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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最高院:“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也不用用于偿还生前债务!。
    09-09
    2023
  • 9月4日,贵州茅台与瑞幸咖啡推出的联名咖啡“茅台瑞幸酱香拿铁”刷屏了,号称“每一杯都含有贵州茅台酒”的“酱香拿铁”中含有53度贵州茅台酒。

     据媒体报道,对于饮品内含有酒精,瑞幸官方客服回应称:酱香拿铁酒精含量低于0.5度,但未成年人、孕妇、驾驶人员、酒精过敏者不建议饮用。如已经饮用建议您不要驾车。此外,“酱香拿铁”的产品图片也进行了不建议饮用人群的标注。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消费者喝完含酒精饮品后不要再开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100毫升就被认定为饮酒驾车。多地交警也回应“酱香拿铁”:开车不建议饮用。

    本文借此话题普及酒驾相关法律常识:

    酒驾醉驾的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1、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醉驾刑事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酒后也没开车,也构成相关犯罪?

    最后要提醒大家几种即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喝“酱香拿铁”开车算酒驾吗?酒驾判定标准!
    09-09
    2023
  • 2006年,自然人甲未经规划审批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成厂房一间。2014年5月,县规划局对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甲未经规划行政许可,擅自在集体土地上搭建厂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三天内自行无偿拆除,逾期不履行决定,将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并组织强制拆除。甲不服县规划局的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认为涉案厂房确属违法建筑,依法维持了县规划局的决定。甲申请行政复议的当天,县政府控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控建拆违办)发布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报告,载明: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甲在第二天8:00之前自行无偿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自行拆除,县规划局、县控建拆违办将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因甲未按期履行拆除义务,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于报告发布第二日上午对甲的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强制拆除行为程序重大违法,遂确认该行为违法。但在赔偿问题上,就是否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损失进行赔偿产生分歧。

    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时,当事人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不同观点甲说:不应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赔偿予以救济。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被损害利益的合法性是当事人赔偿诉求得到支持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应予保护的范围的,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诉求不应支持。

    乙说:应予赔偿

    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也存在合法利益保护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步骤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依法行政赔偿。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立法、行政、司法所要实现的共同目标。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从实体到程序,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区别于针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法不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即使面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意见阐述

    一、保护与监督并重的行政诉讼目的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既包含赋予当事人某种资格、给付当事人某种利益的受益性行政行为,亦包含给予当事人某种限制、课以当事人某种义务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应当认定的资格未认定、应当给付的利益未给付或不适当给予限制、课以义务等行政行为都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的。行政权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一个人都休戚相关,具有无限“广泛性”;同时,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如不加限制,极易导致专横、滥用甚至腐败。行政诉讼作为监督、约束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途径,在保证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而不致被滥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对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立法、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依照实体及程序行政法律规范,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方式、步骤等方面全方位予以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违法等否定性评价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以救济。

    监督行政权力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利,保护合法权利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意义所在。监督是手段,保护是目的,二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共同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二、保护与监督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方式

    (一)绝对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该合法性审查要求包含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合法,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如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规划处罚决定,法院在审查时,要看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规划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处罚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该规划处罚决定是否有《城乡规划法》等相关实体法依据等。二是程序合法,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违法建筑这一事实行为,法院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没有遵守这些程序性规定,也会因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引起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

    (二)有限的合理性审查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一般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法院不应过多干涉。但实践中,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非绝对对立,二者实际只是程度上的区别,严重的不合理就会成为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将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规定为人民法院可对行政行为判决撤销的情形,表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对行政行为进行有限的合理性审查。有限的合理性审查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到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是否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如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自然人(多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养殖场的问题。对于他们是否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各地规定不一,目前法律上亦不明确,实践中争议很大。例如,某地规划部门从未给所辖范围内养殖场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这种情况下,如果规划部门对辖区内早已建成并长期经营的的养殖场以其不符合规划为由,作出责令退出土地、拆除违法建筑并罚款的处罚,明显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维护城乡规划目的之实现。有限的合理性审查原则还要求法院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到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即在有多种可达成行政目标的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如针对相对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能够通过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改正措施的方式消除规划违法情形的,规划部门不得采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标的的处罚方式。

    三、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部分违法建筑存在的合理性

    所谓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水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规定进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违法建筑为例,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和未按照规划许可手续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大多数的违法建设属于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自建设时即违法的违法建设,往往具有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危害性,对该类违法建筑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仅要坚决予以拆除,当事人还要付出承担拆除违建费用等代价。但不可否认,除了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外,前些年部分地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部分行政机关以罚款代处罚,甚至政策的调整、法律的修改等原因也造成实践中部分违法建筑的存在。

