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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案例】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说法】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王轶认为,“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案例】老张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王轶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重要!你关心的“继承”问题,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一定要看!)
    06-12
    2020
  • 首先,我国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的概念了。取而代之的是两个新的概念:即“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其次,这两种同居方式的认定皆不是以共同居住的时间为标准,而是居住双方主要形成了共同居住的状态,即认定其为“同居”。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同居方式指的是同居双方都未经合法的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生活,并且周围的群众都认为双方已经是夫妻的行为


    在之前“非法同居”的概念没有被取消的时候,非婚同居就是我们所称最为典型的“非法同居”方式。之所以这么认为,就是因为我国传统习惯都认为只要男女未结婚,那么擅自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居住就是不合伦理的行为。而现在,该概念已被替代。

    法律后果:

    1.双方不是法定的夫妻,其夫妻关系不被确认。同居双方相互之间不对对方尽法定的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之间不能继承遗产。但其生下来的孩子作为非婚生子,也受到父子、母子关系的保护,对于父母的遗产都享有与其后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

    2.对于同居双方的财产处理:一般以同居双方的协议为先。没有协议的,对于其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则处理。比如,房子、车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家具谁买的就是谁的等等。但是,如果有些物品是双方共同购买的,一般来讲就是谁出的价钱高,谁实际在管理来确定该物品归谁所有,确定后,有所有者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重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同居指的是同居一方或者双方都已婚领证,各有配偶,但依旧以夫妻名义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


    法律后果

    1.涉嫌犯罪:《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重婚罪中的“重婚”不要求同居双方再进行婚姻登记,只要是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即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状态,即视为“重婚”,涉嫌犯罪。

    该罪本身是公诉性质,但是如果无过错的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与别人重婚的,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变为了自诉)。

    2.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的原则与非婚同居一样,不再赘述。

     


    “非法同居”已被替代,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呢?
    06-12
    2020
  • 当心!“居住权” 新鲜出炉,可能你买的房子却要让别人住(即使他不在房产证上)!

    导读 / “居住权

    2020年5月28,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在民法典中,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 

    居住权的入典是此次民法典的亮点。这一概念在国内提出已经有几十年时间,但因备受争议并未落地,物权法立法时也曾先写入后删除。

    在网络上,有人混淆了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又将居住权使用期混同为70年土地使用期。

    那么,居住权到底是什么呢?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事实上,住在一个地方还真不意味着你拥有对这个房屋的法定居住权。 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这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统统不属于居住权。

    民法典中所指的居住权,也并不等同于日常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

    同样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使用,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居住关系属于债权,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权利仅限于用益而无法直接支配。

    而在物权编中规定的居住权则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能以自己意思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对房屋直接进行管领、实现权利内容。

    不难看出,居住权是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在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那么,这个变化又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呢?

    首先,这一规定,对于日后二手房的购买有了一条必备的手续,因为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 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就算成立,没有登记则不成立。买房一定要查册,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 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举个例子,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这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应用场景。

    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

    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

    其一,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其二,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其三,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另外,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实际上是把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 因为即使是房屋能够过户,但如果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持续,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作为购房者,如果房子是用来自住,一般也不会考虑此类房子。

     

    当心!“居住权” 新鲜出炉,可能你买的房子却要让别人住(即使他不在房产证上)!
    06-12
    2020
  • 之前,当时我们抓获了一个盗窃的嫌疑人,四个人一起到学校里偷了三十多台电脑。

    在抓他之前,已经有两名嫌疑人到案,指认他是案件的主谋,在入室的窗户上检出了他的指纹,赃物电脑我们也找到了,是他卖给了一个网吧老板,这个老板是他表哥。

    更关键的是,学校有摄像头,虽然是夜间作案,但是视频还是很清楚的。

    我们抓他的时候,就从衣柜里找到了他作案时穿得那件衣服。结果抓回来以后,这哥们儿坐在审讯椅里,第一句话就是:“我要见我的律师

    当时我差点儿疯掉了……

    不过晚上审讯,其实挺无聊的,难得遇见这么个奇葩,正好愉快的玩耍。

    我就问他:“谁是你的律师?你打算怎么和他联系?”

    他坐在椅子上想了有十分钟,才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律师!

