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近日,中组部发布《公务员转任规定》,规定明确,6类公务员需要转任。

    另外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

    本规定自 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公务员转任规定(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发布)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转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转任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 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七条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  第九条 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  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任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职位工作。

    第三章 转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转入机关应当及时与转任后的公务员进行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关爱和指导帮助。  第十六条 转出机关应当配合转入机关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拟转任人选真实情况,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开展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  (二)不得突破资格条件;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  (四)不得借机突击调整职位或者突击晋升领导职务、职级;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对同一人员不得频繁转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转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五章    第二十条 市(地)级以上机关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或者转任到公务员职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明确,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
    01-21
    2021
  • 因为知道去民政局离婚需在30天离婚冷静期之后才能办理手续,池女士叫上丈夫徐先生,来到瑞安市法院,想要通过诉讼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不过,池女士的愿望落空了。

    1月11日,瑞安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出了民法典实施后全省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08年,池女士与徐先生经介绍相识,不久后同居生活,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生育2个孩子。
    池女士起诉说,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处事观念等不合,时常发生争吵,丈夫无固定工作,还经常赌博,子女抚养费都是她一人承担,“他始终不思悔改、无所事事,对家庭及子女毫不上心,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与责任”,池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迫切想要离婚,请求法院判离。经办法官了解清楚案情后,分别与两名当事人谈话,双方均表示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希望法院能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办法官认为,婚姻是一场通往幸福的修行,双方从相识到相恋到结婚生子,曾拥有过幸福美好的过往,现在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应努力修复感情、挽救婚姻,况且2个孩子年龄尚小,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将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
    随后,法官向双方送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1个月的冷静期,希望双方能在冷静期内慎重考虑这段婚姻是否确实无法挽救。据了解,这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包含冷静期的设置、注意事项及法官温情寄语,情法相容,着力缓和双方对抗情绪。
    法官表示,近年来,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敬畏、对孩子的责任感都有所减弱,给家庭、社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而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离婚自由与冷静期并不矛盾,离婚的选择权依旧在当事人手中,而冷静期是为了让当事人回归理性,慎重对待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因此,为引导公民珍惜婚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法院有理由对当事人不理智的诉讼决策进行适度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非绝对适用,若双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恶劣情形的,则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民法典实施后,全省法院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来了
    01-19
    2021

  • 最高院判例观点:

    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据此,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图片

    典型案例
    张某诉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混凝土公司、赵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18万元及逾期利息。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某可能已将其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提供了赵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赵一和赵二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官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发现赵一和赵二名下四个账户内有存款共计370608.49元,于是对赵一、赵二名下四个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赵一、赵二的母亲姜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以案外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称上述存款是赵一、赵二个人所有,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要求法院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执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赵某系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法院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赵某一直躲避法院执行,至今仍下落不明。赵某与其妻姜某育有两子,大儿子赵一现年13周岁,二儿子赵二现年3周岁。执行法官冻结的四个账户均由赵一和赵二的母亲姜某代为开设,根据调查发现,赵一名下有三个银行账户,第一个账户余额3万余元,根据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自2011年2月设立至今,一直有转账或现金收支、在商场及超市消费、缴纳水电费和汽车加油费等生活费用的记录;第二个账户余额14万余元,账户自2011年10月开设以来,也存在频繁的消费及转账记录,甚至有多达50万元的资金往来;第三个账户余额12万元,自2007年2月设立至今陆续存入12万元。赵二名下有一个银行账户,设立于2011年2月,余额8万元。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的法定代理人姜某称上述存款是孩子接受亲属赠予所得,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银行存款等财产列入查询范围,当被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该款系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等收益的,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案外人赵一、赵二均为未成年人,其银行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存储和支配行为与其年龄不相符,且案外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来源,应认定存款所有人为案外人赵一、赵二的父母,法院执行查封案外人名下存款并无不妥,案外人赵一、赵二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所提执行异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裁定驳回案外人赵一、赵二所提案外人异议。

