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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自1996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以来,作为执法依据的基础性法律——行政处罚法先后于2009年和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行政处罚既关乎制止惩戒违法,又关系到预防减少违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增损,行政处罚法的每次修改都备受社会关注。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起施行。

    在法律草案分组审议过程中,与会人员表示,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总结过往的成效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适应了新时代法治发展的形势需要,对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力撑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执法集中处罚 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调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月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条款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了从横向上推进行政综合执法领域范围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从纵向推行行政执法力量下沉。

    过去处罚权只到县这一级,现在可以下放到乡镇和街道这一级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处罚权下放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改动比较大、制度设计有所突破的条款。

    这一制度设计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对权力下放的保障措施和监督制约等细节也进行了明确。

    执法程序严格规范——

    处罚过程全记录 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顺畅衔接

    1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表决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是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第五十五条在原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基础上,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明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于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形,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对于执法程序,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大量完善,充分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处罚法新增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同时明确,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对于存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的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也进行了完善,规定除明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又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为推动解决有案难移、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不畅等问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首违可不罚 无过错不罚 从旧兼从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虽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也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据介绍,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赵振华强调,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活动的警示。

    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首违不罚”的规定,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对于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规定的两年期限外,新增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认为,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新形势、新需求。

    加强制约与监督——

    罚款数额不与考评挂钩  禁止暴力野蛮执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

    除原有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等规定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为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并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法公开,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一方面,新增条款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申诉或者检举;有关机关也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文明的执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最高法:首违不罚,行政处罚法修订推动“柔性执法”
    02-03
    2021

  • 这账啊!

    要一天 ,拖一天 ,急一天 ,上火!

    继续要 ,继续拖, 继续等 ,着急!

    要帐真难!

    今天给,明天给,天天不给!

    今天去,明天去,趟趟白去!

    苦一年,累一年,年年为钱!

    赊一年,要一年,年年是帐!

    心里苦,身体累,精神崩溃!

    如今这年头,欠钱的都成大爷了,要账的反倒成了孙子,真是让人无语。好消息是,2021年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出台了多项新规定,不仅老赖处处受限,连老赖的家人都要处处受限!

    一、老赖自己受限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老赖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3、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老赖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7、老赖水陆空出行均受阻

    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买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老赖们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8、老赖高消费通通驳回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上加难!

    9、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

    10、养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11、法院利用新媒体,发布抖音视频,全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今年6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首创利用抖音发布执行悬赏,该案被执行人周某俊就在其中。“我刷抖音的时候,看见了兴宁区法院发布的这条执行悬赏视频。我觉得很丢脸,周边朋友也都看见了。”

    当天,被执行人周某俊与其妻子一同来到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房产,并在笔录上确定了具体处置方案,为下一步处置房产节约时间。

    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老赖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

    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子女后代都会受你的影响,情何以堪!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法院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这一做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目前许多法院都和教育局联合惩戒,法院将向区教育局及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辖区内各相关学校招生时,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

    凡是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其子女一律不得录取;已招录的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三、老赖子女考大学可能被拒绝录取

    2016年5月,饶先生因跟银行贷款20万元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银行起诉到苍南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饶先生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3月,经银行申请过,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多方努通过多种执行措施,依然未能使饶先生还款。

    2017年7月,该案件由于期限已到,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饶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即便如此,饶先生依然没有去还钱。

    2018年7月,饶先生的儿子的高考成绩出来了,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

    随后一家人就接到了学校“若不还钱,则不录取的通知:“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

     

    四、老赖子女考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政审无法通过

    2018年多省公务员即将进入面试环节,面试结束后就是体检,体检完成后就到了公务员政审环节,只有经过政审之后,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公务员。但是政审环节除了考察考生自己,对于考生的直系亲属也进行一定的审查。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如果父母是老赖,那也将严重影响子女公务员、军校等政审!

    今年5月24日,被执行陶某某因儿子报考航空院校,在《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政治考核走访调查材料》中,要求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地的法院出具相关证明,但由于其父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难以通过招飞单位审查。

    五、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有些老赖为了躲避债务,将房产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法院会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属于老赖,就可以强制评估拍卖!

