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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如下:

     

    1、交强险是有国家设立并实施的,它具有强制性,即每个机动车方都有义务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险种之一,它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机动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购买。

     

    2、“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它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则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免赔额。

     

    3、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4、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有所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有责任赔偿限额最高可为122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最高可为121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通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赔偿时,先是由交强险在其赔偿限额内赔偿,然后才由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04-15
    2016
  • 李XX于2015年6月驾驶6年车龄奥迪轿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奥迪车辆损坏严重,后经某交警大队的委托某公估公司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作价评估为34万元,但该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的标准对该事故车辆损失作价评估为13万元,因双方争议较大,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所以诉诸法院成诉。当事人遂委托蓟县律师,本所律师结案后遂即深入调查本起事故的成因、过程和结果,以及现场实际勘察事故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因该车保险公司给其投保了38万元的车损险,在庭审过程中冠清律师已38万元保险金额为基准,确定为保险公司对该车投保时车辆价值的确定,不应以保险公司内部的折价公式来计算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价值,以“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了精彩的辩论,以事实征服了法官和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XX车辆损失费用四十余万元,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

    李XX于2015年6月驾驶6年车龄奥迪轿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奥迪车辆损坏严重,后经某交警大队的委托某公估公司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作价评估为34万元,但该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的标准对该事故车辆损失作价评估为13万元,因双方争议较大,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所以诉诸法院成诉。当事人遂委托蓟县律师,本所律师结案后遂即深入调查本起事故的成因、过程和结果,以及现场实际勘察事故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因该车保险公司给其投保了38万元的车损险,在庭审过程中冠清律师已38万元保险金额为基准,确定为保险公司对该车投保时
    04-15
    2016
  • 陈某,女,65岁,上肢和下肢各一肢体截肢,医药费仅开支125000元,但是委托冠清律师事务所后,经冠清所律师的努力为其打回进120万元理赔款

    案情摘要:被告刘XX驾驶冀B×××××冀B×××××挂大货车,与案外人王XX驾驶三轮摩托车、被告XX驾驶冀B×××××冀B×××××挂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刘XX驾驶的大货车、三轮摩托车损坏,王XX及乘车人原告陈XX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刘XX负事故主要责任、仇XX负事故次要责任、王XX、陈XX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刘XX驾驶的冀B×××××冀B×××××挂大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仇XX驾驶的冀B×××××冀B×××××挂大货车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陈XX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医药费38000元。

    律师代理意见:原告陈XX所有损失包括:伙食补助费2800元(56天×50元/天)、伤残赔偿金207967.5元(15405元/年×15年×90%)、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护理费440882.4元(从事发当天到评残前一日:78.24元/天×160天=12518.4元;完全护理依赖:78.24元/天×15年×365天=428364元)、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天)、鉴定费5300元、义肢费546000元、义肢维修费102375元、安装假肢期间护理费4694.4元(78.24元/天×60天)、安装假肢期间食宿费12000元、就医交通费2000元,共计1373519.3元。各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另外,原告陈XX的伤情经天津市天昊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15日做出法医学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XX损伤致左上肢、左下肢缺失,构成Ⅱ(2)级伤残;营养期为90日,需完全护理依赖。2015年1月8日,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出具假肢装配鉴定证明。建议装配适用型上、下假肢各一具。上臂假肢价格为58000元;大腿假肢价格为78500元;假肢使用年限约为4年。平均每年的维修费用约为该假肢价格的5%。安装假肢需60天,期间需陪护一人,食宿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就原告陈XX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于2015年6月3日做出法医学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XX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XX各项损失593000元(交强险120000元+主车商业险500000元+挂车商业险50000元-已付7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XX各项损失109600元(120000元-1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XX伤残赔偿金20796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340656.96元、义肢费477750元、义肢维修费95550元、安装假肢期间食宿费6000元、鉴定费5300元,合计1182724.46元-两肇事车辆交强险应承担的219200元即963524.46元的30%即28905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刘XX赔偿原告陈XX90000元(已付清);
    五、所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陈XX理赔款1182724.46元。

    陈某,女,65岁,上肢和下肢各一肢体截肢,医药费仅开支125000元,但是委托冠清律师事务所后,经冠清所律师的努力为其打回进120万元理赔款
    04-15
    2016
  • 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某村村民陶X于1936年出生,已有80岁高龄,2014年8月24日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原告陶X在事故发生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开支医药费80000元,诊断伤情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委托天津蓟县律师代理此案,受理后我所律师根据陶X伤情恢复的实际情况恰当选择鉴定时机,对陶X进行伤残鉴定,最终经我所律师不断努力协商,根据鉴定意见为陶X打回理赔款368701.87元。

    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某村村民陶X于1936年出生,已有80岁高龄,2014年8月24日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原告陶X在事故发生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开支医药费80000元,诊断伤情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委托天津蓟县律师代理此案,受理后我所律师根据陶X伤情恢复的实际情况恰当选择鉴定时机,对陶X进行伤残鉴定,最终经我所律师不断努力协商,根据鉴定意见为陶X打回理赔款368701.87元。
    04-13
    2016
  • 罗庄子镇某村村民路X于2014年中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路X在事故发生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开支医药费25871.71元,诊断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受理后我所律师根据路X伤情恢复的实际情况恰当选择鉴定时机,对路X进行精神伤残鉴定,最终经我所律师不断努力协商,根据鉴定意见为路X打回理赔款196589元。

    罗庄子镇某村村民路X于2014年中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路X在事故发生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开支医药费25871.71元,诊断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受理后我所律师根据路X伤情恢复的实际情况恰当选择鉴定时机,对路X进行精神伤残鉴定,最终经我所律师不断努力协商,根据鉴定意见为路X打回理赔款196589元。​
    04-13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