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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近期,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6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骤然升格。

    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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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 严重超速超载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案件审判有4个标准,包括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

    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部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醉驾,2020年不再一律判刑了!
    05-22
    2020
  •    导读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赵老太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儿媳认为是赠与,婆婆认为是借款。最后法院判决,房款应视为借款。

    ·    一审:小夫妻归还购房款137

    赵老太表示,儿子儿媳2013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购买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赵老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赵老太出示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遂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    二审: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支付的房款是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向赵老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判决书中一段话戳中泪点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法律不支持!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对此,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

    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这份法理清晰、人情温暖的裁判理由

    值得为人子女者一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老太为儿子、儿媳出资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借贷还是赠与。

    首先,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赵老太母子对赵老太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为此赵老太提供了借据及相应借款交付凭证,儿子对上述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儿媳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借条均系事后出具,并提出对借条(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115号《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文件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据此儿媳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不予准许。

    退一步讲,即使借条(借据)系事后出具,如上所述,借条(借据)亦是赵老太与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儿媳认为赵老太的出资行为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此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佐证,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对赵老太的部分诉请即借款1372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一、儿子、儿媳应归还赵老太借款1372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二、驳回赵老太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贷款;若为借贷款,是否属于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债务。赵老太以款项交付事实以及案涉借条为据认为汇付款项系儿子与儿媳向其所借的夫妻共同债务;儿媳则认为案涉借条不真,系赵老太母子两人串通,意在日后儿子、儿媳离婚成实时使儿媳分不到财产而为的虚假诉讼行为,赵老太汇付款项应为赠与。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但,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

    本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

    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就本案而言,儿媳在一审时对赵老太举证201292030000元款项系用于购房所需并未提出异议,二审时始提出该款发生于婚前,且为受赠用于购买结婚准备的衣物,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结合该款临近儿子与儿媳的结婚时间,依照日常生活情理,本院认定该款与其余汇付的款项总计1363000元均系用于购房包括装修,对儿媳的该节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儿媳在二审时明确赵老太汇付款项系赠与所依据的证据为一审提交的录音资料,经审查认为该录音的场景为案外人家中,录音中赵老太与案外人对话时讲债也没有,依常情应认定为内外有别,赵老太二审解释指的是外债具有生活意义上的合理性,且该录音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媳妇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依前述评析,案涉1363000元汇付款应认定为借款,且基于款项用途以及所购房屋登记于儿子、儿媳两人名下的客观事实,应予认定该借款系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儿子、儿媳依法应予偿还,一审对此的定性并无不当。

    至于案涉借条的问题。借条作为借贷关系存在与发生的凭据,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高度证明力。但就本案而言,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由身份关系而生的前述法律义务存续时限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已足以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实体裁判,故案涉借条对于本案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性的证明作用,且依照现有检验、鉴定方法,借条形成时间尚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因此,对儿媳就案涉借条本身所提出的鉴定可行性以及延伸而论的赵老太母子两人串通虚假诉讼和一审程序不当等上诉观点,均不予采纳。儿媳二审时还提出测谎要求,亦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综上,儿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除对借款金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外,其余事实认定清楚,对案涉款项的定性与法律适用亦为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儿子、儿媳应归还赵老太借款1363000元,款限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赵老太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书令人泪目,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法律不支持!
    05-21
    2020
  • 警察,可不是你想欺负就你欺负!用手机乱拍照,后果可能很严重!

    很多人中了短视频的“毒”,不光只是看看别人拍的视频,自己遇到新鲜事也会拍摄分享。但需要注意的是,路遇警察执法,不要随意拍摄,不要影响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将视频传播到网上也是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起来了解:

    围观执法现场不要过分贴近民警

    越靠近现场,意味着越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风险,还很可能会影响警察办案,例如破坏现场、泄露案件侦查信息、有可能被误伤、被劫持等等。

    过分贴近执法人员面部的拍摄行为,已经是有挑衅和侮辱的成分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妨碍执法。

     

    远离执法现场有以下几点好处:

    保护现场

    案件保密需要

    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不干扰到执法或现场勘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要提醒一句:被执法当事人以拍摄视频、照片为名故意妨碍警察执法适用于该条;围观人员以阻碍民警执法为目的的拍摄(闯入中心现场、拍照时辱骂、诽谤办案民警)同样适用于该条。

    切忌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进警戒区

    为了维护特定区域的治安秩序,民警在工作中经常要设置警戒带、警戒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影响了民警正常履行职责,破坏了现场秩序。

     

    因此,提醒大家只要见到公安机关设置了警戒带或警戒区的,一定不能冲闯,否则将会触犯法律受到惩罚。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该问的不要问

