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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事实

    2004年8月1日,孙某入职XX学校,从事会计岗位。

    2016年8月1日,双方续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终止。XX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7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期间,孙某休产假。产假届满后,孙某请事假一星期,2017年10月16日,孙某上班,双方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

    2017年12月1日,XX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载明:……根据孙某旷工的违纪事实,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做出《最终书面警告》的决定。具体违纪事实如下: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擅自脱岗,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其行为在公司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影响,经与会人员讨论决定对孙某进行最终书面警告,并告知其事情的严重性,希望其悬崖勒马,改过自新。如拒不改正公司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按照制度对其进行开除处理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1月3日,XX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载明:……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2017年12月5日,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2017年12月6日,孙某拒不改正,仍然旷工。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字确认)第7.6条之规定: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8年1月4日,XX学校做出决定,载明:违纪事实: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2017年12月5日,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2017年12月6日,孙某拒不改正,仍然旷工。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字确认)第7.6条之规定: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孙某无视公司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孙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日,XX学校给孙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载明:……解除您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4日解除……2018年1月4日,孙某离开了XX学校。

    孙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1.XX学校支付孙某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2.驳回孙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学校补发孙某工资差额14650元(2017年10月、11月、12月少发4400元、4500元、5750元);2.XX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3.XX学校支付孙某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2655.3元。

    XX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学校不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2004年8月至2018年1月)。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XX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XX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不适用本案的审理。其次,XX学校于2017月12月5日已给孙某送达《最终书面警告》,又以孙某2017年12月6日仍旷工为由,做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XX学校所持2017年12月6日查岗登记表,且无相应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孙某2017年12月6日旷工的事实,XX学校据此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其理由不予采信。XX学校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

    XX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校不予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期间,孙某旷工达11天以上,经多次劝告无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校的管理制度,我校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我校不应向孙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我校的诉讼请求。

    孙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XX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617.5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04年8月1日到XX学校从事会计主管工作,自2013年11月其至我休产假前,我的工资分为两部分发放,包括交通银行转账部分及农业银行柜面现金存款部分,我离职前十二个的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应当是两部分工资的总和,一审法院只以我交通银行转账工资部分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另查明:孙某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帐户明细分别显示其2016年7月实发工资10897.69元(5574.02元+5323.67元)、8月工资11317.7元(5574.03元+5743.67元)、9月工资10537.69元(5574.02元+4963.67元)、10月工资10809.36元(5574.03元+5235.33元)、11月工资10969.36元(5574.03元+5395.33元)、12月工资11314.13元(5698.8元+5615.33元)、2017年1月工资10471.03元(5574.03元+4897元)、2月工资10343.02元(5574.02元+4769元),3月工资10281.26元。

     

    二审法院认为

    学校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否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本案中,XX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且XX学校称孙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擅自脱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查岗记录均无孙某本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实孙某旷工的事实,故XX学校依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单方作出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孙某仅向XX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XX学校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XX学校应当以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孙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

    综上,XX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孙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欠妥,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为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

    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法院这样判!
    07-31
    2021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刑事处罚一般来说是对于触犯了刑法的人所采用的处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同时法律法规的内容也是越来越健全。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社会上从事职业的时候,有很多的职业是会被拒绝的,这并不是对于这类人的歧视,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一个因果的必然性。

    那么受到过刑罚的人,有哪些职业是无法从事的呢?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当然对于受过刑罚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
    国家的法律对于其子女也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当兵,凡是受过刑罚的人,他们的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政治审核是不会通过的。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当然除此之外,对于这类人,国家法律还有很多的对他们的限制,所以,我们每个人为了自己也是为了自己的家人还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做出让自己的后悔的事情来,因为一旦后悔就晚了。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在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五)文身的;(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

    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

    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

    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

    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

    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9

    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

    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

    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

    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

    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

    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

    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从今往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子女也受影响(2021最新)
    07-31
    2021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刑事处罚一般来说是对于触犯了刑法的人所采用的处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同时法律法规的内容也是越来越健全。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社会上从事职业的时候,有很多的职业是会被拒绝的,这并不是对于这类人的歧视,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一个因果的必然性。

    那么受到过刑罚的人,有哪些职业是无法从事的呢?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当然对于受过刑罚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
    国家的法律对于其子女也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当兵,凡是受过刑罚的人,他们的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政治审核是不会通过的。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当然除此之外,对于这类人,国家法律还有很多的对他们的限制,所以,我们每个人为了自己也是为了自己的家人还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做出让自己的后悔的事情来,因为一旦后悔就晚了。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在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五)文身的;(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

    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

    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

    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

    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

    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9

    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

    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

    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

    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

    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

    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

    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从今往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子女也受影响(2021最新)
    07-29
    2021

  • 导读:

    7月20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多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

    特大暴雨,见证了伟大的、英雄的河南人民,也必将战胜此次洪涝灾害!

    暴雨席卷之下,导致多处道路积水,内涝严重,不少车辆困在水中。那么车辆被淹后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吗?怎么赔?赔多少?今天为您一一盘点清楚。

    01

    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车辆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因此,车辆被淹后产生的施救费用、清洗费用、电器损失、内饰件损失等都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

    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新增设备损失,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等,不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后方可投保本险种。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涉水险赔付范围:投保车辆在涉水路段行驶或被水淹没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才适用涉水险的理赔条款。

    其中的要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涉水险只赔偿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其他部位进水导致的车辆受损,一律按车损险的条款理赔;

     只有发动机因进水淹没导致的损坏,才在涉水险的赔偿范围内,如果是因皮带断裂、气门顶了等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则不属于涉水险理赔范围。

     

    02



    常见情况答疑

    1因暴雨而导致熄火,如果再次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会赔偿吗?

