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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些素呢?

    全文:

    案例一:三层楼3家人卫生间漏水一年多

    2015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宝丰花园业主张先生称,该小区已建成10多年,他于2013年11月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刚入住后就发现房屋内卫生间漏水,他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

     

    张先生家住5楼,当时6楼正在装修,其怀疑是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墙皮发霉。可是找到楼上的住户才发现,6楼卫生间也存在漏水的情况。4楼的住户也找到张先生反映,4楼卫生间的房顶也在漏水。张先生说,他们曾找过小区负责水电维修的李师傅,但是对方并没有来维修,并解释他在外地,没法来修理,建议找物业徐经理。但是,徐经理电话却一直关机。 

     

    案例二:二楼漏水一楼遭淹名贵书画损失惨重

     

    2011年6月5日7时许,古浪县男子王庆贤发现,自己承租该县供电公司办公楼一楼的浩瀚艺术书画室外间走廊及里间字画储存室地面均有积水,店内名贵字画受损,遂向古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并电话告知二楼承租者高银奎。

     

    此后,王庆贤一纸诉状将古浪县供电公司和高银奎告上法庭。2012年7月9日,古浪县法院一审判决古浪县供电公司赔偿王庆贤字画损失10万元,高银奎赔偿王庆贤字画损失15万元。王庆贤、高银奎、古浪县供电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武威市中级法院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中国书画鉴定管理中心甘肃中心进行了鉴定,确定赔偿总额为118.4万余元。2012年12月14日,武威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高银奎赔偿王庆贤损失49.7万余元,古浪县供电公司赔偿王庆贤损失21.3万余元,王庆贤自己承担损失47.3万余元。

     

    2014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当年12月5日,经省高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高银奎在2014年12月15日前赔偿王庆贤水淹的字画损失24万余元,古浪县供电公司不再进行赔偿。 



    问: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

     

    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

     

    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

     

    问: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

     

    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找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问:楼上造成漏水情况却不肯赔偿,咋办?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问: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漏水,物业要负责吗?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问:出租房漏水殃及邻居,房屋所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系相邻关系纠纷,业主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对于邻居因为漏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双方酌情商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 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 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问:购买的新房出现漏水等问题,又该如何维权?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就明确了,正常情况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限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1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6个月。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商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商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因住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民法典》实施以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太详细了)
    11-25
    2021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那酒后坐在副驾上就没事了吗?

    酒后坐副驾驶

    也可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周某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因车辆受损、乘客受伤,周某随即报警。周某称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图某)一女(杨某),两人均有酒气。民警到达现场后,杨某和图某先谎称是他人驾驶车辆,后图某对醉酒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图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1.5/100ml;杨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7mg/100ml。经认定,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图某赔偿了周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经查证,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图某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裁判理由

    根据杨某的供述,其在饮酒后能够步行走到停车处、能够自行上车启动车辆、能够在驾驶员上车后自行从驾驶位走到副驾驶位,证实杨某即使在饮酒后仍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结合同案人图谋的供述和现场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杨某在明知同案人图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交由图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说法

    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故意犯罪的证据标准要从严把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杨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裁决依据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杨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是,如果本案中杨某主观上不知道同案人饮酒,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亲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闯下大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没开车,这个行为也被判危险驾驶罪!
    11-20
    2021

  • 随着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

    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的

    无纸化支付手段。

    那么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没有借条,

    仅凭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

    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

    如果对方坚决不承认,

    又该怎么证明呢?

