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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个国家出台的新规,可以正式宣告律师价值时代已经到来,无论何时,你都需要有个律师朋友,因为律师像医生一样,不可或缺!

    1、刑案无律师辩护一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要加强律师资源保障,要求对律师资源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办法》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强调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

    《办法》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2、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律师调解书可得到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意见》完善了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意见》对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安排,规定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工作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上面的两个国家出台的新规,可以正式宣告律师价值时代已经到来,无论何时,你都需要有个律师朋友,因为他们……

    律师像医生一样,不可或缺!

    律师,是最有资格与医生相提并论的一群人。医生妙手回春治病救人,律师悠游法律消灾解难;医生教人养生保健益寿延年,律师教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在一般人的观念里,律师就是打官司。这样思考问题,至少在方法上是本末倒置。一个理智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在纠纷发生前用好律师,做到事先防范,“思患而豫防之”,以减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

    当矛盾初露端倪之时,不管是你家的狗咬伤了路人,或者是你从商店买了劣质商品导致人身损害,又或者是你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此种种,及早和律师商讨,方能化被动为主动。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执业技巧洞察事情的关键环节,找到问题的症结,理清矛盾的脉络,然后针对不同的人,拿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进而达成对双方都有利的和解,这样就能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

    从今天开始,你要有个律师朋友,他们能够帮你避免“打官司”!

    所谓“不打官司”就是处理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法律事务。在习惯上,大多数人更愿意在进行某一事项之前预见一下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只是等到纠纷发生之后才想起来找律师去打官司,律师可能帮得上忙,但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有时事已定局,律师也无能为力,也不能体现律师预防纠纷的功能。律师朋友不是打官司的时候才需要,不打官司时更需要。律师服务也不是富有之人的奢侈享受,而是每一个人的生活必需。

    在平时的生活中,无论是入职、买房、投资、旅游或者加入健身俱乐部等等,都会与对方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或者协议,一旦觉得有疑问,应马上和你的律师朋友商量,律师朋友都能道破其中的法律玄机,告诉你所有可能发生的、想避免的、一旦发生怎么处理的诸多事项和环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谋划策权衡利弊,确保万无一失。

    除此以外,一个优秀的律师朋友还能利用其对法律知识的精通、对政策的高度敏感以及众多的社会资源,发现空白商机,主动建议你进行决策把握机会,助你开拓新领域。通俗地说,律师朋友还能帮你赚钱。

    总而言之,人人都需要律师,而聪明的人会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作用。从现在起,赶紧找一位律师做朋友吧,储存他(她)的号码,让他(她)出现在你的生活中。而身边已经有这样一些律师朋友的,请珍惜他(她)们,经常咨询未雨绸缪,防患未然轻松生活!

     


    两大新规:律师时代已来!今后,你需要一个律师朋友!
    09-17
    2020
  • 妻子索要丈夫送情人的房子、车子和款项一案三判。一审法院判还房、还车、还钱;二审法院判不还车、不还房、还钱;检察院抗诉,再审判:还钱,车房只还购买款。结尾附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 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和冯某某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于赠与无效,对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而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就车辆和房产的赠与行为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该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

    2、程某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程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程某某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故该赠与并不必然损害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而且,即使程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程某某对李某某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冯某某承担责任。

    3、程某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均高于冯某某,其与冯某某婚外同居,虽双方均有过错,但程某某应属主要过错方。如果判令冯某某将程某某赠与的财产完全返还,不能体现对于程某某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故在判令冯某某已返还货币财产的情况下,鉴于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的房屋和车辆均已登记在冯某某名下,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冯某某对诉争房屋和车辆享有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给冯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

     

    2、程某某基于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

    3、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程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应认定无效。

    4、从保证裁决结果之间一致性上考虑,既然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货币财产的行为无效,那么赠与冯某某房产和车辆的行为亦同属无效。

    5、从良好的社会导向考虑,亦应当认定程某某在未与李某某协商一致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向冯某某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6、二审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有效的依据不足,其抛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仅依合同法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显属不当。