    观点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对此,在审查中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限。根据存款实名制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应视为未成年个人所有,即使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可能性,在该转移行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子女的财产予以执行,因此应当支持赵一、赵二的异议请求,对其账户予以解封。
    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列入查控范围,如果发现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财产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的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执行因此,应驳回赵一、赵二的异议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财产登记名义与法定共同财产的问题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对此执行法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不可以执行的财产即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义下也要停止执行。
    对于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从财产来源上看,一般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根据存款实名制原则,登记在公民名下的存款一般应为该公民个人所有,如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实际所有权人另属他人,法院不宜将存款认定为他人所有。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名下大额存款的性质有所不同,可以突破存款名义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的一般情况。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其原因在于:首先,未成年人经济来源方式的有限性。大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尚且依靠其父母供养,大额存款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不能表明即为未成年人所有,实际上存款的主要来源一般也都是由其父母的收入构成,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被执行人为恶意躲避债务将大额财产登记于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如仅因存款存入未成年人名下就一概认定为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显然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
    其次,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共有性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对外有巨额负债,但其未成年人子女名下银行帐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一直经商,其妻子姜某无固定工作及收入,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赵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借款均用于日常经营,而赵某经营收益也用于家庭生活。赵某与姜某的儿子赵一13岁,正在上初中,赵二3岁,尚处于学龄前阶段,二人均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且完全依赖父母供养,在其父对外欠债高达数百万元且下落不明、其母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的情况下,赵一、赵二名下有大额存款显然与常理相悖,因此将二人名下37万余元存款初步认定为家庭财产并无不当。
    (二)关于未成年人财产的认定问题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家庭财产,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未成年人的确享有属于个人的财产。一般而言,根据其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另一类是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的财产。对于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法院不应列入执行的范围,亦不得对其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执行审查程序中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从异议审查的程序规则上看,案外人应对未成年人名下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此可见,案外人提出异议不仅要对执行标的具有实体权利,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名下的大额财产一般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案外人主张该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并非家庭共同财产,那么应提供相应证据对财产的真实来源予以证明。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是未成年人获得奖励、报酬、收益、继承、赠予等合法来源的,法院不应将该财产列入执行范围,而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反之,案外人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异议申请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从民事行为能力上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其对财产的支配必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面,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上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的支配是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的,除为被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因此,笔者认为,在案外人异议程序中,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张执行标的是未成年人财产的,那么监护人对于财产收入,应理得清财产来源,是否是未成年人接受奖励、继承、报酬等所得;对于财产支出,应说得明花费原因,是否是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未成年人财产与监护人财产混同导致无法区分,且案外人也无法举证的,则很难证明该财产不是来源于其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未成年人所有。
    一般而言,对于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仅是被执行人借用其子女名义开立的账户,其财产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一、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二、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本案中,案外人的法定代理人姜某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赵一、赵二名下四个账户予以解封,执行法院接到姜某的异议申请后要求姜某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上述存款的确切来源和收支去向,以证明赵一、赵二对存款享有独立所有权,但姜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执行标的财产是其未成年子女通过接受奖励、报酬、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且经过执行法院调查发现,上述四个账户内资金活动情况与二案外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严重不符,存在最高达50万元的大额的转账或现金支取记录、在超市及商场的消费记录、支付日常水电费用和汽车油费的记录等,而以赵一、赵二13岁和3岁的年龄判断,以常理推测二人是无法实施上述民事行为的,再结合账户的频繁的使用频率基本可以认定,上述账户一直是由赵一、赵二的父母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案外人赵一、赵二只是执行标的存款的登记名义人,上述存款并非案外未成年人的财产,而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有的财产。

    综上,执行标的财产并非赵一、赵二所有,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的裁定是正确的。

    "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可执行
    01-18
    2021
  • 图片
    计算方法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权威解释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合同卷2逾期付款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即当价款支付方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时,价款接受方本可以获得由该金钱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但由于价款支付方并未按期支付,由此给价款接受方造成了法定孳息的损失。在利息损失中,究竟以何种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见解各异,同样存在着存款利率说、区分说、贷款基准利率说、逾期罚息利率说等不同观点,对此同前所述,不再赘言。本条解释基于与上述同样的理由,采纳了逾期罚息利率说,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守约方如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同样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226号裁判要旨确定逾期付款损失,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违约方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三)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武川县林业局已将树苗款及诉讼费、律师费全部还清,应当认定武川县林业局履行了还款义务,虽有逾期付款行为,但不属于根本违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武川县林业局未按照《还款协议》及时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蒋亲贤逾期付款损失。

    3.武川县林业局逾期付款给蒋亲贤带来的损失主要是指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损失。综合考虑武川县林业局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蒋亲贤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武川县林业局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武川县林业局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蒋亲贤申请再审要求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并无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从2003年1月1日起计算每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诉讼费和律师费从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判决武川县林业局向蒋亲贤支付利息损失共计3962290.28元,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1新规: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
    01-16
    2021
  • 公安部 · 央视新闻

    别有求必应了,今后110只管7件事!

     

    1月10日,是首届中国人民警察节,此前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1月10日就报道《生活中这“”七件事“才可拨打”110》,

    生活中只有这7件事才可拨110,其他的都不该110受理和管辖: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6、危及公共或群众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

    7、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那警察不管的事找哪些部门解决

    这些电话比110更管用、更专业       


    1、12345 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
    2、12320 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3、12358 发改委 价格投诉

    4、12369 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5、12398 电监局 电力投诉

    6、12365 质监局 质量投诉

    7、12333 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

    8、12316 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

    9、12350 安监局 安全投诉
    10、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

    11、12313 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
    12、12380 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
    13、12388 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
    14、12366 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

    15、12336 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

    16、12390 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

    17、12318 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

    18、12395 海事 海上救援

    19、12338 妇联 妇女维权
    20、12348 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21、12368 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

    22、12396 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
    23、12309 检察院 检察举报 
    24、12319 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

    25、12349 社区、家政服务

    26、12321 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
    27、12335 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

    28、12340 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

    29、12351 工会 职工维权

    30、12360 海关 海关服务

    31、12361 儿童慈善捐助

    32、12371 党员咨询

    33、12377 互联网违法举报

    公安部:2021年起,除这7件事外,打110概不受理
    01-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