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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民警对于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现场条件,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负责侦查办理袭警案件的民警应当全面收集、提取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周边监控等视听资料、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依法进行鉴定。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依法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三要加强规范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正确履职,特别是要规范现场执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并结合案情释法说理,说明袭警行为的危害性。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指导意见》主要从行为定性、公检法机关办案协作、加强宣传等方面作出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开展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准确定性,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对于袭警犯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同时,加强宣传力度,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氛围。

     


    公安部:袭击民警无须致伤就可构罪,七种情况不适用缓刑
    12-16
    2022

  • 案情

    原告黄某甲、赵某系受害人黄某乙的父母。2018年5月19日晚,被告王某邀请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及受害人黄某乙一起吃饭、喝酒。席间,除被告李某外,其余人员均不同程度饮酒。2018年5月20日0时5分许,受害人黄某乙驾驶被告王某未实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离开吃饭地点后,沿诸城市泸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泸河北路水岸花城路段处,撞到路北侧路灯杆上,致黄某乙受伤,车辆、路灯及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乙被送往医院,未当场报警,后其家属于次日6时57分报警。该事故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单方事故。黄某乙因伤势严重,在多家医院治疗后还是离开了人世。

    据了解,事故发生当晚,黄某乙及各被告至凌晨时分方离开饭店,后被告王某驾驶汽车离开,被告张某乘坐汽车离开,被告郭某驾驶助力摩托车离开,被告刘某和被告李某驾驶电动车离开。被告王某与受害人黄某乙是同村村民、同学。被告张某称之前不认识黄某乙,当晚第一次一起喝酒;郭某、刘某称与黄某乙是普通朋友关系。被告张某、刘某、李某均于庭审中称与被告王某系同事关系。被告李某在黄某乙离席的间隙给黄某乙倒酒。

    判决结果

    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故发生的经过看,受害人黄某乙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电线杆后受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期间存在其他情形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饮酒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黄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而驾驶,自身存在过失。被告王某、张某、刘某、郭某、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明知受害人黄某乙饮酒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驾驶机动车,放任危险事实的存在,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另,被告王某作为该次聚餐的组织者,与黄某乙关系较为密切,熟知黄某乙的情况,应具有较其他参与者更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放任参与聚餐的人员至凌晨才散席,加上饮酒,人的注意力减弱,增加了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且被告王某作为二轮摩托车的所有者,在明知受害人黄某乙饮酒的情况下,仍允许其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上路,未能尽到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综合受害人黄某乙以及其他参与聚餐的各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受害人黄某乙自行承担70%的过错,被告王某承担20%的过错,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的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由各被告连带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按受害人、侵权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原则分配,应由侵权人全部赔偿。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黄某甲、赵某损失20.5万余元;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连带赔偿原告黄某甲、赵某损失8.8万余元;驳回原告黄某甲、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聚餐组织者、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对他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参与者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聚餐饮酒是很多人招呼亲朋的一种方式,以前,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该项活动中可能存在民事责任风险,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该类民事纠纷也进入公众的视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在饮酒或醉酒后可能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已行为的情况。也就是说人在饮酒后面临的风险会增加。而如果共同饮酒或聚餐的人未能及时给予劝阻、照顾,甚至仍然劝酒,则客观上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如此,共同饮酒、聚餐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聚餐饮酒时要适量,不劝酒,若在场人员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同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聚餐人喝没喝酒都担责
    12-16
    2022


  • 如果你住在城镇,你可以知道,以前很多与生活有关的收费听都没有听说过,但人家让交,只能乖乖地听话,让交多少就交多少。

    今年,形势变了!

    国家发话了!

    以下各项收费将全部取消:

    (一)供水环节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接水费,

    增容费,

    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

    以及开关闸费,

    竣工核验费,

    竣工导线测量费,

    管线探测费,

    勾头费,

    水钻工程费,

    碰头费,

    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移表费,

    计量装置赔偿费,

    环境监测费,

    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

    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

    低压电缆试验费,

    低压计量检测费,

    互感器试验费,

    网络自动化费,

    配电室试验费,

    开闭站集资费,

    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

    增压费,

    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

    接驳费,

    开通费,

    接线费,

    切线费,

    吹扫费,

    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

    设施维修维护

    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开口费,

    开户费,

    接口费,

    接入费,

    入网费,

    清管费,

    通气费,

    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

    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

    接口费,

    集中管网建设费,

    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接入工程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以上是最新规定!

