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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房价越来越高,买房的人反而不减反增,如专家所言“中国还有5亿农民进城买房”,所以购房需求才会一直居高不下。其实除了房价贵是困扰买房者的一个难题,买房过程中还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就是房产证的颜色。我们看到很多人买房后拿到的房产证是“绿本”,房产证的“红本”和“绿本”到底有啥区别?

    一、红本房产证红本房产证全称《房屋所有权证》是市场商品房房产证,是房产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合一的证。也就是说,你买下了这套房子,不仅房屋属于你连这块地也是完全属于你的,你对它们有完整的支配权。红本房产证,表示购房者具有对该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上市交易或者抵押贷款。所有这些权利的执行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绿本房产证
    绿本房产证全称《房地产所有权证》,也叫产权证明,针对的是非市场商品房,如经济适用房、福利房等政策性住房。绿本的房产证只包含房屋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是不属于房主的,而是属于国家。绿本房产证的房产,房产所有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经济适用房和小产权房居多,转手交易也会受到限制。比如经适房就规定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或办理抵押。总而言之,红本意味着房子完完全全属于房主,绿本的话房主只有一半产权。提醒:绿本房产证也可以申请换成红本房产证,经房管局批准补交购房差价,办理相关手续换本后就可以转让或抵押。目前绿本换红本各地政策上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当地房管局。不过,目前红本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基本上已经被《不动产权证》代替。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购进商品房办证,将由原来两个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改为一个部门办理1本《不动产权证书》即可变得更加方便!很多人可能对《不动产权证》还存在疑惑,下面小编为你一一解答。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区别1、性质不同不动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2、内容不同房产证包含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而不动产权证对比房产证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适用期限等内容。3、防辐射标签区别房产证没有防辐射标签;不动产证有防辐射标签。4、版本不同房产证书只有一个版本,而不动产证书有两个版本,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而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5、办理费用不同房产证在办理这些证书时,需要按照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分别进行两次测绘、缴纳两次测绘费用,缴纳两次制证成本费。不动产证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另外,购房时,也不必再多多部门来回跑,所有手续都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站完成。原有房产证要废了?
    如果不换新证的话,难道原有的房产证就失效了吗?别着急,老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有效。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旧证、新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应。只要市民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换证,旧证依然有效。没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换证,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好在哪?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内容更详细,之前“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的。而我们的“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和房屋取得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房产证有你名≠你的房房产证升级为不动产证后,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根本没意义,“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才标志着房产的真正所属,所以赶快看看你家房子的房产登记上有没有你的名字吧!

    房产证“红本”和“绿本”有何区别?专家提醒:留心你家房产证
    08-10
    2020
  •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因无法查清行为人,18名涉诉楼栋的业主为此共同买单。
           据了解,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聂某停放在仙游县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天窗,被高空坠落物砸中损坏。

    聂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车辆损坏无人赔偿,聂某随即向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

    法官调查发现,聂某提告的56户业主中,有38户业主是在案发前后才申请交房或者申请装修的,故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其余的18户业主各补偿给受害者经济损失556元,总计10008元。

    据介绍,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仍是沿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在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不过,这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将有改变。

    仙游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林晓霞: 《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受害人补偿后,可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事后救济方面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察技术,尽可能地发现具体侵害人或者缩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围装备。

    判了!查不出是谁高空抛物,18名涉诉业主共同赔偿
    08-07
    2020

  • 首先,案件中有律师代理,会比较好沟通。举个例子,有一个案子,当事人没有请律师,但又怕自己在法庭上应付不过来,所以找了个朋友过来。还没开庭,这个朋友就做到了被告席上。我询问他,与当事人什么关系,有无代理手续,他一脸茫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代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人,而且在推荐中要明确推荐的理由。我告诉他这些后,他还是不懂。当我叫他离开被告席时,这个当事人和他朋友就急了,认为法官偏袒对方,义正言辞的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委托任何人代理!


    真是晕啊!连基本的代理法律知识都不懂,还来帮朋友打官司,这不是坑朋友吗?!而如果有律师参与诉讼中,我把这些法律知识告诉律师,律师就能理解,自然也就会配合。第二,法官不是神仙,既无法预测未来,也没办法回到过去查明真相。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事实本该如此,为什么最后法官视而不见,作出错误判决呢?其实这个事实只是一方当事人所知道的事实,但要证明这个事实,还需要证据。比如你说这个老房子是三十年前,父母和你出资建房的,弟弟妹妹没有出钱。有可能你说的是事实。但是法庭上你弟弟妹妹信誓旦旦的说,这个房子当年他们也出钱的。那你叫法官怎么判断,三十年前的帐叫法官怎么查?房子都没了,老人也去世了,法官总不能掐指一算,就算出谁出钱吧。所以,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出来提供证据了,比如当年的建房审批报告中注明,弟弟妹妹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收入,从而法官推断出弟弟妹妹没有出资。

