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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林职教园区一宾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发现宾馆内有摄像头。”前几天,该消息在网络上被疯转,不过22日下午已被删除。经嵩明县公安局调查,确认系某公众号为博眼球发布的假消息,并责令涉事男子崔某删除。昨日下午,警方证实崔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众秩序,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400元罚款。

     


      “接警后,通过调查,22日上午,传唤涉案男子崔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嵩明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侦查,崔某(29岁,嵩明县杨林镇人)交代,他借助微信公众号“杨林大学城”发布了宾馆内有摄像头的消息。
     
      “崔某在帖子中提及,宾馆的多个房间都装有针孔摄像头。”为印证消息的真假,民警跟随崔某来到位于杨林职教园区附近的一家宾馆进行调查。这家宾馆是崔某朋友所开,在崔某、宾馆老板的见证下,民警在房间内并未发现异常。
     
      在大量事实面前,崔某才说出真相。为增加人气博粉丝眼球,他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消息。消息于21日晚上被传出,引发不少网友讨论。因属虚假消息,22日下午4点,警方已责令崔某删除该不实消息。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众秩序,22日下午,警方对他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400元的处罚。
     
      目前,崔某已被送往昆明市拘留所。
     
      新闻延展
     
      警方:将严查网络虚假信息
     
      昨日下午,记者添加崔某所开设的公众号,最新一条消息于2月22日发布,并未发现有关于“宾馆内有摄像头”的消息。
     
      “该微信公众号是崔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由其本人进行管理、维护,授权属于腾讯公司,警方无权责令其注销。”嵩明警方提醒,请市民自觉维护网络环境,不要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对违法行为警方将严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说,如今,越来越多的公众号被用作企业营销、推广盈利的工具,有些为达到营销目的,肆意发布各类耸人听闻的谣言,达到抓人眼球的目的。为防止谣言负面影响蔓延,加强对具有运营功能的公众账号的有效监管,已成为网络谣言治理中重要环节之一。
     
      “此案对于众多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有鲜明的警示意义。”李春光补充,公众号推广、营销必须依法依规,造谣、传谣不会是成功的秘诀,只能是走向自我毁灭的“捷径”。
     
      相关法律
     
      散布谣言者严重的可获刑7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任何人均不得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散布谣言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杨林职教园区一宾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发现宾馆内有摄像头。”前几天,该消息在网络上被疯转,不过22日下午已被删除。经嵩明县公安局调查,确认系某公众号为博眼球发布的假消息,并责令涉事男子崔某删除。昨日下午,警方证实崔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众秩序,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400元罚款。
    05-06
    2016
  • 近日,佳菲(天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由冠清律师事务所梁建忠律师和于雅婧律师等人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梁建忠律师团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佳菲(天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针对性的提出规范整改方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的审核。
       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作为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备案的律师会员机构,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勤勉的职业精神,成功协助佳菲(天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改以及挂牌,赢得了客户的信任,深受客户及合作中介机构的好评。本所此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目前是蓟县第一批成功案例。

    近日,佳菲(天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由冠清律师事务所梁建忠律师和于雅婧律师等人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梁建忠律师团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佳菲(天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针对性的提出规范整改方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的审核。
    05-05
    2016
  • 去年9月一个下雨天,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在天津市蓟县一个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八岁的女儿彬彬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余先生找天津蓟县律师进行咨询,后委托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七万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余先生与其妻子在经过多车地段时,放任年仅八岁的女儿独自跑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余先生应当为其未牵引女儿过马路、未尽到足够监护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余先生虽当庭承认该事实,但认为这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仍坚持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特殊的时间——下雨天,特殊的地点——多车路段,监护人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该案中一个年仅八岁的孩童在雨天独自通过路口,其监护人在身旁却未牵引,属于处置不当,未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故应自担部分责任,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余先生自己承担20%的责任。


    去年9月一个下雨天,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在天津市蓟县一个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八岁的女儿彬彬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余先生找天津蓟县律师进行咨询,后委托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七万元。
    04-29
    2016
  • 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就是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合法性不同
    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用人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即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步骤不同
    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赔偿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单位宁愿支付赔偿金,也不希望恢复劳动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对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认定为解除、终止合同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救济措施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对赔偿金数额有异议时,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五、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同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同,正是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联系所在。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计算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计算方法予以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就是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4-28
    2016
  • 徐XX天津市蓟县西龙虎峪镇XX村村民,13岁,于2014年2月在西龙虎峪镇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蓟县交通事故律师(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因植皮形成瘢痕,被评为9级伤残,在没有误工费的情况下,除去医药费之外,我们为其打回了18万多,其家属对其非常满意,也给其幼小的心灵上得到精神及金钱上的慰籍。

    徐XX天津市蓟县西龙虎峪镇XX村村民,13岁,于2014年2月在西龙虎峪镇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蓟县交通事故律师(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因植皮形成瘢痕,被评为9级伤残,在没有误工费的情况下,除去医药费之外,我们为其打回了18万多,其家属对其非常满意,也给其幼小的心灵上得到精神及金钱上的慰籍。
    04-2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