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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是否可以做为原告起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案例一,二审以主体不适格改判驳回子女的诉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系适格的原告主体。(案例二、案例三,子女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案 例 一
    案 号:(2021)辽01民终11132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程 序:二审裁判日期:2021年9月24日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甲男配合小甲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甲男承担。案情简介:小甲与甲男系父女关系。2020年7月4日,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3、房产处理:(4)房产离婚后归孩子(小甲)。5、其它:离婚后,协助配合孩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登记在甲男名下,后甲男不同意过户。一审判决: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另外,甲男庭审中亦表示“没有受到威胁恐吓,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是为了和小甲母亲离婚,离婚协议是小甲母亲写的,具体内容我没在意,也没想起诉收回我的赠与房屋,没想到小甲把我告了,我现在不想把房屋赠与给小甲”。小甲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应视为对赠与物受让的表示。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小甲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甲男之辩称,因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小甲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甲男应否协助小甲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4套房产归小甲所有,该协议书是甲男与乙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小甲并非该《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能基于该《离婚协议书》而请求甲男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故小甲无权请求甲男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甲诉讼请求。 案 例 二案  号(2021)陕01民终8977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 程 序:二审 裁判日期:2021年7月2日 诉讼请求1.甲男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小甲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甲男承担。案情简介:小甲为甲男与乙女之婚生女,现已年满18周岁。2010年8月30日,乙女与甲男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甲男之女小甲所有,债务由甲男负责,甲男享有出租管理权及居住权。”案房屋现登记在甲男名下,且该房屋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庭审中甲男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小甲所有表示认可。甲男于2019年6月23日出国,因疫情原因,一直未回国,小甲对甲男在国外的事实表示认可。一审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甲男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甲男与第三人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归双方之女小甲所有,系甲男与乙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的合法处分行为,不仅对甲男及乙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甲男辩称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甲男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甲男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已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情形,且甲男对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小甲所有亦表示认可,对于该辩称不予采纳;甲男辩称因疫情原因导致其无法回国办理过户手续,且甲男对涉案房屋享有出租管理权及居住权,一审法院认为,疫情并非一直存在,甲男对涉案房屋的出租管理权、居住权不能免除甲男配合小甲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故该辩称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小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原告小甲名下。二审判决: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甲男之女小甲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方均应恪守协议,严格履行。甲男与乙女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本案中,小甲作为离婚协议条款中涉及的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系适格的原告主体,甲男关于小甲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甲男主张其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本院认为目前新冠疫情已经缓解,甲男回国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案涉房屋虽处查封状态,但可由乙女申请解除保全,故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甲男主张其所享有的出租管理权和居住权,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案 例 三案  号(2021)京01民终64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程 序:二审裁判日期:2021年1月28日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回龙观101室、502室、602室的三套房屋归小甲排他性居住使用,待上述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完备条件时,由甲男、乙女协助办理过户至小甲名下;2.判令位于回龙观502室、5单元的502室的房屋归小甲排他性居住使用,待上述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完备条件时,由甲男、乙女协助办理过户至小甲名下;3.判令被告向我支付2017年8月25日至实际支付房屋租金之日止的占有回龙观4单元502室、5单元502室房屋使用费,按每月9200元的标准计算;4.判令位于昌平区1103号房屋归小甲所有,并由甲男、乙女协助办理过户至小甲名下。审理过程中,小甲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甲男、乙女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协助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103房屋转移登记至小甲名下。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于1993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甲。2014年7月12日,甲男签约购得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103房屋。2017年8月24日,甲男与乙女登记离婚。双方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双方共同商定:婚后购买所得的位于昌平区1103归婚生女小甲所有,需办理过户手续时,男方和女方有办理过户的义务。由男方使用。”当年12月15日,前述房屋转移登记至甲男名下,登记坐落为北京市昌平区1103(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现该涉案房屋由甲男与小甲共同居住使用。一审判决:一、对于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一节。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在离婚时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书面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婚生女小甲。之后,小甲要求甲男与乙女履行该赠与合同,其以实际行动表明接受了该赠与。因此,小甲与甲男、乙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二、对于甲男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节。首先,由于该赠与合同是在甲男与乙女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综上所述,甲男、乙女在离婚时对婚生女小甲的赠与合同成立且有效,甲男不能单方面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甲男、乙女履行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协助小甲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103房屋转移登记至小甲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审法院甲男与乙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小甲所有,且需办理过户手续时,甲男与乙女均负有办理过户的义务。依据该协议书,甲男与乙女已经作出将涉案房屋赠与小甲的意思表示。小甲在该协议签署后,曾要求甲男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其系以行动表明接受该赠与。甲男于二审中认可其曾表示过将涉案房屋晚些时候过户至小甲名下,乙女现亦要求甲男履行相关过户手续的义务。结合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男与乙女、小甲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01-22
    2022

