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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借条的情况大概两种:不小心把借条搞丢了;碍于情面而没打借条。若无借条,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借款人赖账咋办?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网友问:

    我有一个朋友借了我5万元,借期一年,写有借条,但是一年之后,他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我就找到他催要借款,但他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我多次催要此款,他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

    要紧的是,我现在找不到借条了。我有点担心他会赖账,应该怎么办?

    建议大家,大额资金借贷银行转账,尽量转到对方户名的账户,并在用途一栏写上“借款”。这样即使当时来不及打借条,也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在相关案例中,有转账凭证的,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即使法院不认可借贷关系,汇款人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也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判令对方返还款项。

    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遗失,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司法实践中,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三、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慎将借条遗失,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如果察觉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这时你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

    四、引导对方自认

    对于错误的信息,人类会作出本能的反应。因此,如果一个人欠你十万,你就打电话过去,然后说:大哥!你欠我的20万啥时候还???对方基本上会生气的说:老子什么时候欠你20万,我明明只欠你10万!OK,挂掉电话,这个录音就能作为证据了。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律师也会采取这种方式,本来只要主张10万,在诉讼请求中多加了两万,在诉讼中,很容易引导对方形成自认,达到主张10万的目的。屡试不爽!

    以上几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

    民间借贷是一种融资手段,具有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优点,同时也是诉讼多发的借贷方式。那么借钱还钱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在总结了无数朋友的惨痛经历后,得出以下教训,供大家参考:

    1、签书面合同

    借贷一定要记得签书面合同!很多人几十万几百万借出去,字据都不打一个,就因为对方是熟人,最后.....就不必多说了吧……

    2、写清楚利息

    有无利息,利息多少,一定要用百分比写清楚。没签书面合同的就算了,很多人签了书面协议也是“一分”“两分”说惯了,这个究竟是月利还是年利?

    3、记录交付过程

    交付方式,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大额的现金借款,请一定要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并留下书面材料,实在不行就把那一堆钱拍个照吧!

    很多时候是通过第三人付款,这个时候一定要说清楚是通过哪个人支付这笔款项,总之一切欠款的动向都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

    4、核实担保情况

    有无担保,人保还是物保,质押还是抵押。如果是质押一定要把东西拿到手或者去办理质押登记,如果是抵押一定要去办理抵押登记,而且一定要注意抵押顺位。民间借贷通常没有抵押,或者只是纸上写写,没有登记,最后企业破产的时候就惨了。

    5、记清还款方式

    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同样的,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以便记录款项支付的过程。

     


    借条丢了或没打借条怎么办?记住这4种补救措施,债务人就无法赖账!
    06-04
    2020
  • 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

    在民法典刷屏朋友圈的同时,这个词也成功地出了圈,成为继「财务自由」「情绪自由」后,让成年人觉得「太难了」的一件事。 婚姻是什么?自由是什么?离婚自由,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三十日内可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 or 结婚冷静?

    吃了秤砣要离婚的网友对三十天的「不定时炸弹」感到无比憋屈: 「离婚冷静期就像你妈妈让你穿的秋裤」「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 我给你讲一个更「憋屈」的故事。 在爱尔兰,男女结婚时会在教堂发誓:只有死亡让我们分开。因此无论何种原因的离婚都被视作违背誓言,把人逼疯的四年分居,裹脚布般的离婚手续,令人咋舌的巨额费用让离婚比登天还难。 但是,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结婚登记的费用因此不同:1年需要2000英镑,100年只需要0.5英镑;结婚证书的内容也不同:1年是一本「百科全书」,逐条列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100年只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首席法官的祝福—— 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只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只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 
    看到这些,你会觉得憋屈还是有一丝感动?我们不禁问自己:婚姻是什么? 恩格斯说:婚姻是一纸「私有化」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而是男男之间对女人「先占权」的契约。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从「我养你」「我要你养?」,婚姻结构从「圈养」走向「合伙」,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一言不合就离婚成为一种时代标签。 
    男女平等的觉醒,让每个人都拥有了离婚自由。但是,自由是否等同于随心所欲? 去过民政局你会知道,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在同一个大厅,登记大厅的墙上印着一排粉红色的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一辈子,亲爱的你忘了吗?别小看这行标语,它在结婚礼堂里有多感人肺腑,在离婚大厅里就有多杀人诛心。 如果来法院你会看到,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法官在大开眼界的同时,也不免向当事人发出灵魂拷问: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而听到的答案如出一辙:热恋期间被冲昏了头脑。 为什么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