    最高院已经有相关判例了!

    六、老赖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可执行

    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使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存在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下,法院也能够依法评估拍卖夫妻共同的房产!

    拍卖后将一半预留给夫妻一方即可。

     


    正式宣布:欠钱不还,2021就是这下场!
    02-03
    2021

  • 规避家庭破产风险

    规避遗产税等税费

    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

    ……

     

    现在,有不少家长在买房的时候,因“各种原因”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过,有必要提醒这些“用心良苦”的家长们,你们只想到了“娃娃房”的利,却没意识到它的弊!

     

    为什么都想把房子放到孩子名下?

     

    1、规避税费。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予、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

    2、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有些家长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在经营良好时提前策划,以孩子名义购置房产,如果面临生意失败,资不抵债等风险,还能给自己保留一部分东山再起的资本,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

    3、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时往往互不相让,谁也不愿在财产上吃亏,此时有些夫妻会共同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协商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4、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

    但这样做却存在各种风险隐患!

     

    【案例】抚养权之争与背后的夺房大战

     周女士与丈夫感情亮起红灯。离婚协议签订一切顺利,可问题出在了孩子抚养权上。早在孩子5岁时,夫妻俩就把一套房产登记在了儿子名下。 他们都是生意人,可谓用心良苦,把房子放在儿子名下,一来可以给自己和孩子留条后路,保留一部分资产;二来是提前给儿子准备婚房,以后就不用担心媳妇占份额了。可是,夫妻俩千算万算,也没算到自己会离婚。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周女士起初是愿意让给男方的,毕竟男方家里就这么一个独苗,男孩子跟着爸爸也挺方便。 可是,有件事周女士很不放心,因为儿子还小,还是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还不能自己处理,一旦男方拿到抚养权,肯定是要与孩子一块儿居住在该房内的,万一男方再婚,只怕这套房子最终的权属还是个未知数。 出于种种担心,周女士开始纠结,死活不愿放弃抚养权。而男方也是出于相同原因考虑,坚决不妥协。二人婚还没离,却为此闹得不可开交。

    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的6大隐患,一定要看看!

    这些风险你必须知道!

     1、买房不能贷款。

    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

    2、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如果孩子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不超过2套,根据政策,成年后可独立购买1套住房。

    3、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屋,确需处置时手续麻烦。

    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其出现重大疾病需要钱来治疗或生活学习需要等。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4、父母离婚时易出纠纷。

    如果夫妻离婚,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归属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如果房产不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该房产应属承担抚养孩子义务的一方与孩子共同居住,可能会由此引发抚养权争夺局面。

    5、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难,且无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处分房产。

    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想收回房屋将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实践中已有子女成年后将房屋出卖,不让其父母居住的情况发生。之前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张先生未成年时,其父母即以其名义购置了房产,张先生成年成家后瞒着父母将房产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当其婚姻触礁离婚时,妻子根据约定分得了50%的产权,张先生的父母为此深受打击,悔不当初。

    6、孩子如婚后发生意外,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作为遗产分割和继承。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何规避风险?

    想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的家长,记牢上面的“化解之招”吧!

    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6大隐患:2021年,家长看完都后悔了!
    02-01
    2021
  • 说实话在法院天天跟人打交道,遇到的八卦还是挺多的。

    可是当法官时眼睛里看到的都是法律事实,很少关注那些离奇的情节,接触最多的其实是出尔反尔毫无诚信亲人反目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类比较负面情绪的,因为看多了也没什么气愤的,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要说还算搞笑的,就是离婚案件奇葩当事人比较多,经常让人很无语。有人说,婚姻家事庭的法官婚姻满意度比较高,因为每天办案看到各种不讲理,回家会觉得自己家那口子的缺点都太不是缺点了,不过比较惨的是未婚的菇娘小伙子,我有个小书记员在连续开完几个极品薄情男的庭后哀怨地告诉我,赶脚自己心理都有阴影不会爱了。1.毁三观有个男的婚后在KTV里认识一个小姐,前后给了几十万,后来分手了,男的以妻子的名义起诉女的要求返还,女的到庭认可赠与的事实,但是表示自己要养孩子要买衣服包包化妆品,钱都花完了,然后就开始历数身上哪些哪些名牌。
    男的当庭就和女的恶吵起来了,还扯了一堆乱七八糟的,被法官制止了。开完庭,男的居然特热情诚恳地跑来对法官说:"法官,不好意思,办我这案子让您毁三观了!"那个,你也知道不好意思啊!