    四、观点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冯某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程某某赠与冯某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李某某同意赠与冯某某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冯某某明知程某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其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程某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其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对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轿车和房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我们认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判令冯某某返还20万元应该争议不大;诉争房屋的情况有些特别,2004年6月程某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530500元,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冯某某且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程某某2004年6月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可以说已经享有了房屋的准物权,以后房产登记时顺理成章地应以购房合同上的购买人为准。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房屋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程某某给付冯某某20万元购车,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当时是以530500元的价格购买,现房价已呈大幅度增长,从不应让有主要过错的程某某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过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考虑,即使判令冯某某返还,亦只应返还当时已支付的对价730500元,而不应判令将房屋和车辆实物返还。

    如果判令冯某某返还诉争房屋,程某某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可以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这种“人财两得”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亦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有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也不鲜见,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对“被小三”一方的利益该保护也得保护。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认定难度比较大。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从辞典的解释来看,“转移”一词是指改换位置,从一方移到另一方;另外还有“改变”之意。笔者认为,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有重合之处,应当认定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情形,即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可要回!
    09-16
    2020
  •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都会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具体约定。而刘女士和吴先生离婚时,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吴先生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刚过四年时间,刘女士就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吴先生起诉到法院,索要抚养费。本案情

    男孩随母亲生活,如今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刘女士是四川人,吴先生是扬州本地人。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儿子小浩出生了。平淡的生活夹杂着很多矛盾,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原本恋爱时的甜蜜已消失殆尽。2009年11月,因婚后感情破裂,二人选择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吴先生承担。之后,小浩跟随父亲生活了7年,刘女士于2016年起诉至扬州开发区法院,请求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最终在法官见证下,二人达成一致,小浩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刘女士一人承担。这场离婚官司结束后,小浩随母亲共同生活,吴先生也组成了新家庭。但四年过后,也就是今年3月,吴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儿子小浩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当初约定好由孩子母亲承担所有的抚养费,怎么现在又反悔了。”吴先生有些懵了。
    他找到儿子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是前妻刘女士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他索要抚养费。电话中,刘女士表示,“孩子现在上了初中,择校费有几万块,而且为了孩子上学还租了房,各种开销我一人负担不起。”

    母亲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离婚协议履行
    小浩的诉讼请求,遭到了父亲的反对。近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庭审中,被告吴先生拿出他与刘女士的《离婚协议书》,并向法官解释说,“按照当初的约定,小浩由他母亲抚养,我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庭审中,法官询问刘女士和吴先生,离婚时约定吴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刘女士当庭表示:“当时我想抚养儿子,为了争取小浩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对此,吴先生予以认可。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法院已达成关于原告抚养费的协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抚养费应由原告母亲承担。
    “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
    法院认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因此小浩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目前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官说法

    法官表示,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
    “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但同时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审查会比较严格。”法官介绍。而此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小浩的诉求,是因为小浩未发生涉及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这种索要抚养费的情形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近年来,离婚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产生纠纷而打官司的情形屡见不鲜。法官分析,这主要和当初双方冲动离婚有关。“多数情况是一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对方承担抚养费等,以此作为离婚的筹码。”
    明年起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冲动型离婚进行了约束,建议双方离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静期,慎重对待孩子的抚养费等各项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处理各项事务,避免给日后生活留下后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离婚时不要抚养费,事后还有机会再主张吗?
    09-16
    2020
  • 民间借贷逾期不还,这7种解决方法你一定要知道!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现象。在民间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现象。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呢?本文将一一为您介绍,希望能对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提供帮助。

     

    在我国,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非公调解;也可申请人民调解,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可申请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若不履行借款合同,可在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仲裁条款,可提请仲裁。若不履行仲裁裁决,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债权人可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诉讼时可以调解。当然,各种方法各有利弊,下面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各种方法所需注意的事项。

    一、自行协商解决

    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效力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人民调解一般适用于一些借贷金额不大,发生在朋友、亲戚、邻里之间的简单民间借贷,如果选择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可能会将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调解比较适合解决这类纠纷。

