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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的两个案例
    被告人可以称得上是家里有矿坐拥紫砂陶土矿的矿脉
     却并不意味着想挖就能挖 非法采矿势必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人间珠宝何足取,宜兴紫砂最要得。宜兴的紫砂茶具名扬四海,是其独特的城市名片。被告人刘某某的家恰好坐落在紫砂陶土矿的矿脉上,可谓是令人羡慕的家里有矿。早已盯上刘某某家中矿脉的张某(另案处理)动起了歪脑筋,以高额的租金为诱饵使刘某某同意在其家中偷挖陶土矿。张某迅速组织人员开始了昼伏夜出的偷挖行动,期间刘某某还为其买菜、清扫泥渣以防被人发现。在一年多的时间,张某共挖取陶土矿二百余吨,刘某某也从中赚取了6万余元的房租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利用其房屋特殊的地理位置提供给其他被告人非法开采陶土矿,系本案非法采矿活动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应对全部被开采的矿产资源损失承担责任,故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图片无独有偶,同样坐落在紫砂矿脉上的还有王某某经营的浴室。

    从事茶壶生意的江某为了得到低价陶土矿,向疫情期间闭店歇业的王某某提出以高价租赁其中一间女浴室的方法盗挖陶土矿。双方一拍即合,不仅如此,王某某还介绍自己的男友一同盗挖,自己则负责为盗挖者买菜做饭。江某等人在一个月时间里,共从浴室挖出陶土矿65.88吨。经评估鉴定,上述陶土矿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江某、王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说

    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必然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

    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具有复合性,不仅会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破坏,还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被破坏,进而影响到林、草、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种类的减少,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环境。

    此外,私挖滥采还可能引发塌方等安全事故,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家中”有矿也不可就地取“财”,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自己家里的矿,想挖就能挖?
    12-22
    2021

  •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设置警告标志,

    又发生了二次碰撞,造成前次事故人员再次受伤。此时,两次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交强险又应当如何赔付?图片

    基本案情

    曹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时掉头,与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曹某跌地受伤。事发后,陈某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警示措施。十分钟后,毛某驾驶小汽车途径该路段时,未注意到前方停放的车辆及受伤倒地的曹某,又撞到了曹某及其电动车,曹某再次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起事故中,曹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无责任。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毛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车辆的交强险是否可以在两次碰撞中重复使用。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两次碰撞虽然共同造成了曹某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但两次碰撞直接间隔时间较长,陈某有充足的时间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伤者免受二次伤害。所以,陈某没有采取警示措施是导致第二次碰撞发生的原因之一,这一原因与他第一次与曹某发生碰撞的原因应当分别独立评价。另外,交警部门也对两起事故分别进行了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所以,承保陈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两个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曹某获赔各项损失共计390832.29元。图片

    法官说法

    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区分责任的赔偿特点也使得伤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在伤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更是如此。所以在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能否多次使用成为了受害方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是作为一次整体性的事故来处理还是数个单独的事故而分别定责。对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来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判断因素:1、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线部门,对于事发的成因、过程及损害结果较司法部门而言均有更加直观的认知,交警部门可能会根据不同事故的情况,对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作出多份事故认定书,也可能在同一事故认定书中分段认定事故责任,也有可能仅认定一次事故责任,无论交警部门作出何种形式的认定,均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2、碰撞发生的时间间隔。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可能数次碰撞仅发生在转瞬之间,也可能如本案中两次碰撞一样间隔十余分钟,而间隔时间短的多车碰撞事故显然更加难以区分各次碰撞之间各车辆的责任,也更适合作为一个整体事故来看待,而间隔时间长的碰撞,因为事故各方均有充分的反应时间,各次碰撞之间的可区分性也就更强;3、侵权行为的次数及类型。在多车连续碰撞事故中,侵权人可能不只存在一个侵权行为,而多次不同形态的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多次事故的重要因素。本案中,陈某在第一次碰撞中的过错为疏于观察路面动态,而在事故发生后,又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事故现场的及伤者的安全,这又是另一个侵权行为,两次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是两次碰撞发生的成因之一,所以本案最终认定为两次独立的事故。除上述几个因素之外,每个交通事故案件也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况,这就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厘清事故成因,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综合性的判断,切实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连续碰撞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多次使用吗?
    12-17
    2021

  • 自然人死亡后,

    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那么其生前的债务,

    应由谁清偿?

