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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人分手

    变成最熟悉的陌生人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养育问题该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双方分手,给予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通常来讲,恋爱期间的双方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关系那样明确和紧密,但也没有普通朋友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

    下面,看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情形一:恋爱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比如,男方在恋爱期间给付女方8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这笔钱为借款,并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女方返还8万元。再比如,女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男方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委托男方代为保管。分手时,女方也可要求男方返还5万元。

    情形二:给付的财物为彩礼。彩礼一般是订婚时男方家庭送给女方家庭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曾经为结婚而给付过彩礼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情形三:给付的财物为赠与。在情人节、生日等特定节日,给对方发送“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即便双方分手也不应支持返还。

    上述三种情形均较为典型。但实践中,恋爱双方给付财物的情形不止于此,能否返还还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结合给付财物目的、双方关系程度、财物价值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恋爱期间生育的孩子能和婚内生育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吗?如果双方分手,孩子的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也不会因其子女为非婚生而减少或降低其抚养责任。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可以就孩子由哪方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进行协商。如双方分手时未作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可以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孩子应由哪方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作出认定。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法院还会就亲子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关于上述情形的评判,通常可参照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等。

    怎么界定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双方登记结婚以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这里的“取得”,比较典型的是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这两种情形。那么婚前财产在结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否则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那么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对外出租,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恋爱中的这些事,看看法律怎么说?
    04-08
    2023

  • 2018年6月,王某注册了滴滴车主APP账户成为快车司机。2020年7月,滴滴公司在对王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其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遂封禁了王某的滴滴车主账户。王某认为滴滴公司封禁账户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合同纠纷进行依法判决,认定滴滴公司封禁账户合法,驳回车主王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某称:“我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通过了运管部门和滴滴公司的审核,滴滴公司无权封禁我的账号。”

    滴滴公司代理人称:“原告注册时在线签订的平台用户规则中加粗提示、说明车主有犯罪记录或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平台将永久停止服务。原告注册时隐瞒自身犯罪记录,公司背景调查发现后,有权封禁其账号。”

    法庭调取了王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所签署的材料,发现其在申请表与从业资格证发放表格中,均承诺其无暴力犯罪记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王某称:“当时我问了办证人员有纠纷是否影响办证,对方回答不影响。”

    在法庭进一步询问其是否向工作人员明确说明曾犯敲诈勒索罪,王某承认其未明确说明,仅称为经济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并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应自行承担其承诺与事实不符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注册时,滴滴公司已经就犯罪记录等进行了多次加粗提示、说明,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至于滴滴公司在协议中要求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相较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要求相比更为严格,但该约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所制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综上,滴滴公司在审查中发现王某存在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网约车司机标准,滴滴公司有权封禁其的账户,故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结后,我们也与运管部门、滴滴公司进行了沟通,运管处表示将进一步优化报名系统,要求驾驶员对于自身无法表述认定的犯罪情形提供法律文书再经由系统递交公安机关审核,滴滴公司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前期背景审核。”

    法官说法:

    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此前曾多次发生乘客遇害事件,令人悲痛扼腕的同时,也警醒我们,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因此,对于网约车平台严格准入制度,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滴滴司机隐瞒犯罪记录 法院:支持平台封禁其账号
    12-30
    2022

  • 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

    夫妻间婚内打欠条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近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妻子婚内向丈夫借款离婚后被索要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详情
    前夫张某诉称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说是用于个人办事,现在我们离婚了,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前妻李某辩称

    我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且这些钱都是我们结婚后一起挣的钱,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法院判决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本案中,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综上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明确款项用途,保存交付凭据,避免产生纠纷。


    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12-30
    2022
  •  涉疫新骗局出现了! 

