于事主正准备汇款,因此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核实,即把钱款打入骗子账户。

    七、钓鱼、木马病毒类欺诈

    41、伪基站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10086 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链接,一旦受害人点击后便在其手机上植入获取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的木马,从而实施犯罪。

    42、钓鱼网站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事主登录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八、其他新型违法类欺诈

    43、校讯通短信链接诈骗:犯罪分子以“校讯通!的名义,发送带有链接的诈骗短信,一旦点击链接进入后,手机即被植入木马程序,存在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

    44、交通处理违章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等发送假冒违章提醒短信,此类短信包含木马链接,受害者点击之后轻则群发短信造成话费损失,重则窃取手机里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信息,随后盗刷银行卡。

    45、结婚电子请柬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电子请帖的方式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后,就能窃取手机里的银行账号、密码、通信录等信息,进而盗刷用户的银行卡,或者给用户通讯录中的朋友群发借款诈骗短信。

    46、专业技术性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宣传手机APP,下载注册后有“客服”及“专家”进行指导操作。

    47、金融交易诈骗:犯罪分子以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事主资金。

    48、办理信用卡诈骗:在媒体刊登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广告,当事主与其联系后,以缴纳手续费、中介费等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49、贷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低,无需担保。一旦事主信以为真,对方即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50、复制手机卡诈骗:犯罪分子群发信息,称可复制手机卡,监听手机通话信息,不少群众因个人需求主动联系嫌疑人,继而被对方以购买复制卡、预付款等名义骗走钱财。

    51、虚构色情服务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52、提供考题诈骗:犯罪分子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拨打电话,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不少考生急于求成,事先将好处费的首付款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53、盗用账号、刷信誉诈骗:犯罪分子盗取商家社交平台账号后,发布“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的推送消息。受害人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54、冒充黑社会敲诈类诈骗:犯罪分子先获取事主身份、职业、手机号等资料,拨打电话自称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加以伤害,但事主可以破财消灾,然后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

    55、公共场所山寨Wifi:在公共场合放出钓鱼免费WiFi,当事主连接上这些免费网络后,通过流量数据的传输,将手机里的照片、电话号码、各种密码盗取,对机主进行敲诈勒索。

    56、捡到附密码的银行卡:犯罪分子故意丢弃带密码的银行卡,并标明了“开户行的电话”,利用了人们占便宜的心理诱使捡到卡的人拨打电话“激活”这张卡,并存钱到骗子的账户上。

    57、账户有资金异常变动:窃取受害者网银登陆账号和密码,制造银行卡上有资金流出的假象。然后假冒客服要求受害者提供自己手机收到的验证码来进一步诈骗 。

    58、先转账、再取现、后撤销: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转账新规中转账和到账时间的“时间差”来设置圈套。采取先转账、后给现金的诈骗套路,在骗取到受害人现金后,撤销转账。

    59、补换手机卡:先用几百条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轰炸手机,以掩盖由10086客服发送到手机号码上的补卡业务提醒短信;然后,拿着张有受害者信息的临时身份证,去营业厅现场补办手机卡,使得机主本人的手机卡被动失效,从而接收短信验证码把绑定在手机APP上的银行卡的钱盗走。

    60、换号了请惠存: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机主的通讯录资料后,假冒机主给手机里的联系人发短信,声称换了新号码,然后向其手机里的联系人进行诈骗。

    被骗的钱为什么很难追回来?2023年公安统一回复!
    07-01
    2023

  • 经常有受害人问:“骗我的人抓得到吗?”“我被骗的钱能追得回来吗?”“顺着网络查怎么就查不到人呢?”,“有银行卡、电话、网站信息,怎么躲在背后的人,就是抓不到呢?”

    为什么骗子抓不到?

    第1层,地理伪装。                                                                   骗子熟练掌握反侦察技能,善用各种伪装,隐去一切可能会曝光自己身份的痕迹。团队基本都在国外待着。根据不少地区警察追踪到的信息显示,大部分诈骗团伙的落脚点都在东南亚,东南亚已经成为亚洲“诈骗基地”。

    第2层,身份伪装。大量丢失、被盗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网络黑市被公然叫卖。”黑市,为诈骗分子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身份信息资源。在普通人眼里,实名制是身份识别,但在诈骗分子眼中,实名制成为了规避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因为这些身份信息的所属人和诈骗分子压根没有关系。

