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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发声!这9种情形,立即报案!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等9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接到报案公安机关应立即接受 人民检察院应立案监督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发声!这9种情形,立即报案!
    06-01
    2020
  •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诉讼时效不经过会让债务人向债权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同时,因为债务人已经出现违约,所以在重新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上会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小编提示债权人以借条换欠条,保证人对重新出具的借条不承担保证责任。分析如下:

    一、民间借贷债务人立“借条”换取“欠条”,应认定为广义的“借新还旧”,借条担保人不知情不承担责任。裁判要旨: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借条”换“欠条”属广义“借新还旧”,对前述司法解释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其不仅适用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还应类推适用于包括民间借贷等到期转据的其他类型保证合同纠纷。②本案中,基础法律关系变更掩盖了债务性质,致使保证人对保证风险预期评估不足。借条面向未来,欠条着眼现在,此系通常情形下借条与欠条所载债务性质差别。细言之,借条立据时,债务虽因借贷事实成立即将却仍未发生,反映的惟一法律关系即借款合同;而欠条立据时,债务一般已存在,只不过因各种原因未能即时履行,反映的法律关系除借贷外,还包括买卖、劳务、加工承揽、侵权等其他一切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约定或法定、合法与非法债务关系,即欠条仅系一张债权凭证,至于承载基础法律关系在所不问。
    可见,相较于借条而言,欠条蕴含内容更为隐蔽和丰富,不履行或履行不能风险更大,因立据时,债务人履约能力不足、信誉度下降、资产减少等事实或成定势,故为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债权实现系数,对逾期债务,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或同意债务人再次立据,以借条形式重新确认欠条内容。如此,既便于转嫁既定风险,获取保证人担保,又降低债权主张成本,变相延长诉讼时效,却违背诚实信用、加重保证人负担,故从结果方面考察,赵某与臧某借条换欠条行为性质与后果同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借新还旧”行为性质与后果本质无异,完全符合后者构成要件。判决驳回赵某诉请。案件来源:江苏阜宁法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807号“赵某与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借条”换“欠条”应认定为广义的“借新还旧”——江苏阜宁法院判决赵某诉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刘干),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40717:06)。

    二、总借据换多项单项借据的行为不属于借新还旧,总借据保证人承担责任。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总借据换多项单项借据的行为系对双方债权和债务结算后对总债权和债务的确认,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第三十九条"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73号。
    三、欠条换借条、欠条换欠条中原来保证人不免责。1、欠条换借条、欠条换欠条不属于借新还旧。“借新还旧”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两个合同关系的分别处理,即新的借款合同先由出借人履行借款义务,借款人承担按新合同到期还款的义务,旧合同因借款人用新借款款项偿还旧贷之后而消灭。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借新还旧”,不仅在主观上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在客观上需要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可见,从性质上看,“借新还旧”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需要“借”与“还”两个履行行为。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重新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只是双方对之前借款关系另一种形式的记载,是当事人将业已到期的债务以新的结算方式延续下去的行为,并不表明双方之间产生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故欠条换借条、欠条换欠条不属于借新还旧。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欠条换借条、欠条换欠条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向债权人重新出具借条也可以理解为双方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是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根据该规定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债权人以借条换欠条保证人对重新出具的借条不承担保证责任。

    借条换欠(借)条、欠条换借(欠)条,保证人是否免责?
    06-01
    2020
  • 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徐某某由被告陆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某抚养了徐某某一段时间后,就将徐某某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小孩。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仅抚养了徐某某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官说法: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

     


    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05-30
    2020
  • “爱情转账”38万,分手后还要得回来吗?款项性质很关键!

    恋爱的甜蜜使人头昏,但是恋爱中为满足伴侣的要求,给伴侣的巨额转账,一旦分手闹掰,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单身狗”最怕被秀恩爱沉浸在热恋中的情侣们通常喜欢以互赠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如今更是“变态”到直接通过网络转账
    转就转了,为什么还要截图发朋友圈!恋爱的甜蜜使人头昏此时,小编必须及时立刻马上上线提出灵魂拷问
    你们有没有想过恋爱中为满足伴侣的要求给伴侣的巨额转账一旦分手闹掰还能要回来吗?

