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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今,您什么都可以不懂,但您不能不懂法律;您什么都可以没有,但不能没有法律意识,否则,说不定明天吃亏就是您!

    我们常说的“被抓”一般是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被抓了,怎么办?

    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

    律师告诉您,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关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流程
    1.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效的《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2.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4.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除非经批准逮捕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必须应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销或裁定不予起诉的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二、在亲友被抓后属的十种正确处理方法
    1. 首先,不要慌,通过多种途径核对其真假,以免上当受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一般会按照犯罪嫌疑人所说的住址通过快递通知家属,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家人担心而不填家人的联系地址。
    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请求公安的朋友或律师朋友帮忙查询确认,建议家属直接向办案机关询问罪名、承办警官和联系电话等。
    特别提醒:如果您突然收到亲朋被刑事拘留的材料,让您往某个账户中汇入N万元后就释放,这种情况您一定要小心了,公安机关是不会让您汇钱就放人的,可以肯定就是骗子。如今,私人信息被泄露不是一般的严重,骗子利用这种手法骗取钱财的不计其数。
    2.向办案机关了解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公安机关的拘留一般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无须请律师,但若对其拘留不服的,可以请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拘留,极有可能被判刑,情况要比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严重得多,一般会在37天内提请批准逮捕,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越早越好!
    3.确定亲友的准确关押地
    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
    刑事拘留通知书中一般会有涉嫌的罪名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和联系电话等。
    4.家属或委托律师应当去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存点款
    刚进看守所的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我们建议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在夏衣、冬衣都有,衣服一般不用送。一般也不花什么钱,但里面的伙食确实不怎么好,没油水,是个减肥的好地方。看守所内有以食品为主的超市,但价格就稍贵些,有时候买点食品,改善下生活。离开时,看守所会把余款,退给犯罪嫌疑人。
    5.如果犯罪嫌疑人近视在500度以上,还应当给他配送一幅近视眼镜
    在看守所内少不了干活,太近视就很不方便,看守所允许近视在500度以上的可以戴眼镜。近视眼镜的镜框必须全部塑胶,镜片必须是树脂,不能有任何金属,固定镜架的螺丝钉也应当改用塑胶钉。眼镜店出具的收据中必须写清度数、镜片材质、盖章,看守所的对外服务窗口核对度数后会收下眼镜,然后让律师会见告诉犯罪嫌疑人,让他的管教去帮他领取。
    6.  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是禁止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会见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亲朋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采取下一步的措施。
    7.  及时聘请律师
    如果是被刑事拘留,聘请律师越早越好!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无论是处理案件,还是跟公检法沟通,都要比您专业得多。千万不要自己翻下法律书,或者咨询几个律师后,就自己去处理,其结果只能是徒劳无功,反而增加律师的处理难度。其实,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费并不贵。
    8.  家属不用担心在看守所里缺吃少穿,或者会被虐待、受伤害
    看守所内不会缺吃少穿,冬衣夏衣都有,审讯都要求全程录像,所以不用担心在会被虐待、受到伤害或者刑讯逼供等。看守所内根据犯罪性质,会分开居住管理,定期上课和劳动改造,不用担心会被相互恶性传染,出来后变得更坏等等。
    9.  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比如有关系、能捞人等!因为现在冒充大头鬼的人很多,一旦轻信,轻则浪费钱财,重则触犯法律,遗憾终生!家人千万不要听信他人,有销毁隐匿罪证、干预办案、包庇同案犯等违法行为,否则,一个没出来,又进去好几个。
    此时,您唯一可以信赖的只有律师。
    10.  随时做好打持久战的经济、时间和思想准备
    刑事案件,公检法都有按部就班的处理流程,家属心里再急,也没用,只能跟着公检法的步骤走。这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不对等的对抗,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很高。
    承办律师一般会与公检法及时沟通,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告诉家属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如何聘请律师
    1. 何时聘请律师
    有些刑事案件的处理是有黄金时间的,特别是那些诸如醉驾、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容留吸毒、非公务人员小金额的职务侵占等轻微的犯罪,如果聘请律师及时,处理得当,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聘请律师错过了黄金处理时间,后面律师处理起来难度就会增加很多。 
    一般只要确定是被刑事拘留了,就应当尽快聘请律师。如果已经被批准逮捕,就应当必须尽快聘请律师。
    2.  哪些人可以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  委托律师需要哪些材料
    (1)如果是夫妻一方聘请律师的,只须带上结婚证和身份证即可。(2)如果是户口与犯罪嫌疑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聘请律师的,只须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即可。(3)如果是户口与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聘请律师的,需要带着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的证明和身份证即可。师的十大好处和作用
    1.通过会见,研究卷宗证据,分析案情,有效辩护,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律师通过会见,研究卷宗证据材料,全面掌握和分析案情,从中找出证据瑕疵,通过当庭辩护和提交辩护词,使法官对整个证据链产生合理的怀疑,采纳辩护意见,从而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缓刑的目的。最终判决无罪的也不在少数,有的无罪辩护的案件,虽然判决有罪,但也是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曾经震撼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和河北的聂树斌冤案,之所以最终能够沉冤昭雪,除了那些正义之士的不懈努力外,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功不可没。
    2.全面了解案情,及时向公检法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有效沟通,对于冤案、不属于犯罪或者案情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争取撤销案件或者免予起诉
    律师通过全面了解案情,研究卷宗,对于那些冤案、不属于犯罪或者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及时向公检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定。
    3.如果有受害人的,可以与受害人或其律师进行有效沟通,争取获得谅解,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对于那些有受害人的案件,因受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抵触情绪严重,无法及时获得谅解。通过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或者与受害人的律师进行有效沟通及赔偿后,大部分还是能够取得谅解的,从而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4.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公检法有效沟通,退赃、赔偿或者立功,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对于那些有受害人或者职务犯罪的案件,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公检法、受害人沟通,通过退赃、赔偿,取得谅解,或者举报重大犯罪线索被认定为立功,从而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5.及时办理取保候审
    对于那些诸如危险驾驶驾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职务侵占罪等轻微的犯罪,律师会及时向公检法提出取保候审,使您的亲朋早点脱离苦海。
    办理取保侯审需要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有律师担保、家属担保和交纳担保金担保,其中律师担保是最有效的担保,也是让公检法最放心的担保。
    6. 纠正错误的罪名
    罪名不同,量刑不同。刑法中很多罪名很相近,即便是法律专家有时也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难免会搞错罪名,如果起诉的罪名有误,可能会被重判,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会通过辩护,甚至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争取在判决时适用正确的罪名,不致于被定错罪,被判重刑。