    第3层,技术伪装。在诈骗案件中,最难突破的其实是技术层面的伪装。短信诈骗中最常用的就是伪基站群发器,只需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软件、一个发射器,就可以向周边的手机用户发送编辑好的诈骗短信。想靠手机定位抓人?较困难。

    浮动IP和改号平台也是诈骗分子较为常用的两种技术伪装的方式。浮动IP就是利用网络跳板不断掩盖真实IP,利用虚假IP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改号平台则是掩盖其真实号码,将电话改成任何你想要的,哪怕是“110”。若幸运,查询到了背后真实的身份,等警察准备好机票护照等一系列文件后,飞到定位地点一查,结果发现背后是一台被黑客控制的私人电脑,也就是“肉鸡”。

    专业化的洗钱诈骗集团
    专业洗钱集团主要服务于各类诈骗团伙,他们用最短的时间,将其他诈骗同行“辛辛苦苦”骗来的钱取出来,并用合法途径返还。将银行卡上的一串串数字变成能装在口袋里的真金白银。集团各个层级的人兢兢业业、分工合作、随时响应,形成了一张无形却又强大的蜘蛛网,只要一有资金触网,立即就会在这张网络的作用下消失得无影无踪。

    诈骗洗钱集团内部分工极其精细,一般分为五个层级。第一层称为“声佬”专门负责打电话、发信息、邮寄等工作第二层称为“接数佬”负责连接“声佬”和下一层;第三层称为“刷机佬”顾名思义就是负责刷POS机,把钱刷到网上结算中心去第四层是“卡佬”负责提供各种银行卡,分别自己转移;第五层就是“取款仔”,专门负责取钱,可以自己去取,也可以付费叫别人去取。

     

    层级纪律严明。五个层级职责明确,纪律严明。跨级之间相互不认识也无联系,每个层级只能跟上一层对接,决不能也无法越级与上上层联系。这样,即使“取款仔”被抓,一般也很难问出上一级的人是谁、在哪,更无法抓到上上一层,最高一层级几乎就是毫无风险。
    多路出击分散资金。比如“声佬”骗到20万,可以叫“接数佬”A处理10万,“接数佬”B处理十万;“接数佬”A又可以叫“刷机佬”A处理五万,叫“刷机佬”B处理五万;“刷机佬”A又可以叫“卡佬”A处理贰万五,叫“卡佬”B处理贰万五;“卡佬”A又可以叫“取款仔”A取一万,叫“取款仔”B取一万五

    错综复杂的“子孙账户”“子孙账户”通俗点解释就是,诈骗犯在收到骗款后,会对骗款进行拆分,通过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N+1次的分散转账,之后再通过“车手”取现。钱款一旦进入到这一步,想要证明资金来源和冻结账户就难了。
    如果诈骗分子想更安全一点,则会找“水房”处理。水房这个词很多人可能第一次听,如它的字面意思一般,就是专门用来洗白赃款的新型犯罪窝点。一般“水房”都服务于多个诈骗团伙,洗白速度快,且最终款项大多都会流向海外账户,难以被追讨。

     

    难以追踪的数字货币。诈骗分子在获得骗款时,第一时间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安全地将所获赃款洗白,通过购买比特币这类数字货币,能够快速、安全的让钱款成功变身,并完美躲避法律的制裁。
    比特币所采用的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已经脱离了传统的金融清算系统。它利用特殊手段将诈骗分子所拥有的相同额度的比特币在多个钱包地址之间跳跃,从而清除掉它原本的加密货币信息。想要追查最终的地址?可以,去深不见底的暗网上找吧。

    银行卡、电话、网站信息都是假的,办案民警斗智斗勇的程度,远超过你的想象,所以保护好自己“钱袋子”的最好方法,不是等着咱们民警去破案,而是提高防骗意识。

    公安部门发布了最全60种典型网络诈骗手段,这些都是血汗钱堆出来的案例,请所有人赶紧查收,尤其是一定要发给自己的父母,他们是被骗的主要人群。

    一、仿冒身份欺诈

    1、冒充领导诈骗:犯罪分子假冒领导等身份打电话给基层单位负责人,以推销书籍、纪念币等为由,让受骗单位先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到指定银行账号。

    2、冒充亲友诈骗: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网络通讯工具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后,冒充该通讯账号主人对其亲友以“患重病、出车祸”等紧急事情为名实施诈骗

    3、冒充公司老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打入企业内部通信群,了解老总及员工之间信息交流情况,通过一系列伪装,再冒充公司老总向员工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4、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诈骗:冒充教育、民政、残联等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 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指令其在取款机上将钱转走。

