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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以为欠债不还是自己一个人的事,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不仅老赖处处受限,连老赖的家人都要处处受限!

     

    一、老赖自己受限

     

    1、老赖唯一住房可拍卖

     

    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老赖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3、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老赖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7、老赖水陆空出行均受阻

     

    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买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老赖们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8、老赖高消费通通驳回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上加难!

     

    9、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10、养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11、法院利用新媒体,发布抖音视频,全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今年6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首创利用抖音发布执行悬赏,该案被执行人周某俊就在其中。“我刷抖音的时候,看见了兴宁区法院发布的这条执行悬赏视频。我觉得很丢脸,周边朋友也都看见了。”

     

    当天,被执行人周某俊与其妻子一同来到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房产,并在笔录上确定了具体处置方案,为下一步处置房产节约时间。

     

    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老赖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

     

    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子女后代都会受你的影响,情何以堪!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法院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这一做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目前许多法院都和教育局联合惩戒,法院将向区教育局及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辖区内各相关学校招生时,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

     

    凡是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其子女一律不得录取;已招录的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三、老赖子女考大学可能被拒绝录取

     

    2016年5月,饶先生因跟银行贷款20万元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银行起诉到苍南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饶先生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3月,经银行申请过,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多方努通过多种执行措施,依然未能使饶先生还款。

     

    2017年7月,该案件由于期限已到,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饶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即便如此,饶先生依然没有去还钱。

     

    2018年7月,饶先生的儿子的高考成绩出来了,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

     

    随后一家人就接到了学校“若不还钱,则不录取的通知:“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

     

    四、老赖子女考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政审无法通过

     

    2018年多省公务员即将进入面试环节,面试结束后就是体检,体检完成后就到了公务员政审环节,只有经过政审之后,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公务员。但是政审环节除了考察考生自己,对于考生的直系亲属也进行一定的审查。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如果父母是老赖,那也将严重影响子女公务员、军校等政审!

     

    今年5月24日,被执行陶某某因儿子报考航空院校,在《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政治考核走访调查材料》中,要求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地的法院出具相关证明,但由于其父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难以通过招飞单位审查。

     

    五、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有些老赖为了躲避债务,将房产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法院会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属于老赖,就可以强制评估拍卖!

     

    最高院已经有相关判例了!

     

    六、老赖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可执行

     

    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使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存在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下,法院也能够依法评估拍卖夫妻共同的房产!

     

    拍卖后将一半预留给夫妻一方即可。

     

    附文:2020年,这12种“老赖”肯定要被法院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提别提醒: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宣布:一人失信,牵连全家!2021年赶紧结清欠款!(最新)
    11-06
    2021

  • 这些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冷静期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简单来说,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1)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起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2)冷静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3)抉择期三十天: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的话,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不会被一刀切认定为无效。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似的,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用劳动所换取的财产收入,而投资收益较为复杂,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虽然个人婚前的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前《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但是这始终是个热点话题,比如说丈夫瞒着妻子在外面欠下巨额债务,这个钱,妻子也要帮忙还吗?《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简单说,如果一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俩共同的决定,那么这笔钱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往《婚姻法》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仅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但是《民法典》新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就是说,将自由裁量权交给法院,像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都有可能作为考虑的范畴。6、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婚姻法》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低,因为在我国很少有夫妻会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这是从法律的层面,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7、“挥霍”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和伪造债务的情形,可以对该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现《民法典》新增了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可对该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作为夫妻,婚后的生活应当彼此分担与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挥霍的方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8、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9、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为那些被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路径。
    那么,针对以上变化,《民法典》实施后,
    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才正确呢?