    (二)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为标的,具体到强制拆除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就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审查,该审查内容包括:(1)强拆职权、依据是否充分,如强拆机关是否具有《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权,其实施强拆行为是否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为依据?(2)强拆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按照法定的要求履行了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是否等待当事人对执行依据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才实施强拆行为?(3)拆除方式是否明显不当,如强拆是否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所必需?强拆措施是否审慎、善意,而非过于蛮横、暴力?是否尽可能将对当事人的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之内?以本案为例,县控建拆违办在甲对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决定申请复议的当天,发布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报告,责令当事人在报告发布第二天8:00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且报告发布第二天涉案厂房即遭强制拆除,前述情形明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程序。行政机关给当事人预留的自行拆除时限过短,突破了普通人正常完成的时限要求,变相剥夺了当事人自行拆除的选择权,违法且明显不当。

    (三)违法强拆违法建筑可能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

    违法建筑是违反实体法律规范的非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身不是合法财产,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但违法建筑内物品、拆除后留下的建筑材料等,并未被没收,仍应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通过当事人自行拆除行为或行政机关谨慎拆除行为本可以避免的违法建筑内物品损失、仍可使用的建筑材料损失等,因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而未能避免或损失扩大,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行政庭会议纪要: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的损失赔偿问题
    09-04
    2023
  • 大家都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的,但是酒后能骑自行车吗?

    近日,“男子酒后骑自行车被认定酒驾”登上微博热搜,本文分享此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

    据椰城交警:10月11日,海南海口,一男子酒后骑自行车被交警拦下,男子不服气,称“骑自行车喝酒怎么了”,还和一旁的路人发生争执。海口交警带其去检测,男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规定:1、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参照上述规定的数值,该男子已构成醉酒驾驶自行车,对于相关处罚依据,椰城交警回复网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50元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十五)饮酒、吸毒后驾驶。法律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包括自行车

    酒后骑自行车算不算酒驾?权威解释来了!
    09-04
    2023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工资包含底薪与业务提成,若员工中途离职,对于其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不计提业务提成。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劳资双方的利益如何平衡?

    基本案情

    吴小姐于2020年入职广州某展览公司,担任外联专员,负责在各类展览交易会项目中邀请领事专员、国外采购商、知名企业等客户参加活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小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业务提成等。其中,业务提成按照项目总利润的2%及所邀请的客户数量计提,劳动者中途离职的,对于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无需计提业务提成。

     

    2022年3月,吴小姐向展览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展览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完成的6个项目业务提成。经核,前述6个项目中,仅有1个项目对应的合同款已收回,其余合同款尚未收回。展览公司认为,业务提成以利润为计算基数,而收回合同款是产生利润的前提,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其仅需向吴小姐支付1个项目的业务提成。

     

    双方协商不成,吴小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可展览公司的意见,裁决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已收回合同款的1个项目的业务提成120元。裁决作出后,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该笔业务提成120元。吴小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展览公司支付其余5个项目的业务提成。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业务提成4235元。

     

    展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吴小姐的工资由底薪加业务提成等构成,即业务提成属于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涉案项目合同款在吴小姐离职后可能收回,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对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一律不计提业务提成,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剥夺了吴小姐获取劳动报酬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与此同时,吴小姐在离职后难以知悉合同款的收回情况,无从主张权利,将不恰当地增加其维权难度和诉累,故不应待合同款收回后再计提业务提成。退一步讲,即使部分合同款无法收回,亦属于展览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应通过约定转嫁给吴小姐,故展览公司无权以吴小姐离职时项目未回款为由拒付业务提成。
    按照双方此前的约定,吴小姐的业务提成按照项目总利润的2%及所邀请的客户数量计提。由于展览公司拒不提供其掌握的吴小姐已完成项目的利润率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综合市场平均利润率、新冠疫情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项目平均利润率为10%。
    综合吴小姐对项目的贡献、吴小姐离职后展览公司需另行安排员工对接项目客户将产生一定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对于吴小姐离职时尚未回款的项目,展览公司应按照约定标准的50%支付业务提成。经核算,展览公司还需向吴小姐支付业务提成4235元。
    需补充说明的是,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约定业务提成以合同款收回为前提,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该约定较好的平衡了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对各方有约束力;仅在员工离职的情况下,应提前结算。此外,本案中,员工系主动离职,故综合考虑员工的贡献,用人单位后续收回款项成本等因素,按照约定标准的50%计提业务提成。如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系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应按照约定标准计提业务提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提成?
    09-0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