    来看今日案例。

     

    图片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10日,李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张某借款45000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将钱转给对方。

    随后半年时间里,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偿还部分款项。2020年4月19日,双方结算后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确认:“今借到张某人民币35000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剩余2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完”。

    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甚至玩起了“失踪”。张某联系不上对方,无奈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图片法院判决

    该案初看事实简单、证据充分,但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发现,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微信名为“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矛盾,经核实户籍信息李某也并无曾用名。

    这个“李某某”真的是“李某”吗?怎么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要求原告张某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即为案涉两个微信号的持有人。

    经反复尝试,张某通过微信账号绑定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证明了自己确系借款方微信号的持有人。并通过微信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得到了一张显示有原、被告完整姓名的凭证。

    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申请指南

    张某提交的证据

    最终,法官综合本案其他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证明标准,确定该微信号“李某某”的持有人是“李某”,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图片裁判要旨

    无纸化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难点

    ——原、被告是否为案涉社交账户(如微信号)的持有人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难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该司法解释来看,持有借条的当事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债权人,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推翻。

    在新型的电子化民间借贷关系中,不存在纸质借条原件,既无可直接辨认的借条内容和借款人,也无法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借条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故此类案件中电子账号的持有人身份的证明就异常重要。如在本案中,既要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是由原告持有,也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是由被告持有,而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故原告承担了该种事实的举证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欲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为原告持有,可由原告通过登录自己提供的微信号查找绑定的手机号,由法官当庭查验原告是否为手机号码使用人,再进一步判断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而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为被告持有,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对方自认,其次是通过打开对方的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再次是通过向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申请协助调查确认是否本人。

    然而除对方自认外,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或具有技术上的依赖性,不是常态化的取证手段。在被告未出庭或拒绝自认的情况下,法官更是无法当庭核实微信号的持有人,即使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与原告虚假聊天骗取信任的情况,而在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原告也面临着败诉的法律风险。

    本案因原告最终举出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这一强有力的证据而在诉讼中“大获全胜”,但实际上电子转账凭证上并无双方身份证号码,不能排除同名同姓的其他人与原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也即微信电子转账凭证的证明力亦非绝对的排他性证据,对被告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这一待证事实,仍离不开法官结合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进行自由心证,综合认定是否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为防范电信诈骗风险,确保社交账户系当事人本人操作,在仅依靠电子支付手段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当事人应尽量联合使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向对方账户(如微信号)转账时标注好转账用途并即时留存电子转账支付类凭证,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在争议发生后提供较为充分的诉讼证据;同时当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也需谨慎管理好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微信号等社交账户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非法使用遭受经济损失。

    微信转账借出的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资深法官告诉你:应当这样做……
    11-20
    2021

  •  

    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

    结婚后是否就不用还了?

    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秦某(男)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秦某以购买游戏设备、衣服、手机等理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先后以现金、转账或刷张某信用卡的方式累计借款15万元。201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19年5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离婚前,双方就结婚之前的借款进行对账。秦某向张某出具欠款,明确尚欠1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欠条,载明秦某自2019年12月起,每月分期还款两千元,直至还清。后经张某催要,秦某仅在第一月偿还了两千元,剩余欠款一直拖延不还。张某对双方恋爱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欠条进行整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秦某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14.8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离婚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可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10.9万元且已经还了两千元的事实,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现金和刷信用卡形式借款部分,不予认定。法院遂依照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0.7万元及利息。

     

    评析

    本案的事实部分比较清晰,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归于消灭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不能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双方婚前的财务往来,在双方登记结婚时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应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张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1063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款项来自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两人从恋爱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张某对秦某享有的债权也是其婚前的个人债权。
    2. 根据《民法典》第557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的两端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所谓的混同。本案中张某、秦某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民事主体地位。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均在婚前产生,彼时双方的财务并未混同,两人并未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将恋爱时的债务“一笔勾销”。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债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混同或归于同一人,因此该债权不应因此消灭,原告依然有权在离婚后主张该债权,其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结婚后用不用还?
    11-18
    2021

  •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

    01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应是未经修改、编辑的。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

    02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

    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起诉离婚主张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03

    1、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2、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但是,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真实案例可寻的。

     

    4、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大人的感情纠葛不是断定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必要条件,所以,出轨并不一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
    11-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