    图片2.撒谎一大妈指责老伴人品有问题,看上去男的还挺老实的,大妈说他有外遇,而且不止一个,当庭出示了一沓子照片,里面都是男的分别和几个女士的合影,其实照片也没什么,衣着整齐无非是靠得近点,这种证据本来也证明不了什么。男的看完很淡定地说:“事实不是这样的。”我们都以为他要说这些都是我的朋友、同事之类云云,没想到他下一句话是:“照片上的这这个男人不是我!”额,你不要拿法官当傻子好吧!撒谎要有点技术水平好不好,这照片上明明和你是同一个人啊,然后大妈就暴怒了,这你都好意思当面赖,人品太有问题!
    3.悲伤一离婚案件二审开庭,男方刚说了句:“关于这套房子我有不同意见”,突然间就号陶大哭、泣不成声,大致内容是他前妻死得早,他很不容易之类,因为太突然,当时所有人都呆住了、面面相觑。法官就很诚恳地说:“请控制下情绪好吗?如果感到很悲伤实在要哭,也酝酿下情绪,不要这么毫无征兆地突然爆发,这样大家会比较难以接受。”他的代理律师没忍住噗嗤一笑了,然后他也不好意思再哭了,继续开庭。


    图片4.神逻辑离婚案件经常遇到神逻辑的人,比如一个女当事人要求把孩子判给她,理由是她丧失了生育能力,然后她提交的证据是慢性胃炎诊断证明,法官说这个无法证明,她坚持认为因为得了慢性胃炎需要吃药,所以不能再生育。
    还有一个男的是一个外资企业的高层,年收入40万,一审判他每月给孩子2000元抚育费。男的不服,上诉说我这个层次,衣服、应酬都是很花钱的,咖啡都要星巴克。我这种身份怎么能挤地铁、公交,出门肯定要打车的,我要维持我的生活水准的,你们法官太不近人情了云云。话说你有钱喝星巴克戴劳力士,咋就没钱养孩子呢!PS: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但并不绝对,也要考虑孩子的实际所需。图片5.恐怖片男的(原告)开庭陈述自己的离婚理由时说:“我经常回家时一片漆黑,门一开,迎接我的就是Surprise-”——“我老婆和小舅子拿着棍子从门背后跳出来劈头盖脸就是一顿乱揍。”想想别人的Surprise都是黑暗中捧出的点燃蜡烛的生日蛋糕,脑补下他说的画面是够悲惨的。然后这个可怜的男人要求庭审后让他单独先走,理由是他才做了隆鼻手术,怕被对方打歪,他走时的样子真是如蒙大赦。
    图片6.配合默契两夫妻在庭上吵,互相指责对方撒谎。法官和律师都很无聊在听。突然间,女的刷的一声从包里拿出一个大相框,指着相框里一个女人的相片说:你够胆当着你妈的面再说一次!在场的人都惊呆了,说时迟那时快,男的刷地从包里拿出三根香,冲着相片就摆上了……还转头对律师一笑:我就知道她会来这招!这个案子的结局是:法官深深地被这对夫妻的默契感动,然后判决了离婚,第一次起诉,你懂的。
    7.律师忏悔一对年轻夫妇前来离婚,庭审过程已经进入尾声,到了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方律师声音洪亮,语速超快,快语惊人,大声说:"我也是离过婚的人,我告诉你们,离过婚真的是不好,年轻人要珍惜感情,我真的是悔得痛啊,大家都骂我。"我为之一惊,这……记入庭审笔录吗?当时全庭都惊呆了。哦,惊呆了。
    图片8.奇葩离婚案中,男方突然举手发问:报告法官大人,我还有话要说……!(是的,他说的是报告法官大人……)法官“大人”先是愣了一下,然后同意了。然后,这家伙从包里面掏出试孕纸,缓缓道来:我怀疑她怀了别人的孩子,我要测试她……
    法官惊呆了:这个……不行!女方木了,说道:呵呵,你个奇葩!后来女方坚持离婚,法庭调解离婚成功。男方又来了一句:你是不是感觉好轻松,恭喜你终于突出围城。虽然散伙了,但我们以后还是好朋友。待会儿完了一起吃个午饭吧。女方没说话,冷冷一笑。呵呵呵……(以后还是好朋友……好熟悉的感觉)

