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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起客运车辆超载入刑案一审宣判

本报上海3月25日电 今天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客运车辆超载入刑案。

2016年2月23日,许某驾驶一核载49人的大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睢宁县出发至上海市嘉定区。车辆行驶期间,许某在明知已满载乘客的情况下仍两次停车搭载乘客十余人。当日14时45分许,许某在行驶至G15沈海高速朱桥检查站汇源路下匝道时遇民警拦截检查,许某起先拒绝配合,后被迫接受检查。

嘉定区交警支队检查时发现,该大客车的固定座位已坐满乘客,另有十几人拿着小板凳坐于过道内。经查,该大客车额定载人数为49人,实际载人数达66人,超载34.7%。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将其刑事拘留。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交代其曾多次因超载受到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承认其所驾驶的大客车不具有营运资质。为了多载乘客,他在车上准备了十几把小板凳,供没有座位的乘客使用。许某称其知道超载行为违法,但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律。其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曾两次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行政处罚,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法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遇公安人员检查时拒绝配合,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控辩双方关于许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