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扩散!微信官方发布重要提醒!

    近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最新提醒

    事关你的钱袋子!

    使用微信转账时

    如果你的手机出现这个界面

    一定要打醒精神了!

    说明你当前支付存在巨大风险

    15分钟,非常关键
    轻信卖家先付款货物没到人消失

    大学生小芳是个购物狂,平日闲着没事,就爱看购物直播。最近,小芳看中了某位主播安利的一款特价商品,但该商品在各大购物平台上均已售罄;于是,小芳加入了该主播的粉丝群内,想询问是否还有存货。
    入群后,群组内的管理员主动与小芳取得联系,表示他们手头就有现货,并且可以粉丝特惠价出售给小芳。

    小芳心想,如此一来,不仅价格比直播价更低廉划算,而且还能尽早拿到心仪商品,简直捞着个大便宜,她赶忙给对方转去了货款。
    没想到,数周后,满心期待的小芳没能盼到货品的到来,却只得到了代表着被对方拉黑时的红色感叹号。
    这时的小芳才明白,所谓的低价折扣现货秒发,不过都是骗子忽悠自己掏钱的诱饵,很显然,自己遇到收款不发货的骗子了!
    如果付款前有人能给自己泼盆冷水,自己能冷静下来,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是否就能避免因为一时冲动陷入骗局呢?
    “风险提醒”识异常  冷静下来别上当 虚假交易要警惕,风险提醒要留心,有时候,多一分沉着小心、多一点冷静思考,就能躲避危险!
    为了阻止诈骗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微信支付构建了有效识别恶意账号和交易的安全风控系统。
    在付款过程中,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户有异常特征时,微信会根据风险的程度对用户进行交易风险提醒或拦截。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号涉嫌欺诈违规,或者恶意程度较大,微信会对交易进行拦截保护,提醒用户注意资金安全,对付款用户进行15分钟的保护限制。

    也就是说,转账时出现这个界面
    千万要当心了!
    微信团队表示当你收到上面这样的风险提醒或拦截时
    很可能正身处骗局之中!在15分钟的转账冷静期内你应该尽量核实收款方的身份仔细想想是否存在风险。转账冷静期解除后可以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选择是否继续支付
     再次提醒:1.网购需谨慎。先付款后收货的交易方式风险很高,在社交平台上进行交易要提高警惕,谨慎确认,尽量使用可信的官方交易渠道。这样即使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平台申诉退款退货。
    2.支付时,若出现风险提醒界面要加倍小心,你很有可能正在陷入骗局!

    扩散!微信官方发布重要提醒!
    07-08
    2020
  •  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微信亦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时一定要注意合法、合规。

    滥发不当消息、参与非法活动、传播小道消息……这些“红线”,千万不要踩。

    这些信息不能发

    严重者开除党籍

    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不仅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划明了诸多“红线”,还对党员的网络生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严重违纪者甚至会被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哪些信息不能发?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些事情不能干

    已有多人被处理
    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沟通、联络、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然而,一些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苗头在微信上出现。党员干部尤其需要注意。1、造谣、传谣
    “朋友圈”看起来似乎是私人空间,其实更多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根本无法想象。随手一转发,有些党员干部便成为传播谣言的“帮凶”。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有人抢劫”,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疫情期间,党员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擦亮双眼,不听谣不传谣。
    2、收受红包、拉票贿选
    除了发表不当言论、传播谣言,微信可以收送小额红包的功能也成为个别党员干部搞违法乱纪、利益输送的工具。近年来,各地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贿选的案件。
    比如,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就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给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拉票贿选,被立案调查。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发红包的用意不言自明。不论金额大小,不管用意如何,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收送红包当慎之又慎。
    3、晒花架子,溜须拍马
    微信朋友圈可以作为展示工作情况、生活方式的渠道。作为党员干部,要多晒为民办实事的实绩,勿秀溜须拍马的花架子。实干担当是新时代的主旋律,唯有实干才是为民谋福祉、实现复兴梦的不二法宝。要在工作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让朋友圈充满实干的颜色,发布担当的动态。炫和秀是朋友圈司空见惯的技能,然而假秀、假炫让朋友圈多了很多不正之风。作为党员干部切不可把朋友圈作为秀场,绞尽脑汁秀成绩,花样翻新拍马屁。要警惕朋友圈里的“形式主义”,切不可把朋友圈变成新的“四风”问题的阵地。
    4、参与非法活动
    如今不少非法活动搬到了网上,微信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成了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据点,对此党员干部一定要擦亮眼,不要误入或参与这些活动或组织。