    5、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贩毒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6、伪造身份诈骗:犯罪分子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加为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7、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医保社保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账户出现异常,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8、“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分子打电话给受害人,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冒充熟人身份,向受害人借钱,一些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

    二、购物类诈骗

    9、假冒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假冒成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实施诈骗。

    10、退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需要退款,引诱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1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网店,在事主下单后,便称系统故障需重新激活。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让受害人填写个人信息,实施诈骗。

    12、低价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物品等转让信息,当事主与其联系,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13、解除分期付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施资金转账。

    14、收藏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收藏协会,印制邀请函邮寄各地,称将举办拍卖会并留下联络方式。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则以预先缴纳评估费等名义,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入指定账户。

    15、快递签收诈骗:冒充快递人员拨打事主电话,称其有快递需签收但看不清信息,需事主提供,随后送“货”上门。事主签收后,再打电话称其已签收须付款,否则讨债公司将找麻烦。

    三、活动类诈骗

    16、发布虚假爱心传递: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网络上,引起善良网民转发,实际上帖内所留联系电话是诈骗电话。

    17、点赞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社交平台上,套取足够的个人信息后,以获奖需缴纳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四、利诱类欺诈

    18、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冒充知名企业,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投递发送,后以需交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19、娱乐节目中奖诈骗:犯罪分子以热播栏目节目组的名,义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后以需交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实施诈骗。

    20、兑换积分诈骗:犯罪分子拨打电话,谎称受害人手机积分可以兑换,诱使受害人点击钓鱼链接。如果受害人按照提供的网址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银行账户的资金即被转走。

    21、二维码诈骗: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22、重金求子诈骗:犯罪分子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之后以缴纳诚意金、检查费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

    23、高薪招聘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以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某类专业人士为幌子,要求事主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缴纳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24、电子邮件中奖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犯罪分子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五、虚构险情欺诈

    25、虚构车祸诈骗:犯罪分子以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

    26、虚构绑架诈骗:犯罪分子虚构事主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

    27、虚构手术诈骗:犯罪分子以受害人子女或父母突发疾病需紧急手术为由,要求事主转账方可治疗。

    28、虚构危难困局求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病重、生活困难等虚假情况,博取广大网民同情,借此接受捐赠。

    29、虚构包裹藏毒诈骗:犯罪分子以事主包裹内被查出毒品为由,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国家安全账户以便公正调查,从而实施诈骗。

    30、捏造淫秽图片勒索诈骗:犯罪分子收集公职人员照片,使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并附上收款账号邮寄给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勒索钱财。


    被骗的钱为什么很难追回来?2023年公安统一回复!
    07-01
    2023

  • 2023年6月25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6·26”国际禁毒日全省法院主题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去年以来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主要态势特点及全省法院禁毒工作有关情况,同时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孙晋琪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二级巡视员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一、全省法院“6·26”国际禁毒日

    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根据省法院统一部署,全省各级法院相继开展了毒品犯罪案件的集中宣判活动。截至今天,全省共有22家法院集中对31件毒品犯罪案件5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1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死刑。通过集中宣判,展示了全省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成果,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除集中宣判活动外,各级法院还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利用新媒体平台推送禁毒知识、组织旁听毒品犯罪案件庭审等多种方式,加强禁毒普法宣传,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

    二、我省毒品犯罪的主要态势和特点

    从全省法院2022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看,我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态势和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连续下降趋势。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768件,审结802件,生效裁判1307人,收案数同比下降44.9%,已连续五年大幅下降。大宗制贩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均呈下降态势。以上数据表明,近年来,随着禁毒斗争不断深入,各地、各部门打击惩治、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我省毒情形势持续向好,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效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新型毒品增多。当前,全省毒品犯罪所涉毒品类型呈现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和新型毒品并存的局面,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占比降低,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是当前主要的毒品类型,涉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新型毒品种类多,发展变化快,呈现出一定地域性特征,如南京、苏州、无锡等部分地区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比接近50%。同时,新型毒品因其伪装性、迷惑性强,识别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

    三是网络贩毒活动突出。毒品犯罪继续向网上延伸,互联网+物流寄递的非接触式贩毒活动日益增多,形成人货分离、钱毒分付、少量多次的交易模式。网络贩毒、快递贩运的作案手段,使得跨地区贩运甚至跨境走私毒品犯罪增加,毒品的流转和扩散速度加快。同时,毒品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有的通过网络发布销售、订购毒品和制毒物品的信息,使用“Telegram(纸飞机)”“Batchat(蝙蝠)等匿名加密聊天软件进行联络,使用隐语、暗语洽谈交易,使用比特币、亚马逊币等虚拟货币在线支付,在互联网上物色运毒马仔,或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运送毒品,收寄件不用真实姓名,增加了查处犯罪的难度。

