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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以无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支持吗?

    替父担保

    2013年,某银行与某公司(杨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同时,杨某某(杨某之子)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自愿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借贷款本息以及履行有关义务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贷款逾期

    后某公司逾期欠息,银行对该公司所欠借款向法院起诉判决后执行未果。

    就杨某某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向法院起诉,杨某某认为其签订《担保书》时,系在校大学生,对所担保的公司情况并不了解,没有担保能力。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解释

    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当然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担任保证人。

    杨某某在为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时,虽然系在校大学生,但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签字保证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所预判。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某以签订《担保书》时不具有担保能力为由抗辩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抗辩理由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以支持。

    担保人以无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支持吗?
    04-21
    2020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很多人认为,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扣押其财产属于私立救济,不构成侵权。那么债权人若为催债实施扣押债务人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邢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被告刘某借给原告李某及其丈夫7万元,约定每月归还本息6884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但原告及其丈夫未按约定还款,被告便于2019年1月20日将原告一辆皮卡车扣押于被告处,并于2019年10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及其丈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原告及其丈夫偿还被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告一直扣押车辆未还,故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车辆并按照其租车费用每月4000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严重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被告虽然享有原告与其丈夫的到期债权,但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违法扣押原告车辆。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占有权和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有支付能力而拒不偿还债务,对于损失的形成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并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介绍说,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久催不还的债务,债权人应当理性选择合法方式进行维权,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民调委员会调解及民事诉讼等方式。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还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切记不可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甚至是非法拘禁他人等手段实现债权,否则将会触犯法律红线,将维权变为侵权。

    那么什么情况下扣押债务人财产不构成侵权呢?“这种情况在法律规定上称为留置权。”邢台县法院法官介绍说,留置权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做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做人送交的加工定做的物;三是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借款到期拒归还 债主扣车构侵权
    04-20
    2020
  • 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的一幕,你跟对方吵架,对方打了你一拳,恼羞成怒的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了回去。警察过来处理时要将你带走,这时,相信很多人会理直气壮地说:“是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下面,

    来为你解读

    到底什么属于——正当防卫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日晚,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以谁更有钱,生意做的更大吹嘘起来,结果两人互不相让,争吵起来。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见对方先动手也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因为喝的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的说,是对方先动手打他才还手,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他。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评案说法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警察过来了,很多人然后理直气壮的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基层派出所在处理此类治安案件时,基本是不会关注谁先动手打人的(别人先动手打你,作为一个正常人不还手是违背人性的,这是很尴尬的一个事实)。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就属于互殴,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最后基本都是对双方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双方互殴过程中造成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的刑事案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还是较少的,那些声称自己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大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被定罪判刑。虽然“龙哥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大讨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只是对于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产生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正当防卫的普适化还依然任重道远。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其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因此,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别人先动手打你时你该怎么办呢?
    04-18
    2020

  • 据相关机构统计,出轨后离婚的比例占比为50%左右,那就意味着还有近50%的夫妻,因为一方出轨或者双方出轨而没有离婚。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对方都出轨了还不离婚,是不是不长脑子?还是因为太傻?是因为离婚太复杂?下面就相关的问题进行介绍。


    01一、协议离婚:出轨到离婚究竟有多难?

      我们都知道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协议离婚(民政局办理),另一种诉讼离婚,法院审理。那么针对于协议离婚,因为出轨原因导致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一定会涉及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等等,其中最为复杂就是夫妻财产分割,很多因出轨想离婚的,最后因为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没能离成功。

      针对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因对方出轨存在过错,因此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适当多分财产。这问题就很难了,无过错方想多分财产,但是对方不在协议书签字,那么协议离婚这条路走不通。不仅仅因为财产,还有因为孩子等家庭因素,最后没能成功离婚。除此之外还不乏过错方回头认错,导致最后破镜重圆。

    02二、诉讼离婚:出轨就能判离?

    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而且又调解无效,便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的,虽经调解无效,仍不准予离婚。

      所以一方有婚外情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庭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

      1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出轨并不是一定能够导致离婚的,判决离婚是需要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因此更加难。所以说出轨到离婚,前路坎坷,并不是那么顺利的。说明法律对于婚姻的保护是神圣的,是庄严的,不是随便结婚随便离婚的。

    婚姻法:出轨就一定能判决离婚?
    04-18
    2020

  • 法律知识要点:很多房屋是违法建筑,尤其在大中城市较为突出,这类房屋并没有相关的报建手续,属于私自建造。如果将这种没有报建手续的房屋用于出租,因此也产生租赁合同纠纷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从上述法律条文分析,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这两类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思是指,出租人在建设房屋时,完全没有取得任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意思是指,出租人建设房屋时,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出了原来的规划许可范围,也就是不按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建设。

    不过,出租这种违章建筑,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同时给予出租人一定的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租赁合同纠纷时,出租人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给予一定补救措施的目的是尽可能地鼓励交易,提高交易的效率,这也是合同法价值所在,不过从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几乎用不上,因为违章建筑很难补正。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把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称之为违章建筑,这肯定不准确,违章建筑肯定没有房产证,但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一定都是违章建筑,有的房屋建设有合法的报建手续,只是暂时未取得房产证,上述法律条文也没有规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只是把未报建或未依法报建的房屋叫违章建筑,因此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要注意区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君诉称:被告商贸公司在招商时夸大事实,混淆视听,宣传麦当劳及各大品牌已经进驻或签约,一铺难求。原告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形下,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并缴纳了入场费15000元、节庆费1200元、开业赞助费500元以及押金10000元以及首月租金管理费6696元。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未取得房产证。

    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退回入场费15000元、押金10000元、节庆费1200元、开业赞助费500元;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费30000元。

    被告商贸公司反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1219日开始实际使用该商铺,至2016131日未经被告同意搬离。自201512月起,虽经被告多次催要,但原告一直拖欠被告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19219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被告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201511月至20161月期间的场地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19219元。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某商铺出租给原告使用,原、被告均未提供涉案铺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报建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各自返还。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合同保证金10000元及押金460元。

    原告主张的入场费15000元,由于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被告作为出租方,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要件的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原告作为承租方,未能履行核实承租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要件的义务,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按比例返还入场费。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6个月,因此应当向原告返还入场费9475元(15000元-15000÷36个月×13.26个月)。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111日至2016126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16600.22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黄某君与被告商贸公司于20141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无效;被告商贸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君返还合同保证金10000元;、押金460元、入场费9475元;原告黄某君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商贸公司支付2015111日至2016126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16600.22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涉案商铺未有合法的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告商贸公司也未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正。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无效,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内容失去法律约束力,只能相互返还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出租人退还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的,参照租金的标准,应当支付使用费。

    房屋是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04-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