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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情简介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二、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主要观点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

    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

    一是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二是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最高法院:离婚时,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及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04-22
    2020

  • 很多人对婚姻认为就是结婚这么简单,尤其是男性朋友,有些脾气不好的时候会出现打老婆的现象;当然老婆被打之后也有可能怀恨在心把婚内财产给转移了;也有些男人有钱了,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新人结婚是要走正常法律流程,拿结婚证,同时需要遵守婚姻法的。
    第一种:家暴行为
    把家暴排在第一自然有它的道理,据最新数据显示,家暴是所有结婚后的家庭里最常见的、发生的最多的一种行为,其中大部分事实都是男人动手打女人,写到这里我是很鄙视动手打女人的男人的。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不利因素,主要就是因为它具有暴力性质。
    在《刑法》三百零七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均有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当发生家暴的时候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管男女都是一视同仁,并不偏袒性别,不过从现实得到的事实和数据来看,女性受侵害的占大部分,这里面是什么原因?,除了男女力量悬殊之外,我觉得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女性朋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在被丈夫施以暴力的时候不知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保护自己。我觉得女性朋友被家暴的时候要采取以下方式保护自己:
    1.发生家暴的时候,女性朋友不能隐瞒不发,如果伤害较严重,先去医院检查治疗,同时报警处理,要求警方出具出警记录,首先形势上给对方一个震慑的作用。
    2.如果是去了医院,在医院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费用单据等要保存好。
    3.如果因为暴力导致残疾的,要进行伤残鉴定。
    4.到了必须离婚的程度,上述证据都是离婚的有力证据,不管你是协议离婚还是上诉离婚。
    第二种:重婚
    有些人看了标题心里想,什么重婚罪,我又没拿两个结婚证,又没有登记两次结婚,怎么个重法?
    如果有此想法的人,尤其是男人,你得小心了, 我只能说你是法盲。
    重婚罪的认定有三种:
    一种是已经登记结婚,有配偶了,还和他人进行第二次登记,这就是法律上的重婚罪。
    另一种是与原配已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而同居生活属重婚罪。
    还有一种就是自己没有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且已结婚,还与已婚对方以夫妻自居属重婚罪。
    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们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以后:
    1.婚外情一方,肯定要判重婚罪,至于是判刑还是拘投,就看情节严重程度。
    2.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也是要判刑或拘投的。
    3.心甘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刑事处罚。第三种:婚内恶意转移财产
    一日夫妻百日恩,也不知道恶意转移财产一方是什么意思,如果干这样事情的一方谈爱情,真的是不敢想像是什么样道貌岸然的人。
    婚内恶意转移财产是指结婚后在财产方面,有一方转移或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转移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离婚后是没有财产分配的;另外如果离婚后才发现有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会重新裁判财产分割,转移或隐藏方要净身出户。
    当然不是婚内共同财产部分,随意个人处理。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以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发现有一方有上述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键全,婚姻不再是儿戏,所以在这里希望那些想搞婚外情和破坏别人婚姻的人们敲一下警钟吧。

    民政局新婚姻法紧急通知:新规定!如果夫妻再干以下3种事情,一方可能坐牢到“死”
    04-22
    2020
  • 担保人以无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支持吗?

    替父担保

    2013年,某银行与某公司(杨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同时,杨某某(杨某之子)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自愿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借贷款本息以及履行有关义务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贷款逾期

    后某公司逾期欠息,银行对该公司所欠借款向法院起诉判决后执行未果。

    就杨某某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向法院起诉,杨某某认为其签订《担保书》时,系在校大学生,对所担保的公司情况并不了解,没有担保能力。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解释

    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当然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担任保证人。

    杨某某在为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时,虽然系在校大学生,但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签字保证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所预判。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某以签订《担保书》时不具有担保能力为由抗辩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抗辩理由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以支持。

    担保人以无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支持吗?
    04-21
    2020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很多人认为,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扣押其财产属于私立救济,不构成侵权。那么债权人若为催债实施扣押债务人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邢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被告刘某借给原告李某及其丈夫7万元,约定每月归还本息6884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但原告及其丈夫未按约定还款,被告便于2019年1月20日将原告一辆皮卡车扣押于被告处,并于2019年10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及其丈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原告及其丈夫偿还被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告一直扣押车辆未还,故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车辆并按照其租车费用每月4000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严重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被告虽然享有原告与其丈夫的到期债权,但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违法扣押原告车辆。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占有权和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有支付能力而拒不偿还债务,对于损失的形成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并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介绍说,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久催不还的债务,债权人应当理性选择合法方式进行维权,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民调委员会调解及民事诉讼等方式。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还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切记不可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甚至是非法拘禁他人等手段实现债权,否则将会触犯法律红线,将维权变为侵权。

    那么什么情况下扣押债务人财产不构成侵权呢?“这种情况在法律规定上称为留置权。”邢台县法院法官介绍说,留置权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做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做人送交的加工定做的物;三是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借款到期拒归还 债主扣车构侵权
    04-20
    2020
  • 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的一幕,你跟对方吵架,对方打了你一拳,恼羞成怒的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了回去。警察过来处理时要将你带走,这时,相信很多人会理直气壮地说:“是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下面,

    来为你解读

    到底什么属于——正当防卫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日晚,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以谁更有钱,生意做的更大吹嘘起来,结果两人互不相让,争吵起来。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见对方先动手也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因为喝的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的说,是对方先动手打他才还手,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他。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评案说法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警察过来了,很多人然后理直气壮的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基层派出所在处理此类治安案件时,基本是不会关注谁先动手打人的(别人先动手打你,作为一个正常人不还手是违背人性的,这是很尴尬的一个事实)。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就属于互殴,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最后基本都是对双方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双方互殴过程中造成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的刑事案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还是较少的,那些声称自己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大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被定罪判刑。虽然“龙哥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大讨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只是对于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产生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正当防卫的普适化还依然任重道远。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其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因此,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别人先动手打你时你该怎么办呢?
    04-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