    在执法现场,别当“好奇宝宝”,不要向民警发问或者干扰正在执法的民警。民警在与犯罪嫌疑人对抗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精神往往处于紧张状态。此时还要应对无关群众的发问,无疑会认为对方是在添乱,甚至会认为你是同伙。

     

    如果对执法活动有意见,应该立即拨打110举报反映(全程都有记录和录音)。也可以用手机拍摄下来,留作证据。但切忌现场干扰民警执法。

    要有边界意识,不该拍的不要拍

    要有边界意识,不要影响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不要拍摄敏感的案件现场或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都属于国家秘密,其中包括案件的询问、讯问笔录,案件的现场勘查、现场照片、走访调查等情况。

    警察泄露国家秘密是违法的,其他人员窃取、泄露以上内容同样也是违法的。轻则现场民警会对你的拍摄行为进行警告,要求当场删除照片,重则会被拘留。

    随意拍摄执法抓捕活动,可能会暴露警方行动。拍摄涉及抓捕毒贩、涉及国家安全等的执法活动,很可能会暴露民警的身份,陷他们于危险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视频切勿随意剪辑

    将执法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掐头去尾的小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本身不能起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更多是传播者为达到某些不法目的,创造舆论氛围。

     

    公众如果通过这些视频认识事件,就会缺乏连贯性,看得到开头,看不到结果。往往事实得到澄清后,所造成的危害也得不到弥补。多个案例说明,传谣有风险,发布要谨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听到“警察打人”切莫起哄

    在网上,有过现场高呼“警察打人啦”的短视频。当事人企图通过高声喧哗,引起注意,煽动周围群众的情绪。如果你正处于这类现场,务必小心!
    这类当事人常常伴随酗酒、吸毒或者刚刚经历过现场斗殴等情形,情绪呈现亢奋、暴怒等状态。酒精、毒品、过量的肾上腺素,是多数暴力犯罪的根源。他们常常不按常理出牌,随时可能做出过激的事情。

    警方提示

    以下拍摄行为会被拘留

    1、过分贴近民警面部,带有挑衅性的拍摄行为。

    2、拍摄过程中反复向民警发问或故意滋事谩骂,以监督为名逃避处罚的。

    3、拍摄行为影响到民警、救护人员的正常履职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

    4、未经允许拍摄暴恐、反扒、缉毒、凶杀等涉及侦查秘密的现场。

    5、拍摄后故意歪曲事实、恶意传播的。

    6、拍摄行为侵犯案件当事人、证人隐私。

    法律提醒:一线民警执法不易,慎做“围观者”!

     


    警察,可不是你想欺负就你欺负!用手机乱拍照,后果可能很严重!
    05-21
    2020
  • 律师告诉您:有理,但官司打不赢的10大原因

    作为律师执业多年,接待了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咨询。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十大原因:
    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司法救济是弱势群体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当事人找到我,我不能让他们失望,不能让他们绝望地说:“冤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我要尽可能地帮他们找到公平。这也是每一位律师的使命。

    律师告诉您:有理,但官司打不赢的10大原因
    05-20
    2020
  • 离婚,不出庭的5种特殊情形+4种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

    因此,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国前,法院通知开庭审理你的离婚案件,你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若你出国了,则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样你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

    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民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官策略:

     

    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1、要求原告提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情况及证明,子女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感情方面的因素等等.总而言之要充分了解双方的各种情况以后,在被告还不出庭的情况下谨慎慎重的做缺席判决。

     

    2、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

     

    3、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4、慎重分割共同财产。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被告,并交由原告保管。一种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判给被告,但属于被告的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归原告所有。这两种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若被告不再出现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将来被告出现的情况,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因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财产时,应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给原告,一半给被告,被告的一半财产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抚育费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抚育费数额用被告的部分财产折抵。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离婚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对于一方(主要是被告)确实失踪且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可建议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其死亡,以此解决当事人的离婚问题;对被告确属失踪的,应先依法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已被宣告失踪的除外),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已进行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后被告或被反诉人失踪的,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被告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逃避诉讼的,应敦促原告等当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接受调解或庭审;对于其他情形,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复。

    判例:被告无法出庭,判决离婚也行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因其身在外地且生病住院,有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法院依据其书面意见,最后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011年11月,刘某与其妻王某因感情问题分居4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与王某通电话了解到王某身在外地,且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考虑到其身体特殊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向王某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王某随后向法院邮寄了送达地址回证及书面意见书,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表示夫妻感情破裂并同意离婚。后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签收判决书后表示服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根据本条规定,认为被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故要求其提交书面意见。通过其书面意见,法院依法快速作出了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广告

    离婚,不出庭的5种特殊情形+4种后果
    05-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