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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独生子女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法言俗语

    独生子女能否百分之百继承父母遗产?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数量大幅增长,根据中国人口科学研究显示,2020年全国独生子女的数量在2亿左右,这意味着有千万个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独生子女继承问题。“只要是独生子女就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是不少人存在的误区,通常这种情况是不熟悉相关法律造成的。如果父母没有立下有效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与独生子女同为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们均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对其财产作出全部处理;被继承人已订立遗嘱,但遗嘱只对其部分财产作了处理,其未处理的部分财产应适用法定继承。(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于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的,应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部分无效,则遗嘱无效部分应适用法定继承。(3)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失去法律效力的适用法定继承。(4)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自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被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的,其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的那一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其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6)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中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法定继承人。

    从传统上看,中国人的心目中对家的界定是有弹性的,可以是两辈小家庭,也可以是三代大家庭,还可以扩张到五服称为家族,甚至在其他场合如单位、部门、国家等可都称为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大小,表面上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自然人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越窄,继承人越少。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遗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理念不相符合。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已经离婚或同居的男女双方都不具有配偶资格,相互没有继承的权利。(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该规定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界定范围宽泛,尤其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此种亲缘基于扶养关系而非血缘关系,但为了迎合社会的多元变化、家庭组成的复杂性,也是为了尽最大可能将遗产留在亲情关系人之间予以继承,《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详细列明,体现了中国人心目中大家庭的观念,也尽可能避免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无主遗产的问题。

    法定继承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继承人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根据该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上是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明确规定,该规定基于一定血缘关系及扶养关系而确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亲生子女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的原则。同时,为了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传统美德,《民法典》第11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继承顺位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除外。

    第三,继承份额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第1132条还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我国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以协商一致优先,以均等为原则,特殊情况例外。《民法典》就当事人对财产份额的自行约定优于法定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继承份额均等体现了平等原则,例外规定则体现了法律对扶养照顾被继承人行为的肯定评价及对不尽扶养义务行为的否定评价。

    以案释法

    小陈诉称,其父被继承人老孙与陈女士结婚,陈女士带一子系原告小陈。后老孙又与被告高女士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4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其名下有一处个人财产房屋。小陈诉称,要求由老孙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即上海市西藏北路x室的产权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老孙与陈女士于1984年12月8日结婚,婚后陈女士与其前夫所生之子小陈随老孙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1991年10月17日,老孙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后老孙与刘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2002年5月16日,老孙与被告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又查明,诉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老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后,被告高女士、小孙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后以(2016)沪闸证字第2171号公证书(2016年8月22日出具)确定诉争房屋由高女士、小孙共同继承。2016年8月23日,高女士、小孙申请变更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诉争房屋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女士、小孙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二审期间,法院依职权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小陈自1998年出国后至2018年8月24日的出入境记录,记录如下:小陈于2003年1月26日入境,同年3月10日出境;2007年2月7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2009年5月20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陈2岁时,因生母陈女士与被继承人老孙结婚,确实与老孙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老孙与陈女士共同抚养教育过小陈,后陈女士与老孙协议离婚。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中,小陈由老孙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女士与老孙离婚时,小陈9岁还尚未成年,且老孙、陈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陈由陈女士继续抚养,老孙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老孙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老孙与小陈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小陈与老孙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老孙病故时,其间长达20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小陈于1998年出国至今仅回国3次,短时间停留,其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老孙的事实。故而,法院认为,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老孙与小陈生母陈女士离婚后不再抚养小陈,以及小陈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小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小陈对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01

    独生子女是否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不一定。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

    以房产继承为例:若房产是小李的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母各拥有50%,假如父亲去世,属于父亲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就会有4个继承人:母亲、小李和爷爷奶奶,4人分别继承父亲房产的25%;若此后爷爷、奶奶去世,他们继承的房产则会由小李父亲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继承。此外,如果小李的母亲在其父亲死亡后改嫁,则小李的继父作为其母亲的配偶,在其母亲去世后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有继承权的家人过世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是否重组过等具体因素都将影响着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遗产。

