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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收取了张某所送过大礼38,800元、上轿礼10,000元及“三金”等,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诉称: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进行和好。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张某彩礼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为宜。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判 决:

    (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刘某的嫁妆有:冰箱、彩电、洗衣机、太阳能、空调各1台,摩托车1辆,挂衣架、鞋柜各1个,三组合家具、皮质沙发各1套,餐桌1张、棉被8床、四件套5床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3)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已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

    24.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专家视点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

    最高院法官:结婚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04-01
    2020

  • 生活中,大家也常常会遇到签合同的情况,合同中对各项事情都标注清晰,但却常常忘记注明同样关键的违约金。那么,如果自己合同上未写违约金的话,一方违约应该怎样赔偿呢?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双方最好约定合同违约金比例及支付方式,不写的话,就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最高不会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一、合同上未写违约金,一方违约怎么办?

    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双方实际损失来赔偿,最高不超过30%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没有违约条款的就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违约金的特征有哪些?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综上所述,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写清违约责任条款,防止出现违约的时候发生纠纷。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清违约金支付方面的事项,一旦对方违约,可以根据给己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赔偿只在合理范围内,对于过高的赔偿,当事人可以要求降低。开百度极速版看更多资

    合同上未注明违约金,一方违约怎么赔偿?
    03-31
    2020

  • 房屋的产权只认购房合同、房产证或者是不动产证。当然有法律效力公正过的协议书也是可以表明房屋产权的。但这一切的基础都是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建筑之上。众所周知小产权房并不合法,也不合规。是一种在特殊时期产生的衍生物,由于监管不力和楼市发展与实际管理脱节,导致了有人利用集体土地完成了小产权房的建设。知道现在小产权房的问题依然没能解决。

    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都是村镇的集体土地,很多人就认为如果可以由村镇出具相关的证明就可以证明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但是小产权房本身就不合法,那么村镇盖章之后也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的最大问题就是拆迁时候的权属划分。说实话人心叵测,在利益面前一切皆有可能。并且小产权房出现产权纠纷之后,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往往都是败诉的一方。

    小产权房转正很难,深圳作为小产权房的发源地几十年间都没能将小产权房转正,毕竟住宅性质的小产权房太多,如果转正牵扯的利益群体也太多。但贸然拆除也不大可能实现。所以小产权房就是尴尬的存在。小产权房全款购买、不能办理户口,后期交易只能走个人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价格低廉却有产权纠纷。

    说实在的买房就是为了稳定,但是小产权房却一点也不稳定。希望各位购房者不要被一些用心不良的人骗了。第一、小产权房没有产权房,一切所谓的章子均无效;第二、小产权房转正无望、任何关于转正的小道消息都可以忽略;第三、小产权房仅可以用来居住,没有别的什么属性。

    反正不论如何购房者自己住小产权房买不得就对了!

    小产权房村委盖章有效吗?
    03-31
    2020

  • 核心提示

    想要改动房产证上的名字有几种不同的方法,会涉及到产权、债权、税费等各种问题,而且房产证改名字对于婚前、婚后,是否有贷款未偿清有不同解释,不同情况的办理费用也不相同。

    这些名字要分清

    1.购房合同

    写几个人的名字都可以,但是注意购房合同上填写的购买人是谁,房产证就登记给谁。

    2.按揭贷款合同

    只能写一个人名字,因为按揭购房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

    3.房产证

    上面只有一个人名字,要求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持有,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

    4.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房产其他共权人持有,同样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这个证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

    房产证改名有哪些方式?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也就是增加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共有三种方式:析产登记、买卖或赠与。

    1.关于析产登记

    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一般是指原本为一个人所有的房产,后平均分割变为两人或多人所有,就需要进行析产登记,较多适用于夫妻配偶。

    2.关于房产证减名字

    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买卖类似,需要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

    (1)父母子女之间减名字,同样视为买卖交易,要收取契税。如果房产证办理时间不满2年的,还需要缴纳全额营业税。

    (2)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

    房产证加名分哪些情况?