     

    下面附上2021最新离婚协议书范本供大家根据自己情况参照修改若财产状况较为复杂的,最好咨询律师。2021年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男女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双方承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过完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自愿离婚是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结果,既能保障双方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双方综合考量并做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方案。
    三、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履行了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四、子女抚养
    1.男、女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身份证号为:【】。
    2.双方同意,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固定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男方同意每隔3年上调固定抚养费【】%。孩子医疗费、学费、报班辅导费等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男方应在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一个月内支付。
    注:这里需要注意,明确固定抚养费及大额支出的抚养费。此外,目前许多孩子都会读到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抚养费支付期限,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而以完成特地学历为标准,否则法院一般支持到孩子成年。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每月/【】次。但应提前【】日通知女方,协商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若孩子大于【】岁的,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应不超过【】天。若女方无正当理由,妨碍男方行使探望权的,应承担【】赔偿金。
    4.目前存在【】账户的钱及纯金吊坠等首饰归孩子所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应将银行卡及相关物品交给女方保管,女方保证应为孩子利益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
    五、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以来,目前共有存款【】元,目前男方账户【】元,女方账户【】元,双方同意,【】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给【】方【】元。
    2.【房产】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注:房产分割的形式有很多,一般而言,若只有一套房屋,一般为一方拿房,另一方给予金钱补偿,或是将房屋出售,将房款分割。这里需要注意,若房屋房贷尚未还清,可能银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产权证更名手续,建议事先咨询银行及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若无法变更,双方应协商延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以其他方式分割房产。
    此外,目前比较流行将房产赠与孩子,待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在孩子成年之前,抚养孩子一方享有居住权。这种分割方式是可行的,且该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但孩子成年周期较长,另一方有新的生活伴侣后,往往会一起住到该房屋,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取这种分割方式应慎重考虑却应对房屋使用权有详细的约定。
    3.【户口】男方应在【 】个月内迁出户口。
    注:离婚后户口迁移可以搬迁到房产所在地或投靠直系亲属,一般凭《户口簿》《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等有效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窗口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4.【车辆】双方目前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登记在由女方名下,该车辆离婚后由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元给女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支付,女方在收到补偿款后一个月内配合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由于车辆二手出售往往会有较大贬值,建议采取一方拿车,另一方给予适当金钱补偿的分割方式。若是车辆登记人拿车,则不需要变更手续,该条款可进行简化。
    5.【股权】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离婚后仍归男方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补偿款,该款项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注:此处仍采取较为简单的一方持股,一方获得补偿的分割方式,考虑到直接分割股权涉及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运营权掌控等较为专业的问题,建议有这方面需求的就不要用范本了,找专业的律师针对情况制定分割方案较为稳妥。
    6.【虚拟财产】各网络平台具有财产权益的网络账号归【】方所有, 并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名称,每个季度或年度向另一方支付不低于对应的收益元,且每年底应按照平台官方统计收入的【】%向另一方分红。

     

    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比特币、支付宝的账号、网游里的各式装备、网上店铺,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人的劳动、真实财物的付出(如购买游戏点卡)、市场交易(如玩家之间买卖游戏装备),具备一般商品属性,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六、债务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1、【】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2、【】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3【】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到期后各自承担50%。今后若发现其余债务,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自己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一方在支付完毕后可随时向对方全额追偿,逾期支付的,应按年利率【】%支付利息。
    注:《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原则上个人债务不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的债务目前一般也不需要对方来承担。但要避免实际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却以个人名义欠债的,在协议中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能避免一方单独偿还债务而无法追偿。
    七、不得转移隐瞒财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九、送达地址
    该协议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男方地址:
    女方地址:

    注:现在打官司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有了这句话,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十、约定管辖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份数及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民法典已实施,以后《离婚协议》这样写(附2021最新离婚协议范本,转需收藏!)
    11-0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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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快马一脚!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旦子女离婚,父母一方主张借款要求返还出资款,子女配偶一方坚决否认,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部分法院以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购房为由,认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购房款不过是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父母有权随时要求归还,支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子女与其配偶共同归还。

