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前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延伸阅读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

    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01-26
    2022

  •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法已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下面这十种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赶紧看看吧。

     

    捕食野生动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捕食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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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养外来宠物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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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君补充: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干扰司机驾驶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君补充: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但该指导意见显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旨意相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车、下车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虽然危及公共安全,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并不相当,特别是主观恶性远远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组队境外赌博
    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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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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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君补充: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
    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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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君补充:近年来,金融领域套路贷、高利贷层出不穷,林林总总,为了打击这一公害,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这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将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催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入刑外,还将“软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非法债务的行为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冒名顶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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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君补充:关于冒名顶替上学入刑问题,早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个中无不充斥着违法乱纪的影子,尽管事后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众的强烈不安。如何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乱象,成为亟待正视的课题。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性侵未成年养女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将与14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弥补了法律空白。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神”归来(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12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图片案例君补充: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带”,使得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更加流畅;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扩大了药品犯罪入罪的具体情形;将《药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规定确定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药品管理法》第24条)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药品管理法》第44条)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对于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形,此前按照行政违法处置的现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责任,避免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竞合的情形。

    注意!从现在起,再干这10件事就是犯罪,稀里糊涂会坐牢!
    01-26
    2022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是否可以做为原告起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案例一,二审以主体不适格改判驳回子女的诉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系适格的原告主体。(案例二、案例三,子女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案 例 一
    案 号:(2021)辽01民终11132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程 序:二审裁判日期:2021年9月24日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甲男配合小甲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甲男承担。案情简介:小甲与甲男系父女关系。2020年7月4日,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3、房产处理:(4)房产离婚后归孩子(小甲)。5、其它:离婚后,协助配合孩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登记在甲男名下,后甲男不同意过户。一审判决: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另外,甲男庭审中亦表示“没有受到威胁恐吓,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是为了和小甲母亲离婚,离婚协议是小甲母亲写的,具体内容我没在意,也没想起诉收回我的赠与房屋,没想到小甲把我告了,我现在不想把房屋赠与给小甲”。小甲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应视为对赠与物受让的表示。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小甲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甲男之辩称,因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小甲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甲男应否协助小甲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4套房产归小甲所有,该协议书是甲男与乙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小甲并非该《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能基于该《离婚协议书》而请求甲男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故小甲无权请求甲男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甲诉讼请求。 案 例 二案  号(2021)陕01民终8977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 程 序:二审 裁判日期:2021年7月2日 诉讼请求1.甲男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小甲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甲男承担。案情简介:小甲为甲男与乙女之婚生女,现已年满18周岁。2010年8月30日,乙女与甲男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甲男之女小甲所有,债务由甲男负责,甲男享有出租管理权及居住权。”案房屋现登记在甲男名下,且该房屋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庭审中甲男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小甲所有表示认可。甲男于2019年6月23日出国,因疫情原因,一直未回国,小甲对甲男在国外的事实表示认可。一审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甲男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甲男与第三人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归双方之女小甲所有,系甲男与乙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的合法处分行为,不仅对甲男及乙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甲男辩称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甲男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甲男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已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情形,且甲男对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小甲所有亦表示认可,对于该辩称不予采纳;甲男辩称因疫情原因导致其无法回国办理过户手续,且甲男对涉案房屋享有出租管理权及居住权,一审法院认为,疫情并非一直存在,甲男对涉案房屋的出租管理权、居住权不能免除甲男配合小甲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故该辩称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小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原告小甲名下。二审判决: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甲男之女小甲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方均应恪守协议,严格履行。甲男与乙女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本案中,小甲作为离婚协议条款中涉及的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系适格的原告主体,甲男关于小甲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甲男主张其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本院认为目前新冠疫情已经缓解,甲男回国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案涉房屋虽处查封状态,但可由乙女申请解除保全,故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甲男主张其所享有的出租管理权和居住权,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案 例 三案  号(2021)京01民终64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程 序:二审裁判日期:2021年1月28日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回龙观101室、502室、602室的三套房屋归小甲排他性居住使用,待上述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完备条件时,由甲男、乙女协助办理过户至小甲名下;2.判令位于回龙观502室、5单元的502室的房屋归小甲排他性居住使用,待上述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完备条件时,由甲男、乙女协助办理过户至小甲名下;3.判令被告向我支付2017年8月25日至实际支付房屋租金之日止的占有回龙观4单元502室、5单元502室房屋使用费,按每月9200元的标准计算;4.判令位于昌平区1103号房屋归小甲所有,并由甲男、乙女协助办理过户至小甲名下。审理过程中,小甲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甲男、乙女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协助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103房屋转移登记至小甲名下。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于1993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甲。2014年7月12日,甲男签约购得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103房屋。2017年8月24日,甲男与乙女登记离婚。双方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双方共同商定:婚后购买所得的位于昌平区1103归婚生女小甲所有,需办理过户手续时,男方和女方有办理过户的义务。由男方使用。”当年12月15日,前述房屋转移登记至甲男名下,登记坐落为北京市昌平区1103(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现该涉案房屋由甲男与小甲共同居住使用。一审判决:一、对于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一节。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在离婚时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书面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婚生女小甲。之后,小甲要求甲男与乙女履行该赠与合同,其以实际行动表明接受了该赠与。因此,小甲与甲男、乙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二、对于甲男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节。首先,由于该赠与合同是在甲男与乙女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综上所述,甲男、乙女在离婚时对婚生女小甲的赠与合同成立且有效,甲男不能单方面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甲男、乙女履行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协助小甲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103房屋转移登记至小甲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审法院甲男与乙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小甲所有,且需办理过户手续时,甲男与乙女均负有办理过户的义务。依据该协议书,甲男与乙女已经作出将涉案房屋赠与小甲的意思表示。小甲在该协议签署后,曾要求甲男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其系以行动表明接受该赠与。甲男于二审中认可其曾表示过将涉案房屋晚些时候过户至小甲名下,乙女现亦要求甲男履行相关过户手续的义务。结合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男与乙女、小甲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01-22
    2022

