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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年新气象🙃为了配合疫情防控,不让大家在元旦新年乱跑,最高法煞费苦心啊,送出了“司法解释”大礼包🙃发布了首批7件民法典司法解释,涉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12月30日上午,距离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2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会议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包括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其余5件司法解释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好家伙,还没实施先解释,这是传说中的兵马未到粮草先行么
    事实上,后面还有更多的司法解释在等我们
    此前,网传《民法典》司法解释有8000多条
    将于明年2021年发布

    我数了一下昨天的5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文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全文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全文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文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文54条,一共256条

     

    很多法律人的配偶都炸开了


    看完司法解释,更不想结婚了! 

    网友表示
    真的不是为了卖书吗
    民法典还没完全搞懂司法解释就来了真·不是在学法就是在学法的路上元旦三天让我们徜徉在法律知识的海洋里不死……不休……!
    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还启动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宣布制定49部司法解释其中38件在2020年年底要完成11件在2021年上半年要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5次会议讨论决定,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49件,分为二类:第一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



    第一类(2020年底前完成)

     

    1.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无理缠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关于修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立项)

     

    7.关于办理贷款诈骗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8.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关于办理行政犯罪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10.关于审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13.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14.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转化的规定(新立项)

     

    15.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16.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17.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关于审理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0.关于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关于审理林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关于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立项)

     

    23.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4.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

     

    25.关于行政诉论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6.关于审理涉及表见代理纠纷再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关于办理股权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29.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30.关于办理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立项)

     

    3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3.关于司法技术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4.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35.关于涉港澳台同胞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36.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开庭审过程若干问题的规定

     

    37.关于审理因垄新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新立项)

     

    38.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第二类(2021年完成上半年)

     

    1.关于审理国防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4.关于行政案件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关于行政诉论中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高等教育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7.关于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标准的规定(新立项)

     

    8.关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情节恶劣”如何认定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9.关于审理第三人撒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关于审理个人信息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我们离婚吧!”“等会,我正在看新出的司法解释……”
    09-06
    2022

  • 01

    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共计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休息日工作时,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02

    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法定休假日计薪。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03

    事假

         事假的具体天数由各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不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如何确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劳动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05

    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婚假为3天。法定假期内全额支付。婚假期间工资支付遵从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另外,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06

    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视为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没有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不合理待遇,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07

    产前检查假

         从怀孕到分娩前,孕期员工都会做很多次产前检查,这就根据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所以,产前检查假是不扣工资的哦!但是,产前假应当休息几次?一次休息多少天?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还是以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为准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8

    护理假(男方)

         近几年,被更多准爸爸准妈妈所关注,也就是由产期女职工的配偶所享受的假期,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男方更好地看护、照料女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还是根据各地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规定实施的。放眼全国,陪产假最短7天,最长则达1个月。广西男职工的产前护理假的是25天

         广西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9

    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在一些大城市,每天1小时可能根本无法实现哺乳目的,故有些地区规定了哺乳假,即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如果确有困难,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哺乳期内休假。

     

         如上海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另外,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

          广东省规定,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因此,女职工可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申请哺乳假,但是,需要经过单位批准后才可休哺乳假。

     

         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的,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10

    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但目前广西未有该假

    11

    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2

    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3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4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等17类规定和待遇汇总!
    09-06
    2022

  • 导读:

    7月20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多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

    特大暴雨,见证了伟大的、英雄的河南人民,也必将战胜此次洪涝灾害!

    暴雨席卷之下,导致多处道路积水,内涝严重,不少车辆困在水中。那么车辆被淹后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吗?怎么赔?赔多少?今天为您一一盘点清楚。

    01

    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车辆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因此,车辆被淹后产生的施救费用、清洗费用、电器损失、内饰件损失等都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

    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新增设备损失,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等,不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后方可投保本险种。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涉水险赔付范围:投保车辆在涉水路段行驶或被水淹没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才适用涉水险的理赔条款。

    其中的要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涉水险只赔偿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其他部位进水导致的车辆受损,一律按车损险的条款理赔;

     只有发动机因进水淹没导致的损坏,才在涉水险的赔偿范围内,如果是因皮带断裂、气门顶了等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则不属于涉水险理赔范围。

     

    02



    常见情况答疑

    1因暴雨而导致熄火,如果再次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会赔偿吗?

    车辆所处环境:不论是行驶中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导致熄火,还是停驶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被雨水没过进气口,只要再次进行打火启动车辆,对发动机造成损伤的。 

    这种情况对车辆进行二次打火肯定会造成发动机损坏,属于车损险中责任免除中第十条第(三)款责任免除中“损失扩大”之规定,根据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因而该情况下,即使您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也是不可以进行理赔的

     

    2停驶的车辆被雨水泡了,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停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突遇暴雨(没有被动熄火)被泡,事后没有启动车辆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拖车服务把车辆运到相关保险公司最近的定损点。

     

    3停驶的车辆因雨水而漂离地面并漂浮撞击其他车辆或物体,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主动或被迫停驶的车辆,因水的浮力飘离地面,顺水流被迫撞击到其他车辆或物体的,并且没有再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 

    如漂浮后撞击其他车辆,先找交警判定责任,出据责任认定书后,由责任人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 

    漂浮后撞击其他静态物体(诸如房屋/电线杆/树等),车辆的损失也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

    4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没买涉水险可否进行理赔?

