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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了!这5样东西千万不能随意外借否则可能引来大麻烦!

    明知他人在从事违法活动,男子张某依然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借给他人走账,并从中获取好处费。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详情

    2020年8月,一名微信昵称为“心痛”的男子(另案处理)通过朋友朱某(另案处理)联系张某,要张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走账,并许诺每走账1万元就给张某150元到200元不等的报酬。

    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张某通过手机用自己名下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帮助名叫“心痛”的男子结算多笔资金,其中建设银行卡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71906元,工商银行卡结算金额为人民币81282元。张某从中一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

    经查,被害人刘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5597元,其中人民币633元被转至张某的建设银行卡。2020年11月8日,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将张某传唤至该局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意出借生活中的私人物品会对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朋友问自己借东西。但是,无论你们关系多好除银行卡外,还有这5件东西也要慎借否则出了什么事后悔就晚了!

     医保卡

    也许有些人不知道,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实际上相当于骗保。因为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是广大参保人的钱,你把卡借给没有医保的人使用,说白了是在骗取医疗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医保卡借给别人,可能会在你的医保记录中留下了不好的治疗记录,以后在购买保险、贷款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医保记录是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把医保卡违法借给别人使用,保险可能会遭到拒赔!

    私家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遇下面四种情况,借车人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身份证

    出借身份证属违法行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借用身份证会有很多潜在的危险,如他人使用你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过户车辆、注册成立公司等,如果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车辆出车祸陷入法律纠纷、公司欠债破产等,都会给身份证的原主人惹上不少的麻烦,破财甚或承担法律责任也是有可能的。

     

    手机

    现在的智能手机是我们庞大的隐私库,里面有我们无数的聊天记录、照片、浏览记录等,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曝光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秘密。

    此外,大多数人的手机软件常常捆绑银行卡、开通支付宝等跟钱有关的业务,如果他人借用手机,请一定要小心,谨防“丢钱”。即便是二手手机,也应该在完全处理好之后,再借出。

     

    不动产权证

    借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是朋友想要拿去注册一个公司,或者是租户说借来申请住房补贴等。但以下风险请一定注意防范。

    风险一:被借去抵押贷款。如果贷款人钱还不上,你的房子可能被银行拍卖处理。

    风险二:不知情的状况下被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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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规避风险的常识你都知道了吗?赶紧转发提醒家里人!

    男子把它借给别人,最后竟要坐牢!这5件东西千万别乱借
    05-10
    2022
  • 12、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车辆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交强险伤亡保险请求权能否转让或设定担保?


    不能。交强险的功能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其中人身伤亡保险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所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是否需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的,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具体应根据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机动车方承担1%-10%的赔付比例。

     

    1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是否支持贬值损失?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中,对于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车损,对合理损失可凭车损鉴定主张。但是对一般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支持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于2018年4月购买并登记注册,至本案事发时实际使用一年时间,且根据本次修车机构出具的估价单载明,该车行驶里程数为25739公里,修理类型为“一般修理,钣金,喷漆”。朱某上诉主张事故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要求许文某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予以赔偿。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之规定,一般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我国道路交通现状、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考虑,人民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宜采取审慎态度。本案中,综合考虑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的使用时间、行驶里程以及本次维修的程度及范围,且事故车辆已通过充分维修恢复正常使用的车辆性能之情形,故一审法院对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未予支持,于法无悖。

     

    裁判要旨:关于车辆贬值损失,事故发生时,宓某的车辆仅使用6个月,行驶里程较短,尚属新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较大损害,虽经修理,但必然会使车辆造成贬值,故宓某主张贬值损失,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酌情判决的贬值损失数额适当。

     

    17、受害人伤情严重,无法支付大额医疗费,怎么办?


    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8、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支付期限的,对方不按约定付款,怎么办?


    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直接提起诉讼,之后,受害人可凭司法确认裁定或判决书、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人担心对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造成搭乘人损伤,能否减轻驾驶人责任?


    此为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已由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还可再行主张赔付?


    实践中,社会保险已报销医疗费不计入赔偿范畴,但受害人投保的商业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且已赔付的,不应抵扣赔偿款。

    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个问答,你一定要知道!
    05-07
    2022

  • 被保险人投保后,

    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
    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


    这些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你都知道吗?


