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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旦子女离婚,父母一方主张借款要求返还出资款,子女配偶一方坚决否认,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部分法院以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购房为由,认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购房款不过是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父母有权随时要求归还,支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子女与其配偶共同归还。

    这种做法使得跷跷板无法保持平衡,另一头势必反弹,其做法就是在子女的结婚对象要求结婚登记前要求书面明确购房款是赠与,从而导致更多的纠纷和人间悲剧。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倾向性态度是没有明确证据不予支持借款,近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江苏省高院一直执行这个司法政策, 江苏高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明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货非赠与。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货。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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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最新明确: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11-0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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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7日,巩某玲以王某刚名义并作为共有人与张某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载明:甲方(卖方)王某刚,乙方(买方)张某芳,丙方(居间方)某房地产公司。甲方愿意以人民币壹佰零肆万捌仟元整(¥1048000元)的价格,将其坐落在某小区6号楼一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包括水、电、双气开户、所有内门、卫生洁具、灯具、沙发、院子、车库的配套设施一并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作了充分的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地产;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将购房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交于甲方……乙方违约,乙方不得索还定金;甲方违约,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3日内将定金双倍退还给乙方……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在合同落款处,巩某玲代王某刚签字确认并标有“巩某玲代”字样。同时,巩某玲在甲方共有人处签字确认。

    同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张某芳将房屋定金10000元交付给巩某玲,巩某玲为其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张某芳购某小区6#1-101的房屋定金壹万元整(¥10000元),收款人:巩某玲  2021年1月27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21年2月28日,王某刚以涉案房屋系其单独所有为由,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并出具证明一份,表明因个人王某刚原因单方终止与张某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另查明,巩某玲与王某刚系夫妻关系。王某刚于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刚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还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现由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持有,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曾与张某芳数次去现场查看涉案房屋,在涉案合同签订时,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芳出示了涉案房屋产权证明。

    图片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张某芳与被告巩某玲、第三人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巩某玲双倍返还原告张某芳定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巩某玲方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巩某玲与被上诉人张某芳解除2021年1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上诉人巩某玲返还被上诉人张某芳定金18 000元,款项支付至被上诉人张某芳银行账户,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付清。

    三、上述第二项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纠纷处理完毕,再无纠葛。

    四、上诉人巩某玲若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被上诉人张某芳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上诉人巩某玲承担。

    图片裁判要旨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分析,区分适用。出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出卖人因无权处分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图片案例解读

    一、关于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基于家庭交易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保护交易相对方的需求,日常家事代理权应运而生。根据此制度,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独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本案中,巩某玲与王某刚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登记为王某刚单独所有。巩某玲未取得王某刚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属于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系无权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虽然在名称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其内涵和法律效力等有天壤之别。首先,“无权”内涵不同,无权代理行为欠缺的是将行为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而无权处分行为欠缺的是对某物的处分权能。其次,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所代表的名义不同。无权代理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无权处分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最后,两者的效力不同,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而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巩某玲的行为同时符合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三、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代理的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基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三是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约束被代理人或第三人。

    本案代理人巩某玲与被代理人王某刚之间不存在委托授权关系,巩某玲的售房行为亦非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基于此,巩某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巩某玲没有取得出售涉案房屋的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王某刚知悉后,以涉案房屋系其单独所有为由,拒绝出售涉案房屋,体现了王某刚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对王某刚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巩某玲在与张某芳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该行为系无权处分。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涉案房屋为王某刚与巩某玲婚后购买,登记在王某刚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巩某玲不具有单独处分该涉案房屋的权利。该涉案合同系巩某玲和张某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效力瑕疵的情形,该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巩某玲因未对涉案房屋取得处分权,导致涉案房屋交付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巩某玲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芳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张某芳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该涉案房屋?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张某芳与巩某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张某芳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涉案房屋需做进一步分析。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几点: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巩某玲和王某刚夫妻婚后购买,产权证明上记载该房屋为王某刚单独所有,涉案合同签订时,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芳出示了该房屋产权的证明。此举表明合同的相对方张某芳对出卖人巩某玲无单独处分涉案房屋权利的事实知情。张某芳明知巩某玲无处分权,仍与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且涉案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张某芳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张某芳不能善意取得该涉案房屋。

    图片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所签合同能否解除?
    10-29
    2021

  • 前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延伸阅读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10-29
    2021

