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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各种合同中

    我们经常会看到

    定金、违约金这些术语,

    那么这些法律术语到底有什么区别?

    在发生违约时

    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呢?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原告封某向被告周某订购了一批口罩,约定支付货款13万元后,周某于2020年2月25日发货。谁知封某交付了定金2万元并支付货款11万元后,周某却告诉他自己也被骗了,无货可发。后经封某催要,周某返还了3万元,剩下的钱便没了动静。

    气愤之下封某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返还货款本金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同时,因周某违约在先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及时返还资金,导致10万元资金占用,遭受了利息损失,周某还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赔付期间利息(自2020年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封某与周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周某未按约定发货,已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封某货款本金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经过释明法律,原告封某选择要求被告周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律师说法

    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定金的作用之一是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一旦当事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定金继而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可以看出,定金和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二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如果同时选择定金与违约金,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图片


    定金VS违约金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关于定金和违约金有什么新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对方违约了,要回了定金,还能再要求赔偿违约金吗?
    01-23
    2021

  • 城镇居民注意了!3月1日起,

    这40项收费你可以不交了!

    如果你住在城镇,你可以知道,以前很多与生活有关的收费听都没有听说过,但人家让交,只能乖乖地听话,让交多少就交多少。

    今年,形势变了!

    国家发话了!

    以下各项收费将全部取消:

    (一)供水环节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接水费,

    增容费,

    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

    以及开关闸费,

    竣工核验费,

    竣工导线测量费,

    管线探测费,

    勾头费,

    水钻工程费,

    碰头费,

    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移表费,

    计量装置赔偿费,

    环境监测费,

    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

    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

    低压电缆试验费,

    低压计量检测费,

    互感器试验费,

    网络自动化费,

    配电室试验费,

    开闭站集资费,

    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

    增压费,

    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

    接驳费,

    开通费,

    接线费,

    切线费,

    吹扫费,

    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

    设施维修维护

    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开口费,

    开户费,

    接口费,

    接入费,

    入网费,

    清管费,

    通气费,

    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

    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

    接口费,

    集中管网建设费,

    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接入工程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以上是最新规定!

    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大家的,买房时这些收费也是违规的,很多人都会遇到。看完下面的话你就明白了:

    买房不应该客户交的费用你还在交吗?

    记住!别再被开发商坑了

    买房作为人生中最大的一次消费,可以说是每走一步都需要花钱,这简直让购房者苦不堪言。如果说按照正常的操作,购房者花钱也就没话可说了,但是,如果不该花的钱却花了,这恐怕让人难以接受吧!在此,要说的是,买房不用再交以下这3笔费用了,你还在白白送钱吗?

    办理房产证

    一、办理房产证费用

    在办理房产证时,其实费用并不大,主要就是工本费与手续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笔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所承担,哪怕是你个人单独办理房产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却把这笔费用分到了购房者身上,还美其名曰只是收个辛苦费。殊不知,这完全就是开发商的套路,买房赚钱不说,还要从办理房产证上动手脚,以此来谋取不法利益。试想一下,2000户的小区,每户收200元,这可是40万呀!

    开通燃气

    二、开燃气费用

    在交房时,各家各户都必须通燃气,这是最基本的条件。至于燃气开口费用,本应该就由开发商所承担,而且在开发商拿地时就一并交过了,购房者根本不需要再交任何费用了。但是,在实际开燃气时,不少购房者还在傻傻地给开发商送钱,以为这是理所当然。

    认筹金

    三、认筹抵现金

    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往往会开展认筹抵现金的优惠活动,就比如认筹金1万抵5万,这对于打算买房的购房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然而,等你交了认筹金以后,你就会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因为交认筹的购房者超过了开发商的预期,房价将会上调,这样一来,你所享受的5万优惠也就荡然无存了,即便你不想买了,你的认筹金也是拿不回来的。

    买房花钱是必不可少的,但那也是应该花的钱。如果已经不用交的费用,你还在交钱,那你岂不是像傻子一样吗?