    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大家的,买房时这些收费也是违规的,很多人都会遇到。看完下面的话你就明白了:

    买房不应该客户交的费用你还在交吗?

    记住!别再被开发商坑了

    买房作为人生中最大的一次消费,可以说是每走一步都需要花钱,这简直让购房者苦不堪言。如果说按照正常的操作,购房者花钱也就没话可说了,但是,如果不该花的钱却花了,这恐怕让人难以接受吧!在此,要说的是,买房不用再交以下这3笔费用了,你还在白白送钱吗?

    办理房产证

    一、办理房产证费用

    在办理房产证时,其实费用并不大,主要就是工本费与手续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笔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所承担,哪怕是你个人单独办理房产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却把这笔费用分到了购房者身上,还美其名曰只是收个辛苦费。殊不知,这完全就是开发商的套路,买房赚钱不说,还要从办理房产证上动手脚,以此来谋取不法利益。试想一下,2000户的小区,每户收200元,这可是40万呀!

    开通燃气

    二、开燃气费用

    在交房时,各家各户都必须通燃气,这是最基本的条件。至于燃气开口费用,本应该就由开发商所承担,而且在开发商拿地时就一并交过了,购房者根本不需要再交任何费用了。但是,在实际开燃气时,不少购房者还在傻傻地给开发商送钱,以为这是理所当然。

    认筹金

    三、认筹抵现金

    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往往会开展认筹抵现金的优惠活动,就比如认筹金1万抵5万,这对于打算买房的购房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然而,等你交了认筹金以后,你就会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因为交认筹的购房者超过了开发商的预期,房价将会上调,这样一来,你所享受的5万优惠也就荡然无存了,即便你不想买了,你的认筹金也是拿不回来的。

    买房花钱是必不可少的,但那也是应该花的钱。如果已经不用交的费用,你还在交钱,那你岂不是像傻子一样吗?

    测绘费

    四、房产分户测量费和宗地分割测绘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很显然,这个委托人就是开发商,因此,房屋测绘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不应该再将此项费用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2017年国家发改委还专门发文要求,这些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决不能让买房者承担。

    办理贷款

    五、按揭贷款服务费

    在买房时,很多人会贷款,但你记住,如果销售员给你要按揭服务费,这就是个坑。这个费用都是中介和销售者乱收的费用。银行没有收取这个费,都是销售员和银行的办事员拿走了。因为它开不出这个发票,发票上写不上按揭服务费这几个字,有的只能写中介费,这其实是个坑,是违规的。如果销售员说可以收那购房者记住叫他们在发票上写上“按揭服务费”这几个字,看他们敢写吗?


    3月1日起!不论是物业还是有关部门,谁找你要这钱,你可以怼他了!城镇居民注意了!3月1日起, 这40项收费你可以不交了!
    12-13
    2022

  • 陈某某系传媒公司员工,从事主持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某某的具体工作由市广播电视集团负责管理。

    劳动合同中约定:“……七、劳动规章、纪律……(二)乙方(即陈某某,下同)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2.维护甲方(即公司,下同)的名誉,在任何场合,乙方均不能做出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言行……8.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其他管理规定,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甚至解除本合同。(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由于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在职期间,陈某某与有妇之夫龙某发生感情,两人进行了交往。

     

    2018年5月28日,在一家火锅店里,龙某丈母娘王某携其小姑子赵小敏一起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旁观者录下现场视频后发布至网络而广为传播,并被部分媒体报道,在当地论坛上也有讨论。

    2018年5月29日,陈某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王某做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赵小敏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事件发生后,公司对陈某某停职并进行调查,2018年6月7日,公司将解除陈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同日,工会同意解除陈某某的劳动合同。

    2018年6月8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出解除陈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999.56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2018年8月14日,陈某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程序中,公司为证明陈某某认可其第三者身份及“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舆情对其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提供了谈话记录五份,陈某某对2018年3月9日的谈话记录不予认可,认可其余四份谈话记录是其本人签字,但辩称2017年8月8日、8月10日及2018年1月3日的谈话笔录的签名都是在2018年5月30日谈话时补签,当时是“火锅店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其思想极度混乱,对谈话内容并未进行审慎思考,且谈话内容无法反映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及影响广播电视集团声誉。