  • 说实话在法院天天跟人打交道,遇到的八卦还是挺多的。

    可是当法官时眼睛里看到的都是法律事实,很少关注那些离奇的情节,接触最多的其实是出尔反尔毫无诚信亲人反目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类比较负面情绪的,因为看多了也没什么气愤的,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要说还算搞笑的,就是离婚案件奇葩当事人比较多,经常让人很无语。
    有人说,婚姻家事庭的法官婚姻满意度比较高,因为每天办案看到各种不讲理,回家会觉得自己家那口子的缺点都太不是缺点了,不过比较惨的是未婚的姑娘小伙子,我有个小书记员在连续开完几个极品薄情男的庭后哀怨地告诉我,赶脚自己心理都有阴影不会爱了。
    1.毁三观有个男的婚后在KTV里认识一个小姐,前后给了几十万,后来分手了,男的以妻子的名义起诉女的要求返还,女的到庭认可赠与的事实,但是表示自己要养孩子要买衣服包包化妆品,钱都花完了,然后就开始历数身上哪些哪些名牌。男的当庭就和女的恶吵起来了,还扯了一堆乱七八糟的,被法官制止了。开完庭,男的居然特热情诚恳地跑来对法官说:"法官,不好意思,办我这案子让您毁三观了!"那个,你也知道不好意思啊!
    2.撒谎一大妈指责老伴人品有问题,看上去男的还挺老实的,大妈说他有外遇,而且不止一个,当庭出示了一沓子照片,里面都是男的分别和几个女士的合影,其实照片也没什么,衣着整齐无非是靠得近点,这种证据本来也证明不了什么。男的看完很淡定地说:“事实不是这样的。”我们都以为他要说这些都是我的朋友、同事之类云云,没想到他下一句话是:“照片上的这这个男人不是我!”额,你不要拿法官当傻子好吧!撒谎要有点技术水平好不好,这照片上明明和你是同一个人啊,然后大妈就暴怒了,这你都好意思当面赖,人品太有问题!

    3.悲伤一离婚案件二审开庭,男方刚说了句:“关于这套房子我有不同意见”,突然间就号陶大哭、泣不成声,大致内容是他前妻死得早,他很不容易之类,因为太突然,当时所有人都呆住了、面面相觑。法官就很诚恳地说:“请控制下情绪好吗?如果感到很悲伤实在要哭,也酝酿下情绪,不要这么毫无征兆地突然爆发,这样大家会比较难以接受。”他的代理律师没忍住噗嗤一笑了,然后他也不好意思再哭了,继续开庭。
    4.神逻辑离婚案件经常遇到神逻辑的人,比如一个女当事人要求把孩子判给她,理由是她丧失了生育能力,然后她提交的证据是慢性胃炎诊断证明,法官说这个无法证明,她坚持认为因为得了慢性胃炎需要吃药,所以不能再生育。
    还有一个男的是一个外资企业的高层,年收入40万,一审判他每月给孩子2000元抚育费。男的不服,上诉说我这个层次,衣服、应酬都是很花钱的,咖啡都要星巴克。我这种身份怎么能挤地铁、公交,出门肯定要打车的,我要维持我的生活水准的,你们法官太不近人情了云云。话说你有钱喝星巴克戴劳力士,咋就没钱养孩子呢!PS: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但并不绝对,也要考虑孩子的实际所需。

