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主办律师:梁建忠

    案件简介:2016年3月1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刘某驾驶大货车在京哈公路蓟州区电厂铁路桥西侧由西向东行驶中造成二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逃逸后又返回事故地点并报警,属于逃逸,公诉机关向蓟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冠清律师事务所梁建忠律师接受此案后亲自到现场勘查,勘查后认为,刘某不构成逃逸,开庭时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亲属的委托,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详细案情,同时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察看,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人指控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异议,同时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逃逸有异议。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事故责任,结合法庭调查可知,两名被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夜里两点,国道大车流量非常大的情况下,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横穿公路,导致本起不幸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也应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刘某回到现场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首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因此对刘某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关于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逃逸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不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主观方面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种故意为直接故意。

    (二)客观方面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结合本案被告人刘云飞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观上并不明知,被告人刘云飞主观上没有逃跑的故意,也没有逃跑的理由,因此不应认定为逃逸。主要理由:

    1.刘云飞具备驾驶资格,没有饮酒,其驾驶的车辆不存在漏验等不合法的任何情形,且明知该车保险为112万的保额,发生事故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果逃逸将终身禁驾且出事一旦构成犯罪将受到严厉处罚,所以刘云飞没有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任何理由。

    2.被告人刘云飞作为一名老司机,长期走102国道,对各段路况非常熟悉,哪有摄像头均非常清楚,他应当知道出了事想跑也跑不了,不可能看到摄像头才回到现场,本案的摄像头与他主观的认知没有关系。

    3.结合法庭调查,102国道的车流量非常大,大货车经常会散落石子等货物,在国道上行驶车轮轧到东西出现响声是很平常的事情,车辆在行驶中出现响声不一定就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尤其在夜里两点钟,任何人都不可能会想到碰到人。出现响声就要求司机必须停车是没有道理的,出现响声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推理是不成立的,不具有排他性。

    4.事发时间具有特殊性。事发时间为夜里两点钟,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不可能想到,主观上不可能预料到这个时间会有行人横穿国道,被告人刘云飞主观上意识不到发生的响声是撞了人是很正常,这一点也证实了刘云飞主观上不明知。

    5.从现场来看,事故地点紧邻别山电厂铁路地道桥,在铁路桥西侧,从事发地点到铁路桥之间无路口,过了铁路桥东侧第一个摄像头前后有两个路口,两个路口相隔不过20米,过了第二个路口之后被告人才意识到前大灯不亮了,才下车检查,发现大灯撞坏了,车牌子茸拉着,为了避免前车牌子丢了,才把前保险杠一起拽下来了,如果被告人主观上想跑,肯定会把车子后边牌子一并摘下来,被告人刘云飞没有动后边牌子,证明主观上根本没有跑的任何想法。当时不清楚车撞了什么,准备往回拐,但是必须过第二个抓拍,因为前边的路口在第二个抓拍的东侧,被告人在意识到刚才有响声有可能撞人,立即想到的是回到现场看一看,没有跑的念头,于是从前边绕回头,再一次证明主观上没有逃跑的意思。

    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云飞的犯意为间接故意显然是不对的,再次证明被告人刘云飞不具有逃逸的直接故意,不应认定为逃逸。

    六、如果本案认定为逃逸,将会形成不良先例,对社会形成不利的负面影响,主观上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驶离现场后均认定为逃逸,将没有人积极回到现场配合调查,保护现场。离开事故现场就只能跑,跑也是逃逸,不跑还是逃逸,只有傻子才不跑。所以对本案一定要客观分析其主观意识状态。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蓟州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冠清律师成功代理津蓟检公诉刑诉刘某交通肇事罪
    03-14
    2020
  • 主办律师:梁建忠