    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因2018年3月9日的谈话笔录上并未有陈某某签字,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对其余四份谈话笔录,因陈某某认可在2018年5月30日进行了签名,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陈某某应对其签字行为负责,故其在其余三份谈话笔录上签字应视为对之前谈话笔录的认可,法院对其余四份谈话笔录均予以认定。2017年8月8日的谈话笔录中载明:因广播电视集团接到女方家庭反映陈某某与有妇之夫交往,影响电台形象,陈某某表示跟龙某只是普通朋友。2017年8月10日的谈话笔录中载明:陈某某承认与龙某发生感情,公司要求其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务必遵守社会伦理道德。2018年1月3日的谈话笔录上载明:公司从2017年9月起停止了陈某某所有出镜方面的工作,并告知陈某某其对单位形象已经造成比较大的损害,而且其“第三者”的角色是确认无疑的,陈某某回复称这一切其都认了,愿意承担。2018年5月30日的谈话笔录中载明:陈某某认可男方的婚姻尚未解除,“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舆情对单位整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其也认可作为新闻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的一些准则。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是广播电视集团的工作人员且曾担任过电视台主持人,虽然在2017年9月份停止了出镜工作,但在当地仍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仍属于公众人物,理应注意自身言行,以比普通人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公司从2017年8月有人向公司反映陈某某与龙某不正当交往开始,即前后多次找陈某某谈话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告知其作为公众人物应遵守社会伦理道德。而2018年5月28日发生的“火锅店事件”经网络、电视台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损害了广播电视集团的声誉。

    根据有陈某某签名的谈话笔录,其确认介入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据此,公司通知公司的工会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否则因此产生的代价只能自行承担。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公司对陈某某作的调查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荣誉,公司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公司对陈某某所做的谈话笔录中有四分为陈某某本人签字确认,证据形式上是书证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公司对陈某某作的调查笔录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现陈某某提出上述谈话笔录均是补签且内容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公众人物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不同于一般个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其私德不但成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影响社会公德的形成。如对公众人物的私德暴露出的不良表现不加以批评和引导,则容易误导社会风气,也会连带社会对该人物所处的行业和领域产生质疑。故如公众人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损害企业荣誉的情形,企业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理由如下:

     

    从社会公序良俗及职业道德准则角度出发,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要求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强化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个人道德修养作为从业资格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此,《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新闻工作者除了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外,还应坚持正确的工作取向和工作作风,发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远离社会不正之风。

     

    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文化工作者自身发生影响较大的负面新闻,势必对文化工作的严肃性和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角度出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维护用人单位的名誉,在任何场合,不能做出有损用人单位名誉和利益的言行;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其他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甚至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公民和新闻工作者的要求相契合,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守。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且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可以推定用人单位的名誉和利益受到了损害。

    综上,陈某某作为一名曾担任过电视台主持人的新闻工作者,系一定区域内的公众人物。其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因其不当行为引发的相关视频在电视、网络中广泛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社会对公司及所属的广播电视集团均产生负面评价。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并经工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应提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否则因此产生的代价只能由行为人自行承担。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员工当“小三”,法院:违背公序良俗,公司解雇合法!
    12-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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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监察法》规定,监委负责调查职务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主要包括两类,具体包括14个罪名。上述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已规定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另外12个罪名系监委和检察院均可以管辖的罪名。所以,监委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共100个罪名。

    监委管辖的100个罪名

    标蓝42个罪名原系公安机关管辖)

    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隐瞒境外存款罪13.私分国有资产罪14.私分罚没财物罪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7.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18.滥用职权罪1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1.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刑十一修改)2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报复陷害罪2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9.挪用特定款物罪3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3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33.玩忽职守罪3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7.环境监管失职罪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39.商检失职罪40.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45.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4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4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49.枉法仲裁罪5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51.商检徇私舞弊罪5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53.放纵走私罪5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5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5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5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5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五、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1个59.重大责任事故罪
    6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61.消防责任事故罪6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6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65.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66.重大飞行事故罪6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68.危险物品肇事罪6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19个70.破坏选举罪
    71.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7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7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7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7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76.违法运用资金罪77.违法发放贷款罪7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7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8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8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8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83.职务侵占罪84.挪用资金罪85.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86.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87.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88.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七、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2+2个89.非法拘禁罪
    90.非法搜查罪91.刑讯逼供罪92.暴力取证罪93.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同18)(玩忽职守罪,同33)94.徇私枉法罪9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9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9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8.私放在押人员罪9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00.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由检察院对司法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更加便利,规定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检察院可以管辖的14个罪名,监委也可以立案调查,形成对这类罪名两机构并行调查、侦查的机制,实践中还可能并案调查、侦查。


    监察管辖100个罪名立案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新)
    12-0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