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法律知识要点: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进行处理,也可能会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进行约定。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呢?

    对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来看,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是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该法律条文共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

    一、该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仍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任何一方主张,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但是这一前提是该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目的。

    二、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分担的,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约束债权人,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的分担,同样是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约束债权人。

    有人认为,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有既判力,既然裁判文书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分担的,为什么仍然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显然,这是对既判力理解不正确造成的,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而债权人要求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另外的独立诉讼。因此,即使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分担的,对债权人也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也就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的一方清偿全部的债务。但是,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债务分担,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其中一方在履行清偿全部债务后,对另一方就享有追偿权,要求另一方偿还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债务。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当然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双方之间。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松诉称:原告与被告许某剑、洪某梅是比较好的朋友,被告许某剑跟原告讲做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钱,原告陈某松于2016226日借给被告许某剑、洪某梅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立据后,被告付给原告二年的利息,从20194月起就未付利息。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陈某松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许某剑、洪某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被告许某剑辩称:被告许某剑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洪某梅辩称,虽然在借条上签名,但是钱是许某剑借的,也是他用的,跟我没关系,是写好借条之后再让我签字的。许某剑在外面借的债务由他承担,在我娘家借的债务是我承担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某剑、洪某梅向原告陈某松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负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被告洪某梅在庭审中提出其与许某剑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写明涉案债务由被告许某剑负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剑、洪某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2019427日开始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律师点评

    被告许某剑、洪某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二被告离婚,对债务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分割,约定由对原告的负债由被告许某剑偿还。但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不能约束债权人,因此法院仍判决原告的借款,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当然,二被告对债务分担的约定在双方之间有效,如果因此被告洪某梅承担了偿还责任的,其可以向被告许某剑追偿。

    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有效吗?
    05-09
    2020
  • 2019年9月6日,被告罗某某与原告刘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载明:“罗某因急用钱今向刘某某借钱30万元,用坐落于镇康县XX镇XXX小区x幢2单元xx号房产作为抵押,借钱时间从2019年9月6日到2019年9月16日;罗某某必须将钱归还刘某某,如果不归还,房子归刘某某所有,罗某某必须配合刘某某去过户,如果不配合付5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罗某某将该房产证书交由原告刘某某保管,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罗某花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会得到全部支持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不能依合同享有抵押房屋的物权。因为房屋权属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变动,还需要登记这一生效要件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另,协议约定“以房抵债”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原告以“被告不配合房产过户”构成违约为由,主张被告承担50%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罗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30万元,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虽然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以房抵债”的协议,但是,这个协议仅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抵债人因此成为该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但并不能依合同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而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以房抵债”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房屋权属变更的效力,债权人依“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法院确认其协议效力,并以此主张相关权利的要求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案说法】名为抵押 实为“以房抵债”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05-08
    2020

  •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恐怕是每对年轻男女都会面临的问题。

    可是你知道吗?即使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有可能不是你的,今天,

    小甲

    就通过一些小故事,给大家普及一下。

    小王与他的女朋友准备结婚了,两人为了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是求助父母全款买房,还是自己贷款?是两人合资买,还是由小王自己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

    并且,小王的女朋友还说,不管以何种方式买房,都必须写上自己的名字,小王也犯难了,不同方式买房,房子归属是怎么样的呢?

    故事开始.......

    一: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故事1

    小王在婚前全款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只有A的名字,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小王。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小王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仍属于他一个人。

    故事2

    结婚前,小张贷款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只有小张的名字,房子属于谁?

    答案:

    不确定。

    若婚后小张与妻子一起还贷,万一出现离婚,法院可以将房子判给小张,没还完的贷款成为小张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小张补偿妻子。

    故事3

    婚后小陈爸妈全款买房登记在小陈名下,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小陈。

    《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时

    故事4

    小刘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上登记小刘和妻子两人的名字,房子属于妻子吗?

    答案:

    不一定!

    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一旦离婚,如果妻子没有证据能证明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仍能判房子归小刘。

    故事5

    夫妻俩人一起贷款买房,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夫妻两个人。

    如果房子是老公婚前贷款买,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那婚后房子增值和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俩人一起贷款,自然也视作共同财产。

    故事6

    小谢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小谢夫妻共同名下,房子属于谁?

    答案:

    如果没有借条,房子属于小谢夫妻共同财产。

    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出资也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归双方共有。即使小谢夫妻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

    房子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离婚时妻子却分文没有,为什么?
    05-08
    2020
  • 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


    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

    01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应是未经修改、编辑的。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

    02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


    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起诉离婚主张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03


    1、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2、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但是,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真实案例可寻的。


    4、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大人的感情纠葛不是断定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必要条件,所以,出轨并不一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
    05-07
    2020
  • 民间借贷中,一般处理方式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很少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些时候,借钱不还就有可能会坐牢哦!

    1、拒不执行要坐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罪,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判刑前提是借钱不还,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债务人拒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证据,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债务人有钱最好及时还钱,别把债权人惹急了,否则到时间免不了牢狱之灾。

    2、“借钱不还”型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进行严格审查。

    3、信用卡逾期不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对于使用信用卡的小伙伴,一定要常常注意自己的使用额度和通知信息。

    记住:3种钱不能欠,不还就坐牢!(这不是玩笑)
    05-0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