  • 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事实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822日登记离婚。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42,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712,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一审法院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乙男系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主张
    乙女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甲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乙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再审案例)
    01-22
    2022
  • 银行卡明明就在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种情况银行该不该担责?近日,深圳的覃女士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这次她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图片案件始末:14万被转走 储户未收到通知
    覃女士2013年在深圳Z银行开了一张储蓄卡,此后三年多一直将自己的薪资存入此卡。2017年3月30日,覃女士查询到卡内尚有存款150277.93元。然而,几天后的4月3日,覃女士通过柜员机查询发现卡内余额仅剩8836.5元,在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后,得知该卡被人于境外盗刷42笔,共计141441.41元,于是覃女士立即紧急挂失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由于覃女士未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借记卡被盗刷期间,没有收到Z银行的任何电话或短信通知。她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偿还全部存款与利息。而Z银行则认为,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进而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双方交涉无果后,覃女士遂将Z银行诉至前海法院。
    经审查,前海法院依法做出判决,Z银行应赔偿覃女士损失的141441.41元及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3139元也由Z银行负担。宣判后,Z银行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焦点一:短信通知服务
    该案的焦点在于短信通知服务。首先,短信通知服务,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其次,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必须购买,更不能因为其没有购买有偿服务,而让储户承担不利后果。再次,银行有义务通过技术、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并主动通知储户其银行卡内交易变动情况,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其提供的有偿服务有所减免,更无权据此要求储户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相关损失。
    焦点二:“凭密码交易即为本人交易”
    被告银行认为,如打破“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的银行卡自助交易基本原则而简单判定银行对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容易引发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的不利后果,降低社会整体资金流转和社会活动效率,且可能刺激与鼓励储户自行或与犯罪分子合谋骗取银行资金,从而严重威胁金融生态安全。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并非银行卡自助交易的基本原则,该主张仅是被告作为金融机构的单方意见,无任何法律依据确定存在该原则。
    其次,所谓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骗取银行资金,也是被告的一种推定,每一件持卡人向银行索赔的案件均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是恶意索赔,绝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即使少数人存在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应由全体守法的银行卡使用人承担后果,不能因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而不保护善意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相反,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伪卡盗刷责任,可以促进金融行业积极进行技术升级,保障金融业银行卡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银行卡遭盗刷14万,银行拒赔:未购买短信通知服务 法院判了…
    01-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