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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到深处

    两人订婚后同居

    之后却未能善始善终

    时隔数年后

    女方带着一个孩子出现了……

    女方生下孩子

    男方不认

      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与男子郭某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结束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彭某在与郭某同居时就已怀有身孕,20122月生下一男孩小彭。孩子出生后彭某曾抱着孩子去找过郭某,但郭某避而不见,彭某遂独自一人抚养小彭。
      20208月,随着小彭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的逐渐增多,彭某感到压力日渐沉重,再次找到郭某,提出分担小彭的抚养费等事宜。
      郭某否认自己与小彭存在血缘关系,并以小彭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与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彭某于20213月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定结果:

    男方为孩子生物学父亲

      关于出生证明上的问题,彭某在审理过程中解释:我当时一个人在医院生孩子,医生询问时,我的身体比较虚弱,声音就小,医生将名字听错了。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时已入档,没办法修改了。
      此外,彭某还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小彭与郭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仍坚持否认态度。
      彭某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态度坚决、拒不配合,经法官多次沟通,并告知郭某如不配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某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为小彭生物学父亲。

    法院:

    男方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作出下述判决: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自2012221日起至2021220日的小孩抚养费64800元;自2021221日起,被告郭某于每年的2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年度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直到小彭成年。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判决,主张只承担起诉后小彭的抚养费,遂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感情破裂后,女子独自生下孩子,孩子生父该支付抚养费吗?法院判了!
    02-15
    2022
  • 听说

    每个想剪头发的人都需要走一条路那就是托尼老师变幻莫测的消费套路!我办卡 你倒闭我充值 你涨价我要退钱 你玩消失……

    2019年,陈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开设某雨美发店。开业活动之际,叶女士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3000元,凭该卡在美容美发消费时享受会员半价优惠。办卡后,叶女士陆续消费了722元。

    某天叶女士前往该理发店进行消费时,发现该理发店已悄悄更改了店名,进店欲消费时又被告知原先商家承诺的五折优惠不能使用。
    叶女士追问才知道原某雨美发店因经营不善已对外转让,需继续充值1000元或者重新办理会员卡并充值2000元,方可享受新店的会员折扣。

    认为遭受套路消费的叶女士联系到原美发店老板陈某,陈某答复美发店已转让,新店经营方式与其无关。无法接受该答复的陈女士要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陈某多次以店面经营不善且个人经济紧张为由拖延给付。
    一气之下,陈女士向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某雨美发店负责人陈某返还卡内剩余金额2278元。
    法庭上,叶女士表示,虽然转让后的美发店承诺可以使用原会员卡消费,但新店消费价格比原先某雨美发店高出3-5倍,套路消费者再次充值会员卡,而陈某在没有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店面,理应退还余额。

     

    而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开庭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且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理发店已注销,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叶女士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叶女士在原某雨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双方订立服务合同,但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叶女士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虽然可以继续消费卡内金额,但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征得叶女士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法律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时如遇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要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的态度,否则将助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之风。

     

    理发店被老板悄悄转让,我卡里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02-15
    202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61页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按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
    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己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最高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12
    2022

  • 买房加名是件大事

    但你或许不知道

    就算房产证写上你的名字

    房子也不一定属于你

     

    很多人会想:你在逗我呢?

    别着急,

    看完这些你就知道了

     

    围绕房产大多是这么几类问题图片1、婚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只写男方,女的也出钱了,以后闹矛盾,怎么办?
    2、小夫妻,两个人名字都写上,分这么清,会不会感觉刚开始就不信任了?
    3、这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那么这房子到底会归谁?
    举例说明:小王有个女朋友,准备结婚。两人为了“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是求助父母全款买房,还是自己贷款?”“是两人合资买,还是由小王自己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女朋友说,即使小王独自全款购房,也要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不然就不结婚了!小王该怎么办呢?

    我们假设三种情况

    分析小王可能会面临的关于房产证的各种问题

    一、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②:为啥说,结婚前,A贷款买了套房。房子不一定是A的?

     

    通俗说就是,结婚前A买房,房产证就他自己的名字,结婚后俩人一块生活还贷,万一俩人掰了,那房子怎么分,俩人是可以商量的。

    无法达成协议的话,法院可以判房子归A,没还完的贷款成为A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A补偿B。二、当房产证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①:为啥说房子是A全款买的,这房子不一定归他俩?

    A在同B结婚后,利用婚前财产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离婚,如果说B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A。

     

    情景③:房子是A的父母出钱买的,写了AB的名字,这房子属于他俩?

    如果没有“借条”,这房子就是他俩的。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出资也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归双方共有。即使AB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

    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一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一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即: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如何认定则规定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房产证上写着多个人的名字时

    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下面用一张图来给大家解答

    怎么样,看完了都明白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律提醒:

    现实中情况可能千差万别,

    真要有问题,

    还请咨询专业律师!


    房产证上有名字,房子不一定有份?(法律详解)
    02-12
    2022

  • 逢宴必酒,逢酒必劝,逢劝必猛

    “我干了,你随意” 

    “怎么不喝?是不是看不起我”

    “不能喝?太不给面子了吧 ” 

    这样的劝酒话你听过多少?
    酒这东西喝了本身也没什么好处而劝酒却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劝酒行为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驾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明知饮酒者酒驾而酒友未加劝阻时。
    实际上因为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真实案例
    1.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承担责任
    林某和吴某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2.醉酒身亡,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图片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3.喜事变悲剧,主和客都要负责
    一位老人办80寿宴,老人的三个儿子便邀请亲朋好友前来祝寿,可没想到,这喜事却变成了悲剧。
    在中午的宴席上,一位49岁男子,因饮酒过量,下午3点多钟不治身亡。经过几方协商,现已经达成共识,80岁寿星的三个儿子每人出10万元,劝酒者出2万元,一共赔偿死者方32万元。
    4.同学聚餐后死亡!27人全被判担责
    20202月20日晚,张某根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因气氛热闹,他便多喝了些白酒,当日20时许,他独自驾车回家,21时14分许,发生车祸,张某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过年了,酒桌上这4种情况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别不当回事!
    02-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