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干货满满!

    14类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提示

    目录索引

    一、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四、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五、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六、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八、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原、被告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或报警记录等;

    2.涉及吸毒、赌博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还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与他人的结婚证、生育子女证明、同居关系证明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5.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6.曾提起离婚诉讼的,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等。

    (三)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

    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关系证明等。

    (四)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2.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3.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4.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5.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6.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7.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8. 证明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情况,应提交财产来源证据;

    9. 证明共同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10.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证明有继承权的证据

    1.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等;

    2.继承人资格的证据,原、被告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胎儿证明等;

    3.被继承人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

    5.继承人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等;

    6.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证据,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

    (三)证明被继承人遗产情况的证据

    1.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2.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3.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4.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5.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6.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7. 证明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8.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请求赡养或变更赡养关系的证据

    1.请求赡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被告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等证据;

    2.请求变更赡养关系的,应提交现赡养关系证明,请求变更的正当理由等证据。

    (三)请求给付抚养费或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

    1.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交子女现实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收入情况等证据;

    2.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除提交现抚养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下列证据: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四)请求扶养或变更扶养关系的证据

    1.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扶养的,应提交本人需要扶养的证据;

    2.未成年弟、妹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的,应提交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兄、姐有负担能力的证据;

    3.成年兄、姐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扶养的,应提交己方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扶养弟、妹长大,弟、妹有负担能力的证据;

    4.请求变更扶养关系的,应提交现扶养关系证明,请求变更的正当理由等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原、被告身份关系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等;

    3.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参与共同劳动创造、对家庭作出贡献等证据。

    (二)证明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分家析产的证据,如分家析产协议、分家单等;

    2.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3.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4.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5.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6.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7.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8. 证明共同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9.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不动产权利的证据

    不动产的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土地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存在相邻关系纠纷的证据

    1.证明不动产相邻的证据;

    2.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时间、地点、后果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

    3.涉及损害赔偿的,应提交赔偿的确定依据及赔偿清单等;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权利存在的证据

    财产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物品发票、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妨害存在的证据

    1.证明存在妨害行为,如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经相关部门处理的材料等;

    2.证明妨害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妨害;

    3.涉及损害赔偿的,应提交赔偿的确定依据及赔偿清单等;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证明农村房屋买卖的证据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协议等;

    2.买卖双方户口簿;

    3.农村建房批示等;

    4.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

    5.房屋现状彩色照片;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7.房屋修缮、添附等情况。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

    1.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欠条、记工本等证据;

    2.提供劳务内容、地点、起止时间等证据;

    3.双方约定的报酬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证据;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

    1.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欠条、记工本等证据;

    2.提供劳务内容、地点、起止时间等证据;

    3.双方约定的报酬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证据。

    (三)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四)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三)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财产权利的证据

    财产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物品发票、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四)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财产受损情况的证据,包括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部位等;

    2.主张赔偿的依据,如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

    3.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三)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交通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2.现金给付或转账证明等;

    3.借款本息的计算依据等。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不当得利的证据

    1.受害人享有财产权利及遭受损失的证据;

    2.受益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证据;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干货!14类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提示
    03-30
    2020

  • 法律知识要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该条文规定,在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补签的,用人单位是否要继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

    对此,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要继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司法实务来看,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用人单位无须继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理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法律直接规定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规定要继续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即使未补签,也不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观点二: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仍属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由于双倍工资具有惩罚功能,主要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稳定劳动关系,对此虽然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即使未补签书面合同的,也无须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辉诉称:20143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是服装设计,工作内容是为被申请人研发、设计女裤。原告开始为被告工作后,被告没有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从20153月份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直到20158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20988元。

    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员会于同日对原告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从201431-2015831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44月份-20158月份的二倍劳动报酬差额618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988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有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具体时间的证据,但被告未予提供,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在被告单位工作的时间,以原告的平均工资3280.12元作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

    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从201431-20158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988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被拖欠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

    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自201531日起已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法院对原告主张20144月至20152月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9680.23元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20153月至2015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期间已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仅有补签书面劳动合的义务,继续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张某辉与被告服饰公司从2015413-11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服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辉被拖欠的工资20988元、二倍工资差额39680.23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张某辉201431日入职被告服饰公司,因被告服饰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服饰公司应支付原告20144月至20152月期间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从201531日起,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请求的20153月至2015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被法院驳回。因此,该案中,法院的判决观点符合上述观点一中的内容,不过笔者提醒,如果遇到此类案例,最好查询一下当地的司法判例,以便提前把握诉讼风险。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能继续否请求双倍工资?
    03-28
    2020
  •  “一人醉亡,全桌有责


    这句话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意思就是说只要喝酒的人发生伤亡事故,全桌的人都要连坐,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许有些人会有疑惑,我国法律到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出了事,全桌的人真的都要承担责任吗?   