    ①《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②《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③《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④《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⑤《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⑦《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这些问题要厘清

    划清红线

    1、党员能不能开网店、做微商?
    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这样解释: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群体,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显然,根据中央纪委的正式回答以及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和公务员是不可以从事电商、微商的。
    那么,除此之外的普通党员可不可以从事电商、微商活动呢?
    《人民日报》下属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人民日报政文”曾发布信息指出:除了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以外的党员,是可以开淘宝店、微店等进行营利的,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自己、亲属及利益相关人谋利。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也刊文指出:“微店、网店虽然与实体公司不同,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都有可能成为贪腐的‘温床’,把开网店、做微商纳入违规经商之列进行清理整顿,合情合理合法。这些规定看似有些不近人情,实则通过建章立制,为党员干部们戴上了‘紧箍’。”
    2、党员干部过节能不能抢红包?
    逢年过节,走亲访友带点小礼物实属正常,但党员干部要注意,收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甚至是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所谓“小意思”,不仅可能触犯党规党纪,还可能让自己背上“人情债”、埋下“大隐患”。“前车之鉴”告诉广大党员干部,绷紧纪律弦,这些节礼不能收。
    近几年,手机上抢红包成为亲戚朋友之间增进感情的互动方式。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保持警觉,对微信群里管理服务对象或是利益诉求人发的红包,不能任性“抢”。
    毕竟,违规的礼品礼金数目再小、手段再隐蔽、理由再动听,都改变不了违规违纪的事实。

    党员干部能不能抢红包、做微商?
    07-08
    2020
  • 买下房子却发现被查封了,怎么办?4招解决

    买房是人生头等大事
    可近年来房价就像开火箭一样飙升所以买二手房成了不少人的首选但二手房里的风险也有不少

    小编提醒如果买后房屋被查封,可以根据以下方法解决:

    ▶▶对查封执行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等待房屋解封

    房屋查封作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不超过三年,即使续封,续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买房人可以等待房屋解封再进行房屋过户。

    ▶▶提供担保财产、解除查封

    如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查封法院协商,由出卖人或买房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双方可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现在卖房人无法履行合同,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小编提醒:

    如果不想买房一时爽,事后两行泪。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提前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租赁等可能的权利负担,即便上述情况不存在,也应当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尽量与资信良好的卖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要义

     


    买下房子却发现被查封了,怎么办?4招解决
    07-07
    2020
  • 农村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子女能不能继承?

    可以继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比方说老王的父母在农村宅基地上修了一栋房子,当他的父母百年离去的时候,老王只能继承那栋房子,而不能继承宅基地。
    原因很简单,依据我国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是老王的。我们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可以继承的几类人:
    农村老人在世时,要么由子女供养,要么无儿无女,由亲属供养,要么由村集体送至养老院集体供养。咱们分别来说一下。
    1、子女
    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2、亲属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他的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会以过继,或者以顶门的方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房子就由这个人来继承了。
    老人没有近家门亲属,也可由比较远一点的亲戚,在老人晚年的时候,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这个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经过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来与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这个亲戚,继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财产了。
    老人没有什么家门和亲戚的,一直独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顾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会由村上收回,一般也就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会被村上就那样一直放在那里的。
    3、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
    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同时户口也已经外迁。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间接的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到将来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另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户口并没有外迁。那么女儿依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盖房子或者将其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独生子女并非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为了父母去世后,不因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最好是父母可以立下遗嘱。因为我国遗产的继续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能继承的几种情况:
    1、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
    2、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

    3、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的宅基地
    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这样的宅基地不仅不被确权,还会被村集体强制收回,根本不能继承。
    4、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
    由于特殊原因把户口迁走,取消农业户口前又没有把户口迁回来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房屋不能翻修。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5、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的宅基地
    因子女长期不在家导致老人无人供养,最后划分为五保户的,由村里人供养。这部分人去世后,他们的宅基地会被回收,子女不得继承。
    6、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导致房屋坍塌的。这种宅基地都会被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
    7、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部分
    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积规定的。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超标的部分不会被确权,自然也就不能继承了。
    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怎么做?
    有些子女继承了家中去世老人的房屋,但自己在城里生活,想要处理继承来的房产,你可以这么做: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正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总之大家记住,家中老人去世,可以继承的只是房屋,宅基地早晚要被收回的。

    父辈的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继承?原来大部分人都错了!
    07-07
    2020
  • 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

     ①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②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张三借款……”
    ③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④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⑤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⑥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相较之下,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在收到欠条时就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因此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出具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有3年。
    ⑧逾期利息

    同⑥。
    ⑨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⑩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
    07-0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