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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张三借款……”
    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相较之下,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在收到欠条时就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因此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出具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有3年。
    逾期利息

    同⑥。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2020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
    04-30
    2020
  • 今天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条消息,“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一车主状告车管所,车管所最终败诉”,当我看到这则消息第一反应就是法院判决得当。下面小编来给大家分析下 法院最终判罚车管所败诉的原因。

    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朋友验车,到最后环节也就是要给年检标的时候,工作人员都会查询一下,你的车是否有违章,有违章就不给你年检标,这已经是广大车主皆知的“秘密”了。然而,很少有车主去较真认识考虑过,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即便有朋友知道这种附加条件的行为违法,因为投诉或者诉讼处理起来很麻烦并耽误时间,也就放弃了。而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年检标”是依托哪条规定呢?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正是靠这这一条“规定”,各地方的车管所就以先处理违章为由强制车主缴纳罚款才可以完成年检。也正是这条“铁律”,使很多大意了的车主在没有处理违章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验车的最后一步(处理违章会有时间延迟,需提前处理)。

    正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实行“捆绑”。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门规章,从法律位级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再者,机动车登记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了“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增设的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不消除违章信息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年检,这些给车主增加了很多风险。一是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二是个别车主因不消除违章信息也不年检,而未经检验合格且存在问题的车辆一旦上路是很危险的,安全隐患随时存在;三是一旦发生事故,未检验合格的车辆承担的责任会更大。

    经过网络搜索得知,这类案件并不少见,全国各地已有多起法院进行了判罚,而法院几乎“一边倒”的判罚车管所败诉且判罚原由都和上述理由一样。不过虽然有了众多的判罚案例,于2004年出台,如钢铁般“坚强”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年检需处理违章的规则依然屹立不倒。经过2008年的修订后,这一与现行法律相悖的规定仍然没有被删除或修改。不得不说,这是现行法律上存在的漏洞。

    接下来,重要的内容来了,我们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吧!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复。

    最高院的答复非常明确,对于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即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公安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是避免不自觉的人钻空子,但纵然初衷再好,结果再正义 ,良好初衷与正义结果也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实现,这是我们必须奉行的一个法治理念。

    最高法院答复:不处理违章就不给过年检?!
    04-29
    2020
  •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是否可主张“婚内抚养费”



    简要案情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与原告母亲,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原告。2019年1月起,被告不回家居住,独自在外生活,原告与母亲一起生活。期间,被告与原告母亲的收入分别支配。原告曾于2019年4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至2019年4月,后原告撤诉。原告于2019年11月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5月至10月份的抚养费9000.00元(每月15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被告与原告母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自在外生活,与原告母亲的收入分别支配,原告随母生活;综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按照每月120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共6个月的抚养费7200.00元。

    裁判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7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抚养费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离婚之后或者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父母未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是大家一直存疑的一个问题。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正常情况下,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孩子的支出,无论是来自于母亲的收入还是父亲的收入,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分居,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则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内抚养费”。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婚内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因此权利主体即原告是子女,而不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2)支付费抚养费并不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如偿还家庭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也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3)“婚内抚养费”,有一定的过渡性,原则上只能主张已经产生的费用,无法主张至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可在离婚诉讼中由父母一并提出。

     在生活中,父母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往往会波及孩子。如果成年人之间的问题妥善解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则不会因抚养费而疏离。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是否可主张“婚内抚养费”
    04-29
    2020
  • 欠债不还!中央终于出文件了 !“12大酷刑”伺候!

    一份红头文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是一份有多达44个国家部委、中央机关联署的文件,单位名称的后面,盖有44枚大红公章,整份文件中盖公章的页数就有四页。

    其中,带有国徽图案的公章达3

    其中,带有国徽图案的公章达37个,有党徽图案的印章4个,最大的两枚公章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下称《备忘录》)案的公章达37个

    盖了44个国家部委、中央机关联署公章的文件原来是一份通知,这份通知的内容只有494个字,而这份通知的“附件”内容占该文件总页数的九成,达45页。

    44个单位联署盖公章为哪般?

    原来,这是一份要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一份合作备忘录,说白了,就是针对“老赖”祭出了撒手锏。

    据了解,中国这样的老赖还真不少。4月12日发布的《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2月29日,全国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02万人,失信信息查询4011万人次。

    300多万老赖怎么治?12大酷刑侍候

    以前,很多欠钱不还者都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能躲则躲。趁着法官执行前,赶紧通过恶意转移房产,藏匿、变卖财产等方式,躲避法院的追责。

    现在,《备忘录》要求,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到开公司、做高管,小到坐飞机、高铁时的位置,以及去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这些消费行为都会处处受限,而且不仅自己遭罪,还会影响到自己所在单位的利益。

    用一句话总结即:一旦失信,寸步难行。
    不信,往下看! 

    酷刑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政策解读: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案例分析:江苏宿迁市沭阳的刘某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他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了81万多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他5万元、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

    酷刑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政策解读: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阿里巴巴涉猎很广,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案例分析:2015年中旬,浙江宁波奉化市有个老赖欠了60多万拒不偿还,跟法官玩躲猫猫。开始法官以为他没钱——他有20多张银行卡,余额最高的那张不超过500元。

    酷刑3:鼠标一点就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老赖们,以后你的钱存在哪家银行都不安全了!

    酷刑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案例分析:因母亲将其名下房产用于借款担保,赵某登上了法院的“老赖”名单。这份名单被同步至芝麻信用,从而导致赵某支付宝额度降低,网购消费被限制。

    酷刑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酷刑6:老赖的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高速执法一支队在G75、G65巴南收费站、G85九龙坡收费站、G93沙坪坝收费站率先进行“老赖”清理行动。“

    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这下,水、陆、空、高速出行全部受阻,看你怎么回家和出行?

    酷刑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酷刑8:禁止高消费,再也不能任性了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酷刑9: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案例分析:“法官,学校说我在法院有案件未解决,不让我孩子报名。”日前,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施某与高某因为合同纠纷诉至石狮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高某应分两期支付施某土地转让款27万元。因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施某于2014年8月1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酷刑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酷刑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酷刑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后,失信意味着破产!

    首先是惩戒对象: 《备忘录》共提出八类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全面进行限制。

    其次是惩戒力度: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第三,影响范围: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所以,失信被执行人,别再侥幸欠钱不还了,回头是岸!警方提醒,如有人欠款不还请及时向法院起诉,让“老赖”们无处遁形!

    欠债不还!中央终于出文件了 !“12大酷刑”伺候!
    04-28
    2020
  •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

    2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可以恢复: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冒号“:”;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3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4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5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可能会拒绝提供。

    6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但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完整性“的证明则可能无能为力。

    7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参考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民事裁决书),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8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另外,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法官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9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10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11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曾经公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虽然只是地方性的指引,但可以作为参考,以下为全文: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呈堂证供”?这份指引请收藏
    04-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