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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朋友搞不清楚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在哪,认为两者相差不大,常常混淆,殊不知,借条与欠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之别。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之处,仅供参考:

    1、概念不同

    借条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给出借人书写的书面凭证,它是由出借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出借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其他如劳务关系,买卖合同等,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

    2.书写规范不同

    借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欠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3.证明关系不同

    借条是因借款而产生的,其形成原因只能基于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因此,借条只能证明借款关系。而欠条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只要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所以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者关系是: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4.诉讼时效不同

    欠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3年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主张权利。

    借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权利。

    故有拿着借条,你可以追债20年,但欠条,你只受法律保护3一说。

    千万注意:如果在上述规定时效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那么则会丧失胜诉权!

    5.胜诉机率不同

    如诉讼时只有借条,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事实经过即可,胜诉极高。如诉讼时只有欠条,还需准备产生欠条的原因等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

    因此,小编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网友们一定要注意,是写借条还是写欠条,一定要在书写之前确认清楚哪个有利再写。莫因书写错误导致官司败诉,得不偿失。

    借条和欠条的法律区别一览
    03-20
    2020

  • 当被执行人已经将财产转移

    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就只能认倒霉?


    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

    老赖”

    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

    限制老赖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存款;

    2、强制执行收入;

    3、强制执行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具体见法条)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5、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随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名下手机号。经过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以20万元的最高价成交。

    特殊行为禁止

    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全方面限制措施

    1

    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发行债券限制。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股权激励限制。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

    任职资格限制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入伍服役限制等。

    5

    准入资格限制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

    荣誉和授信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授信限制。

    7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使用草原限制。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源于《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

    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

    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

    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

    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

    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

    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终极大招

    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业无信不兴

    在此劝失信被执行人

    不要再有侥幸心理~

    执行风暴步履不停

    请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

    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老赖”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咋办?还有这6招!
    03-20
    2020
  • 1、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确认。


    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欠条并不是一种合同关系。“欠”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据仅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而不能代表合同关系,它实际上是对双方过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据出具之日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日,同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

    还有观点认为,因债务人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又产生了新的债务,故欠款条是对新债务的确认。

    另有观点认为,关于欠条的性质应区分其出具的时间进行确认。一般而言,欠条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但欠条的出具有不同的情形:

    一种情形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如给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此时,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不同:

    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情形下,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已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债务人依债权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条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在履行期限未届满义务的情形下,因债权人尚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当然,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也不具有诉讼时效起算的效力,更谈不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了。

    我们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2、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1)在履行期限未届满情形下,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该情形下,欠条作为形成债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因为,在该情形下,卖方交付货物后,因债务人给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债务人未立即支付货款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起算,故在收取货物同时,买方立即出具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欠条时,只是作为双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的一种证明,而非诉讼时效起算的起算点,更谈不上是诉讼时效中断了。

    (2)合同已届履行期限后出具欠条的情形。该情形下,欠条是作为债务人对其所欠债务的确认,其未定履行期限,表明其未有还款承诺,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此时中断。

    (3)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能够确定买受方应在出卖方交货同时支付货款的情形。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在卖方交货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则在交货当时,应出卖人的要求,买受人出具未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或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在收货同时支付货款,买受人在收货同时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第二,能够确定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限(第一种情形除外)情形。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一确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则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前(包括出卖方交货的同时),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不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如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第三,不能确认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则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则此时,在出卖方交付货物同时,买受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的行为,不能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分3种情况进行区分!
    03-20
    2020
  • 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经过去了11年。

      这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解除了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的很多后顾之忧。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条款的规范下,大部分行业劳资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了法律保障。

      有关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从事有偿劳动,相互间构成权利与义务关系,“现实生活中,由于受保护范围的限制,仍有一部分劳动者游离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之外,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明明也是工作,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受了伤害也不受劳动法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记者采访得知,
    目前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行业中,以保姆、保险推销员、学生兼职、退休返聘和协议承包人等尤为典型。

    保姆行业,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500万名保姆,占整个农民工的十分之一以上。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关于保姆行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一直都不理想。保姆在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休假权得不到落实、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以及发生纠纷后维权难等问题。

      吴芳(化名)如今在北京从事保姆工作,保险没有着落,而她以前在工厂上班时,工厂会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现在心里一直空荡荡的,总感觉没有保障”。

      一家保姆中介公司负责人说:“买医疗、养老等保险,每月至少得几百元,而公司每介绍成功一名保姆,中介费仅仅一百多元,根本没有钱为保姆买保险。”

      据业内人士介绍,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一些大型家政服务公司,曾经尝试过员工化管理,即公司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让保姆成为公司员工,由公司购买社保。“由于员工制的保姆出价比较高,很多雇主因嫌贵而不愿意请,而家政中介行业利润微薄,最后很多尝试员工化管理的公司都放弃了。”这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有法学专家告诉记者,保姆行业属于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从雇主来说,基本上都是个人。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雇主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这并不是说保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雇主和保姆双方直接商谈的,那么保姆的权益可以按照民法来操作。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推销行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保险推销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营销员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

      2015年6月,徐智慧通过成都一家保险公司的考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其间,徐智慧取得了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资格证书。

      依据保险公司与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她可以在成都区域内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代理费。

      去年10月,徐智慧因与新来的部门主任发生矛盾,被保险公司以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为由,解除与她的保险代理关系。一气之下,徐智慧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徐智慧认为,她每天到公司签到,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虽然名义上与保险公司系代理关系,但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因此,她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两倍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缴纳社会保险。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徐智慧的诉求。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保险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虽然保险公司要求徐智慧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和监督,并参加有关培训,但这种管理和培训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和提高保险代理人工作能力的需要,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管理和培训。

    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兼职打工,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假期打工挣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徐霞兼职在北京一家大型超市门口派发传单,每天从早上9点到下午4点,中午休息1个小时,每天报酬80元。

      “因为是兼职,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也谈不上交社保了。”徐霞说。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由于学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学生实习和见习,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因此相对而言企业也喜欢用兼职学生,这样可节省开支。“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对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这方面的政策时,一方面要保障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对兼职学生利益的保护。”
    退休返聘,按劳务关系处理

      汪中全是广州一家国企的高管,年满6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一年后,因公司业务需要,汪中全被返聘成为开发部经理。

      工作一段时间后,汪中全发现,公司其他人员享受的很多待遇都与他无缘。一年后,汪中全以公司未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带薪年休假等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未获得支持。

      承办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返聘期间,汪中全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其主张的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

    承包协议,非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在现实中,有很多工作的承包者,与被承包者发生纠纷后,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劳动关系的支持。

      5年前,李家成经人介绍,与长沙一家宾馆签订协议,承包了宾馆餐饮部的垃圾清运工作,合同履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为一些细节问题争执不休。合同到期后,宾馆决定不再与李家成续签协议。

      李家成认为,双方在一起长达5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于是,李家成提起诉讼,要求宾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本案中,双方在签订的协议名称上,并未明确为劳动合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并非劳动关系。而从协议的内容上分析,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李家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类似李家成的这种情况,现实中还有很多,如河道维护、街道打扫、机场以及车站卫生承包等。很多人在承包工程或者其他工作之前,双方都会签订相关协议,但这种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些承包只是承揽合同关系,定期给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合作关系,一旦出现报酬纠纷,也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提醒:这五类工作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03-17
    2020
  • 法释〔2015〕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03-0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