    四是青少年涉毒问题值得引起重视。新型毒品种类多、擅伪装、易变化,常以电子烟油、糖果、爆米花食物、奶茶饮料等形态出现。青少年好奇心强、图刺激、爱炫耀,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面对无害”“不成瘾等虚假诱惑极易放松警惕,进而沾染毒品。有些新型毒品的研发甚至以青少年群体为主要消费对象,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2020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分别为8.3%8.4%18.4%,表明青少年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全面加强家庭和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

    五是毒品相关衍生犯罪危害显现。毒品不仅损害吸食者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幸福,还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受毒品所致的中枢兴奋、致幻或抑制作用的影响,毒品滥用者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精神障碍,从而导致行为失控,实施暴力犯罪。另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强烈的催眠、麻醉功效,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欺骗女性服用,致其昏迷,而后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苏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不仅走私、贩卖毒品,还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帮助实施迷奸犯罪行为。



    三、2022年度全省法院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央、省委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认真履行禁毒职责,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开展禁毒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完善禁毒治理,不断巩固我省毒情平稳向好态势。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压实禁毒工作责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是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确保禁毒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全省各级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禁毒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将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省法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认真传达学习国家禁毒委、省禁毒委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2022年,省法院多次下发通知,对打击惩治新型毒品、加强禁毒普法宣传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逐级压实禁毒工作责任。

    二是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大宗制贩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加大对涉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毒品犯罪惩处力度,当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2022年,全省毒品犯罪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重刑率为24.4%,高于全部刑事案件17个百分点;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0.3%,远低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且主要集中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轻罪;省法院二审审结涉案毒品达14公斤的蔡某某、薛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系列案件,判处2人死刑、2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充分彰显了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立场。坚持宽严相济,对于未成年人或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依法从宽处罚,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格依法办案,牢固树立铁案意识,落实重大毒品案件五级定案把关、合议庭交叉阅卷等工作机制,切实把好毒品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强化调研指导,针对毒品犯罪涉案财产处置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省法院组织专题调研,多次与省检察院进行会商,形成座谈会纪要,指导全省司法实践,统一裁判标准。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得到最高法院充分肯定,省法院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三是积极延伸职能,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全省各级法院切实履行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在各级禁毒委指导下,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联动,综合运用司法建议、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手段,抓前端、治未病,推动完善毒品治理体系。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排查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南京栖霞法院针对相关医疗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致使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问题,向有关医疗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就诊流程、规范药品管理。苏州姑苏法院针对贩毒人员利用快递贩运毒品问题,就快递收寄验视存在的薄弱环节,向邮政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持续强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机制落实,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无锡江阴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中,针对家长监护不力问题,联合检察机关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防止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禁毒氛围。全省法院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利用典型案件、抓住关键节点,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禁毒普法宣传,不断拓展禁毒斗争成效。去年,省法院向社会各界通报了十八大以来全省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并发布《江苏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7-2021)》。各地法院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普法宣传活动,揭示毒品危害,警示违法犯罪分子,以案释法,讲好禁毒法治公开课。苏州中院拍摄形式活泼的禁毒宣传短视频,无锡中院与无锡市禁毒办联合拍摄并发布《拒绝毒品 警惕上头电子烟》禁毒宣传片,镇江中院组织干警进行禁毒宣讲,会同基层社区开展绿色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南京、泰州、盐城等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禁毒法治宣传进校园、进社区活动,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毒品犯罪案件庭审,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观念,远离毒品。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各项部署要求,用足用好刑罚武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加强禁毒法治宣传,在新时代人民禁毒战争中展现人民法院的新担当、新作为、新贡献,推动全省法院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省法院发布 | 全省法院开展禁毒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07-01
    2023

  • 如前所述,父母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抚养义务,但如果成年子女的父母已就该子女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协议,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同意承担此部分费用,那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未支付抚养费的,成年大学生可以据此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主张该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

    如2017年2月,张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此时张某已为成年大学生,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随父亲生活,由父亲负担其抚养费,张某之父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张某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后自2018年开始,张某之父不再支付房某的学费,此时张某仍为无经济收入的在校大学生。经张某请求,其父以其已成年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依约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父母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张某已为成年大学生,调解协议中已约定张某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由其父承担,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虽然父母对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大学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这并不排除其自主意愿及协议约定,一旦父母双方立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协议,则不可以不具有法定义务为由拒绝承担。