    测绘费

    四、房产分户测量费和宗地分割测绘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很显然,这个委托人就是开发商,因此,房屋测绘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不应该再将此项费用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2017年国家发改委还专门发文要求,这些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决不能让买房者承担。

    办理贷款

    五、按揭贷款服务费

    在买房时,很多人会贷款,但你记住,如果销售员给你要按揭服务费,这就是个坑。这个费用都是中介和销售者乱收的费用。银行没有收取这个费,都是销售员和银行的办事员拿走了。因为它开不出这个发票,发票上写不上按揭服务费这几个字,有的只能写中介费,这其实是个坑,是违规的。如果销售员说可以收那购房者记住叫他们在发票上写上“按揭服务费”这几个字,看他们敢写吗?

    3月1日起!不论是物业还是有关部门,谁找你要这钱,你可以怼他了!
    01-21
    2021
  • 近日,中组部发布《公务员转任规定》,规定明确,6类公务员需要转任。

    另外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

    本规定自 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公务员转任规定(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发布)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转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转任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 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七条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  第九条 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  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任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职位工作。

    第三章 转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转入机关应当及时与转任后的公务员进行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关爱和指导帮助。  第十六条 转出机关应当配合转入机关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拟转任人选真实情况,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开展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  (二)不得突破资格条件;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  (四)不得借机突击调整职位或者突击晋升领导职务、职级;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对同一人员不得频繁转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转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五章    第二十条 市(地)级以上机关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或者转任到公务员职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明确,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
    01-21
    2021
  • 因为知道去民政局离婚需在30天离婚冷静期之后才能办理手续,池女士叫上丈夫徐先生,来到瑞安市法院,想要通过诉讼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不过,池女士的愿望落空了。

    1月11日,瑞安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出了民法典实施后全省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08年,池女士与徐先生经介绍相识,不久后同居生活,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生育2个孩子。
    池女士起诉说,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处事观念等不合,时常发生争吵,丈夫无固定工作,还经常赌博,子女抚养费都是她一人承担,“他始终不思悔改、无所事事,对家庭及子女毫不上心,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与责任”,池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迫切想要离婚,请求法院判离。经办法官了解清楚案情后,分别与两名当事人谈话,双方均表示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希望法院能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办法官认为,婚姻是一场通往幸福的修行,双方从相识到相恋到结婚生子,曾拥有过幸福美好的过往,现在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应努力修复感情、挽救婚姻,况且2个孩子年龄尚小,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将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
    随后,法官向双方送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1个月的冷静期,希望双方能在冷静期内慎重考虑这段婚姻是否确实无法挽救。据了解,这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包含冷静期的设置、注意事项及法官温情寄语,情法相容,着力缓和双方对抗情绪。
    法官表示,近年来,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敬畏、对孩子的责任感都有所减弱,给家庭、社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而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离婚自由与冷静期并不矛盾,离婚的选择权依旧在当事人手中,而冷静期是为了让当事人回归理性,慎重对待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因此,为引导公民珍惜婚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法院有理由对当事人不理智的诉讼决策进行适度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非绝对适用,若双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恶劣情形的,则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民法典实施后,全省法院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来了
    01-19
    2021

  • 最高院判例观点:

    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据此,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图片

    典型案例
    张某诉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混凝土公司、赵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18万元及逾期利息。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某可能已将其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提供了赵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赵一和赵二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官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发现赵一和赵二名下四个账户内有存款共计370608.49元,于是对赵一、赵二名下四个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赵一、赵二的母亲姜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以案外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称上述存款是赵一、赵二个人所有,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要求法院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执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赵某系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法院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赵某一直躲避法院执行,至今仍下落不明。赵某与其妻姜某育有两子,大儿子赵一现年13周岁,二儿子赵二现年3周岁。执行法官冻结的四个账户均由赵一和赵二的母亲姜某代为开设,根据调查发现,赵一名下有三个银行账户,第一个账户余额3万余元,根据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自2011年2月设立至今,一直有转账或现金收支、在商场及超市消费、缴纳水电费和汽车加油费等生活费用的记录;第二个账户余额14万余元,账户自2011年10月开设以来,也存在频繁的消费及转账记录,甚至有多达50万元的资金往来;第三个账户余额12万元,自2007年2月设立至今陆续存入12万元。赵二名下有一个银行账户,设立于2011年2月,余额8万元。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的法定代理人姜某称上述存款是孩子接受亲属赠予所得,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银行存款等财产列入查询范围,当被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该款系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等收益的,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案外人赵一、赵二均为未成年人,其银行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存储和支配行为与其年龄不相符,且案外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来源,应认定存款所有人为案外人赵一、赵二的父母,法院执行查封案外人名下存款并无不妥,案外人赵一、赵二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所提执行异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裁定驳回案外人赵一、赵二所提案外人异议。