    因此,如果父母希望独生子女能够完全继承遗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立下遗嘱。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很多人认为立遗嘱是晦气的、不吉利的,但事实上,立遗嘱能够对处理身后事、避免遗产纠纷等起到重要的作用,立遗嘱既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财产,也可以避免子女、亲属因为争遗产而出现家庭不和谐的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法言俗语

    对于法定继承来讲,继承也是有特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通俗来讲,就是指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例如,小李是独生子女,父亲在小李小时候就去世了,小李的妈妈有套房子。小李的妈妈先于外婆过世,等外婆过世时,小李的舅舅竟然要求分割小李妈妈的房子,还把小李告上法庭,小李很生气,凭什么舅舅有权分走自己妈妈辛苦赚钱买的房子?虽然小李很生气,很不理解,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舅舅确实能够分走他母亲的部分财产。小李妈妈死亡时,其外婆作为小李妈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和小李同时各自继承了小李妈妈的一半财产,等外婆过世后,小李的舅舅作为小李外婆的继承人,自然就继承了外婆所留下的部分房产。

    以案释法

    老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小张与小孟曾以子女的身份落户于其名下,登记在同一户口。2009年9月,老孟去世,其父母均先于老孟去世,张女士于2017年7月去世,张女士的父母亦先于张女士去世。2017年6月,张女士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我和丈夫老孟在某村房屋被拆迁后安置了两套楼房,在我百年之后,两套房屋全部由我的女儿小孟一人继承。”张女士在立遗嘱人处签字,代书人处有老王签字,见证人处有老李签字。2017年10月,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系老孟、张女士的养女,要求对二人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小张称其与小孟均是老孟、张女士养女,已经建立了合法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并登记在同一户口。老孟、张女士无其他子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要求继承老孟、张女士夫妇的遗产,应证实其具备继承人的身份。小张主张其系老孟、张女士的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应当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之日起成立。小张主张的收养关系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根据法律规定,事实收养关系需要双方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庭审中,小孟申请出庭的证人与老孟、张女士均存在一定的邻里或亲属关系,对老孟、张女士生前的生活状况较为了解,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结合各证人证言及张女士生前的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小张没有以养子女的身份与老孟、张女士长期共同生活。小张所提及的相关证明,因老孟、张女士均非本村村民,该村委证明不具备证明双方身份关系的效力。小张未能举证证实其与老孟、张女士以养父母子女的身份长期共同生活,也未能证实其在老孟、张女士年老生病时期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对其要求依法分割老孟、张女士遗产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亲生子女、养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小张、小孟若均为老孟、张女士的养女,二人在法定继承中均有权继承老孟、张女士的遗产。但实际上,小张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长期生活,只是在形式上因为特殊原因将小张户籍登记在老孟、张女士的家庭户籍中,其所称的养女事实并不能成立,故小张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无权主张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法官说法

    01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怎么处理?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就是遗嘱继承人没有了继承权,就等于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存在这种继承法律关系问题。当出现《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任何一个法定情况时,遗嘱继承人就没有了继承权;没有了继承权,就不能够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继承问题,而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继承问题。

    02

    如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怎么处理?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是基于遗嘱产生的后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已早于遗嘱人死亡的,即接受遗嘱继承的财产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这种法律关系不存在,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的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注意!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01-21
    2022
  • 11.假如,你开的校车,但是你超员、超速。从去年11月1号开始,开校车或客车,严重超速或超员也是犯罪,并且判刑的不仅是司机,如果车辆的管理者和所有人负有直接责任,也要一起定罪判刑。



    超员、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假如,你开车出了事故,或者没出事故,但是你想骗保险公司点钱用。于是,你故意编造事故、制造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个时候,你的行为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一般五年以下。



    保险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假如,你开车出了事故,把人给撞了,不知死活。但是你非常害怕,然后去找人顶替你,完蛋了,你构成交通肇事罪,顶替你的人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假如,在你开的宾馆、旅店、理发店,或者是你自己家,你明知有人卖淫而提供场所,即涉嫌容留卖淫罪,一般三年以下。如果你又“拉皮条”了,则涉嫌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假如,你是一个行人,在马路上走,撞了别人一下,别人骂了你,你在马路上推搡他,结果他摔倒撞在马路牙上或者被后面的车给撞死了,那你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你打了他一拳,伤情鉴定轻伤以上,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假如,你是个官员,家里有好多钱,说不清楚来源,你的行为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你在境外有好多存款,但又没有按规定申报,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7.假如,你是一个已婚人士,但是不满足于一夫一妻的生活,出去偷吃,还跟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这时,你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