    他说:“你让我打个电话,我让我媳妇给我请一个。

    我说:“我们抓你的时候已经告诉你媳妇了,可以聘请律师,不需要再浪费时间了,另外,你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了,侦查期间不得和外界联系,我们有纪律。”

    他说:你们凭什么抓我,我没犯法,反正律师不来,我什么也不说。”

    我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不说也没关系,下面我们开始做笔录了。”

    其实这种笔录是最好做的,我大概问了十几个问题,每个问题下面,都写上“嫌疑人XXX拒绝回答问题。”

    到了最后签字的部分,写了“嫌疑人XXX拒绝阅读笔录,并拒绝签字”,然后我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给他看拘留证。

    这哥们儿一下就怂了:“大哥我老实交代,你们别关我。”

    对着嫌疑人说这句话,特别爽!!然后我就回屋睡觉去了,后来听同事说,这小子哭了一宿。当然了,哭也没用,第二天还是送看守所了。

    其实他在被抓获之前,我们就办好了拘留手续,既然他想玩,就陪他玩玩呗。请大家谨记一点,不承认和没干过,是两回事。

    说句题外话,这哥们儿后来通过法律援助,终于见到了他的律师,不过他的笔录已经提交了上去,说什么都晚了。

    这里还有件好玩的事,他媳妇听说请律师要花代理费,拎着包就走了。

    这什么国家,找个律师还要花钱?

    律师还来找过我,试图把他拒绝交代的笔录撤掉,然并卵!

    ……分割线……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前半句的法律依据是十分明确的《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后半句,其实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因为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意味着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从司法实践上看,顽抗拒绝交代的,一般是会从重处罚,因为放出来就意味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警察也没有忽悠人,不过如果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思想上有转变,法官认为认识足够深刻,不加重处罚的情况也是很多见的,毕竟法律的宗旨是治病救人,相信人有悔改的能力,不是一棒子打死。

    新刑法修订后,已经明确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阶段,这是法律进步,律师的监督有利于执法公开化和执法透明化,帮助警方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弥补以往的各种不足,只要证据到位,不需要担心律师扭曲犯罪事实,并且有操守的律师,还会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劝导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罪行,毕竟,律师的责任就是帮助嫌疑人减轻处罚,促使其改过自新,帮助嫌疑人减轻处罚和逃避处罚,是两回事。律师也好,警察也好,都是在促进中国的法律制度完善,帮助犯了错误的人改过自新,在法律工作者之间,并不存在对立的关系。

    ……分割线……

    看到有人说,我故意不让嫌疑人见律师,哈哈,是在下输了。

    律师是玉米棒子吗?想见就从审讯室里长出来?

    我也很纳闷为什么很多嫌疑人家属不肯聘请律师,其实特别简单,因为聘请律师要花钱啊,好多嫌疑人家属哭着喊着要找律师告我们,回去一问律师的收费,就没消息了。

    我们不反对见律师,但是谁聘请啊,没人聘请律师怎么知道你被抓起来了?就算律师要介入,也必须得到嫌疑人家属的授权,而这件事,不是警察负责的。

    我觉得我们现在可以做个试验,大家把手机翻出来,看看上面有几个律师的电话,平时不和律师打交道,想见就能见?这么神奇呢?

    所以说,少看电视多看书,嫌疑人能不能见律师,怎么见律师,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看完了再来质疑,不要张嘴就说警察没人性,我们好赖还有法律,喷子呢,就只有一张嘴而已。

    撕逼不可怕,可怕的是撕不好,就要被打脸,当然了,你嘴硬说不疼,我也没意见。

    保持质疑的精神是对的,但是要有依据,所谓空口无凭,警察要是不讲证据,那早就血流成河啦。

    ……分割线……


    “ 我要见我的律师! ”
    06-11
    2020
  • 2020年,国家终于动真格!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拒不履行,

    20199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

    的交易条件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11月,国务院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以工程领域为重点,整治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坚决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两清零”2019年10月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

    2、全执行110处遁形!

    执行110”实行警务化管理,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建立24小时执行热线,探索公、检、法联动惩戒机制,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

    24小时受理执行线索举报,指挥中心负责下达处警指令!工作模式:全天候轮班备勤,每班由1名执行员(+法官助理)+4名法警组成,随时服从指挥中心调度,确保任何时段接警后15-30分钟内作出响应。建议全国法院都响应起来,建立执行110,让老赖无处遁形,让老赖不敢赖,不能赖,不想赖。无论法院动真格了!要整治这些不法行为法律的底线,不容挑战!民事强制执行,不仅关系到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更是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4、执行配偶财产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三、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入境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4、任职资格限制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f)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g)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h) 入伍服役限制等。5、准入资格限制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6、荣誉和授信限制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c) 授信限制。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c) 使用草原限制。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六、其他限制1、通信限制2失信人彩铃措施3、执行中手机定位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6APP标注老赖号码7、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8、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9、执行悬赏保险
    七、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2020年:欠款不得超过60天!全国法院执行110机制,不付清欠款后果特严重!
    06-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