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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否对共同饮酒的朋友驾车的交通事故负责

李某与王某一块喝酒,酒后王某驾车回家,在蓟县将一骑自行车老者撞死,王某自己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身亡。现老者家属欲起诉李某,问李某应不应进行赔偿?
李某与王某共同喝酒不是李某在撞死老者事件中的过错, 李某对老者被王某撞死一事不负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老者家属欲起诉李某赔偿的实质是侵权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有损害结果发生;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法律上的过错。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共同喝酒不是法律上的过错。其中谁邀请谁喝的酒?谁强迫谁喝酒?王某是少许喝了一点,还是喝的酩酊大醉?或者李某有没有劝说王某不要喝酒、喝酒后不要驾车?是说不清的。喝酒后不一定要驾车,驾车不一定就撞人。喝酒不违法,驾车也不违法;酒后驾车才是违法!醉酒后驾车是严重违法!酒后驾车再撞人不但是违法,而且是造成了严重结果的重大违法!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应不应该喝酒、喝酒后该不该再驾车,应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对其行为后果也有其独立承担的责任能力。与李某是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的,李某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王某喝酒及驾车的事情。(当然出于友情或者社会责任李某应该劝说王某欲驾车就不要喝酒;喝酒后一定不要驾车!但这不是李某法律上的义务。尽管现在有人有这种立法动议,但现在尚未被我国立法所采用。)驾车撞死老者的是王某,行为人或侵权人就是王某;对撞死老者的法律责任应有王某来承担;李某与王某撞死老者没有法律上的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王某的共同侵权人(尽管王某死亡);李某与王某共同喝酒不是王某驾车撞死老者的直接原因,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是李某强迫王某喝酒且合的大醉,则另当别论)。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规定,蓟县律师认为:李某对老者被王某撞死一事不负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