    5.恐怖片男的(原告)开庭陈述自己的离婚理由时说:“我经常回家时一片漆黑,门一开,迎接我的就是Surprise-”——“我老婆和小舅子拿着棍子从门背后跳出来劈头盖脸就是一顿乱揍。”想想别人的Surprise都是黑暗中捧出的点燃蜡烛的生日蛋糕,脑补下他说的画面是够悲惨的。然后这个可怜的男人要求庭审后让他单独先走,理由是他才做了隆鼻手术,怕被对方打歪,他走时的样子真是如蒙大赦。
      6.配合默契两夫妻在庭上吵,互相指责对方撒谎。法官和律师都很无聊在听。突然间,女的刷的一声从包里拿出一个大相框,指着相框里一个女人的相片说:你够胆当着你妈的面再说一次!在场的人都惊呆了,说时迟那时快,男的刷地从包里拿出三根香,冲着相片就摆上了……还转头对律师一笑:我就知道她会来这招!这个案子的结局是:法官深深地被这对夫妻的默契感动,然后判决了离婚,第一次起诉,你懂的。
    图片7.律师忏悔一对年轻夫妇前来离婚,庭审过程已经进入尾声,到了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方律师声音洪亮,语速超快,快语惊人,大声说:"我也是离过婚的人,我告诉你们,离过婚真的是不好,年轻人要珍惜感情,我真的是悔得痛啊,大家都骂我。"我为之一惊,这……记入庭审笔录吗?当时全庭都惊呆了。哦,惊呆了。
    图片8.奇葩离婚案中,男方突然举手发问:报告法官大人,我还有话要说……!(是的,他说的是报告法官大人……)法官“大人”先是愣了一下,然后同意了。然后,这家伙从包里面掏出试孕纸,缓缓道来:我怀疑她怀了别人的孩子,我要测试她……
    法官惊呆了:这个……不行!女方木了,说道:呵呵,你个奇葩!后来女方坚持离婚,法庭调解离婚成功。男方又来了一句:你是不是感觉好轻松,恭喜你终于突出围城。虽然散伙了,但我们以后还是好朋友。待会儿完了一起吃个午饭吧。女方没说话,冷冷一笑。呵呵呵……(以后还是好朋友……好熟悉的感觉)
     9.偶像男方指责女方有外遇,法庭调查出示证据,男方拿出一张女方与一名男子的亲密合照递交法庭,我拿到一看,在法庭上愣是没憋住笑了,照片上的男子居然是王力宏。女方是王的脑残粉,PS出来与偶像的合照。

    10.泪奔一位80多岁的老大爷坚持要和老伴离婚,说和老太太一辈子没感情,老伴说:如果判离,我就到你们法院喝农药去。法官劝老大爷:您看这几十年下来了,还有三个儿子,现在老伴、儿子媳妇都不同意你们离婚,一家人还是好好过吧!老大爷说,老二、老三肯定不是他的,他年轻时一直在外打工,一出去一年多,回家时老二、老三就生出来了,只有老大肯定是他的。后来亲子鉴定结果出来,老大也不是他的,老大爷当场泪奔,一辈子替别人养了三个孩子啊。我们都蛮同情他的,后来判离了。
    图片11.答非所问离婚案件原告申请父亲出庭作证。
    被告代理人发问:证人,你亲眼所见原被告之间经常打架有暴力行为吗?证人:你和你老婆打架,你爹经常看见?被告代理人: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就好了,不要反问。证人:你个律师问问题逻辑都不通,我怎么回答你。被告代理人:看到就看到,没有就没有。证人:我不告诉你!

     12.主动坦白男的住房公积金三十几万,分居期间全提出来用光了。然后说,我现在没钱分了,就只有10万存款可以拿出来分,我月薪也就1万左右而已。然后法官问他,你那三十多万都用到什么地方了,他说:"小孩子上幼儿园,去旅游,买衣服,我自己给自己买衣服,给父母家用,几个月全花光了。"然后法官问:"你的支出跟收入不符啊"。然后他说:"呃……我其他途径还有收入……"最后这三十几万都作为共同财产分了。
      13.不是良辰吉日一个男的结了婚之后出家,离婚。然后又还俗,二婚。第二任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和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书记员打电话通知他要求他于某天去法院,他听后第一反应是:“你等一下,我看一下黄历。”过了一会儿,他回答:“那天不行,不吉利”。书记员就问他:“那你说哪天么”然后和尚说了个日期,书记员看了一下日历说:“那天不行,那天是周六。”和尚说:那天我有时间。书记员就生气了,说:你有时间,我们没时间!


    法官:离婚案件奇葩多,审多了会让人怀疑人生!
    10-26
    2021

  • 导读: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人在面对需要签名盖章的文件时都会疑惑,签名、盖章与按手印有什么区别?哪个法律风险最大?哪个最靠谱最有效?下面就来给你详细解释。

    签  名图片

    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签名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三是签名时最好不要用铅笔,不容易保存而且还容易被涂改。尽量不要使用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这些用笔无法反映书写人的笔力运用和细微笔画的书写习惯,在笔迹鉴定时不好进行认定。

    盖  章图片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按手印图片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

    签名、盖章、按手印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笔之前应该谨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况,应该保存证据。同时,应看清楚合同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因为碍于情面而随便签字、盖章、按手印。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

     


    签名、盖章、按手印,到底应该怎么用?(用错后果很严重)
    10-2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