    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方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

     

    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的款项是方某与曾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某偿还。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批发店货款2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续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认定方某的遗留债务?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方某也没有出具欠款凭证,但某批发店提供了电子数据,即其与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从聊天记录可见,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对账单并要求方某核对,方某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其对该对账单无异议并且,某批发店也提交送货单佐证陈述,足以证明方某尚欠其货款23万余元的事实,该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本应由方某偿还,但方某已经死亡,该债务转化为其生前所遗留的债务

    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否需要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双方举证,已查明方某父亲、曾某均有继承方某的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方某遗留的债务。但是,由于两人继承方某遗产价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方某父亲、曾某应以各自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方某的案涉债务对于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两人没有表示自愿清偿,不需清偿。

     

    其中货款4万余元是否为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该4万余元货款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并没有曾某的签名及事后追认经查明,方某与曾某婚前相处时间短,属于“闪婚”,同时两人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方某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短,仅2个月。

    案涉债务并非是方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是方某因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且某批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曾某与方某共同经营商行,或将债务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亦没有证据显示曾某在如此短暂的婚姻里享受了方某用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4万余元货款并不是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后语

    俗话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普通民众通常认为,既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债务也理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通常为以下情形:

    01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一方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一方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一方婚后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02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或者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03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为此种债务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故夫妻一方为履行前述义务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对于债务来源为赌博等非法途径、或者明确为其中个人债务的,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个人清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闪婚两个月后丈夫病逝,生前23万元欠款妻子该承担吗?法官这样说……
    12-17
    2021
  • 妻子录下了丈夫承认出轨的语音

    但当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这份证明丈夫出轨的唯一证据
    却未被法庭采信
    原因是:这份录音证据经过了剪辑!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录音已成为各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证据类型,但这些证据最终能否发挥效力,被法庭采信,其中却大有玄机。
    丈夫出轨,妻子录音保留证据


    陈女士与张先生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随着丈夫事业的蒸蒸日上,家庭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陈女士的心却越发忐忑。原来,陈女士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出差的日子也越来越多。陈女士还发现,丈夫经常与一名女子频繁联系。

    在不断的猜忌和争吵中,张先生承认他与该名女子有亲密关系。但他对妻子说:我心里并没有她,只是工作压力大,生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因此,张先生并不愿就此与结发妻子分手,他向陈女士表示,自己愿与外面的女子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女士,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对丈夫已经产生不信任的陈女士,偷偷将丈夫的坦白悉数用手机录下 

    一场离婚风波因为丈夫张先生的承诺暂时偃旗息鼓。可是,横亘在夫妻之间的矛盾依然推动这场婚姻走向了末路。

    我实在不能释怀丈夫的背叛,对于他也变得患得患失。陈女士说,因为猜疑,两人的关系在几年里并没有得到改善,争吵不断升级。两人都在婚姻中被伤得伤痕累累,不堪忍受的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与陈女士离婚,财产一人一半。

    提交证据,出轨录音却不作数


    张先生的诉请令陈女士火冒三丈,他是过错方,凭什么得到一半财产?于是,她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记录着几年前丈夫的录音,以证明丈夫曾经有出轨的事实,要求法院判令其少分财产。

     

    但张先生却对陈女士手中的这份录音证据并不认可,他认为妻子对录音内容断章取义,因此要求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这份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尽管陈女士坚称自己未对录音进行过剪辑,但鉴定人发现陈女士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陈女士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个街边的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

    陈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出来了,但是却制作成了CD格式录音存放在光盘中,与原本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陈女士的这番操作,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陈女士最终未能如愿。

    延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不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录音作为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取得合法

    为了符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录音作为证据通常还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要求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本案中,陈女士删除了手机中的原始录音,其证据来源容易遭受质疑。此外,将录音转存在光盘上,录音不仅转换了载体,更严重的是改变了录音的格式。格式转换后,一方面,可用于鉴定证明未经过剪辑的很多特征消失了,另一方面,格式转换本身也是一种人为操作处理。所以陈女士提交的录音未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也就不奇怪了。


    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
    取得方式要合法
    取得证据的过程要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是通过录音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时态度、语气不能被认为是在胁迫对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如果被认定为有胁迫,录音证据将无法使用。
     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提交的录音最好有原始载体。比如,如果是用手机录制的录音,最好提供该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即使出于备份考虑,原手机中的原始文件也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以备用于质证和司法鉴定使用。如果已经将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到其他载体上,比如光盘、U盘等,采用直接文件拷贝的方法,不要改变录音的格式等内容。
    另外,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内容有多繁杂,都不要自行剪辑,保留录音的原始面貌。
     重要的录音证据可进行诉前固定
    对于重要的录音证据,为了防止原始载体损坏或录音丢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保全。

    丈夫坦白出轨,妻子录音存证,却不被采信 原因是…
    12-14
    2021

  • 结婚时签订赠与房产“爱的合约”,房产过户后不出3个月双方分居,女方起诉离婚。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受赠房屋具有彩礼性质,判决女方在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案涉房屋归还男方。

    都经历过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给无依靠又要独自抚养幼女的阿惠一个保障,两人协商确定将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赠与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记结婚,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合约,并载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强烈反对。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的份额。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

    阿惠不同意,便一纸诉状告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大民则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拟定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予以判定。

    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阿惠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

    结婚半年即离婚,结婚时的赠房如何处置?
    12-1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