  • 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事实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822日登记离婚。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42,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712,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一审法院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乙男系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主张
    乙女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甲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乙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再审案例)
    01-22
    2022
  • 银行卡明明就在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种情况银行该不该担责?近日,深圳的覃女士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这次她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图片案件始末:14万被转走 储户未收到通知
    覃女士2013年在深圳Z银行开了一张储蓄卡,此后三年多一直将自己的薪资存入此卡。2017年3月30日,覃女士查询到卡内尚有存款150277.93元。然而,几天后的4月3日,覃女士通过柜员机查询发现卡内余额仅剩8836.5元,在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后,得知该卡被人于境外盗刷42笔,共计141441.41元,于是覃女士立即紧急挂失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由于覃女士未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借记卡被盗刷期间,没有收到Z银行的任何电话或短信通知。她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偿还全部存款与利息。而Z银行则认为,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进而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双方交涉无果后,覃女士遂将Z银行诉至前海法院。
    经审查,前海法院依法做出判决,Z银行应赔偿覃女士损失的141441.41元及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3139元也由Z银行负担。宣判后,Z银行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焦点一:短信通知服务
    该案的焦点在于短信通知服务。首先,短信通知服务,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其次,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必须购买,更不能因为其没有购买有偿服务,而让储户承担不利后果。再次,银行有义务通过技术、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并主动通知储户其银行卡内交易变动情况,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其提供的有偿服务有所减免,更无权据此要求储户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相关损失。
    焦点二:“凭密码交易即为本人交易”
    被告银行认为,如打破“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的银行卡自助交易基本原则而简单判定银行对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容易引发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的不利后果,降低社会整体资金流转和社会活动效率,且可能刺激与鼓励储户自行或与犯罪分子合谋骗取银行资金,从而严重威胁金融生态安全。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并非银行卡自助交易的基本原则,该主张仅是被告作为金融机构的单方意见,无任何法律依据确定存在该原则。
    其次,所谓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骗取银行资金,也是被告的一种推定,每一件持卡人向银行索赔的案件均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是恶意索赔,绝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即使少数人存在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应由全体守法的银行卡使用人承担后果,不能因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而不保护善意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相反,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伪卡盗刷责任,可以促进金融行业积极进行技术升级,保障金融业银行卡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银行卡遭盗刷14万,银行拒赔:未购买短信通知服务 法院判了…
    01-21
    2022

  • 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独生子女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法言俗语

    独生子女能否百分之百继承父母遗产?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数量大幅增长,根据中国人口科学研究显示,2020年全国独生子女的数量在2亿左右,这意味着有千万个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独生子女继承问题。“只要是独生子女就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是不少人存在的误区,通常这种情况是不熟悉相关法律造成的。如果父母没有立下有效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与独生子女同为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们均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对其财产作出全部处理;被继承人已订立遗嘱,但遗嘱只对其部分财产作了处理,其未处理的部分财产应适用法定继承。(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于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的,应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部分无效,则遗嘱无效部分应适用法定继承。(3)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失去法律效力的适用法定继承。(4)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自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被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的,其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的那一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其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6)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中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法定继承人。

    从传统上看,中国人的心目中对家的界定是有弹性的,可以是两辈小家庭,也可以是三代大家庭,还可以扩张到五服称为家族,甚至在其他场合如单位、部门、国家等可都称为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大小,表面上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自然人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越窄,继承人越少。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遗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理念不相符合。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已经离婚或同居的男女双方都不具有配偶资格,相互没有继承的权利。(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该规定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界定范围宽泛,尤其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此种亲缘基于扶养关系而非血缘关系,但为了迎合社会的多元变化、家庭组成的复杂性,也是为了尽最大可能将遗产留在亲情关系人之间予以继承,《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详细列明,体现了中国人心目中大家庭的观念,也尽可能避免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无主遗产的问题。

