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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起

    一批法律和新规将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

    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新增多项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新罪名确定。

    02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03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 

    老师可批评训导 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详情见>>>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04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 

    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00万元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案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保护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比如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

    05

    监管全面升级 

    央行打出严监管“组合拳”近来,相关部门针对支付监管接连发文,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新的支付业务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等内容。业内分析认为,此办法的颁布对我国支付行业发展乃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06

    红线划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07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08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09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有保障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10

    所有排污单位须“持证排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11

    “救命药”平均降价五成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

     

     


    3月起,这些新规正式上线!与你息息相关!
    09-09
    2022
  • 基本案情

    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驳回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18年9月,袁某向某银行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以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同时约定如逾期归还任何一期利息的,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后被告袁某正常还款至2019年底,2020年因受到疫情影响,1月至3月全部逾期,8月至9月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其余月份仍正常还款。该银行遂于2020年10月起诉,要求袁某提前清偿全部本息余额约11万余元。审理中,袁某辩称其为从事家具批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还款系因受到疫情影响,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恢复正常营业。法庭辩论终结前,袁某主动还清了已到期的款项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从事的是家具批发零售行业,在疫情最为严峻的时期没有现金流,以及疫情稍缓但仍然持续的时期现金流不够稳定,是为社会通常所理解的正常情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590条沿用了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故对被告袁某相应的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可予以免除。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被告袁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着较好的诚信行为,被告袁某提交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等证据,可以判断其有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实际基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以及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有关部门曾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金融机构违法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袁某主观上并未恶意拖延还款,虽然存在迟延还款的行为,但系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且其一直努力还清欠款。此种情况下,如仍支持银行借款提前到期主张,微观上不能公平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诚实信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观上也与当前“六稳”“六保”方针下金融支持政策导向相悖。

     

     


    借款人因疫情影响逾期还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吗?
    09-09
    2022
  • 新年新气象🙃为了配合疫情防控,不让大家在元旦新年乱跑,最高法煞费苦心啊,送出了“司法解释”大礼包🙃发布了首批7件民法典司法解释,涉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12月30日上午,距离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2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会议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包括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其余5件司法解释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好家伙,还没实施先解释,这是传说中的兵马未到粮草先行么
    事实上,后面还有更多的司法解释在等我们
    此前,网传《民法典》司法解释有8000多条
    将于明年2021年发布

    我数了一下昨天的5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文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全文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全文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文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文54条,一共256条

     

    很多法律人的配偶都炸开了


    看完司法解释,更不想结婚了! 

    网友表示
    真的不是为了卖书吗
    民法典还没完全搞懂司法解释就来了真·不是在学法就是在学法的路上元旦三天让我们徜徉在法律知识的海洋里不死……不休……!
    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还启动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宣布制定49部司法解释其中38件在2020年年底要完成11件在2021年上半年要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5次会议讨论决定,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49件,分为二类:第一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



    第一类(2020年底前完成)

     

    1.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无理缠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关于修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立项)

     

    7.关于办理贷款诈骗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8.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关于办理行政犯罪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10.关于审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13.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14.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转化的规定(新立项)

     

    15.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16.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17.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关于审理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0.关于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关于审理林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关于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立项)

     

    23.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4.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

     

    25.关于行政诉论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6.关于审理涉及表见代理纠纷再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关于办理股权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29.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30.关于办理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立项)

     

    3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3.关于司法技术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4.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35.关于涉港澳台同胞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36.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开庭审过程若干问题的规定

     

    37.关于审理因垄新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新立项)

     

    38.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第二类(2021年完成上半年)

     

    1.关于审理国防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4.关于行政案件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关于行政诉论中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高等教育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7.关于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标准的规定(新立项)

     

    8.关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情节恶劣”如何认定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9.关于审理第三人撒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关于审理个人信息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我们离婚吧!”“等会,我正在看新出的司法解释……”
    09-06
    2022

  • 01

    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共计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休息日工作时,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02

    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法定休假日计薪。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03

    事假

         事假的具体天数由各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不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如何确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劳动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05

    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婚假为3天。法定假期内全额支付。婚假期间工资支付遵从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另外,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06

    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视为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没有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不合理待遇,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07

    产前检查假

         从怀孕到分娩前,孕期员工都会做很多次产前检查,这就根据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所以,产前检查假是不扣工资的哦!但是,产前假应当休息几次?一次休息多少天?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还是以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为准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8

    护理假(男方)

         近几年,被更多准爸爸准妈妈所关注,也就是由产期女职工的配偶所享受的假期,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男方更好地看护、照料女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还是根据各地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规定实施的。放眼全国,陪产假最短7天,最长则达1个月。广西男职工的产前护理假的是25天

         广西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9

    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在一些大城市,每天1小时可能根本无法实现哺乳目的,故有些地区规定了哺乳假,即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如果确有困难,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哺乳期内休假。

     

         如上海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另外,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

          广东省规定,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因此,女职工可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申请哺乳假,但是,需要经过单位批准后才可休哺乳假。

     

         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的,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10

    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但目前广西未有该假

    11

    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2

    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3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4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等17类规定和待遇汇总!
    09-06
    2022

  • 导读:

    7月20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多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

    特大暴雨,见证了伟大的、英雄的河南人民,也必将战胜此次洪涝灾害!