    7. 若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律师可以及时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您的家人被刑拘后,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他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向律师说明情况,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如果刑讯逼供属实,那么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8.通过律师会见,有效安慰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除了极少数惯犯外,大多数人都是良民,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犯了法,在被刑拘送到看守所后,一般都会很紧张、很害怕、很无助,情绪会很低落,通过律师会见、解答法律问题等等,能够有效安慰犯罪嫌疑人,平稳情绪,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律师处理案件。
    9.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提起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能加重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认为一审判刑过重,对其不服,律师听取意见后,会及时提起上诉,及时提交新的有利证据,参与二审的审判、辩护等工作,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0.结案后,协助办理罚金、缓刑、家属会见等手续
     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书生效后,有些案件需要办理缴纳罚金、缓刑、家属会见等手续,严重的案件,还会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移送到监狱执行刑罚,律师就会协助家属办理好这些手续。

    律师提醒:亲友被抓后,请马上这样做……
    04-22
    2022

  • 近期

    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判刑6个月,罚金2000元 。

    全国首例!安全员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拘!

    全国首例!3月4日,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依法对持铁棍袭击执勤民警的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诉。

    全国首例!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全国首例!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月5日,浙江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嵊州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前,“两高”发布文件,对刑法罪名进行补充修改,共新增了25个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罪名来了!共计25个!已有很多人不小心被判刑!
    04-22
    2022

  • 生病就医,通过微信请假结果被公司认定“旷工”后辞退到底怎么回事?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解约吗?

    2007年10月1日,张某与某酒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某酒店公司对张某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张某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年7月1日,张某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张某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2019年7月3日,某酒店公司以张某6月30日至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张某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某酒店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张某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1日,张某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酒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4569元。

    2019年8月2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酒店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47295元。张某、某酒店公司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在某酒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张某收到新排班表的情况下,6月30日应为张某休息日,故不能认定张某6月30日旷工。

    张某于2019年7月1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负责人微信请病假,收到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张某的请假申请。

    按照某酒店公司单位的《休病假管理规定》的规定,遇突发情况,张某应当同时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门负责人电话备案,张某没有同时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电话备案,在履行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尽管如此,但张某提供的门诊收据、疾病诊断书证实张某于2019年7月1日确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的事实,故不宜认定张某2019年7月1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

    因此,某酒店公司以张某违反单位规定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连续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就2007年10月至2017年4月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2017年5月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张某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

    张某主张2013年至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2013年至2017年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8年和2019年,张某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某酒店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737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

    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关涉劳动者重大劳动权利,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作出的相应处理也应履行法定程序。

    本案中,某酒店公司因为职工请病假的轻微程序瑕疵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违立法宗旨。我们倡导公司与劳动者建立起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公司在做出规章制度变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和排班变化的时候应及时告知全体员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

    在公司做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决策时,广大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善于收集证据,及时通过工会、仲裁、法院等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微信请假算不算旷工?有说法了!
    04-22
    2022

  • 配合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员工多次被用人单位警告后遭辞退,其中一个理由是,员工在办公室有摘口罩的行为。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多次警告后,员工遭辞退

    据了解,胡先生于2016年6月入职广州嘉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被安排与广州赢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变动。

    一审海珠法院认定,赢某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计发出数封书面警告信给胡先生,内容分别涉及:

    胡先生在2019年10月22日刻意遮挡电脑屏幕,顶撞上司;

    2019年12月12日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2020年3月6日和2020年3月23日在全民抗疫期间,在办公大厅内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其中一次持续三分多钟);