    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假如,你爱上了一个人,不巧了的是这个人是军人的配偶,你知道之后,依旧不肯放弃,死缠烂打,给别人的生活造成了困扰。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假如,你是一个光棍,觉得自己这辈子娶老婆没希望了,可是要传宗接代呀,怎么办呢?于是从别人手里买了一个老婆回家给你生娃娃,或者你在人贩子手里买了个小孩回家养。这时,你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假如,你是一个农民,承包了几个山头,种满了树,好不容易,小树苗长大了,找来三两帮手把树砍,但是,忘了去办采伐许可证。这时,你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假如,你想去抓点青蛙、蛇等野生动物拿去卖补贴一下家用,那你就要看清楚了,你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罪,犯法的!



    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1.假如,你有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1万元,开卡初期规律还款,不久后,信用额度飙升至10万。于是你透支本金1万多。次月,银行来电催收几次,你均信誓旦旦马上还款。但那段时间恰逢租房押一付三,哥们儿扎堆结婚,月工资3700,哪里招架得住。又过了三个月,这是你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假如,你面临着就业、参军等情形,为了满足某些需要,你去伪造、变造、买卖假证件。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假如,你家停电了,你在桌子上点了一根蜡烛,后来你睡着了,整栋房子都被烧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见23种“没事”,别不当回事!

     

    身在江湖,你的“一不小心”

    就可能深陷牢狱之灾。

     


    常见23种“没事”,一转身你就是犯罪嫌疑人!别不当回事!
    01-17
    2022
  • 、简要的说明大家看着犯罪这个词的解释,会觉得犯罪离自己很远,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图片小编先来说说一个简单的案例吧!
    三兄弟桃园结义举杯豪饮,觥筹交错一番,甲不省人事,乙、丙指鹿为马。酒后三人回住处,乙、丙一路搀扶甲,行至屋外,将甲放下,各自回屋倒头便睡。时值寒冬腊月,屋外兄弟衣衫单薄,天为被地为席。第二天早上悲剧发生,甲被冻死,乙、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买个车、喝个酒就有可能犯罪了,所以犯罪离你并不远啊!
    再往下看,你会发现,犯罪隐藏在你的一个个不小心之中。

    1.假如,你是一个学霸,你有一个学渣的好兄弟,或者好姐妹,他(她)在高考的时候叫你去帮他(她)考试,你替他(她)去考了,结果被抓住,你可能构成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假如,你是学霸旁边的那个学渣,眼看着学霸就要如愿考上理想的大学了,再看看自己的成绩,无语了。于是呢,你通过非法的手段,上网把学霸的志愿给篡改了,内心暗爽,结果败露了,你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假如,你是一个工人,老板拖欠你的工资,你用尽了各种办法,老板就是不发工资。于是你在一怒之下,把老板打了一顿,还打伤了,这个时候你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你把老板给拘禁了,要他发工资,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或者,你看着老板的车非常不顺眼,把车给砸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或者,在上班的时候,看着那轰轰的机器,想起了自己的工资,生气了,把机器给砸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你看着工厂的设备,不砸,但是你索性默默的把设备拿走抵工资,涉嫌盗窃罪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假如,你还是一个工人,但是你的工作环境是赌场,你每天负责开车接送赌徒、端茶倒水、核对身份、发牌......甚至专门给人开车门。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虽为从犯,一样要被判刑,一般三年以下量刑。