     

    9.偶像
    男方指责女方有外遇,法庭调查出示证据,男方拿出一张女方与一名男子的亲密合照递交法庭,我拿到一看,在法庭上愣是没憋住笑了,照片上的男子居然是王力宏。女方是王的脑残粉,PS出来与偶像的合照。10.泪奔一位80多岁的老大爷坚持要和老伴离婚,说和老太太一辈子没感情,老伴说:如果判离,我就到你们法院喝农药去。法官劝老大爷:您看这几十年下来了,还有三个儿子,现在老伴、儿子媳妇都不同意你们离婚,一家人还是好好过吧!老大爷说,老二、老三肯定不是他的,他年轻时一直在外打工,一出去一年多,回家时老二、老三就生出来了,只有老大肯定是他的。后来亲子鉴定结果出来,老大也不是他的,老大爷当场泪奔,一辈子替别人养了三个孩子啊。我们都蛮同情他的,后来判离了。
    11.答非所问离婚案件原告申请父亲出庭作证。
    被告代理人发问:证人,你亲眼所见原被告之间经常打架有暴力行为吗?证人:你和你老婆打架,你爹经常看见?被告代理人: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就好了,不要反问。证人:你个律师问问题逻辑都不通,我怎么回答你。被告代理人:看到就看到,没有就没有。证人:我不告诉你!12.主动坦白男的住房公积金三十几万,分居期间全提出来用光了。然后说,我现在没钱分了,就只有10万存款可以拿出来分,我月薪也就1万左右而已。然后法官问他,你那三十多万都用到什么地方了,他说:"小孩子上幼儿园,去旅游,买衣服,我自己给自己买衣服,给父母家用,几个月全花光了。"然后法官问:"你的支出跟收入不符啊"。然后他说:"呃……我其他途径还有收入……"最后这三十几万都作为共同财产分了。13.良辰吉日一个男的结了婚之后出家,离婚。然后又还俗,二婚。第二任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和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书记员打电话通知他要求他于某天去法院,他听后第一反应是:“你等一下,我看一下黄历。”过了一会儿,他回答:“那天不行,不吉利”。书记员就问他:“那你说哪天么”然后和尚说了个日期,书记员看了一下日历说:“那天不行,那天是周六。”和尚说:那天我有时间。书记员就生气了,说:你有时间,我们没时间!结语:好聚好散是种优雅风度。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曾经的佳偶变成怨偶,夫妻俩不但伤心痛苦,还经常陷入财产的纷争与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两败俱伤——轻则给孩子留下永久的心理创伤,重则诱发恶意报复非死即伤。婚姻关系值得我们用心经营和维护,但无可挽回的婚姻就需要妥善了断。离婚时好聚好散,为了对方和孩子的长远幸福着想,是一种优雅的风度。

    法官:离婚案件奇葩多,审多了会让人怀疑人生!
    02-01
    2021

  • 本文是发表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法条引用为《婚姻法》,并不影响2021年的审判参考。