    案情简介:2018年9月17日15时,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天津市蓟州区喜邦公路将行人张某撞到后碾压,造成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为逃避罪责赵某找人顶替,被交警大队认定为醉酒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赵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死亡,张某生前为城镇居民,上有老下有小,各项损失共计120多万元,经梁建忠律师与被害人家属多次调解,最后赔偿伍拾万元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冠清律师梁建忠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8年9月17日15时,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天津市蓟州区喜邦公路将行人张某撞到后碾压,造成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为逃避罪责赵某找人顶替,被交警大队认定为醉酒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赵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死亡,张某生前为城镇居民,上有老下有小,各项损失共计120多万元,经梁建忠律师与被害人家属多次调解,最后赔偿伍拾万元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冠清律师梁建忠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03-14
    2020
  • 李某与王某一块喝酒,酒后王某驾车回家,在蓟县将一骑自行车老者撞死,王某自己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身亡。现老者家属欲起诉李某,问李某应不应进行赔偿?
    李某与王某共同喝酒不是李某在撞死老者事件中的过错, 李某对老者被王某撞死一事不负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老者家属欲起诉李某赔偿的实质是侵权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有损害结果发生;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法律上的过错。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共同喝酒不是法律上的过错。其中谁邀请谁喝的酒?谁强迫谁喝酒?王某是少许喝了一点,还是喝的酩酊大醉?或者李某有没有劝说王某不要喝酒、喝酒后不要驾车?是说不清的。喝酒后不一定要驾车,驾车不一定就撞人。喝酒不违法,驾车也不违法;酒后驾车才是违法!醉酒后驾车是严重违法!酒后驾车再撞人不但是违法,而且是造成了严重结果的重大违法!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应不应该喝酒、喝酒后该不该再驾车,应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对其行为后果也有其独立承担的责任能力。与李某是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的,李某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王某喝酒及驾车的事情。(当然出于友情或者社会责任李某应该劝说王某欲驾车就不要喝酒;喝酒后一定不要驾车!但这不是李某法律上的义务。尽管现在有人有这种立法动议,但现在尚未被我国立法所采用。)驾车撞死老者的是王某,行为人或侵权人就是王某;对撞死老者的法律责任应有王某来承担;李某与王某撞死老者没有法律上的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王某的共同侵权人(尽管王某死亡);李某与王某共同喝酒不是王某驾车撞死老者的直接原因,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是李某强迫王某喝酒且合的大醉,则另当别论)。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规定,蓟县律师认为:李某对老者被王某撞死一事不负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李某与王某一块喝酒,酒后王某驾车回家,在蓟县将一骑自行车老者撞死,王某自己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身亡。现老者家属欲起诉李某,问李某应不应进行赔偿? 李某与王某共同喝酒不是李某在撞死老者事件中的过错, 李某对老者被王某撞死一事不负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06-08
    2016
  • 本报上海3月25日电 今天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客运车辆超载入刑案。

    2016年2月23日,许某驾驶一核载49人的大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睢宁县出发至上海市嘉定区。车辆行驶期间,许某在明知已满载乘客的情况下仍两次停车搭载乘客十余人。当日14时45分许,许某在行驶至G15沈海高速朱桥检查站汇源路下匝道时遇民警拦截检查,许某起先拒绝配合,后被迫接受检查。

    嘉定区交警支队检查时发现,该大客车的固定座位已坐满乘客,另有十几人拿着小板凳坐于过道内。经查,该大客车额定载人数为49人,实际载人数达66人,超载34.7%。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将其刑事拘留。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交代其曾多次因超载受到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承认其所驾驶的大客车不具有营运资质。为了多载乘客,他在车上准备了十几把小板凳,供没有座位的乘客使用。许某称其知道超载行为违法,但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律。其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曾两次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行政处罚,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法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遇公安人员检查时拒绝配合,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控辩双方关于许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报上海3月25日电 今天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客运车辆超载入刑案。
    04-15
    2016
  • 李XX于2015年6月驾驶6年车龄奥迪轿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奥迪车辆损坏严重,后经某交警大队的委托某公估公司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作价评估为34万元,但该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的标准对该事故车辆损失作价评估为13万元,因双方争议较大,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所以诉诸法院成诉。当事人遂委托蓟县律师,本所律师结案后遂即深入调查本起事故的成因、过程和结果,以及现场实际勘察事故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因该车保险公司给其投保了38万元的车损险,在庭审过程中冠清律师已38万元保险金额为基准,确定为保险公司对该车投保时车辆价值的确定,不应以保险公司内部的折价公式来计算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价值,以“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了精彩的辩论,以事实征服了法官和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XX车辆损失费用四十余万元,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

    李XX于2015年6月驾驶6年车龄奥迪轿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奥迪车辆损坏严重,后经某交警大队的委托某公估公司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作价评估为34万元,但该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的标准对该事故车辆损失作价评估为13万元,因双方争议较大,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所以诉诸法院成诉。当事人遂委托蓟县律师,本所律师结案后遂即深入调查本起事故的成因、过程和结果,以及现场实际勘察事故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因该车保险公司给其投保了38万元的车损险,在庭审过程中冠清律师已38万元保险金额为基准,确定为保险公司对该车投保时
    04-1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