    这种做法使得跷跷板无法保持平衡,另一头势必反弹,其做法就是在子女的结婚对象要求结婚登记前要求书面明确购房款是赠与,从而导致更多的纠纷和人间悲剧。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倾向性态度是没有明确证据不予支持借款,近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江苏省高院一直执行这个司法政策, 江苏高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明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货非赠与。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货。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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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最新明确: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11-0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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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7日,巩某玲以王某刚名义并作为共有人与张某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载明:甲方(卖方)王某刚,乙方(买方)张某芳,丙方(居间方)某房地产公司。甲方愿意以人民币壹佰零肆万捌仟元整(¥1048000元)的价格,将其坐落在某小区6号楼一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包括水、电、双气开户、所有内门、卫生洁具、灯具、沙发、院子、车库的配套设施一并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作了充分的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地产;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将购房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交于甲方……乙方违约,乙方不得索还定金;甲方违约,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3日内将定金双倍退还给乙方……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在合同落款处,巩某玲代王某刚签字确认并标有“巩某玲代”字样。同时,巩某玲在甲方共有人处签字确认。

    同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张某芳将房屋定金10000元交付给巩某玲,巩某玲为其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张某芳购某小区6#1-101的房屋定金壹万元整(¥10000元),收款人:巩某玲  2021年1月27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21年2月28日,王某刚以涉案房屋系其单独所有为由,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并出具证明一份,表明因个人王某刚原因单方终止与张某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另查明,巩某玲与王某刚系夫妻关系。王某刚于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刚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还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现由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持有,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曾与张某芳数次去现场查看涉案房屋,在涉案合同签订时,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芳出示了涉案房屋产权证明。

    图片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张某芳与被告巩某玲、第三人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巩某玲双倍返还原告张某芳定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巩某玲方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巩某玲与被上诉人张某芳解除2021年1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上诉人巩某玲返还被上诉人张某芳定金18 000元,款项支付至被上诉人张某芳银行账户,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付清。

    三、上述第二项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纠纷处理完毕,再无纠葛。

    四、上诉人巩某玲若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被上诉人张某芳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上诉人巩某玲承担。

    图片裁判要旨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分析,区分适用。出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出卖人因无权处分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图片案例解读

    一、关于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基于家庭交易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保护交易相对方的需求,日常家事代理权应运而生。根据此制度,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独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本案中,巩某玲与王某刚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登记为王某刚单独所有。巩某玲未取得王某刚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属于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系无权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虽然在名称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其内涵和法律效力等有天壤之别。首先,“无权”内涵不同,无权代理行为欠缺的是将行为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而无权处分行为欠缺的是对某物的处分权能。其次,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所代表的名义不同。无权代理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无权处分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最后,两者的效力不同,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而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巩某玲的行为同时符合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三、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代理的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基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三是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约束被代理人或第三人。

    本案代理人巩某玲与被代理人王某刚之间不存在委托授权关系,巩某玲的售房行为亦非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基于此,巩某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巩某玲没有取得出售涉案房屋的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王某刚知悉后,以涉案房屋系其单独所有为由,拒绝出售涉案房屋,体现了王某刚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对王某刚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巩某玲在与张某芳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该行为系无权处分。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涉案房屋为王某刚与巩某玲婚后购买,登记在王某刚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巩某玲不具有单独处分该涉案房屋的权利。该涉案合同系巩某玲和张某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效力瑕疵的情形,该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巩某玲因未对涉案房屋取得处分权,导致涉案房屋交付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巩某玲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芳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张某芳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该涉案房屋?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张某芳与巩某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张某芳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涉案房屋需做进一步分析。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几点: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巩某玲和王某刚夫妻婚后购买,产权证明上记载该房屋为王某刚单独所有,涉案合同签订时,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芳出示了该房屋产权的证明。此举表明合同的相对方张某芳对出卖人巩某玲无单独处分涉案房屋权利的事实知情。张某芳明知巩某玲无处分权,仍与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且涉案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张某芳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张某芳不能善意取得该涉案房屋。

    图片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所签合同能否解除?
    10-29
    2021

  • 前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延伸阅读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10-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