    许多悔不当初的离婚背后都是不够慎重地草率结婚 再看看爱尔兰的「百年约定」,说的高雅一点,它响在结婚教堂的回音壁,写在结婚证书的誓言里;说的庸俗一点,它嵌在四位数的英镑里,印在四年期的分居中。这或许是「谈钱伤感情」最栩栩如生的现实白描:金钱成本让想结婚的人不敢头脑发热,时间成本让想离婚人们不敢意气用事。 
    在这两项成本面前,如果你义无反顾,那么恭喜你:你大可自由选择承担责任;而如果你举棋不定,那么对不起:你的感情既然都经不起金钱和时间的考验,又如何负担得婚姻登记大厅墙上的那句「携手走完一辈子」?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社会余音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三思而后行。 法律并非将人民设想成「你妈觉得你需要一条秋裤」的巨婴,只是希望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自始至终都能践行萨特的那句「自由即责任」。

     

    撤销申请后的家暴变本加厉

    救人水火 or 助纣为虐?

    众多口诛笔伐中,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 何种情况上民政局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何种情况上法院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 家暴诉讼中有一条「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专业」的施暴者,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然而,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收集家暴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申请↓变本加厉的家暴 
    你看,对于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所以,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何桥,明明井水不犯河水,「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一年可判离

    一拖再拖 or 及时止损?

    民法典后,想离婚又多了一条新途径:第一次起诉后分居满一年。 本是一道福音,不想也引来了一番误读: 原本第一次起诉后六个月再起诉就可以判离的现在怎么增长到了一年? 我想负责任的告诉你:从来没有哪一条规定过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六个月再起诉就一定判离。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即便到了第三次第四次都不会判离,而另一些情况下,如法院通过事实调查,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也并不因是第几次起诉而增大判离的概率。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法院没给判离,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这一规定,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那么下一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不管第一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只要嗣后分居满一年就可以判离,实则是将「两年期」缩短为「一年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深谙「六个月」之道,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为之后的每一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一片后花园。 毕竟,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这就是为什么,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一年者而言,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离婚冷静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结语

    「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与其跟风讨伐,不如静心思考。

    自由这个词,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萨特说,自由即选择,选择即责任。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康德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 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让冷静的离婚止损,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

     


    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
    06-04
    2020
  • 用人单位能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首先,先搞清罚款是什么?

    要探讨企业是否有权扣罚,要先搞清罚款是什么?举些例子做一概念辨析:

    1、劳动者A被法院判决向其父母定期支付赡养费,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本质是“代扣代缴”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社会保险、个税等项目; 

    2、劳动者B因重大过失导致机器设备损坏,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其20%工资赔偿损失,本质是“损害赔偿”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劳动者单方离职导致的损失; 

    3、劳动者C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本质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违反竞业限制须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D请事假,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本质是“不劳不获”而非罚款,也非“扣”。

    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扣罚款,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因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对员工进行的一定数额上的经济处罚。

    以前,企业可以经济处罚的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费用。

    现在,没依据了而且不允许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普遍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887号民事判决认为,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圣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故本院不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李某萍有四个工作日未进行考勤,故应扣除该四日的相应工资,圣某公司认为应按三倍扣十二日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认为,展某公司主张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认为,华某公司主张按照其考勤制度旷工一天需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被告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仲裁委认定被告对员工一天旷工扣三天工资的做法不妥,应按扣一天工资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反对意见。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在《员工守则》中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内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旷工扣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制定的“旷工半天扣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二天扣四天基本工资”的规章制度明显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437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员工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旷工者一天罚三天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规定。
    公司“旷工一天,

    扣三天工资”的风险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在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旷工1天扣3天工资合法吗?
    06-03
    2020
  • 民法典:今后协议离婚最短需要31天,最长60天可离!否则离不成...