    因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在车辆没有二次打火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水险,可以就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没买涉水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不能进行理赔

    5没出质保期的车辆,可否通过4S店免费进行更换因暴雨而损坏的配件?

    不能,必须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下面精选了关于因暴雨导致的房屋、车辆、货物、饲养动物等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因暴雨灭失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银行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从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向银行设定贷款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房屋因持续暴雨被洪水冲垮的,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债权,行为人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评析】

    (1)主权利优于从权利

    本案中,银行实际上拥有债权和抵押权这两项权利,其中前者为主权利,后在为从权利。王某的房屋被洪水冲垮后,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会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对王某的债权,王某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2)实现抵押权不限于抵押物本身

    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做为最初的抵押物,在被洪水冲毁之后,为维系银行的抵押权,双方可以选择其他财产进行二次抵押。同理,为实现抵押权,银行亦可以要求王某以其他财产标的物(如小汽车、机器设备等)清还债务。

    (3)无过错不属于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对主债权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王某系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而房屋损毁是因自然灾害所致,与王某并无关系,即王某不存在过程,但王某不得以此作为不予还贷的理由。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由债务人继续负担还贷义务应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决定。银行的债权未因外力而丧失,且银行又不自愿放弃债权的,王某作为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对的还款义务。

    综上,抵押物消灭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法院应当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2.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车损险条款中“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福州政旺兴投资有限公司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但根据保险近因原则,暴雨是引发事故之有效近因,在此情况下,车损险条款中关于“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保险公司应当对此类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货运途中突遭非不可抗力的暴雨,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诉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见、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货物运输途中突遭暴雨,货物承运人虽不能避免暴雨的发生,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结合运输行业惯例,主观上应当预见天气情况,因而暴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暴雨发生时,承运人应及时启用雨衣等应急设备包扎货物以避免淋湿,因而暴雨也非行为人“不能克服”的事件。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析】

    不可抗力需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不能预见,即理智正常的行为人不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发生纯属偶然;第二,不可控制,即事件的发生系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阻止事件发生且在发生后无法克服事件的影响。理论界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三类: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政府颁布新法、新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少数政府行为。

    4.因暴雨冲刷煤矿渣的污水汇入鱼塘而致鱼全部死亡,煤企应就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方建国诉煤企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鱼塘周边开设煤企,暴雨过后鱼塘中的鱼全部死亡,经查系暴雨冲刷矿渣形成的地表径流流入鱼塘,同时另有煤矿污水汇入鱼塘导致,煤企无法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暴风雨将至幼儿园仍机械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其独自回家,致使幼儿溺亡,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丘某诉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丘坊村委、蛟洋学区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幼儿园在暴风雨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幼儿遭遇暴风雨、冰雹袭击后溺水身亡的,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在本案中,幼儿丘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需法定监护人原告夫妇的法律保护。而在幼儿园期间,园方负有管理之责,不仅要保障幼儿接受教育,亦应保障其人身安全。但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在暴风雨有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卸掉管理之责,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丘某某遭暴风雨、冰雹袭击后倒在稻田中溺水身亡。护送教师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因其系幼儿园教师,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对此应由丘坊中心幼儿园负责。原告夫妇未能按时至到位,与丘某某的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福建省上杭县蛟洋学区是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了对幼儿园的管理权,且对每个幼儿收取了管理费,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故学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杭县丘坊村委为公益事业建幼儿园,但并未参与管理,福建省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不是幼儿园的创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暴雨!房屋、车辆、货物、饲养动物等被水淹了,谁赔?案例来了
    08-29
    2022

  •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住人

    房子成为空置房

    这些人总是有疑问

    “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

    “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高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审理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法官解释,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注意!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法院判了(含《民法典》新规)
    08-23
    2022
  •  

    在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

    一旦遇到纠纷

    借条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为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陷阱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避开

     

    今天一起来get借条里的12种陷阱

    01

    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2)故意将名字中的文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02

    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书写,以防范类似风险的发生。

    03

    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还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04

    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系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05

    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06

    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有关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法院审查借贷关系需依据借条、收据、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关系。

     

    07

    借款金额只写小写数字

    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处书写成“5000元”,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因为一次疏忽,张三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提醒

    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应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

    08

    借条不写利息

     

    ①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②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续借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1.2万元,年利率为12%。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1.2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1.2万元还本付息。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09

    砍头息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交付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诉讼中,张三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收到全额借款,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提醒

    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10

    打了借条未收到款项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之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11

    “公私”不分

     

    案例1: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法院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

     

    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12

    代他人出具借据

     

    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

    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08-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