    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假如,你一个老板,可是你很抠,怎么也不愿意给员工工资,还转移自己的财产,那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或者,你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以及从事法律禁止的的相关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你还是一个老板,你依旧欠钱,这一次,欠了人家几十万不还。对方起诉了,法院判决下来,要拿你的车去拍卖还债,但是你不配合,还偷偷的把车买给别人了,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假如,你是一个淘宝或者微信的卖家,你觉得那些高仿的品牌销量不错,也去卖,那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你看到XX牌的减肥药不错,然后,你明知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制剂和原料药的情况下,仍在网上销售含有该成分的减肥药品,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假如,你建个微信群,在群里发淫秽小视频,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来群变大了,你觉得可以盈利,就建个会员制收费,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假如,你是一个“愤青”,觉得世界太黑暗,但是自己闲着无聊,就编造点虚假的灾情、警情,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别人编造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你的行为确实可能吸引了眼球,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假如,你去酒吧喝酒,看到对面的妹子挺漂亮的,在酒精的作用下,调戏了那个妹子,还不管妹子的反抗,摸了不该摸的地方,这个时候你可能构成猥亵妇女罪

     

    不巧的是,当你得手离开继续喝酒,妹子的男朋友出现了,找你们理论,你们打了他一顿,你们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由于你们的人数过多,妹子的男朋友表示不服,要约架找回丢失的尊严。于是,你答应了,你们找了一帮人,对方找了一帮人,干了一架,你们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打架的时候,你下手狠了,捅了对方一刀,重伤,那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把人扎死了,那你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猥亵妇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假如,继续是酒吧喝酒,喝酒的时候,你很安分,没有惹事。但是喝完了,要回家了。这个时候你作死不找代驾,自己开车上路。不幸的是,你被交警逮住了,血液酒精含量又大于80mg/100ml,那你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交警执法的时候,你不配合交警,还把交警给打了,警察又受了个轻微伤,就涉嫌妨害公务罪。或者你开车上了路,不小心把他人撞成了重伤,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接着,你看着把人撞伤了,慌了,赶紧跑!然后,你在逃的时候一路跌跌撞撞的又撞死、撞伤了好几个,那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常见23种“没事”,一转身你就是犯罪嫌疑人!别不当回事!
    01-17
    2022

  • 柳先生与妻子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自己可以享受前妻承租公租房的居住权,但事后前妻却拒绝柳先生居住在该公租房。柳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公租房享有居住权。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租房的所有权人为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王女士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离婚时协议中关于柳先生对该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的约定属无效,遂驳回了柳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柳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王女士因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便与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浏阳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了一套公租房。当时王女士在填写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情况一栏时未填写其他人登记信息。租赁合同签订后,作为王女士丈夫的柳先生亦随王女士共同居住在该公租房内。


      2016年5月,王女士因与柳先生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离婚后均可居住承租的公租房。两年后,王女士与他人再婚,便从公租房内搬走,柳先生也回到了自己的老家居住,但公租房内仍存放着双方的生活物品。  2021年端午节期间,王女士在前往公租房拿取物品时发现钥匙已被柳先生带回了老家,柳先生拒绝为其开门。一气之下,王女士向公安机关申请开锁,随后将房门换锁,并拒绝柳先生继续使用该公租房。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柳先生将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套公租房享有居住权。对此,王女士辩称,公租房当初是分给其及女儿住的,现该房已交还给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柳先生要租房,可以经过合法程序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国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为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王女士在2010年12月签订合同后未再与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续签合同,申请退房时尚拖欠租金1.4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居住期限早已届满,现自愿退还房屋,其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已经消灭。此外,王女士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仅是居住权人,对涉案公租房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无权转让和处置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柳先生与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对该公租房享有居住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合同约定或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有关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上的效力。同时,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居住权因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本案被告仅是居住权人,并非所有权人,且居住权期限已届满,其无权将居住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已将案涉房屋退还给所有权人,居住权已消灭。


    夫妻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转让公租房居住权?
    01-13
    2022

  • 一审诉讼请求 

    乙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婚生子、婚生女抚养费每月3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为66000元;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17号门头房办理到原告名下;

     

    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2018年4月2日原、被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书中与本案相关的约定为:“购置门头房17号预付款二十万元(200000.00)元整归乙女所有.精神赔偿: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

