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前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延伸阅读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

     

    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10-16
    2021
  • 10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  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3)  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  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  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6)  其他证据。

     

     

    1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  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  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4)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  其他证据

     



    12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  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  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依据;

    (7)  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  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  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10)  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11)  其他证据。

     

     

    13

    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  出工人员名单;

    (6)  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  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  其他证据。

     

     

    14

    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  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  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  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  其他证据。

     

     

    15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  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  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

    房产案件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  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  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  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  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  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  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  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  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  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  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租赁许可证;

    (3)  房屋租赁合同;

    (4)  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  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6)  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  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9)  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租赁合同;

    (3)  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  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  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  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  其他证据。

     

    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  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  担保手续;(3)  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4)  借款实际用途证明;(5)  还款通知书;(6)  还款付息凭证;(7)  利息计算明细;(8)  利息计算的依据;(9)  其他证据。

     

    18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  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2)  投保单;(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4)  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5)  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6)  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7)  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8)  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9)  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10)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1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12)  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13)  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14)  其他证据。

     


    离婚、财产、债务、遗产等18类案件171种证据,每一种都决定官司胜败!(收藏)
    10-14
    2021

  • 01

    婚姻纠纷案件

    (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  其他证据。

    02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  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  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3)  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  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案例君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  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  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  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  其他证据。

     

    03

    抚育费案件

     

     

    (1)  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  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  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  子女学习费用票据及有关证明;

    (6)  其他证据。

    04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  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  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  其他证据。

     

     

    05

    赡养纠纷案件

     

     

    (1)  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  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3)  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  其他证据。

     

     

    06

    债务纠纷案件

     

     

    (1)  借款协议或借据;

    (2)  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  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  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  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  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时间或经催告的证据;

    (7)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  付款付息凭证;

    (9)  其他证据。

     

     

    07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  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5)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6)  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  其他证据。

     

     

    0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  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  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  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  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  其他证据。

     

     

    09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  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  其他证据。


    离婚、财产、债务、遗产等18类案件171种证据,每一种都决定官司胜败!(收藏)
    10-14
    2021
  • 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事实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822日登记离婚。
    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
    201642,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
    2016712,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9,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
    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
    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一审法院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乙男系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主张
    乙女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甲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乙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再审案例)
    10-09
    2021

  • 一位老人清早在路边散步时,因为突然受到一声气喇叭的惊吓而倒地身亡。家属认为按喇叭的司机存在重大过错,随即将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索赔34万余元。图片

    鸣笛后老人倒地身亡

    家属索赔34万余元

      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讲述,2018年夏季,72岁的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从重庆市万州区来到事发地湖北省利川市旅游避暑。7月21日早上8点,老人张某和妻子在吃完早饭后出门散步,当走到一个小区门口时,他们遇到了一个朋友,于是三人便聊起天来。在路边聊天,聊着聊着突然旁边一个垃圾车起步,按了一声气喇叭。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这声刺耳的气喇叭响之后,老人张某竟突然倒在了地上。

      之后,120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发现老人已经出现了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的症状。急救人员一边抢救,一边赶紧将老人转运到距离最近的医院。但最终老人还是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无论分贝大小

    禁鸣区鸣笛构成违法行为

    事发后,老人的妻子石某了解到,鸣笛驾驶员张某当时受利川市谋道镇村建中心委托去事发道路进行作业。因此石某将驾驶员张某、谋道镇村建中心以及保险公司告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石某认为,就是由于当时车辆的喇叭超出了寻常的音量,才导致丈夫受惊吓倒地并且死亡,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现场的证人证言,他们基本能够证明一个事实,就是案件当时的喇叭声很大,喇叭声后,有一个老人应声倒地。这个事实是能够证实的。  但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并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只是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显示,无法确定喇叭音量分贝,老人的倒地与车辆的喇叭声有无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于是在开庭前,法官专程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却有了新的发现。 当时这个地方是禁鸣区,他是在禁鸣区鸣笛。  法官认为,无论其鸣笛的原因以及鸣笛分贝大小,被告驾驶员张某在禁鸣路段鸣笛,已经是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院结合对这起事故的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驾驶员张某的鸣笛行为是老人倒地后死亡的诱发因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图片
      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认定责任比例为由被告驾驶员张某承担15%、被告谋道镇村建中心承担5%,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开车时突然鸣笛,致老人倒地身亡!家属索赔34万,法院判了!
    10-0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