    法定继承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继承人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根据该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上是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明确规定,该规定基于一定血缘关系及扶养关系而确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亲生子女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的原则。同时,为了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传统美德,《民法典》第11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继承顺位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除外。

    第三,继承份额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第1132条还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我国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以协商一致优先,以均等为原则,特殊情况例外。《民法典》就当事人对财产份额的自行约定优于法定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继承份额均等体现了平等原则,例外规定则体现了法律对扶养照顾被继承人行为的肯定评价及对不尽扶养义务行为的否定评价。

    以案释法

    小陈诉称,其父被继承人老孙与陈女士结婚,陈女士带一子系原告小陈。后老孙又与被告高女士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4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其名下有一处个人财产房屋。小陈诉称,要求由老孙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即上海市西藏北路x室的产权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老孙与陈女士于1984年12月8日结婚,婚后陈女士与其前夫所生之子小陈随老孙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1991年10月17日,老孙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后老孙与刘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2002年5月16日,老孙与被告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又查明,诉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老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后,被告高女士、小孙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后以(2016)沪闸证字第2171号公证书(2016年8月22日出具)确定诉争房屋由高女士、小孙共同继承。2016年8月23日,高女士、小孙申请变更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诉争房屋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女士、小孙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二审期间,法院依职权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小陈自1998年出国后至2018年8月24日的出入境记录,记录如下:小陈于2003年1月26日入境,同年3月10日出境;2007年2月7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2009年5月20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陈2岁时,因生母陈女士与被继承人老孙结婚,确实与老孙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老孙与陈女士共同抚养教育过小陈,后陈女士与老孙协议离婚。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中,小陈由老孙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女士与老孙离婚时,小陈9岁还尚未成年,且老孙、陈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陈由陈女士继续抚养,老孙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老孙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老孙与小陈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小陈与老孙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老孙病故时,其间长达20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小陈于1998年出国至今仅回国3次,短时间停留,其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老孙的事实。故而,法院认为,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老孙与小陈生母陈女士离婚后不再抚养小陈,以及小陈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小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小陈对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01

    独生子女是否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不一定。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

    以房产继承为例:若房产是小李的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母各拥有50%,假如父亲去世,属于父亲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就会有4个继承人:母亲、小李和爷爷奶奶,4人分别继承父亲房产的25%;若此后爷爷、奶奶去世,他们继承的房产则会由小李父亲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继承。此外,如果小李的母亲在其父亲死亡后改嫁,则小李的继父作为其母亲的配偶,在其母亲去世后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有继承权的家人过世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是否重组过等具体因素都将影响着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遗产。

    因此,如果父母希望独生子女能够完全继承遗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立下遗嘱。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很多人认为立遗嘱是晦气的、不吉利的,但事实上,立遗嘱能够对处理身后事、避免遗产纠纷等起到重要的作用,立遗嘱既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财产,也可以避免子女、亲属因为争遗产而出现家庭不和谐的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法言俗语

    对于法定继承来讲,继承也是有特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通俗来讲,就是指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例如,小李是独生子女,父亲在小李小时候就去世了,小李的妈妈有套房子。小李的妈妈先于外婆过世,等外婆过世时,小李的舅舅竟然要求分割小李妈妈的房子,还把小李告上法庭,小李很生气,凭什么舅舅有权分走自己妈妈辛苦赚钱买的房子?虽然小李很生气,很不理解,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舅舅确实能够分走他母亲的部分财产。小李妈妈死亡时,其外婆作为小李妈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和小李同时各自继承了小李妈妈的一半财产,等外婆过世后,小李的舅舅作为小李外婆的继承人,自然就继承了外婆所留下的部分房产。