    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形成纠纷。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前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以此为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对其主张及所举证据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两个,一是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17号门头房办理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二是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焦点,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为依据,提出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按照双方的约定涉案房产的预付款归原告所有,而非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该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立,首先,该项请求性质上属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内容,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属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其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费支付的理由是:“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再次,原告主张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婚外异性同居,故约定精神赔偿,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无合法有效证据证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婚姻关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原告乙女要求被告甲男协助将17号门头房办理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乙女要求被告甲男立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乙女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2018年4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上诉人依此向被上诉人主张精神赔偿金50万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地点为临淄区民政局,民政局有专业人员指导离婚,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及效力有详细解释,并现场见证整个离婚过程,指导离婚协议书的签订。

     

    (2)上诉人主张的50万元精神赔偿金,名为“精神赔偿”,实为对财产分割的“折价补偿”。通过离婚协议书,明显发现:上诉人放弃了房产、车辆的所有,把房产赠给了孩子,还承担了大量的债务。被上诉人却实实在在获得了价值50万元的车辆。

     

    (3)“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是上诉人获得精神赔偿的原因。男方为什么要求离婚?为什么自愿赔偿?一审法院不去调查,只是做字面意思理解,以此认为精神赔偿不应支持,上诉人认为此理由太牵强。

     

    (4)上诉人一审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暴力、有婚外情的照片和视频材料,以及上诉人与女儿聊天记录,刻录光盘提交法庭,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故意对此证据不予考虑。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诉人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适用范围应是对于还未离婚,或者离婚协议书没有对精神赔偿约定的情形。本纠纷,是离婚协议书已经对精神赔偿进行了约定,处理本纠纷应适用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婚姻法四十六条,显然错误。参考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甲男辩称: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乙女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合理的分割了两人的共同财产与债务,并且乙女取得的权益要多于甲男。财产与债务分割情况:1、房产归子女所有;2、应收账款18万元归上诉人乙女所有;3、双方共同拥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女)名下所有资产归(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归乙女所有;4、车辆一辆归甲男所有;4、债务:甲男偿还14万,乙女偿还11.4元。

     

    由《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和债务分割来讲,甲男分割到的财产要少于乙女,但甲男承担的债务要多于乙女。因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叙述的“精神赔偿”是基于上诉人取得的较少财产的“折价补偿”是不准确的,本案不存在“折价补偿”的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请求精神赔偿的情形,在答辩人和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答辩人不存在家庭暴力、出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1、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相应证据来证实答辩人存在过错,但经过一审开庭审理质证,法庭未予以采信。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再次提到一审经过质证的证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故意不考虑相应证据,实质上是上诉人要求对于一审未采信的证据经过二审法院再次审理,这是对诉讼资源的一种滥用,不应得到支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符合该规定时,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答辩人不存在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过错,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上诉人提出精神赔偿金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显示,甲男支付精神抚慰金是基于“男方提出离婚的原因”,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且夫妻一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是基于人身权利,是婚姻自由的一种体现,而一方在主张权利时却反而要承担较大的义务,也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6月7日、6月13日、6月20日、9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宗。拟证明离婚后两人就离婚前的矛盾和离婚的原因以及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进行交谈,并且被上诉人提出过再次复婚,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复婚未成。综合看出,离婚协议书中被上诉人对精神赔偿的意见是被上诉人的自愿行为,应实际履行。另再次提交一审时提交的光盘一张,此证据因为一审法院没有在判决书中列明,包含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还有婚生女的聊天记录,以及视频一份,被上诉人和其他女性在离婚前共同居住的情况。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庭后核实,并于3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关于2019年6月7日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显示为甲男的一方,明确说明“我和XX在一起的时候咱俩已经离完婚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对于其他证据显示甲男不存在出轨,以上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对于上诉人提交的一审时的光盘质证意见同一审质证意见。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从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一宗,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因此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提交的光盘,因一审已经提交过,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予以质证,本院依法不再处理。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甲男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上诉人乙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并约定“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诉人并未提出被上诉人存在需赔偿其精神损害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该约定不符合有关离婚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而离婚协议中“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又不是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取得精神赔偿的法定情形,而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达成的情形,在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协议一方当事人由不认可、不主动履行的情形下,鉴于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同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对于相应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直接予以支持;同时,协议的约定应当明示,上诉人诉讼中主张该精神赔偿的约定实质为被上诉人对其因财产分配而给予的一种折价补偿,但显然该约定中并没有财产折价补偿的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该项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向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有效吗?
    01-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