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位老人清早在路边散步时,因为突然受到一声气喇叭的惊吓而倒地身亡。家属认为按喇叭的司机存在重大过错,随即将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索赔34万余元。
鸣笛后老人倒地身亡
家属索赔34万余元
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讲述,2018年夏季,72岁的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从重庆市万州区来到事发地湖北省利川市旅游避暑。7月21日早上8点,老人张某和妻子在吃完早饭后出门散步,当走到一个小区门口时,他们遇到了一个朋友,于是三人便聊起天来。在路边聊天,聊着聊着突然旁边一个垃圾车起步,按了一声气喇叭。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这声刺耳的气喇叭响之后,老人张某竟突然倒在了地上。
之后,120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发现老人已经出现了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的症状。急救人员一边抢救,一边赶紧将老人转运到距离最近的医院。但最终老人还是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无论分贝大小
禁鸣区鸣笛构成违法行为
事发后,老人的妻子石某了解到,鸣笛驾驶员张某当时受利川市谋道镇村建中心委托去事发道路进行作业。因此石某将驾驶员张某、谋道镇村建中心以及保险公司告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石某认为,就是由于当时车辆的喇叭超出了寻常的音量,才导致丈夫受惊吓倒地并且死亡,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现场的证人证言,他们基本能够证明一个事实,就是案件当时的喇叭声很大,喇叭声后,有一个老人应声倒地。这个事实是能够证实的。 但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并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只是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显示,无法确定喇叭音量分贝,老人的倒地与车辆的喇叭声有无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于是在开庭前,法官专程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却有了新的发现。 当时这个地方是禁鸣区,他是在禁鸣区鸣笛。 法官认为,无论其鸣笛的原因以及鸣笛分贝大小,被告驾驶员张某在禁鸣路段鸣笛,已经是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院结合对这起事故的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驾驶员张某的鸣笛行为是老人倒地后死亡的诱发因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认定责任比例为由被告驾驶员张某承担15%、被告谋道镇村建中心承担5%,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情概览
婚后发现丈夫小林(化名)长期服用药物,妻子小张(化名)经多次询问得知丈夫婚前曾经患过甲状腺癌,大惊之下,小张以丈夫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其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1日,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林。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两人于2020年8月底在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的日子一度过得甜蜜幸福。然而好景不长,一次,小张意外地发现丈夫背着她服用一种药物,一向对她百依百顺的小林,这次却支支吾吾不肯说。经过小张多次询问,小林才向她坦白多年前其曾患有甲状腺癌,但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然而小张却认为,小林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海门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庭上,小林辩称,其曾于2017年患过甲状腺癌,但经过治疗已经治愈。2019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由于小林的甲状腺已经切除,在脖子上留下了疤痕,小张对此是知情的,并没隐瞒重大疾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小林曾于2017年2月9日入住南京鼓楼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四天后接受甲状腺全叶切除、颈部淋巴清扫手术,同年2月16日出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出具了对小林的甲状腺超声诊疗报告单,诊断为甲状腺手术后,甲状腺区未见明显异常,双颈部中央区未见明显异常性肿大淋巴结。
海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应当审慎认定。本案中,小张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小张以小林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婚姻是人生大事,缔结婚姻的双方都应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实际情况,小林未能如实反映其患病事实,致夫妻关系紧张,应诚恳做好沟通交流。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张和小林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了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和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具体到本案,甲状腺癌是人体较为常见的头颈部恶性肿瘤,如果发现及时并及时治疗,一期治愈率一般可以达到90%以上,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小林的该疾病经过治疗,病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因夫妻在共同空间内长久生活,两性关系具有高度的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抚慰,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在婚前未能如实告知,除可能对婚姻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还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和多重赔偿的风险,做法不可取且得不偿失,婚后也难以收获真正的幸福。
正文▼
1、汽车时代,如果你万一开车撞了什么东西,千万千万要下车查看检查,否则如果撞到的是人,就算是逃逸,只要构成重伤,负主责以上,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哦。(本条土豪也不能无视)
2、信用卡欠款超过10000,被银行催款两次超过三个月还不还那就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信用卡万一透支了还不上,千万不要随意变更联系方式让银行找不到你。
3、在小店或者某些娱乐场所摆放的游戏机,如果鉴定出来具有赌博功能的超过一定的机数,是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哦。
4、高年级的同学欺负低年级的,只要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不管抢多少钱都要构成抢劫罪。小伙子,不要为了五毛钱铤而走险哦,人要有点追求,你就是趴在操场上挠挠草坪,没准都能扒出两块钱呢……
5、跟人争吵,能动手的尽量别BB~哦,不好意思说错了,跟人争吵一定要理性,没事不要打架,更不要随意拿工具甚至刀具,一旦鉴定出来构成轻伤就可能变成故意伤害罪,就意味着你要赔上一大笔钱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的案底。
6、别人在你开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你可是会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当然更不能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
7、对于来历不明的物品要谨慎收购,多询问一下相关情况,如果明知是对方盗窃所得还进行收购,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有人1000元就卖给你IphoneX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了!