    暴雨席卷之下,导致多处道路积水,内涝严重,不少车辆困在水中。那么车辆被淹后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吗?怎么赔?赔多少?今天为您一一盘点清楚。

    01

    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车辆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因此,车辆被淹后产生的施救费用、清洗费用、电器损失、内饰件损失等都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

    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新增设备损失,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等,不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后方可投保本险种。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涉水险赔付范围:投保车辆在涉水路段行驶或被水淹没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才适用涉水险的理赔条款。

    其中的要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涉水险只赔偿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其他部位进水导致的车辆受损,一律按车损险的条款理赔;

     只有发动机因进水淹没导致的损坏,才在涉水险的赔偿范围内,如果是因皮带断裂、气门顶了等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则不属于涉水险理赔范围。

     

    02



    常见情况答疑

    1因暴雨而导致熄火,如果再次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会赔偿吗?

    车辆所处环境:不论是行驶中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导致熄火,还是停驶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被雨水没过进气口,只要再次进行打火启动车辆,对发动机造成损伤的。 

    这种情况对车辆进行二次打火肯定会造成发动机损坏,属于车损险中责任免除中第十条第(三)款责任免除中“损失扩大”之规定,根据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因而该情况下,即使您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也是不可以进行理赔的

     

    2停驶的车辆被雨水泡了,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停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突遇暴雨(没有被动熄火)被泡,事后没有启动车辆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拖车服务把车辆运到相关保险公司最近的定损点。

     

    3停驶的车辆因雨水而漂离地面并漂浮撞击其他车辆或物体,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主动或被迫停驶的车辆,因水的浮力飘离地面,顺水流被迫撞击到其他车辆或物体的,并且没有再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 

    如漂浮后撞击其他车辆,先找交警判定责任,出据责任认定书后,由责任人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 

    漂浮后撞击其他静态物体(诸如房屋/电线杆/树等),车辆的损失也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

    4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没买涉水险可否进行理赔?

    因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在车辆没有二次打火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水险,可以就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没买涉水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不能进行理赔

    5没出质保期的车辆,可否通过4S店免费进行更换因暴雨而损坏的配件?

    不能,必须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下面精选了关于因暴雨导致的房屋、车辆、货物、饲养动物等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因暴雨灭失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银行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从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向银行设定贷款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房屋因持续暴雨被洪水冲垮的,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债权,行为人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评析】

    (1)主权利优于从权利

    本案中,银行实际上拥有债权和抵押权这两项权利,其中前者为主权利,后在为从权利。王某的房屋被洪水冲垮后,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会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对王某的债权,王某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2)实现抵押权不限于抵押物本身

    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做为最初的抵押物,在被洪水冲毁之后,为维系银行的抵押权,双方可以选择其他财产进行二次抵押。同理,为实现抵押权,银行亦可以要求王某以其他财产标的物(如小汽车、机器设备等)清还债务。

    (3)无过错不属于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对主债权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王某系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而房屋损毁是因自然灾害所致,与王某并无关系,即王某不存在过程,但王某不得以此作为不予还贷的理由。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由债务人继续负担还贷义务应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决定。银行的债权未因外力而丧失,且银行又不自愿放弃债权的,王某作为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对的还款义务。

    综上,抵押物消灭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法院应当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2.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车损险条款中“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福州政旺兴投资有限公司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但根据保险近因原则,暴雨是引发事故之有效近因,在此情况下,车损险条款中关于“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保险公司应当对此类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货运途中突遭非不可抗力的暴雨,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诉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见、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货物运输途中突遭暴雨,货物承运人虽不能避免暴雨的发生,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结合运输行业惯例,主观上应当预见天气情况,因而暴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暴雨发生时,承运人应及时启用雨衣等应急设备包扎货物以避免淋湿,因而暴雨也非行为人“不能克服”的事件。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析】

    不可抗力需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不能预见,即理智正常的行为人不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发生纯属偶然;第二,不可控制,即事件的发生系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阻止事件发生且在发生后无法克服事件的影响。理论界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三类: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政府颁布新法、新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少数政府行为。

    4.因暴雨冲刷煤矿渣的污水汇入鱼塘而致鱼全部死亡,煤企应就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方建国诉煤企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鱼塘周边开设煤企,暴雨过后鱼塘中的鱼全部死亡,经查系暴雨冲刷矿渣形成的地表径流流入鱼塘,同时另有煤矿污水汇入鱼塘导致,煤企无法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暴风雨将至幼儿园仍机械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其独自回家,致使幼儿溺亡,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丘某诉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丘坊村委、蛟洋学区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幼儿园在暴风雨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幼儿遭遇暴风雨、冰雹袭击后溺水身亡的,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在本案中,幼儿丘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需法定监护人原告夫妇的法律保护。而在幼儿园期间,园方负有管理之责,不仅要保障幼儿接受教育,亦应保障其人身安全。但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在暴风雨有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卸掉管理之责,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丘某某遭暴风雨、冰雹袭击后倒在稻田中溺水身亡。护送教师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因其系幼儿园教师,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对此应由丘坊中心幼儿园负责。原告夫妇未能按时至到位,与丘某某的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福建省上杭县蛟洋学区是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了对幼儿园的管理权,且对每个幼儿收取了管理费,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故学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杭县丘坊村委为公益事业建幼儿园,但并未参与管理,福建省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不是幼儿园的创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暴雨!房屋、车辆、货物、饲养动物等被水淹了,谁赔?案例来了
    08-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