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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死亡后,

    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那么其生前的债务,

    应由谁清偿?

    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方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

     

    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的款项是方某与曾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某偿还。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批发店货款2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续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认定方某的遗留债务?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方某也没有出具欠款凭证,但某批发店提供了电子数据,即其与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从聊天记录可见,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对账单并要求方某核对,方某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其对该对账单无异议并且,某批发店也提交送货单佐证陈述,足以证明方某尚欠其货款23万余元的事实,该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本应由方某偿还,但方某已经死亡,该债务转化为其生前所遗留的债务

    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否需要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双方举证,已查明方某父亲、曾某均有继承方某的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方某遗留的债务。但是,由于两人继承方某遗产价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方某父亲、曾某应以各自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方某的案涉债务对于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两人没有表示自愿清偿,不需清偿。

     

    其中货款4万余元是否为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该4万余元货款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并没有曾某的签名及事后追认经查明,方某与曾某婚前相处时间短,属于“闪婚”,同时两人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方某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短,仅2个月。

    案涉债务并非是方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是方某因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且某批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曾某与方某共同经营商行,或将债务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亦没有证据显示曾某在如此短暂的婚姻里享受了方某用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4万余元货款并不是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后语

    俗话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普通民众通常认为,既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债务也理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通常为以下情形:

    01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一方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一方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一方婚后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02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或者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03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为此种债务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故夫妻一方为履行前述义务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对于债务来源为赌博等非法途径、或者明确为其中个人债务的,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个人清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闪婚两个月后丈夫病逝,生前23万元欠款妻子该承担吗?法官这样说……
    12-17
    2021
  • 妻子录下了丈夫承认出轨的语音

    但当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这份证明丈夫出轨的唯一证据
    却未被法庭采信
    原因是:这份录音证据经过了剪辑!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录音已成为各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证据类型,但这些证据最终能否发挥效力,被法庭采信,其中却大有玄机。
    丈夫出轨,妻子录音保留证据


    陈女士与张先生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随着丈夫事业的蒸蒸日上,家庭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陈女士的心却越发忐忑。原来,陈女士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出差的日子也越来越多。陈女士还发现,丈夫经常与一名女子频繁联系。

    在不断的猜忌和争吵中,张先生承认他与该名女子有亲密关系。但他对妻子说:我心里并没有她,只是工作压力大,生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因此,张先生并不愿就此与结发妻子分手,他向陈女士表示,自己愿与外面的女子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女士,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对丈夫已经产生不信任的陈女士,偷偷将丈夫的坦白悉数用手机录下 

    一场离婚风波因为丈夫张先生的承诺暂时偃旗息鼓。可是,横亘在夫妻之间的矛盾依然推动这场婚姻走向了末路。

    我实在不能释怀丈夫的背叛,对于他也变得患得患失。陈女士说,因为猜疑,两人的关系在几年里并没有得到改善,争吵不断升级。两人都在婚姻中被伤得伤痕累累,不堪忍受的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与陈女士离婚,财产一人一半。

    提交证据,出轨录音却不作数


    张先生的诉请令陈女士火冒三丈,他是过错方,凭什么得到一半财产?于是,她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记录着几年前丈夫的录音,以证明丈夫曾经有出轨的事实,要求法院判令其少分财产。

     

    但张先生却对陈女士手中的这份录音证据并不认可,他认为妻子对录音内容断章取义,因此要求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这份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尽管陈女士坚称自己未对录音进行过剪辑,但鉴定人发现陈女士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陈女士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个街边的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

    陈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出来了,但是却制作成了CD格式录音存放在光盘中,与原本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陈女士的这番操作,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陈女士最终未能如愿。

    延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不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录音作为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取得合法

    为了符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录音作为证据通常还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要求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本案中,陈女士删除了手机中的原始录音,其证据来源容易遭受质疑。此外,将录音转存在光盘上,录音不仅转换了载体,更严重的是改变了录音的格式。格式转换后,一方面,可用于鉴定证明未经过剪辑的很多特征消失了,另一方面,格式转换本身也是一种人为操作处理。所以陈女士提交的录音未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也就不奇怪了。


    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
    取得方式要合法
    取得证据的过程要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是通过录音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时态度、语气不能被认为是在胁迫对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如果被认定为有胁迫,录音证据将无法使用。
     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提交的录音最好有原始载体。比如,如果是用手机录制的录音,最好提供该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即使出于备份考虑,原手机中的原始文件也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以备用于质证和司法鉴定使用。如果已经将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到其他载体上,比如光盘、U盘等,采用直接文件拷贝的方法,不要改变录音的格式等内容。
    另外,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内容有多繁杂,都不要自行剪辑,保留录音的原始面貌。
     重要的录音证据可进行诉前固定
    对于重要的录音证据,为了防止原始载体损坏或录音丢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保全。