    以案释法

    老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小张与小孟曾以子女的身份落户于其名下,登记在同一户口。2009年9月,老孟去世,其父母均先于老孟去世,张女士于2017年7月去世,张女士的父母亦先于张女士去世。2017年6月,张女士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我和丈夫老孟在某村房屋被拆迁后安置了两套楼房,在我百年之后,两套房屋全部由我的女儿小孟一人继承。”张女士在立遗嘱人处签字,代书人处有老王签字,见证人处有老李签字。2017年10月,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系老孟、张女士的养女,要求对二人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小张称其与小孟均是老孟、张女士养女,已经建立了合法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并登记在同一户口。老孟、张女士无其他子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要求继承老孟、张女士夫妇的遗产,应证实其具备继承人的身份。小张主张其系老孟、张女士的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应当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之日起成立。小张主张的收养关系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根据法律规定,事实收养关系需要双方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庭审中,小孟申请出庭的证人与老孟、张女士均存在一定的邻里或亲属关系,对老孟、张女士生前的生活状况较为了解,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结合各证人证言及张女士生前的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小张没有以养子女的身份与老孟、张女士长期共同生活。小张所提及的相关证明,因老孟、张女士均非本村村民,该村委证明不具备证明双方身份关系的效力。小张未能举证证实其与老孟、张女士以养父母子女的身份长期共同生活,也未能证实其在老孟、张女士年老生病时期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对其要求依法分割老孟、张女士遗产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亲生子女、养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小张、小孟若均为老孟、张女士的养女,二人在法定继承中均有权继承老孟、张女士的遗产。但实际上,小张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长期生活,只是在形式上因为特殊原因将小张户籍登记在老孟、张女士的家庭户籍中,其所称的养女事实并不能成立,故小张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无权主张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法官说法

    01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怎么处理?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就是遗嘱继承人没有了继承权,就等于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存在这种继承法律关系问题。当出现《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任何一个法定情况时,遗嘱继承人就没有了继承权;没有了继承权,就不能够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继承问题,而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继承问题。

    02

    如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怎么处理?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是基于遗嘱产生的后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已早于遗嘱人死亡的,即接受遗嘱继承的财产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这种法律关系不存在,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的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注意!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01-21
    2022
  • 11.假如,你开的校车,但是你超员、超速。从去年11月1号开始,开校车或客车,严重超速或超员也是犯罪,并且判刑的不仅是司机,如果车辆的管理者和所有人负有直接责任,也要一起定罪判刑。



    超员、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假如,你开车出了事故,或者没出事故,但是你想骗保险公司点钱用。于是,你故意编造事故、制造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个时候,你的行为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一般五年以下。



    保险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假如,你开车出了事故,把人给撞了,不知死活。但是你非常害怕,然后去找人顶替你,完蛋了,你构成交通肇事罪,顶替你的人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假如,在你开的宾馆、旅店、理发店,或者是你自己家,你明知有人卖淫而提供场所,即涉嫌容留卖淫罪,一般三年以下。如果你又“拉皮条”了,则涉嫌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假如,你是一个行人,在马路上走,撞了别人一下,别人骂了你,你在马路上推搡他,结果他摔倒撞在马路牙上或者被后面的车给撞死了,那你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你打了他一拳,伤情鉴定轻伤以上,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假如,你是个官员,家里有好多钱,说不清楚来源,你的行为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你在境外有好多存款,但又没有按规定申报,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7.假如,你是一个已婚人士,但是不满足于一夫一妻的生活,出去偷吃,还跟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这时,你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



    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假如,你爱上了一个人,不巧了的是这个人是军人的配偶,你知道之后,依旧不肯放弃,死缠烂打,给别人的生活造成了困扰。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假如,你是一个光棍,觉得自己这辈子娶老婆没希望了,可是要传宗接代呀,怎么办呢?于是从别人手里买了一个老婆回家给你生娃娃,或者你在人贩子手里买了个小孩回家养。这时,你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假如,你是一个农民,承包了几个山头,种满了树,好不容易,小树苗长大了,找来三两帮手把树砍,但是,忘了去办采伐许可证。这时,你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假如,你想去抓点青蛙、蛇等野生动物拿去卖补贴一下家用,那你就要看清楚了,你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罪,犯法的!



    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1.假如,你有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1万元,开卡初期规律还款,不久后,信用额度飙升至10万。于是你透支本金1万多。次月,银行来电催收几次,你均信誓旦旦马上还款。但那段时间恰逢租房押一付三,哥们儿扎堆结婚,月工资3700,哪里招架得住。又过了三个月,这是你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假如,你面临着就业、参军等情形,为了满足某些需要,你去伪造、变造、买卖假证件。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假如,你家停电了,你在桌子上点了一根蜡烛,后来你睡着了,整栋房子都被烧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见23种“没事”,别不当回事!

     

    身在江湖,你的“一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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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23种“没事”,一转身你就是犯罪嫌疑人!别不当回事!
    01-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