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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动车主为避让宠物狗摔伤,为何要自行担责70%?

    骑电动车未戴头盔的人

    为避让横穿马路的宠物狗

    而翻车摔倒在地受伤

    于是将家犬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这场事故责任在于哪方?

    法院最终会作出怎样的裁判?

    案情简介

    原告阮某与被告雷某、董某是某村村民。一日,阮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偶遇雷某、董某家的家犬横穿道路,为了避让,阮某最终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受伤。

    事发时,阮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车把后视镜上挂着斗笠,脚踏板上还放置着一张筛稻谷的筛子。

    摔伤后,阮某认为雷某和董某对自家家犬看管不严,未采取绳索栓制等限制措施,应当对他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6012.42元、残疾赔偿金91680元、误工费15070.8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159113.22元。

    争议焦点

    1.本案的归责原则适用饲养动物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2.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大小如何划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原告阮某为避让被告雷某、董某的家犬而导致翻车并摔伤,并不存在动物的直接加害行为,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并且行驶过程中其车把的后视镜和脚踏板上均放置着有碍行车操作的物体,对车辆的转向及制动操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突遇被告的家犬横穿公路时车翻人伤,也正是因为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上放置的斗笠和筛子影响了其正常操作。

    此外,从原告的伤情来看,其损伤主要集中在面部,也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原告行驶中未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本次损害的主要原因。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未将家犬拴养而任其横穿公路,导致原告为避让而摔伤,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审核,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3544.19元、交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由被告雷某、董某赔偿原告阮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0258.26元,扣除被告已赔付的1300元,尚应赔偿8958.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所有与饲养动物有关的纠纷都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动物的本性决定了任何动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从性质上来说是其危险性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该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体现为纯粹发挥机械作用的行为,如撕咬、抓挠等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积极侵害行为。也体现为一些不直接接触或攻击他人人身、财产,但具备一定的现实危险而对受害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消极侵害行为,如受害人因惧怕动物而在躲避时摔倒等。

    无论是积极侵害还是消极侵害,其侵害结果都应当与动物的危险性之间存在关联,否则,不能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不能仅限于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自身安全未尽应尽之注意义务同样可以构成当事人的过错。

    电动车主为避让宠物狗摔伤,为何要自行担责70%?
    07-06
    2020
  •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多为亲朋好友关系,双方在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如果借款金额较小,出借人通常都是采用现金给付方式,并且碍于情面可能也不会要求借款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书面凭证。一旦出现借款人不按口头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将可能面临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困境。此时,出借人经常会通过不经借款人同意,私下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借款人自认已借款、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显然,这种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非法证据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当事人的制作证据或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侵害人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就不得被采纳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要注意的是,其一,必须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其二,造成损害的程度要是严重的;其三,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他非法的利益是不受保护的,因而如果制作或收集证据的行为仅仅是侵害了他人的非法利益的话,不影响证据的采纳。     (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所谓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禁止某类行为的规范,其表述一般是“不得”“不可以”“禁止”等,是相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言的。具体到本条而言,如果当事人形成或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其却违背此不可为的义务,此时对该证据是不能够采纳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有如下几个方面:(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乘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这是上述司法解释新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但却不构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收集行为。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对违背公序良俗有程度上的要求即严重。具体到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能应定位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     (2)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也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那么该照片或视频及其评论都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3)偷拍偷录手段和方式。比如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

     


    最高院: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07-04
    2020
  • 2020年不想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有的物业费不能拒交

    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2020年不想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附法律依据)
    07-04
    2020
  • 借出4.3万没打借条 山东一女子持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胡某因生意运转急需资金支持

    向好友王某借钱

    王某二话不说在微信上向其转账4.3万元

    可俗话说得好

    借钱容易要钱难

    后来王某向胡某催要欠款

    胡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

     

    为此,王某把对方告上法庭虽然没有借条但却凭借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还原了真相赢得了这场官司

    案件详情

    2019年11月份,胡某因前期生意投资过多,导致后期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客户货款,面对客户频频催要,着急的胡某想到了王某,提出希望王某能借些钱以缓燃眉之急。得知自己的好朋友遇到了难处,王某没多想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转了1万元。碍于朋友交情,王某也没好意思让胡某打借条。后来,胡某以各种理由,又陆续从王某手中分四次借到3.3万元,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且均没有出具借条。钱借出后,胡某一直没有提起还钱一事,出于朋友间的谨慎,王某也不好意思催促。直到2020年4月,距离借钱一事已过半年之久,王某终于忍不住给胡某发微信问其打算何时还钱。起初胡某十分配合,称自己一直在准备钱,让王某等他的电话,还承诺了还款时间。但到了还款日期,胡某又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和王某玩起“持久战”。万般无奈,王某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打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随即对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进行核查,并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搜索微信账号对胡某的主体身份进行确认。审理中,胡某也对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的身份表示认可,确认系其本人与王某的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借钱给胡某,虽然没打借条,但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记录了双方沟通借款及催要借款的经过。聊天记录完整,借贷和催款表意明确,所有记录截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王某向胡某出借资金的事实。因此,法院依法采信了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判决胡某偿还王某4.3万元欠款及相关利息。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渐从“线下”向“线上”转变,通过聊天软件进行借贷、网上购物等行为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多。在此提醒大家,当与别人发生网上金钱来往时,一定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证据,切勿随意删除。此外,还可以辅助短信催款、电话录音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借出4.3万没打借条 山东一女子持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07-03
    2020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6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这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的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此前,我国已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

    修正案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等。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对一些社会反映突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以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又如,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再如,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拟入刑
    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修正案草案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
    此外,修正案草案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针对实践中的突出情况,规定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三项多发易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出行安全”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拟入刑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药品“黑作坊”将

    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修正案草案完善了惩治食品药品犯罪的规定。
    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保持对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不减,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修正案草案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
    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修正案草案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严惩非法讨债行为 

    催收高利贷为业将入刑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修正案草案对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进行多处修改完善。
    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修正案草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证券犯罪方面,为了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修正案草案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增加商业间谍犯罪

    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修正案草案加强了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不但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同时,还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修正案草案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另外,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还修改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的规定,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拒绝执行政府依法提出的

    防控措施将构成犯罪
    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修正案草案对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进行了强化。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此外,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2020年起,这6种行为被确定为罪名,以后要判刑坐牢了!
    07-0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