     sorry,又要来说大实话了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
    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
    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
    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
    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但是,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这38万余元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借款!
    因为情侣之间转账520元、1314元等这类特殊金额与1000元转账的性质是不同的!庭审中,原告小赵认为,2017年被告小孙因创业开店缺少资金,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于是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小孙转账38万余元,均未约定借期。
    两人分手后,小赵于2018年7月向小孙提出要求归还借款,被告虽答应归还,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小孙认为,其确实收到原告小赵的38万余元款项,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与被告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转账,均属于原告基于示爱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通话及当事人陈述佐证,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小孙交付38万余元。其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
    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计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归还。

    最终法院认定

    原告小赵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小赵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借款。所以对于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33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小孙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西湖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西湖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所以最终
    小孙要还给小赵33万余元涉及情侣之间经济来往的案件还有另外两起

    2015年12月15日,男子黄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女子陈某交付50000元。

    2016年4月30日,黄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20000元,合计70000元。

    陈某对收到上述两笔款项无异议。黄某认为该款项是借款,而陈某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其他开销。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陈某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黄某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陈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日起,男子李某就以买衣服、无生活费、无路费等各种理由向女子邵某借款30000元,邵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打款。

    2017年2月28日,邵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讨,李某承诺“家里官司打赢了给你30000元”。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原告邵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为凭,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爱情转账”38万,分手后还要得回来吗?款项性质很关键!
    05-30
    2020
  •  孩子入学需父母无犯罪证明;

    老人被单位要求开“健在证明” ;

    买房被银行要求证明“自己是自己”...

    类似这样的“奇葩证明”你见过多少?

    近年,公安部公布了18种不在公安机关办理范围内的证明,其中诸如“个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生存与死亡证明”等等老百姓经常会碰到的证明该怎么开?这次统统给你说清楚!

    这18种证明公安不开了,该找谁?

    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不再出具。

    1

    身份信息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须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案例

    傍晚6点左右,一位中年妇女一手拿着户口簿,一手牵着一个三岁的小男孩来到容城派出所,要求值班民警给其开具身份证明。原来,中年妇女姓王,安徽人,独自一人带着小孙子到监利县找打工的儿子。结果,儿子没找到,眼看着天色渐晚,便准备找间宾馆先住下。但她只带了户口簿没带身份证,跑了好几家宾馆,工作人员都告诉她没有身份证不能入住。民警告诉王女士,不能用户口簿入住宾馆只是因为上面没有照片,而派出所无法开具个人身份证明,只能开具派出所和旅馆留存的《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
    办法:对于丢失或损坏的,可到公安机关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对于像王女士遇到的情况,人在外地,没带身份证,又无法及时补办,在需要入住旅馆时,其实只要到旅馆辖区派出所核实身份,并由派出所出具《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就可以了。

    2

    健在、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案例

    去年6月初,75岁的杨大爷到派出所要求民警帮其开具健在证明。经了解,已经退休很久的杨大爷接到原公司的电话,表示公司这些年发展不错,现在每季度给老员工发放400-1000元不等的补助福利。但是,公司要求杨大爷必须出具健在证明,防止有人冒领。民警一开始听到杨大爷的要求真的是哭笑不得,最好的健在证明不就是人活生生站在面前么?可是杨大爷原公司现在在外地,公司也不可能派人每季度对老员工一一走访核实是否健在,非得让杨大爷开具健在证明并邮寄到原公司。民警告诉杨大爷,现在公安部出台了相关规定,派出所不予开具公民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办法: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民警在实践中总结了多种办健在证明的方式。比如,买一份当天新出版的报纸和本人合影、直接通过QQ视频等等。

    3

    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案例

    7月的一天,城南派出所前台户籍接待大厅来了一名薛先生,其称自己需要贷款,但是因为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和现住址不符,需要民警开具实际居住地证明。
    不过,民警告诉薛先生,派出所和户籍部门只是负责户口登记,对于是否实际居住无从进行实时查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该类证明。

    办法:办理实际居住证明,可到社区(村)委会办理,要提供房产证、租房证明、身份证等个人资料。

    4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对个人不予出具。

    案例

    最近,监利市民小方希望红城派出所能够出具自己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来,小方在监利某家公司实习,准备跟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公司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民警告诉小方,派出所不对个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法: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解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给予出具证明。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出国等非招聘类事由需要出具个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基层派出所同样受理。

    5

    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办法: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

    6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7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办法: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8

    偿还能力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9

    亲属关系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0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

    婚姻状况证明
    办法: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12

    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办法: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13

    人员失踪证明
    办法: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4

    保险事故证明

     


    派出所不再办理的证明找谁开?这里全说清楚了!
    05-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