    观点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对此,在审查中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限。根据存款实名制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应视为未成年个人所有,即使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可能性,在该转移行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子女的财产予以执行,因此应当支持赵一、赵二的异议请求,对其账户予以解封。
    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列入查控范围,如果发现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财产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的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执行因此,应驳回赵一、赵二的异议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财产登记名义与法定共同财产的问题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对此执行法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不可以执行的财产即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义下也要停止执行。
    对于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从财产来源上看,一般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根据存款实名制原则,登记在公民名下的存款一般应为该公民个人所有,如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实际所有权人另属他人,法院不宜将存款认定为他人所有。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名下大额存款的性质有所不同,可以突破存款名义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的一般情况。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其原因在于:首先,未成年人经济来源方式的有限性。大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尚且依靠其父母供养,大额存款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不能表明即为未成年人所有,实际上存款的主要来源一般也都是由其父母的收入构成,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被执行人为恶意躲避债务将大额财产登记于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如仅因存款存入未成年人名下就一概认定为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显然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
    其次,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共有性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对外有巨额负债,但其未成年人子女名下银行帐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一直经商,其妻子姜某无固定工作及收入,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赵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借款均用于日常经营,而赵某经营收益也用于家庭生活。赵某与姜某的儿子赵一13岁,正在上初中,赵二3岁,尚处于学龄前阶段,二人均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且完全依赖父母供养,在其父对外欠债高达数百万元且下落不明、其母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的情况下,赵一、赵二名下有大额存款显然与常理相悖,因此将二人名下37万余元存款初步认定为家庭财产并无不当。
    (二)关于未成年人财产的认定问题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家庭财产,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未成年人的确享有属于个人的财产。一般而言,根据其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另一类是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的财产。对于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法院不应列入执行的范围,亦不得对其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执行审查程序中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从异议审查的程序规则上看,案外人应对未成年人名下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此可见,案外人提出异议不仅要对执行标的具有实体权利,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名下的大额财产一般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案外人主张该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并非家庭共同财产,那么应提供相应证据对财产的真实来源予以证明。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是未成年人获得奖励、报酬、收益、继承、赠予等合法来源的,法院不应将该财产列入执行范围,而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反之,案外人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异议申请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从民事行为能力上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其对财产的支配必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面,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上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的支配是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的,除为被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因此,笔者认为,在案外人异议程序中,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张执行标的是未成年人财产的,那么监护人对于财产收入,应理得清财产来源,是否是未成年人接受奖励、继承、报酬等所得;对于财产支出,应说得明花费原因,是否是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未成年人财产与监护人财产混同导致无法区分,且案外人也无法举证的,则很难证明该财产不是来源于其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未成年人所有。
    一般而言,对于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仅是被执行人借用其子女名义开立的账户,其财产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一、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二、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本案中,案外人的法定代理人姜某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赵一、赵二名下四个账户予以解封,执行法院接到姜某的异议申请后要求姜某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上述存款的确切来源和收支去向,以证明赵一、赵二对存款享有独立所有权,但姜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执行标的财产是其未成年子女通过接受奖励、报酬、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且经过执行法院调查发现,上述四个账户内资金活动情况与二案外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严重不符,存在最高达50万元的大额的转账或现金支取记录、在超市及商场的消费记录、支付日常水电费用和汽车油费的记录等,而以赵一、赵二13岁和3岁的年龄判断,以常理推测二人是无法实施上述民事行为的,再结合账户的频繁的使用频率基本可以认定,上述账户一直是由赵一、赵二的父母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案外人赵一、赵二只是执行标的存款的登记名义人,上述存款并非案外未成年人的财产,而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有的财产。

    综上,执行标的财产并非赵一、赵二所有,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的裁定是正确的。

    "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可执行
    01-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