    丈夫坦白出轨,妻子录音存证,却不被采信 原因是…
    12-14
    2021

  • 结婚时签订赠与房产“爱的合约”,房产过户后不出3个月双方分居,女方起诉离婚。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受赠房屋具有彩礼性质,判决女方在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案涉房屋归还男方。

    都经历过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给无依靠又要独自抚养幼女的阿惠一个保障,两人协商确定将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赠与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记结婚,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合约,并载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强烈反对。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的份额。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

    阿惠不同意,便一纸诉状告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大民则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拟定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予以判定。

    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阿惠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

    结婚半年即离婚,结婚时的赠房如何处置?
    12-14
    2021

  • 编者语:《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入户盗窃极易转化为抢劫,对人身及财产侵害的严重性,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案例】 42岁的黄女士当天过生日 ,便和朋友一起去酒店吃饭,饭局结束时已是深夜12点。黄女士刚到家门口,发现门开着,借着酒胆悄悄进入房间,发现一名20岁左右男子正在她家里翻东西,黄女士见状,拿起绳子从背后将其捆住,身材瘦弱的小偷根本不是黄女士的对手,不一会,就被黄女士给绑起来。 黄女士将小偷制服后并没有报警,而是将他绑在家中,单身已久的黄女士看着这名男子长相俊秀,竟强行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将其放走。事后男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在离开黄女士家后,报了警(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笔者经过改编,但没有改变案件的基本情节,笔者隐去地点和当事人真实姓名,但不影响对本案的分析。以下笔者分别对男子和黄女士的行为进行评价,敬请指正。

     

    黄女士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因此,女子强奸男性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本案中,黄女士用绳子捆绑男子的暴力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制猥亵罪。

     

    男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既遂,为入户盗窃。
    结语:实践中我们经常听说或多发的均为男子性侵女子的案件,但女子性侵男子的案件并不鲜见,可能男子发生这样的事,难以启齿,因此,类似案件往往被雪藏。本案中,黄女士强奸男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子涉嫌入户盗窃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

      

    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强奸”,报警后双双被判刑!
    12-11
    2021

  • 一对90后夫妻

    刚生完孩子就不想过了

     她说离,他说离就离!

    按说可以轻松结案了

     

    没想到法官判决不!准!离!

    判决书顺带也成了网红

     

    男方天天打游戏,无所事事

    女方正在哺乳期,情绪不稳

    这样的剧情是不是很熟悉

     

    这起案件中,原告、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按说没啥可聊的

    但主审法官李培亮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人有恋爱两年的感情基础,20175月生了一个女儿,所有矛盾都是因孩子和家庭琐事引起的,要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还真没有。

    被告呢,每天打游戏无所事事,对家里大小事不管不问,没有很好地转换到父亲的角色。

    原告呢正处在哺乳期,情绪很不稳定,照顾孩子已经力不从心,被告的散漫更是让她感到沮丧。

    原告、被告都缺乏家庭责任感,有负气心理。庭审中主审法官注意到,二人虽有孩子般的争吵,但言语间仍难掩关心爱意。最终,虽然被告同意离婚,但法官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虽然没有支持原告

    但律师收到判决书后

    忍不住点赞,还发到朋友圈

     

    主审法官李培亮在判决中以法服人,以情动人。希望原告、被告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学会体谅、奉献和承担责任。

    虽然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律师在收到判决书后,对法院的处理方式仍然高度赞扬,并在朋友圈晒出判决书。

    这份充满人情味的判决,

    让当事人共同面对婚姻中的挫折,

    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

    强烈建议90后、80后夫妻好好看看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然结婚时间不足一年,但结婚前经过了长时间的恋爱,双方互相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

    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宽容,不计前嫌,妥善沟通,婚姻关系可以维持。

    常言道,“生儿育女,人生喜事。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女儿王小某系二人爱情的结晶,双方理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长大。

    原、被告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在从个人向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共同将自己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

    若遇到一些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本院不愿看到一对恩爱的年轻的夫妻劳燕分飞,更不忍看到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儿失去父母。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且被告离开法庭后又回来与原告自行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也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

    因此,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请,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涉及个人隐私,故本案相关当事人使用化名)

     90后离婚的特点是三无

    无子女、无较多财产、

    无债权债务问题,态度还坚决

     

    “80后还在单身,90后却开始离婚了

    如果以1990年出生开始算,最大的90后,今年也不过31岁。据报道,在2012年,90后就登上了离婚的历史舞台

    这两年,90后的离婚人数呈现较快增长趋势,2015年,郑州市年度婚姻登记数据显示,90后离婚人数占到当年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媒体把90后离婚的特点,总结为三无无子女、无较多财产、无债权债务问题。争议不大,态度坚决,往往要求立即处理,缺少回旋余地。

    他们往往为一些很小的事情闹纠纷,比如玩游戏,不上进,都可以成为感情破裂的理由。

    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不许离!判决书瞬间刷爆朋友圈!
    12-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