    三、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一)合同办理执行公证有两大好处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1.
    借贷双方自愿的原则。所谓双方自愿,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债权文书是在双方意识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制作的。一方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不能给予证明;
    2.合同条款公平的原则。所谓条款公平,是指出借人(债权人)、借款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存在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3.使用借款不得违法的原则。这是指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应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或生活的需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款合同不予公证;
    4.债的成立必须真实的原则。这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借贷关系发生,那种伪造的、胁迫的、利用欺诈手段产生的债不予保护;
    5.借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注:借款方需以自有资金为资金来源, 严格禁止吸收他人资金、套取银行贷款、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转贷。此外还要注意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三)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具体以所在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1)贷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
    主体资格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公证的《借款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1.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借款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3.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借款方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权利设定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
    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是合伙组织的,还应提交合伙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3.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借款方、担保方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四、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除了法院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一)仲裁在民间借贷争议解决中的优势

    1.
    审理时限短
    相较于诉讼冗长的一审、二审程序,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且审理时限普遍较短。

    2.送达方式灵活快捷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一般适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极少采用公告送达。

    3.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请求仲裁的争议事项、选择仲裁适用的规则、开庭形式、简易或普通程序、仲裁员、仲裁地、适用法律等。同时,仲裁在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在对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方面以及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方面更加审慎,更加看重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中体现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

    4.不公开审理
    《仲裁法》中均规定了“保密条款”,即要求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论证专家、鉴定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任何情况。

    5.利息、违约金支持程度较高
    基于仲裁案件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往往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更倾向于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认定。比如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支持程度往往比法院支持的程度要高。

    6.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支持程度高
    目前比较专业的借款合同,均会约定由债务人在违约情况下承担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在诉讼中,该费用并不必然被法院支持,或仅部分被支持。但在仲裁案件中,该等费用被支持的程度较高。

    (二)仲裁在民间借贷争议解决中的劣势

    1.无法直接保全
    当事人需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再由仲裁机构出具协助保全的书面函件,交予法院立案保全。而法院通常会对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重新进行一遍审核,在时间上存在拖延;同时,如果被申请人在外地并且其财产均在外地,那么申请人还可能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保全,这就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多麻烦。

    2.无法直接执行
    仲裁机构只具有裁判权,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仍然需要通过法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在外地并且其财产均在外地,那么申请人还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执行,这也会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3.调查的消极性
    由于仲裁的特殊性,实践中其很少依申请或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当事人自行收集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在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仲裁对于调查的消极性,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客观真实的发现。

    4.仲裁裁决存在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大大缩短了债权确认的时间,受到债权人的青睐,但这不是绝对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很多债务人恶意拖延、阻挠执行的一个常用手段。

    5.略高的仲裁费用
    相比诉讼费而言,仲裁的费用会略高一些。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1.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也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 协议的效力。

    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根据调解达成的协议,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督促程序和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
    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
    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六、诉讼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通过最终提起诉讼来解决,经过一审,不上诉的可申请执行,上诉的启动二审程序后可申请执行;文书生效后也可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期间不中止执行,视审理情况(是否改判或撤销原判等),再执行回转或重新诉讼等。
    注意:根据新规定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也就是说之前签订的合同,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适用新的利率规定。其中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七、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双方争议的案件问题进行协商的解决办法。诉讼调解可以发生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各审级,一旦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原告撤回诉讼,也可以选择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的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民间借贷逾期不还,这7种解决方法你一定要知道!
    09-15
    2020
  • 2020版!借条范本(最新利率调整后版本)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法条:

    第二十六条对利息做出了新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结合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合法借条呢?

    借条范本⑴

    为做生意之故⑵,今收到⑶张三⑷(身份证号:34222……)⑸以现金⑹出借的500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⑺,借期伍个月⑻,月利率1%(佰分之壹)⑼,贰零贰壹年壹月拾玖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⑽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⑾

    借款人:李四⑿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⒀

    借款人:李四媳妇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

    贰零贰零年捌月贰拾日⒂

    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14、已婚借款的要配偶签字按捺手印,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15、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020版!借条范本(最新利率调整后版本)
    09-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