    今天这篇文章干货满满,
    一一为你解答!


    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嫌违法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6、事故发生后,交强险能对司机或乘坐人员赔付吗?


    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除司机或乘坐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对于司机或乘坐人员的损失应转换赔付角度,由对方车主(驾驶人、实际使用人、被挂靠人)、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同时投保座位险的,可主张座位险赔付(保险公司同意的可一并处理,否则,需按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7、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主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即车主或实际车辆管理人)需赔付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同一事故致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能否先行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该条解释解决了各被侵权人损失的获赔比例问题,但是对于部分受害人未起诉的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未起诉受害人的损失无法确定,故法院无法确定各受害人损失比例,进而确定赔付金额。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建议受害人先行协商交强险赔付比例;等待各受害人医疗终结一并提起诉讼;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庭审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审理,若其不起诉,则视为其放弃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他受害人仍可通过另案起诉获得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个问答,你一定要知道!
    05-07
    2022

  •  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5日入职北京侨某置业公司,担任人事经理。

    2019年5月20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王某某职务为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离职时,双方结算了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离职时工资计算表记载,其中显示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共结算了295269.4元。
    王某某参与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事后,公司主张在王某某离职工资结算时,误将王某某201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累积部分予以结算,造成多向王某某支付63218.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理由是其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已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
    王某某认可已收到上述金额,但认为其个人没有放弃年休假,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不同意退还。

    公司遂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某返还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图片图片一审判决: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见,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因此,尽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某某休假但王某某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故公司主张王某某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提起上诉:王某某作为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应当返还多领的年休假工资

    一审判决后,公司继续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员工手册》对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王某某作为人力资源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制定、知悉并承诺遵守该规定,根据该规定王某某应向公司返还其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 218.39元。王某某的工作职责之一为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且王某某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知悉并承诺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王某某参与制定、知悉并承诺遵守该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手册》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员工均应当遵照执行,王某某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本身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和维护者,对于其未休年休假应该根据该规定执行,对于其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应当向公司返还。图片图片二审判决: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才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视为自动放弃”没用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上诉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故王某某应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就此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同时亦规定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除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外,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现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某某休假但王某某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员工自身原因未使用的年假能视为自动放弃吗?
    05-07
    2022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

    然而,

    北京市房山区有一对邻居

    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

    双方你来我往言语越来越激烈,

    一方因情绪太过激动,

    竟在吵架半小时后猝死。

    ……

    与死者吵架的邻居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近日,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一起

    因停车吵架导致其中一方心源性猝死的索赔案。

     

    案 件 经 过

     

    挪车问题起争端 一方死亡引诉讼

     

    20208月初,王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做生意。为了方便,他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屋临时居住。三天后的傍晚,因为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对,并要求王某立即将其所有的面包车挪走。王某心生不满,认为他已经将车停放了三天,一直没有人通知他此处禁止停车,遂与于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争执。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后经周围群众劝解,于某离开争执的地点,回到自己房屋内。

    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又来到于某家房屋门口继续吵嚷,且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边群众劝解后离开。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医院诊断,于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听从停车管理,将面包车停放到了于某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时,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从而导致了于某的死亡,应对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

     

    面对于某家属的索赔主张,王某拒绝赔偿,认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该小区居住,此前与于某并不相识,更无过节,没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任何动机,更没有实施殴打甚至杀害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于某的死亡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于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显示,于某与王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画面内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大约一分钟后,于某离开争执地回到自己房屋内。随后,王某在于某家门口继续吵嚷,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画面显示他情绪激动,经周边多人劝解后离开。此后的十分钟内,王某接连三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

     

    另外,于某爱人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时表示,于某十年前得过冠心病,现在好多年没做过检查了,但是平时身体一直很健康。事发时的目击证人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表示,于某和王某争吵时,双方的言语都很激烈,有骂人的话,说的话都挺过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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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判 决

    自身疾病虽是主因 过激言行亦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于某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通过公安机关保存的视频录像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王某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处进行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王某与于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情况下其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于某发生生命危险,且二人之前并不认识,王某对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并不知晓,虽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吵架者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余元。

     


    男子和邻居吵架,对方情绪激动半小时后猝死!他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05-0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