    车辆所处环境:不论是行驶中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导致熄火,还是停驶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被雨水没过进气口,只要再次进行打火启动车辆,对发动机造成损伤的。 

    这种情况对车辆进行二次打火肯定会造成发动机损坏,属于车损险中责任免除中第十条第(三)款责任免除中“损失扩大”之规定,根据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因而该情况下,即使您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也是不可以进行理赔的

     

    2停驶的车辆被雨水泡了,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停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突遇暴雨(没有被动熄火)被泡,事后没有启动车辆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拖车服务把车辆运到相关保险公司最近的定损点。 

    3停驶的车辆因雨水而漂离地面并漂浮撞击其他车辆或物体,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主动或被迫停驶的车辆,因水的浮力飘离地面,顺水流被迫撞击到其他车辆或物体的,并且没有再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 

    如漂浮后撞击其他车辆,先找交警判定责任,出据责任认定书后,由责任人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 

    漂浮后撞击其他静态物体(诸如房屋/电线杆/树等),车辆的损失也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

    4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没买涉水险可否进行理赔?

    因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在车辆没有二次打火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水险,可以就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没买涉水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不能进行理赔。  

    5没出质保期的车辆,可否通过4S店免费进行更换因暴雨而损坏的配件?

    不能,必须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下面精选了关于因暴雨导致的房屋、车辆、货物、饲养动物等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因暴雨灭失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银行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从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向银行设定贷款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房屋因持续暴雨被洪水冲垮的,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债权,行为人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评析】

    (1)主权利优于从权利

    本案中,银行实际上拥有债权和抵押权这两项权利,其中前者为主权利,后在为从权利。王某的房屋被洪水冲垮后,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会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对王某的债权,王某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2)实现抵押权不限于抵押物本身

    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做为最初的抵押物,在被洪水冲毁之后,为维系银行的抵押权,双方可以选择其他财产进行二次抵押。同理,为实现抵押权,银行亦可以要求王某以其他财产标的物(如小汽车、机器设备等)清还债务。

    (3)无过错不属于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对主债权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王某系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而房屋损毁是因自然灾害所致,与王某并无关系,即王某不存在过程,但王某不得以此作为不予还贷的理由。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由债务人继续负担还贷义务应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决定。银行的债权未因外力而丧失,且银行又不自愿放弃债权的,王某作为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对的还款义务。

    综上,抵押物消灭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法院应当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2.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车损险条款中“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福州政旺兴投资有限公司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但根据保险近因原则,暴雨是引发事故之有效近因,在此情况下,车损险条款中关于“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保险公司应当对此类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货运途中突遭非不可抗力的暴雨,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诉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见、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货物运输途中突遭暴雨,货物承运人虽不能避免暴雨的发生,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结合运输行业惯例,主观上应当预见天气情况,因而暴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暴雨发生时,承运人应及时启用雨衣等应急设备包扎货物以避免淋湿,因而暴雨也非行为人“不能克服”的事件。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析】

    不可抗力需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不能预见,即理智正常的行为人不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发生纯属偶然;第二,不可控制,即事件的发生系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阻止事件发生且在发生后无法克服事件的影响。理论界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三类: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政府颁布新法、新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少数政府行为。

     

    4.因暴雨冲刷煤矿渣的污水汇入鱼塘而致鱼全部死亡,煤企应就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方建国诉煤企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鱼塘周边开设煤企,暴雨过后鱼塘中的鱼全部死亡,经查系暴雨冲刷矿渣形成的地表径流流入鱼塘,同时另有煤矿污水汇入鱼塘导致,煤企无法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暴风雨将至幼儿园仍机械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其独自回家,致使幼儿溺亡,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丘某诉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丘坊村委、蛟洋学区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幼儿园在暴风雨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幼儿遭遇暴风雨、冰雹袭击后溺水身亡的,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在本案中,幼儿丘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需法定监护人原告夫妇的法律保护。而在幼儿园期间,园方负有管理之责,不仅要保障幼儿接受教育,亦应保障其人身安全。但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在暴风雨有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卸掉管理之责,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丘某某遭暴风雨、冰雹袭击后倒在稻田中溺水身亡。护送教师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因其系幼儿园教师,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对此应由丘坊中心幼儿园负责。原告夫妇未能按时至到位,与丘某某的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福建省上杭县蛟洋学区是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了对幼儿园的管理权,且对每个幼儿收取了管理费,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故学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杭县丘坊村委为公益事业建幼儿园,但并未参与管理,福建省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不是幼儿园的创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暴雨!房屋、车辆、货物、饲养动物等被水淹了,谁赔?案例来了
    07-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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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

    一旦遇到纠纷

    借条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为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陷阱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避开

     

    今天一起来get借条里的12种陷阱

     

    01

    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2)故意将名字中的文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02

    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书写,以防范类似风险的发生。

     

    03

    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还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04

    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系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05

    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06

    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有关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法院审查借贷关系需依据借条、收据、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关系。

     

    07

    借款金额只写小写数字

     

    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处书写成“5000元”,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因为一次疏忽,张三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提醒

    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应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

     

    08

    借条不写利息

     

    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续借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1.2万元,年利率为12%。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1.2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1.2万元还本付息。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09

    砍头息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交付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诉讼中,张三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收到全额借款,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提醒

    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10

    打了借条未收到款项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之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11

    公私”不分

     

    案例1: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法院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

     

    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12

    代他人出具借据

     

    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

    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07-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