    2020年3月17日下午溜岗40分钟的行为。

    胡先生主张,他对上述警告信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但赢某公司并没有跟进处理。公司所称遮挡屏幕和顶撞上司,均不是事实。当时没有戴口罩,是因为有段时间因家里事情导致心情不好。

    2020年3月30日,赢某公司向胡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胡先生已累计收到三封以上书面警告信,故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与胡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胡先生于2020年4月2日向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203.78元。赢某公司不服裁决,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企业处理过于严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赢某公司是否应当向胡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键在于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本案中,结合赢某公司向胡先生发出的书面警告信以及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一审法院合理相信胡先生在工作中可能存在浏览了其他网页或者在工作时间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

    诚然,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积极认真、专心负责地工作,如存在上述行为,应听从劝告,及时改正。但胡先生即使存在上述行为,行为的危害性也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赢某公司据此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关系,未免过于严厉,故赢某公司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胡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

    一审判决,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给胡先生。赢某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不足以认定已严重违反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经二审审查,赢某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计发出四封书面警告信、一封口头警告信给胡先生,一审法院对此查明事实有误,广州中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其他查明事实无误,二审予以确认。二审中,胡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当时没有故意遮挡行为。赢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另查明,赢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2.4.16条载明,辞退的处罚的过失包括:累计收到2封或以上的事故责任书或是累计收到三封书面警告信。该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发出的书面警告信称胡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3项第3.2.6条。经查,上述《员工手册》中并不存在该条款。

    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能否适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解除条件,关键在于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审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严重,不能单看行为本身,更应结合用人单位行业特点、劳动者岗位、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赢某公司为证明胡先生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法院提供了该司向胡先生发出的四封书面警告信、一封口头警告信以及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但其中2019年10月22日书面警告信的处罚依据并不存在,另对于劳动者在长时间工作过程中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虽存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要求,但在该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从该行为的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来看,尚不足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

    赢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当,一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因没戴口罩被公司开除?法院判…
    04-22
    2022

  • 基本事实

    2004年8月1日,孙某入职XX学校,从事会计岗位。

    2016年8月1日,双方续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终止。XX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7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期间,孙某休产假。产假届满后,孙某请事假一星期,2017年10月16日,孙某上班,双方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

    2017年12月1日,XX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载明:……根据孙某旷工的违纪事实,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做出《最终书面警告》的决定。具体违纪事实如下: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擅自脱岗,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其行为在公司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影响,经与会人员讨论决定对孙某进行最终书面警告,并告知其事情的严重性,希望其悬崖勒马,改过自新。如拒不改正公司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按照制度对其进行开除处理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1月3日,XX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载明:……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2017年12月5日,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2017年12月6日,孙某拒不改正,仍然旷工。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字确认)第7.6条之规定: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8年1月4日,XX学校做出决定,载明:违纪事实: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2017年12月5日,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2017年12月6日,孙某拒不改正,仍然旷工。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字确认)第7.6条之规定: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孙某无视公司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孙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日,XX学校给孙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载明:……解除您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4日解除……2018年1月4日,孙某离开了XX学校。

    孙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1.XX学校支付孙某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2.驳回孙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学校补发孙某工资差额14650元(2017年10月、11月、12月少发4400元、4500元、5750元);2.XX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3.XX学校支付孙某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2655.3元。

    XX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学校不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2004年8月至2018年1月)。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XX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XX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不适用本案的审理。其次,XX学校于2017月12月5日已给孙某送达《最终书面警告》,又以孙某2017年12月6日仍旷工为由,做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XX学校所持2017年12月6日查岗登记表,且无相应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孙某2017年12月6日旷工的事实,XX学校据此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其理由不予采信。XX学校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

    XX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校不予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期间,孙某旷工达11天以上,经多次劝告无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校的管理制度,我校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我校不应向孙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我校的诉讼请求。

    孙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XX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617.5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04年8月1日到XX学校从事会计主管工作,自2013年11月其至我休产假前,我的工资分为两部分发放,包括交通银行转账部分及农业银行柜面现金存款部分,我离职前十二个的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应当是两部分工资的总和,一审法院只以我交通银行转账工资部分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另查明:孙某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帐户明细分别显示其2016年7月实发工资10897.69元(5574.02元+5323.67元)、8月工资11317.7元(5574.03元+5743.67元)、9月工资10537.69元(5574.02元+4963.67元)、10月工资10809.36元(5574.03元+5235.33元)、11月工资10969.36元(5574.03元+5395.33元)、12月工资11314.13元(5698.8元+5615.33元)、2017年1月工资10471.03元(5574.03元+4897元)、2月工资10343.02元(5574.02元+4769元),3月工资10281.26元。

     

    二审法院认为

    学校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否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本案中,XX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且XX学校称孙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擅自脱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查岗记录均无孙某本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实孙某旷工的事实,故XX学校依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单方作出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孙某仅向XX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XX学校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XX学校应当以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孙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

    综上,XX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孙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欠妥,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为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


    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法院这样判!
    04-1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