    随着疫 情防控措施进一步优化放宽,现在疫 情防控已经进入全新阶段,很多人已经不怎么做核酸检测了,但为了出入一些重要场所,健康码和核酸证明仍是必不可少的凭证,身边也开始陆陆续续有越来越多确诊阳性的人,骗子就是利用这段时期信息的不对称大肆诈骗,大家一定要警惕了。                                                  套路如下          

    推销新冠特效药

    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等,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推销,谎称有防疫“特效药”,诱导受害者前往钓鱼链接购买,从而获取个人银行信息盗取银行余额。

    领取居家隔离补贴

    诈骗分子冒充公司人事、财务部门或通过邮箱向公司员工群发邮件,称现根据国家政策发放工资补贴,需及时扫码登记领取,将被害人引流至“钓鱼网站”后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实施盗刷。政府职能部门不会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等形式与您取得联系,不会要求您提供个人或银行等详细信息,对于主动联系您的一定要心存戒备,并拨打官方电话进行核实。请勿点击电子邮件或短信中与资金补贴有关的链接(即钓鱼网站),更不要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你是“密切接触者”?

    诈骗分子冒充防疫工作人员向受害者发送钓鱼链接短信,谎称受害人是新冠确诊人员的密切接触者,诱导受害者点击链接填写个人信息。随后再以近期大数据行程卡访问量过大,存在系统故障为由,索取短信验证码确认行程轨迹,进而骗取钱财。不明链接不要点!如果收到相关短信,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推出的同行密接人员自查的小程序里先自行筛查。

    快速核酸检测结果

    诈骗分子通过不法渠道批量购买账号,以社区工作人员的名义添加好友,再将受害人拉群。诈骗分子将受害人拉群后,聊天群里出现“快速出核酸检测结果”“加急最快半个小时”“家里也能做核酸检测”的信息,只要额外付费便能办到,都是骗钱的套路。还会在群内发布刷单、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最终被做任务拿返利的诱惑落入刷单诈骗。核酸结果一定要在经卫健部门认证的具备资质的医院、专业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要轻信网络不实信息和所谓私人渠道。这不仅可能影响疫 情防控工作,也有可能落入不法分子非法敛财的骗局。

    疫 情防控线上排查

    诈骗分子伪装成“疫 情防控中心”或“卫健委”工作人员,谎称进行线上排查,要求受害人提供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及验证码等相应信息,从而盗取受害者银行卡内资金。 情排查工作不会收集您的银行卡号、网银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请注意甄别,谨防诈骗。

    你的健康码有异常

    诈骗分子冒充疫 情防控工作人员,谎称受害者健康码存在异常,要求受害人速速前往公安机关核查。受害人相信后,主动提出将电话转至 “公安局”进行线上调查,随后“公安人员”称在核查行程时发现受害人有几笔异常经济交易,怀疑与一起洗钱案有关,要求受害人配合调查清查资金洗清嫌疑,进而骗取钱财。公安机关不会电话或者网上办案,更不会与涉案人员有金钱往来,以涉拐、经济犯罪、非法提取社保、阻碍疫 情防控等理由要求清查资金的都是诈骗,一旦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保持警惕,切勿轻信。

    你的快递被检测出新冠阳性

    诈骗分子伪冒“快递客服”给你打电话,谎称你的快递检测出了新冠阳性,已被销毁,但可以申请理赔。在你加了“客服”好友后,骗子向你发送虚假“官方网站”,并诱导你填写个人支付信息,盗走你的资金。此时还有一个大坑在等着你跳入。骗子以你的支付信用不足、理赔渠道未开通、赔款无法到账等为由,诱导你进行贷款,将钱转至诈骗分子账户,骗取钱款。

    警方提醒1.请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和扫描一切可疑二维码,谨防误进钓鱼网站,泄露个人信息。
    2.防疫工作人员不会索要银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若有任何关于“流调”、“健康码”异常等疑惑,请及时联系居委会、派出所寻求帮助。
    3.当接到所谓“客服”来电,遇到包裹丢失赔付等问题,一定要登录官方购物网站查询相关信息,称可以退款或理赔的,十有九骗。
    4. 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进行办案,更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要求通话保密、配合调查、接受资金审查、需要转账或填写支付密码的,都是诈骗。5.如果你收到“00”或“+”开头的境外来电,请提高警惕,注意甄别。若无固定的海外关系需要经常联系的,可联系运营商屏蔽境外号码。

     


    公安紧急提醒!请所有身边有“阳性”的人注意了!
    12-30
    2022

  •  

    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案   例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某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某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某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某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某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某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某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某使用。如果罗某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某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借钱的人注意了:“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12-1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