    最后,还想说的,法官站在中立的角度,力图明辨是非,作出公正判决。但有些人心里的是非对错的标准仅仅是以自己的利益作为衡量标准。
    自己胜诉了,就是公正的。败诉了,就是颠倒是非。如果价值标准真是这样,法官无法做到让双方都满意。而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当判决下来以后,有些有职业道德的律师还是会和当事人解释判决的理由,让当事人服判。这也是律师的价值。打官司也不一定非要请律师,如果你自己具备一定的基础,可以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可以自己去做。但最好让你的律师朋友帮你把把关。所有的法律公文都有严格的格式,另外的话要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还要提交相关的证据链,如果不懂这些,没有证据,形不成完备的证据链,如果对方请律师了,那你所面对的结果可能好不了。目前,想拿律师证,必须学习繁杂众多的法律知识,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要经过多年的实践,熟悉各种法律。如果你不懂法律也不能找证据,那么打官司还是请律师吧。毕竟,专业的事就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打官司为什么要请律师,难道法官还分不清对与错,是与非吗?
    08-06
    2020
  • 近年来

    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

    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

    推杯换盏这种事

    千万不要勉强他人

    但是...

    也并不是只要

    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

    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

    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综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2

    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03

    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酒后身亡!这次法院判:共同饮酒者无需担责!
    08-06
    2020
  •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共提及8次。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将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一、背俗无效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条第二款确立了有关背俗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该规则将法律原则以及法外的道德引入民事行为效力的判断之中。在考察合同效力时,应先考察是否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只有在不存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时,才适用背俗无效的规则。也就是说,在能够以违法无效规则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背俗无效规则来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二、背俗无效的常见情形      《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实际上亦不可能穷尽。因此,法院在依据“公序良俗”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以下几种情况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民事行为效力。      (一)公序良俗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合同均可借以“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名义认定为无效,有的法官则认为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晌合同效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上述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列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不可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二)规章与公序良俗      根据法律规定,规章这一法律层级不能作为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人民法院不得直接依据规章的规定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然而,在违反规章且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规则判定民事行为规定。为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1)考察规范对象,即考察规章规范的对象究竟是交易行为本身,还是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还是对监管对象进行合规性监管。只有当规章的规范对象是交易行为本身,或者是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时,才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对监管对象的合规性要求,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2)考察交易安全保护因素。主要是考察规章规范的是一方的行为还是双方的行为。如果仅是规范一方的行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就要考虑交易相对人保护的问题。      (3)考察监管强度。如违反规章只导致行政处罚,则监管强度较弱,一般不宜否定合同效力。如违反规章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则监管强度较强,认定合同效力时需要纳入考虑范围。       (4)考察社会影响。只有当违反规章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才可以违背善良风俗为由认定合同无效。[1]      (三)政策与公序良俗      此处的政策,主要是指各类“红头文件”,不是通常所说的公共政策,因为公共政策就相当于公序良俗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的结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在确定违反政策是否构成违背善良风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区分政策的层级与种类。政策有党中央的政策、国家政策、部门政策和对方政策之别,党中央的政策指的是党中央、中办等下发的各种“红头文件”,国家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办以及各部委联合下发的各种“红头文件”,如经“一行两会”联合下发的深改组讨论通过的资管新规,就属于国家政策的范畴。一般来说,违反党中央的政策、国家政策的合同,可以认定构成公序良俗。违反部门政策、地方政策如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的“房屋限购”、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下的政策等),可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2、要区分政策的不同法律意义。缔约时各种政策已经存在,此时考察违反政策主要是考察是否构成违背善良风俗,从而是否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缔约时政策尚未出台,缔约后出台的,此时违反政策就不是考察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而是要考察是否构成情事变更,从而因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问题。      3、要区分政策的规范对象。在考察违反政策是否违背善良风俗时,也要考察政策的规范对象究竟是禁止从事某类交易行为,还是对某一方主体的资格进行限制,或者是某一类交易的场所、时间、数量等进行限制,从而参照适用前述有关违反规章是否违背善良风俗判断规则来进行相应的判断。[2]      (四)公序良俗与公共道德、社会人伦      轻微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如民事活动的轻微民事欺诈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一方利用自身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与相对方达成交易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人伦,社会公众普遍不能接受的行为应予认定无效。如媒体所报道的某11口家庭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之间结婚、离婚达23次,挑战人伦极限,此行为为非法目的所为,构成刑事犯罪,应不予认定其中的结婚、离婚民事行为的效力。即便并为了非法目的,此种违反人伦的行为亦应从法律上否定其效力。      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离开了“公序良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在民事活动中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一位公民从事民事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

    《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
    08-0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