    相关案例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33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吴某与段某乙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已就原告的抚养费负担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自2014年4月10日起每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但被告并未足额给付,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4月10日起每年5月底前给付抚养费5万元至其大学毕业止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已给付原告的3200元,该款应作为抚养费予以扣除,故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的抚养费46800元。被告辩称离婚后经济状况恶化,没有能力给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最高法司法观点:成年子女的父母已就该子女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协议,子女是否可以起诉不履行协议一方?
    07-01
    2023
  • 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通过抵销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原则,并且,合同法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因此,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过扣收追索欠款的抵销方式与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债权请求权不同,前者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胡某欠付临沭农商银行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而胡某在临沭农商银行有存款17696元,两者种类物相同,亦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抵销的情形,因此,临沭农商银行从胡某开设的账户上扣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民再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

    ......临沭农商银行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47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胡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超过诉讼时效债权,消灭的仅是“强制保护权",实体债权依然存在,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被申请人的账户划扣贷款本息。二、再审申请人自行扣划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三、涉案借款协议中关于扣款还贷的约定,实际上也是达成了一个委托协议,即胡某委托银行在其不归还到期贷款时,有权随时从其存款帐户中划走相应款项以清偿债务,故临沭农商行根据其委托从帐户进行扣款还贷,并无不当。四、即便按照胡某所主张的其与临沭农商行存在储蓄存款关系,临沭农商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扣划胡某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亦是在行使法定抵销权,不应再向其进行返还。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借款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有权不通知借款人而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扣划。"但该约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二、临沭农商银行所诉称的扣划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非经法定机关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查询、冻结、扣划。三、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界定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综上,临沭农商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胡某系自愿履行且涉案借款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无权随意扣划胡某的款项,应依法予以维持。
    胡某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临沭农商行返还不当得利17696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与信用社涉案借款45000元及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信用社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是否有权利再依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务人因此而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无法获得胜诉权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除非债务人自愿给付而受领有效,债权人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强制返还。信用社也没有证据证明胡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该债务。从胡某提供的城区信用社和永兴信用社两个账户交易明细看,两卡款项都和村干部工资有关,2015年11月5日起,拨付到胡某在城区信用社发放贷款的账户上的村干部工资,系因某种原因从永兴信用社的卡上转到该卡发放,并非是胡某自愿偿还贷款而存入该账户,该事实不能视为胡某具有自愿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为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储蓄的安全性,法律对扣划存款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一、《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而且,有权扣划存款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三种,且均是法律授权。显然,商业银行不享受法定机关扣划存款的权力。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强制执行,债权人更没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二、关于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规定有:《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从法律效力层级看,保护储蓄存款的规定和赋予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扣划存款权力的规定,均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金融机构扣款还贷权利的依据只是央行的部门规章,且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取得的合同权利。部门规章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贷款通则》关于扣款还贷的规定,必然是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以内,这是其制定规章应有之意。超过诉讼时效后,金融机构就丧失了基于借款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划收贷款的权利。从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看,公民合法的储蓄财产权价值显然更高于信用社诉讼时届满的自然债权之价值。相比之下,法律更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储蓄,否则将会导致商业银行权利的滥用。综上所述,信用社在超过诉论时效后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扣划原告胡某的存款还贷,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胡某的合法储蓄权利,应返还胡某的存款本金17696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被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的存款本金17696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将诉论时效制度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说明诉讼时效制度系用于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民事诉讼行为,换言之,超出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借款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没有证据证明胡某系自愿履行且涉案借款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谓根据合同约定擅自扣划胡某存款以抵顶借款的行为非法,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予返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由上诉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临沭农商银行能否依照合同约定从胡某在该行的账户中划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临沭农商银行与胡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扣收",该条明确约定了临沭农商银行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向借款人追索欠款的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通过抵销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原则,并且,合同法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因此,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过扣收追索欠款的抵销方式与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债权请求权不同,前者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胡某欠付临沭农商银行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而胡某在临沭农商银行有存款17696元,两者种类物相同,亦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抵销的情形,因此,临沭农商银行从胡某开设的账户上扣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对于胡某要求临沭农商银行返还存款本金17696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9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47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胡某负担。

     


    高院再审明确:贷款已过诉讼时效,银行能否直接扣划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还贷?
    07-0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