    案例:▌一、简要案情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伤后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140.30元。王某遂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受伤并非其打伤,而是王某某自伤自残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王某某认为尹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第三者,要求尹某赔偿,因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可以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由于双方未离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视为共同的,尹某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王某某适当照顾。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共同存款有西南证券公司的股金21000元和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权利。尹某虽有过错,但要抚养子女,可适当少分。故判决如下:1、准许王某某与尹某离婚;2、婚生子由尹某抚养,王某某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3、位于谢家湾民主三村41栋4-2-1号房屋一套归尹某所有,尹某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位于谢家湾民主五村13栋7号房屋一套由王某某承租使用;4、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王某某分得11000元,尹某分得10000元。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各得一半;5、家庭其它财产,尹某分的长虹21寸彩电1台、佳迪窗式空调1台、小鸭圣吉奥洗衣机1台、五开门衣柜1个、双人床1章、书柜1个、桌子2张、板凳4个、容声电冰箱1台。王某某分得长虹柜式空调1台、长虹34寸彩电1台、木沙发1套、电视柜1套、单人床1章、桌子1章、凳子4个、梳妆柜1个。个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6、共同债务2000元,由双方各承担1000元;7、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8、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不属实,该款早已被取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尹某造成的,请求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本人所有;请求判决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365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尹某缺乏家庭观念,从2003年7月后经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伤王某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王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王某某提出婚姻过失赔偿及医疗赔偿问题,由于尹某将王某某打伤属实,尹某称王某某受伤系自伤自残,但无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应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要求尹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某称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已全部用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此笔费用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因此该项请求不能成立。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鉴于婚生子由尹某抚养,且原审判决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该项判决应予维持。故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1、2、3、4、5、6、8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7项为: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3、尹某给付王某某补偿费4000元;4、尹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140.30元。三、主要观点及理由王某某诉尹某离婚案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王某某主张的4000元“空床费”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将“空床费”纳入精神损失补偿的范畴,直截了当的说就是认定该协议无效,这种判决显得稳妥。而终审判决承认“空床费”协议有效,相当于彰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强调了民法中“法无限制即为合法”的准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似乎保护了王女士的权益,但就“空床费”协议本身而言,法院是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因为法院这样的终审判决,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约定金钱补偿的方式,不履行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其中一方的法定权利落空。从法理上来说,夫妻之间应当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而配偶权又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直接体现。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应当是其法定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来说,显然是不能转移和转让的。试想,如果王女士不要求离婚,而是提出“陪睡”要求,丈夫以“空床费”协议来回应,难道法院就会判决王女士拿钱却应该守“空床”吗?另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等义务不能合同化,否则会出现婚姻商品化的趋势,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承办人认为,本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论是很正常的。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观念相互碰撞的情况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讲,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这类纠纷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总要权衡利弊拿出解决的办法,宗旨还是要公平合理、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有人担心支持这类“空床费”的协议,是否会误导人们认为支付了“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我认为认定“空床费”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支付了所谓“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关义务。当初双方之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妻子一方的本意还是希望能用经济制裁的办法尽量把丈夫留在自己身边,而作为丈夫的尹某所以会签订“空床费”的协议,恐怕也是出于想保住婚姻的考虑,不得不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些经济上的代价。至于有人认为,丈夫陪伴妻子是法定的义务,不知这个结论源自何处?何谓“法定的义务”?似乎应该理解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悉数现行《婚姻法》的所有条款,只是在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哪里可以推出夫妻有互相陪伴的义务抑或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呢?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感情因素及当事人的隐私范畴,有些问题涉及到道德领域,有些问题或许与传统的习俗有关,法律不可能调整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而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也没有理由禁止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调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各种具体关系。当然,协议的内容以不违反法律、无碍公序良俗为限。如果本案中王女士向丈夫提出“陪睡”要求,能否实现这一要求取决于丈夫的态度,法律没有权利强迫做丈夫的陪妻子睡觉,就像没有权利强迫妻子陪丈夫睡觉的道理一样。如果妻子对丈夫拒绝自己“陪睡”的要求无法容忍,其从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说,只能是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如何,不能从本案对所谓的“空床费”协议效力的认定中得出推论,认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夫妻生活等涉及人身权利和个人隐私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共有基础的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法院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请求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就相当于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故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支付的,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尚不足以支付该笔费用,义务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四、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夫妻约定一方不回家居住收取“空床费”?最高院:约定有效!
    01-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