    1.夫妻加名,婚前婚后各不同

    婚前加名

    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一)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

    (二)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

    婚后加名

    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

    【注意】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

    2.父母子女加名,选择赠与最合适

    如果是父母、子女等这种关系间的房产要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考虑二手房买卖或者是赠与。

    赠与流程:

    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办理公证。根据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直系亲属间赠与是不限购的,不需要做购房资格审查。

    赠予手续:

    (一)赠予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予的书面合同,即赠予书。

    (二)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办理公证。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予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

    3.兄弟姐妹加名,多数考虑买卖

    虽然非直系亲属间房产加名也可以考虑赠与过户方式,但是由于税费比较高,同时限购未取消之前也要考虑购房资格,所以买卖方式比较合适。

    买卖流程:双方或三方(中介)协商清楚后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在网上进行网签备案,去房管局办理购房资格审查,通过后,打印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两证等资料。

    4.按揭中房产加名字

    【注意】上述前提都是房子贷款已经还清,否则需要先去银行还清贷款,注销掉之后,再拿着房产证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普及: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由于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借款人将由一人变成两人。《物权法》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银行担心什么?

    一、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一般银行都会声明不能随意更改借款人;

    二、签合同时抵押人是一人,银行只对这一个人的征信等进行调查。如果产权人变成两个,银行就得对另一个人进行重新调查,如果此人的征信有污点,还会影响到贷款合同;

    三、房贷合同涉及贷款利率等问题,目前一套房和二套房的利率是不同的,原来银行只调查一个人的购房情况,现在加了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已经有多套房产,那么房贷利率还得重新计。

    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须经过银行批准,一般银行规定:房贷没有还完是不能加名的。

    房产证加名减名一文看懂!父母、配偶、子女流程大不同!
    03-30
    2020
  • 干货满满!

    14类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提示

    目录索引

    一、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四、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五、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六、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八、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原、被告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或报警记录等;

    2.涉及吸毒、赌博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还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与他人的结婚证、生育子女证明、同居关系证明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5.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6.曾提起离婚诉讼的,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等。

    (三)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

    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关系证明等。

    (四)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2.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3.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4.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5.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6.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7.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8. 证明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情况,应提交财产来源证据;

    9. 证明共同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10.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证明有继承权的证据

    1.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等;

    2.继承人资格的证据,原、被告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胎儿证明等;

    3.被继承人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

    5.继承人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等;

    6.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证据,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

    (三)证明被继承人遗产情况的证据

    1.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2.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3.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4.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5.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6.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7. 证明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8.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请求赡养或变更赡养关系的证据

    1.请求赡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被告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等证据;

    2.请求变更赡养关系的,应提交现赡养关系证明,请求变更的正当理由等证据。

    (三)请求给付抚养费或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

    1.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交子女现实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收入情况等证据;

    2.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除提交现抚养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下列证据: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四)请求扶养或变更扶养关系的证据

    1.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扶养的,应提交本人需要扶养的证据;

    2.未成年弟、妹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的,应提交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兄、姐有负担能力的证据;

    3.成年兄、姐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扶养的,应提交己方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扶养弟、妹长大,弟、妹有负担能力的证据;

    4.请求变更扶养关系的,应提交现扶养关系证明,请求变更的正当理由等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原、被告身份关系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等;

    3.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参与共同劳动创造、对家庭作出贡献等证据。

    (二)证明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分家析产的证据,如分家析产协议、分家单等;

    2.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3.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4.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5.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6.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7.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8. 证明共同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9.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不动产权利的证据

    不动产的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土地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存在相邻关系纠纷的证据

    1.证明不动产相邻的证据;

    2.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时间、地点、后果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

    3.涉及损害赔偿的,应提交赔偿的确定依据及赔偿清单等;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权利存在的证据

    财产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物品发票、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妨害存在的证据

    1.证明存在妨害行为,如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经相关部门处理的材料等;

    2.证明妨害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妨害;

    3.涉及损害赔偿的,应提交赔偿的确定依据及赔偿清单等;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证明农村房屋买卖的证据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协议等;

    2.买卖双方户口簿;

    3.农村建房批示等;

    4.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

    5.房屋现状彩色照片;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7.房屋修缮、添附等情况。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

    1.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欠条、记工本等证据;

    2.提供劳务内容、地点、起止时间等证据;

    3.双方约定的报酬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证据;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

    1.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欠条、记工本等证据;

    2.提供劳务内容、地点、起止时间等证据;

    3.双方约定的报酬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证据。

    (三)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四)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三)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财产权利的证据

    财产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物品发票、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四)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财产受损情况的证据,包括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部位等;

    2.主张赔偿的依据,如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

    3.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三)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交通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2.现金给付或转账证明等;

    3.借款本息的计算依据等。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不当得利的证据

    1.受害人享有财产权利及遭受损失的证据;

    2.受益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证据;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干货!14类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提示
    03-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