    正式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备受关注!
    民法典第1077条这样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在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时,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请和最终办理离婚证的两个过程。议离婚,则必,意味着从申请离婚开始,若想协议离婚,最短,最长天可

    有人认为这限制了婚姻自由,作为成年人可以一次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离婚冷静期恰恰限制了离婚自由,给离婚增加了难度。也可能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从而导致更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的途径离婚。
    也有人对此提出这样的异议:既然离婚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试离),那么结婚是否也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试婚)?

    那么对于离婚冷静期,看看专家是怎么说的:
    专 家 分 析
    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参与了从2014年开始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杨立新认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杨立新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在韩国与德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目前的规定是30天的时间,但这个规定没有区分特殊情况。”杨立新说,比如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这些都应该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上述这些情况,也需要在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规章,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两个人真正想离婚,是没有办法冷静的。”杨立新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
    离婚冷静期是给双方一个考虑机会并不是反对或禁止离婚

    参与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他表示,生活中总有这样、那样的不满意,不能因为一件小事或发了脾气,就要坚决打离婚官司不可。冷静下来了,也不影响当事人离婚,给双方一个考虑机会,这在维护家庭稳定方面,会起到积极的正面意义。

    “我们并不反对或禁止离婚,婚姻状况整体不稳定,也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很多家里有未成年子女,孩子往往在离婚案件中会受到伤害,在未来的监护教育安排上,也会有影响。”

    所以,综合考虑,有一定的冷静期,来最后作出理性决定,这样对当事人、对家庭、对孩子、对社会,都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今后协议离婚最短需要31天,最长60天可离!否则离不成...
    06-02
    2020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意味着中国首部《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而在以往,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规定的情况下,经常有物业公司就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那么,基本没有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公司就能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吗?

    看看以往的司法观点吧:

    那么谁又是本次《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的最大收益者呢?

    业主?

    物业公司?

    还是其他,保证你想不到(文章最后有答案)

    司法观点

    1.物业公司能否因业主欠费而擅自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

    基于小区公共利益保护的考虑,物业公司亦不得因业主欠费而擅自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交纳水费和电费,供水、供电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的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根据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行使的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可见,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而非物业服务企业。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这种条款必须经过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并且,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因为供水供电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其从供水供电公司得到授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物业公司、供水(电)企业与业主间的法律关系

    小区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共用部分往往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所谓委托管理,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将管理业务概括地委托管理公司或第三人加以管理,此时区分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属于一种委任关系,并且相互间通常有一委任契约存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即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业主则应缴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并遵守管理规约的约定。

    日常生活中,供水供电企业与业主(用水人、用电人)之间存在供水、供电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供水、供电合同中,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地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摘自《审判监督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43辑)》,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3.停水停电条款的效力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见,物业公司、供水(电)企业与业主间分别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和供水、供电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是独立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供水(电)企业与业主的直接关系,理清了物业公司、业主以及供水(电)企业之间的关系,有效防止了物业公司利用其便利条件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与业主(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是履行其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表现,但其在协议中约定业主违反装修规定的将给予停水停电处理,则逾越了合同的相对性。因为供水供电的主体是供水供电企业,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只有在业主逾期不交付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企业才有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物业公司无权停水停电,本协议中的约定不仅损害了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也损害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认定无效,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造成业主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摘自《审判监督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43辑)》,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很显然,即便民法典没有规定,物业公司亦不能以停水、停电来催收物业费,但是,在涉及到相关诉讼时,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败诉时需要法官深刻的法理分析,突然发现,原来《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受益最大的不是业主,而是法官!

    以后写判决书简单多了...

    物业公司哭晕!民法典明确: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受益最大的是谁?你猜不到...
    06-0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