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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颁布后,史上最全的法律年龄对照表,到了45周岁亮了!(果断收藏)

    正文

     

    《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民法典》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14-16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16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6-18

    这个年龄段具有与14—16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可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8

    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办理公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0-22

    根据《民法典》1047条规定,从20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到22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还举办过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时国家鼓励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2年后结婚的属晚婚。


    23

    如果你事先已从法学院校及其他大学毕业并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当然你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身体健康等(见《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


    25

    《公证法》规定,凡具备一定条件,并年满25岁——65岁的公民可以担任公证员。


    45

    如果你有志报国、为全国人民效力,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55-60

    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这个年龄,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为老年人,在我们的社会温暖的大家庭中,应该得到特别优待和尊敬,因为尊敬他们,就是尊敬我们自己,任何人都会老。对老年人各地制定了许多优待措施,如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地铁,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应免费向老年人开放等。

    60-75

    这个年龄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60岁以后命越来越不值钱了!!!(这是法律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5岁以上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致残或死亡的,相应的赔偿金按5年计算。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年满70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

    死亡


    财产被继承


    去世以后,生前的财产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特别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继承人!!!

    (不过!《民法典》实施后,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继承!!!)

    另外,你若不想让辛辛苦苦挣来财产死后变成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你也得立遗嘱,明确所有财产只归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否则继承后即变为共有财产啦!!!

     


    民法典颁布后,史上最全的法律年龄对照表,到了45周岁亮了!(果断收藏)
    06-09
    2020
  • 正文

     

    《民法典》第680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近些年来,随着创业潮的兴起,民间借贷的口子放得有些太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允许的36%年利率,明显过高,可以说借款人以这样的高利率借款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从而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就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降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

    而最高院在2020年的立法计划中,明确表示在2020年底完成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估计要对高利率下手!,可以说高利贷末日已经来临!!!

    除此之外,

    两高两部在2019年三季度发布新规,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那么,非法放贷究竟究竟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意味着最高可面临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问:之前放高利贷是否面临刑事处罚?

    答:新规不具备朔及力,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10月21日起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否则,将有大量的放高利贷的人或单位将面临刑事处罚。

    问:今后还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吗?

    答:以自有资金,不触及年利率36%的红线,还是可以继续放贷,但是,不能非法催收。

     

    附:新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非法放贷将面临最高15年有期徒刑!
    06-09
    2020
  • 警惕!出借银行卡帮朋友渡难关,不料竟成了犯罪

    “当时只想着帮朋友渡过难关,谁曾想这一帮竟成了犯罪。”

    童某此前从未涉及任何诉讼案件,并不是被执行人,只因把自己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借给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好朋友”汪某使用,而构成犯罪,被法院判了刑。

    2016年,汪某因公司破产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到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案件标的额共计11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汪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20198月和9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汪某两次被安吉法院司法拘留15日。期间,汪某始终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然而,自称没有履行能力的汪某却在2017年年初联系上了好友童某:我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也被冻结了……”

    汪某表示想借用童某的手机号、微信号以及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

    面对交情甚厚的多年好友,童某答应了汪某的请求。此后,汪某使用童某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累计收款数十万元。

    但汪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最终还是败露了。今年3月,汪某、童某被安吉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最终,安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只是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等

    童某为什么会涉及犯罪?

    法官说法

    被告人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而被告人童某虽非被执行人,但明知汪某为规避法院执行,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号码、微信号提供给汪某使用,帮助汪某逃避法院执行,与汪某系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官提醒,遇到亲戚或朋友是失信被执行人,而且规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出于私人交情为其提供帮助。应对其加以劝导,晓以利害,鼓励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尽早脱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出一份力。

     


    警惕!出借银行卡帮朋友渡难关,不料竟成了犯罪
    06-08
    2020
  •  1.对方“不睬”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      为什么呢?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      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
          2.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好,或请朋友作证,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3.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等。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4.过了举证期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5.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官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6.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1)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2)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3)如果双方条件相当,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折价款。      7.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满十周岁,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      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8.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9.对方不履行调解、判决确定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

          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10.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这种想法大可不必。
          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同时审理法官还受到法律、法规、纪律的约束,因上层关系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06-08
    2020
  • 被警察带走的时候,你能不能说“我要见我的律师”?