    一、全桌是否担责,由法院根据实际过错综合裁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被酒桌上的人一直灌酒,醉酒者发生伤亡事故的话,酒桌上对醉酒者醉酒有过错的人都要承担责任。这里举一个真实案例:湖南某男子参加饮酒聚会被灌酒后酒精中毒不治身亡,家属将同桌酒友和餐馆老板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一起饮酒的3人因未尽劝阻、醉后照看等义务需各承担6%的责任,同桌未饮酒的1人因未尽照看义务承担1%的责任,餐馆老板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的责任。我们可以得知,如果醉酒者发生事故,全桌未必都要担责;就算要担责也要根据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过错程度和应担责任成正比。

    二、以下情形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过错

    那么哪些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有过错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强迫灌酒、言语刺激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强行劝酒、未尽到护送醉酒者回家的义务、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酒桌上的劝酒行为即使是和朋友疏通感情,如果导致朋友饮酒过量发生事故,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里提醒您可要量力而劝,如果朋友因此发生不幸,那可真是追悔莫及!

    三、提倡文明酒席、健康饮酒我们在喝酒的时候最好摒弃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只要感情铁,哪怕胃出血等陈旧劝酒的陋习,提倡只要感情好,能喝多少喝多少!的理性饮酒方式。同时做好安全注意工作,对于醉酒的同伴要确认其有人陪护或者通知家属领回,避免发生意外。酒席参与人员还可以保存免责证据,如证明不足以使人醉酒的酒水消费凭证、护送回家的出租车发票,通知家属的电话通话清单等证据,以排除自己在出事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人醉亡全桌担责告诉了我们什么?

    一场同村好友间的饮酒聚会后,某地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酿成悲剧。事发后,失去儿子的钟某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5人承担赔偿责任,湖南岳阳中院近日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人员不论是否一起喝酒,因未尽劝阻、提醒及醉酒后照看等义务,均需承担责任,其中被告秦河清、王铮铮、王由作为邀约人或同桌饮酒人,各承担6%的民事责任;被告周纯作为同桌人承担1%的民事责任;餐馆老板王平被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分配担责1%

    本来只是好友间一场惬意的宵夜聚会,最终却演变成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不得不提醒世人:这酒,以后还能愉快地约吗?

    众所周知,酒文化大概最能让国人达成共识,感情交流离不开喝,商务接待离不开喝,就连难以完成的工作也可以通过喝酒轻松解决。而无酒不成席的俗语,更是体现出酒在我们人际交往中的不可或缺。但近年来,媒体频频爆出喝酒劝酒致死的悲剧,而绝大多司法判例都判决同桌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次更是牵扯进餐馆老板。无疑,这样判决挑战了传统的人情世俗观念,也注定会被很多人不理解。他们会说,都是成年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只有自己最清楚,喝出了问题,旁人只要不是强行灌酒,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从法律层面看,酒精属于特殊物质,饮酒人会因此不同层度出现异常反应,因此同桌饮酒人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人相互之间构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义务表现为必要的注意、提醒和照顾等:

    必要的注意,就是要在合理程度上对自身以及同桌人的酒量,特别是特殊体质等情况有基本了解,在饮酒过程中对参与人的反应保持必要的关切——注意的程度当然也要根据与受害者的亲密度来作相应要求,比如亲人间的注意义务一般要高于朋友之间;必要的提醒,就是对饮酒人在饮酒前、饮酒中作必要劝阻;必要的照顾,就是对酒后出现异常反应的人做好善后工作

    这些义务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民法对此作出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基本义务,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此想来,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略显求全责备,但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得过去的,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警醒,并且对社会形成良性、健康的酒风也是大有裨益的。

    一人醉亡,全桌有责!但是保存下列证据,可以免责
    03-27
    2020
  • 导读:现如今,在城市买房落户已经是常态化行为。拥有城市的农村年轻人在城市居住落户的比比皆是,而相反农村房屋则大量闲置下来。这些闲置的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则逐渐显现出来。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农村房屋能否继承?小编将为您阐述。

    我们要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分开来看。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可自己建房。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也是不能通过继承所得的。所以拥有城市户口的你是不可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1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2
                                                                                               农村房屋怎么继承办理


    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一)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二)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三)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五)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所以,房屋该继承就继承。不过一定注意:一旦宅基地上的房屋毁坏消失,或者房屋闲置两年以上,那么宅基地也会被集体收回的。


                                                                                                          3
                                                                 如果遇到拆迁的话,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吗?

                                                                                                        当然可以!

    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农村的父母留下的房产,是可以和村集体成员一同获得补偿款的。之前小编在其他文章中有提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所有权是归产权人所有的,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户口在哪里,子女都有权继承;另外一种是对宅基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遗产部分,所以不能继承。

    城镇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吗?
    03-27
    2020
  •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案例索引

    《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在未进行转让登记时是否产生物权的转让效力?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周凤珠对于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产,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周春海对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应向山东福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回购货款及收益50591600元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属于对外担保之债,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周凤珠与周春海于1991年9月27日结婚,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离婚;2012年10月,周春海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xxx号xxxx室、xxxx室房产。该房产购买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只登记在周春海一人名下,但是在周凤珠、周春海未举证证明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周凤珠与周春海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涉案债务虽然属于周春海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周凤珠关于排除对涉案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说理中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债务,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周凤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最高法裁判观点: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03-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