8、千万不要酒驾,千万不要酒驾,千万不要酒驾,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如果你做了牙科手术或者服用了含有酒精成分的药物遇到查酒驾的交警,一定要事先说明,被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查出酒精超标了要立即要求复查血液酒精度。
9、年轻人要珍惜生命,相约自杀的时候别人死成功你却突然反悔了,那你得赶紧报警救人,不然你可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10、对于强奸罪,大家肯定都了解过一些,对于不满14周岁的小女孩,就算对方同意了也不能发生性关系,不然就算犯罪。但如果是14~16岁的小男孩因为恋爱而发生关系且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刑法真的好污啊,怀孕了不算情节轻微啊,亲。
11、说一下五个亲告罪,分别是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受害人告诉才处理,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维护自身权利从我做起。
12、我国猥亵罪法律上指的是14岁以下的儿童,家里有小孩的一定要保护好,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告诉孩子: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除了父母以外的人动你的小内裤。
13、家里有人犯罪,你把他扭送或者劝说陪同到派出所也属于“自首”,是可以从轻的。
14、没事千万不要在高速公路上溜达,万一你被汽车撞了,对方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理由是没有可期待性,阻却违法,什么,你说你在高速上大堵车了,当我没说)
15、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可能构成犯罪哦。《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不要以为随便什么东西都能卖,刑法第225条是非法经营罪,很多商品是需要许可和资质才能经营的,这些东西千万不要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去卖,司法实务中无证卖烟、无证卖盐、开黑网吧、有偿删帖、信用卡套现、无证卖药等等,但是大部分还是无证出售卷烟,所以家里开小卖部的要想清楚。
17、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广大女同胞来说,有时候遇到危险该反抗的时候一定要反抗。
18、如果你有多余资金出借给他人,借条上别不好意思写利息,(年利率24%)月息2分及2分以内法律都是保护的,写得多的话,大不了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你不写,开庭时借款人如果不认可有利息那你就哭吧。借条两个字一定要加上去,借条和欠条并不一样。
19、如果你还有闲钱出借给他人,务必在对方落款的名字后面写上身份证号码,金额要大写,币种要写清楚,尽量所有的字都让借款人写,不要怕麻烦,写借条时的麻烦事为了以后的不麻烦。
20、身份证复印件要加注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盗用。身份证复印件尽量标注出来下述类似信息:本身份证复印件仅用于2016年5月25日办理XX银行信用卡,他用无效,再复印无效。加注文字不要遮挡身份证号码,但是应该适当覆盖身份证的个人信息部分,以防不法分子裁剪后再复印。
21、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定金法律规定有双倍返还原则,而订金则没有,另外,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则只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22、医疗机构隐秘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就诊信息等资料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SO,小伙伴们去看病就一定要保留票据、就诊卡等病历信息,对于医生来讲该写的都写上去,避免躺枪狗带。
2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18周岁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单独实施单方法律行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举个例子:10岁的小明买了一部iPhone6S手机,小明的父母就可以以此拒绝追认,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提醒商家尽量不要出售价值较大的商品给未成年人。
24、微信、QQ等聊天软件截图并不当然具有证据效力,因为只要有两个账号都能很容易复制头像伪造截图,但是聊天记录千万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具有证据效力。
25、商家进行有奖销售,法律规定最高的奖金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可以是5000元,否则就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是不是忽然明白了有些商家送iPad而不送iPhone?
26、电视购物大家经常看吧,其销售的商品消费者也是拥有7天无条件退货权的,无理由退货哦!但是定做、生鲜商品等除外。商家自收到退货商品7天内退款,退货费由消费者承担,有约定除外。
27、付款之前你是大爷,付款之后对方是你大爷,所以有什么要求尽量在你还是大爷的时候提出,在此沉痛缅怀我院拍婚纱照一次性付全款的同事。
28、在商店、餐厅等摔倒可以根据《消费者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向他们请求相应赔偿。
29、不要随便给他人的贷款、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成立生效很简单,后果很严重,一般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担保都属于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可以不找借款人,直接找你担保人要钱。
除非你和他(她)是海誓山盟、情比金坚,那你就自己考虑利益平衡,尽量量力而为。
30、签字的时候要看清你面前的文件,要明白签完字以后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
郑某婚前全款买房,之后和孙某结婚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二人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买车位,并偿还之前买房所欠的借款。如今二人因感情矛盾离婚,但对房子所属及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孙某能否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及车位应如何进行分割?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案情
2012年5月,郑某与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以价款100万元的价格向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商品房,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
不久后孙某和郑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经过郑某的同意,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归还了借款12万元。
孙某与郑某婚后因生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
郑某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孙某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认为,虽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归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
03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判:
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虽系郑某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房屋的装修、购买的车位进行分割,故现孙某依法有权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对于上述财产的价款认定,因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有价值分别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确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对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郑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郑某所有,由郑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郑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0000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郑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补偿。
另,房屋装修以及车位宜归属郑某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款,按均等分割原则,由郑某折价补偿孙某22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孙某与郑某名下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以及车位一个,均归郑某所有,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郑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登记。二、郑某支付孙某上述第一项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计899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装修及车位的分割问题。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关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折价款给付问题,上诉人孙某认为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应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并由上诉人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额。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对于房屋的装修及车位分割,因均系双方婚后出资,故原审法院判令由双方各半分得房屋装修及车位价值,并根据房屋判归郑某一节认定装修、车位归属郑某所有,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