    之前,当时我们抓获了一个盗窃的嫌疑人,四个人一起到学校里偷了三十多台电脑。

    在抓他之前,已经有两名嫌疑人到案,指认他是案件的主谋,在入室的窗户上检出了他的指纹,赃物电脑我们也找到了,是他卖给了一个网吧老板,这个老板是他表哥。

    更关键的是,学校有摄像头,虽然是夜间作案,但是视频还是很清楚的。

    我们抓他的时候,就从衣柜里找到了他作案时穿得那件衣服。结果抓回来以后,这哥们儿坐在审讯椅里,第一句话就是:“我要见我的律师!

    当时我差点儿疯掉了……

    不过晚上审讯,其实挺无聊的,难得遇见这么个奇葩,正好愉快的玩耍。

    我就问他:“谁是你的律师?你打算怎么和他联系?”

    他坐在椅子上想了有十分钟,才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律师!

    他说:“你让我打个电话,我让我媳妇给我请一个。”

    我说:“我们抓你的时候已经告诉你媳妇了,可以聘请律师,不需要再浪费时间了,另外,你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了,侦查期间不得和外界联系,我们有纪律。”

    他说:“你们凭什么抓我,我没犯法,反正律师不来,我什么也不说。”

    我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不说也没关系,下面我们开始做笔录了。”

    其实这种笔录是最好做的,我大概问了十几个问题,每个问题下面,都写上“嫌疑人XXX拒绝回答问题。”

    到了最后签字的部分,写了“嫌疑人XXX拒绝阅读笔录,并拒绝签字”,然后我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给他看拘留证。

    对着嫌疑人说这句话,特别爽!!然后我就回屋睡觉去了,后来听同事说,这小子哭了一宿。当然了,哭也没用,第二天还是送看守所了。

    其实他在被抓获之前,我们就办好了拘留手续,既然他想玩,就陪他玩玩呗。请大家谨记一点,不承认和没干过,是两回事。

     

    说句题外话,这哥们儿后来通过法律援助,终于见到了他的律师,不过他的笔录已经提交了上去,说什么都晚了。

    这里还有件好玩的事,他媳妇听说请律师要花代理费,拎着包就走了。

    这什么国家,找个律师还要花钱?

    律师还来找过我,试图把他拒绝交代的笔录撤掉,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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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前半句的法律依据是十分明确的《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后半句,其实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因为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意味着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从司法实践上看,顽抗拒绝交代的,一般是会从重处罚,因为放出来就意味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警察也没有忽悠人,不过如果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思想上有转变,法官认为认识足够深刻,不加重处罚的情况也是很多见的,毕竟法律的宗旨是治病救人,相信人有悔改的能力,不是一棒子打死。

     

    新刑法修订后,已经明确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阶段,这是法律进步,律师的监督有利于执法公开化和执法透明化,帮助警方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弥补以往的各种不足,只要证据到位,不需要担心律师扭曲犯罪事实,并且有操守的律师,还会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劝导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罪行,毕竟,律师的责任就是帮助嫌疑人减轻处罚,促使其改过自新,帮助嫌疑人减轻处罚和逃避处罚,是两回事。律师也好,警察也好,都是在促进中国的法律制度完善,帮助犯了错误的人改过自新,在法律工作者之间,并不存在对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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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有人说,我故意不让嫌疑人见律师,哈哈,是在下输了。

    律师是玉米棒子吗?想见就从审讯室里长出来?

    我也很纳闷为什么很多嫌疑人家属不肯聘请律师,其实特别简单,因为聘请律师要花钱啊,好多嫌疑人家属哭着喊着要找律师告我们,回去一问律师的收费,就没消息了。

    我们不反对见律师,但是谁聘请啊,没人聘请律师怎么知道你被抓起来了?就算律师要介入,也必须得到嫌疑人家属的授权,而这件事,不是警察负责的。

    我觉得我们现在可以做个试验,大家把手机翻出来,看看上面有几个律师的电话,平时不和律师打交道,想见就能见?这么神奇呢?

    所以说,少看电视多看书,嫌疑人能不能见律师,怎么见律师,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看完了再来质疑,不要张嘴就说警察没人性,我们好赖还有法律,喷子呢,就只有一张嘴而已。

    撕逼不可怕,可怕的是撕不好,就要被打脸,当然了,你嘴硬说不疼,我也没意见。

    保持质疑的精神是对的,但是要有依据,所谓空口无凭,警察要是不讲证据,那早就血流成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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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警察带走的时候,你能不能说“我要见我的律师”?
    06-0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