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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电器等等物品,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和卖方签属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大体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的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这“五金”有什么法律区别呢?

    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订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注意,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时它们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定金。并且,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及违约金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最新版!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与违约金"五金"的法律区别,你都了解吗?
    08-03
    2020

  •  “微信亲属卡”功能你用过吗?

    诈骗分子盯上了这个微信功能

    已经有不少人中招!

    什么是微信“亲属卡”?
      微信“亲属卡”是微信的代付功能,微信用户可在微信里赠送“亲属卡”给父母、子女作消费使用,代付方通过设置“亲属卡”的每月消费额度上限,将额度控制在0.01元到3000元之间,每月自动延续,当父母、子女使用“亲属卡”消费时,消费资金将自动从代付方的支付账户扣除。
      注意:骗子给你的“亲属卡”,其实是“空头支票”
      当你收到类似添加好友申请,就请提高警惕了。
      不仅能准确无误地叫出你的名字,且声称是“我姐姐让我加你”,除“姐姐”,还可能是“阿姨”“爸爸”“舅舅”等。如果你在半信半疑之间,同意了对方的添加好友申请,或许已经开始一步步走进骗子的圈套。
      首先,骗子们会通过套路式的嘘寒问暖,“包装”自己,让受骗者觉得骗子纯属善意,且完全不差钱;
      当受骗者没有了提防心,时机成熟后,骗子莫名送一张“亲属卡”给受骗者,然后迅速和受骗者发信息索要同等金额的亲属卡或转账金额。  然而,骗子赠送的这张“亲属卡”虽标有额度但并不能完成支付。
      注意:此时,问题来了……
      1.骗子是以什么理由来要回亲属卡的?
      答:亲!我想给家人亲属卡,不小心发给你了,现在亲人在外面等着结账,   

    非常着急,帮我退回来吧。(感情招牌)
      2.对方先给我发的,我先去消费了再退还不就行了?
      答:当受骗者用骗子给的“亲属卡”消费时,会发现这张卡无法使用,骗子便称“需要互相赠送相同额度才能激活”,让受骗者回送骗子一张同等额度的“亲属卡”。(利用对软件功能的不熟悉忽悠你)
      3.为什么对方发来的“亲属卡”无法使用,我发出去的就可以使用?
      答:因为对方微信余额里面根本就没有钱,而且绑定的银行卡也是一张空卡,根本就无法完成支付。
      4.我已经给对方转款过去了,对方微信余额里面应该有钱了?
      答:没错,的确有钱了,拼速度的时候到了,骗子桌子上早就准备好了一张收款二维码,你敢发我就敢消费!
      5.我正好也在消费,看看谁快!!!
      答:那样咱们就拼一下速度好了,民警亲自体验了一下,对赠送的“亲属卡”原来还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一秒迅速解绑
      6.再之后呢?
      答:没有之后了,此时你已经被对方拉黑了,你收到的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网络犯罪套路升级 警惕之心不能丢
         绑定“亲属卡”等同于默认对方从自己的微信中或绑定的银行卡中自动扣费,为了避免踩坑中招,请广大微信用户给他人发送亲属卡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让一些人成为“套路”自己的“亲人”。

     


    紧急预警!这种信息千万别点!
    08-03
    2020
  • 作为律师执业多年,接待了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咨询。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十大原因:
    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司法救济是弱势群体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当事人找到我,我不能让他们失望,不能让他们绝望地说:“冤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我要尽可能地帮他们找到公平。这也是每一位律师的使命。


    律师告诉您:有理,但官司打不赢的10大原因
    08-01
    2020
  • 导读:现如今,在城市买房落户已经是常态化行为。拥有城市的农村年轻人在城市居住落户的比比皆是,而相反农村房屋则大量闲置下来。这些闲置的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则逐渐显现出来。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农村房屋能否继承?小编将为您阐述。

    我们要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分开来看。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可自己建房。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也是不能通过继承所得的。所以拥有城市户口的你是不可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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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2

    农村房屋怎么继承办理

    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一)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二)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三)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五)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所以,房屋该继承就继承。不过一定注意:一旦宅基地上的房屋毁坏消失,或者房屋闲置两年以上,那么宅基地也会被集体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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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遇到拆迁的话,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吗?

    当然可以!

    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农村的父母留下的房产,是可以和村集体成员一同获得补偿款的。之前小编在其他文章中有提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所有权是归产权人所有的,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户口在哪里,子女都有权继承;另外一种是对宅基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遗产部分,所以不能继承。

    城镇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08-01
    2020

  • 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恐吓、侮辱、诽谤法官的行政案件当事人贾某宝作出顶格罚款1万元的惩戒决定。法院在受理原告贾某宝诉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因不能满足贾某宝提出的无理要求,贾某宝多次拨打电话侮辱谩骂法官、威胁法院,干扰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又违背事实向上级法院投诉诽谤法官。在法院的诉讼活动中,贾某宝还存在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报警损害法院送达活动严肃性的行为。虽经多次劝解警告,贾某宝依然态度蛮横,气焰嚣张,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法对“豪横”的贾某宝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惩戒决定,并限期交纳罚款。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和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法官,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任何人亵渎法官尊严、扰乱诉讼活动、挑衅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惩处,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恐吓、侮辱、诽谤法官有什么后果? 罚!
    07-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