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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载了神医扁鹊提出的六不治,分别为:不论于理、轻身重财、衣食不能适、阴阳并脏气不定、不能服药、信巫不信医。这六种情况下,即医者可以不提供治疗,也可理解为即使对其治疗,也难以达到预期的疗效。

    而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与医生为病人提供诊疗具有相似之处。对应医界的六不治,律师在选择服务对象时,也有律师界的六不接,即对以下六种情形谨慎接单。

    缺乏起码的尊重

     

    委托人和律师之间在关系上应该是平等的,但有的委托人认为自己花钱雇了律师,律师就要无条件为他服务,甚至把律师当作自己内部的雇员或者下属,不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和服务规范,对律师发号施令。哪怕是对律师的正当、勤勉服务,也动辄指手划脚,甚至仗着社会地位和财势,颐指气使。

    对待这种当事人,律师往往无法带着正常的情绪工作,毕竟合作伙伴之间应该互相尊重才会使得合作更加顺畅。如果对方连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这单到底接不接还是谨慎为好。

     

    让律师承担一切风险

     

    无论诉讼业务还是非诉项目,对于最终案件目标和结果的达成而言,都一定会具有不可预知、控制的风险。

     

    而无论从形成原因、委托伦理和法律规定来讲,这种风险都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是在实践中,对于风险较大十分难啃的骨头案件,有的委托人愿意选择以提高律师费比例标准换取和代理人共同承担风险。

     

    而对于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全风险方式,实际是把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案件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律师。委托人考虑的是律师全力以赴后即使没有达成目标,最起码没有承担委托律师的任何成本,真正把损失降到了最低,具有一定的投机心理。

     

    对于这种代理条件,律师需要谨慎考虑,毕竟法律风险的问题是谁也无法预估的,不要因此为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质疑律师专业能力

     

    有的委托人到处请律师处理案件,关注的却不是律师的专业能力,而是律师的人脉资源。上来根本不关心律师的执业能力和业务背景,而是执着于是否在公法检有关系。实则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不尊重。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情案和关系案正在逐步得到扭转,专业的作用在案件处理中越来越明显。许多委托人也更加专注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水平,但如果你遇到的委托人仍然执着于找关系的,建议还是放弃接单。

    律师费斤斤计较

     

    在行业中,同一案件委托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往往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一般是跟律师各自的专业能力、执业经验以及代理成本有关。

     

    但是有的委托人漠视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忽略不同律师的收费差别的合理性。凭自己对律师费标准的预判或者依据其他律师的报价,过分压低律师费,分毫计较,违背一分钱一分货的市场原则。对此类委托人,许多律师都明确表示敬而远之,不想参与低价揽案竞争,而是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去说服客户。

     

    让律师保证100%结果

     

    没有一场官司是有绝对胜算的,律师除了对委托人分析案件、法律以及代理方案之外,万不可就案件结果向委托人拍胸脯打包票。这一点,有职业素养的律师朋友基本都可以做到。但在现实中,有的委托人不问过程只看结果,好像找了律师案件就万事大吉,只等捷报传来。也把律师能否给其吃颗定心丸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具有代理信心和委托的前提条件。

     

    而律师一旦妥协中招,注定办案过程中必将饱受来自委托人的种种质疑和巨大压力,甚至还会演变成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内战,建议各位律师谨慎为好。

     

    随意指挥律师工作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即是职责所在,也是策略所需。但有的委托人在单位或者生活中养成了指挥别人的习惯,或者发生案件后,通过咨询律师和在百度上查阅资料,了解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就自诩法律专家,主观独断,让律师成为其办案思路的执行者。

     

    但在有关委托的(法律)事项当中,律师往往才是更为专业和权威的,当事人往往只有业余知识,凭借自身的主观想法去指挥律师,不仅会让案件更为复杂,甚至会造成许多重大损失。对于这样习惯操控和自我中心主义的客户,律师朋友们在接单时还是多加考虑一下比较保险。

    对于以上六类谨慎接案的总结,是许多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所总结出的观点和经验,但具体案件往往还需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套用。总之,律师的工作繁重而辛苦,不仅仅是当事人挑选律师,律师也同样有权利筛选当事人,也只有双方都互相尊重且配合,才能使棘手之事有更好的解决。律师朋友,你们觉得呢?

      

     


    医生“六不治”,律师“六不接”
    03-26
    2022

  • 新的《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在这其中就对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1、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立遗嘱在我国并不普及,因为在常人的观念中,遗嘱就等同于“将要去世”,有种不安的感觉。如果亲戚朋友或者邻居听到了谁家要“立遗嘱”,第一想法就是这个人是不是出现什么问题了,或者精神错乱了?没事儿立什么遗嘱。所以说,即便是很多老年人有立遗嘱的想法,但是除非必要,他们是不愿意公开立遗嘱的。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有很大的弊端和局限性,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既然年纪大了,那么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还有的老人只能坐在轮椅上,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的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现在的一线城市房价4-8万元,二线城市房价也在1万元以上,如果没有父母们的资金支持,年轻人想要纯粹依靠自己买房子不那么容易,即便是买房上车了,可能这套房子不是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有研究显示,家庭1个孩子出生,就需要至少1套房子,随着这个孩子成年,家里至少需要3套房子(不管是置换还是总计3套)。一套房子几百万元,这可是很多人半辈子才能挣到的钱了。

     

    所以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很多兄弟姐们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就有严重后果。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顾名思义,就是给老人立遗嘱一次反悔的机会,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见到子女们不孝顺父母,但是为了获得父母的房产表面一套背后一套。所以“反悔”制度就给了父母们另外一道保障,有机会修改遗嘱。

    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什么意思呢?就是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虽然说现在有序开放了二胎,但是社会文化水平也在逐渐提高,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意生育,更愿意独善其身,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讲给谁?新规定增加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这些就是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改变。关于继承,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简单,如果一不小心,可能就会失去继承财产。


    这五种财产不能被继承独生子女也不行!图片

    之前,网上流传这样一篇文章,“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房产了!”这种文章看上去就像耸人听闻的谣言,实际上还真不一定,今天就跟您聊聊五种子女不能继承的财产。

     

    第一种情况,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

     

    什么意思?就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我给您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为啥啊,我给您看张图您就明白了

    您看,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

     

    第二种情况,使用权不能继承。

     

    最常见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公有住房使用权。

     

    先说农村宅基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这块儿土地是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宅基地不能算个人的遗产。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而且就算儿女的离开农村转成城市户口也能继承。

     

    再说公有住房,个人对公有住房只享有使用权,而它的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因此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过,如果公房“房改”后转为产权房,就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了。

     

    第三种情况,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 。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署名权、 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第四种情况,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是不能被继承的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第五种情况,保险金

     

    保险金是否可以做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继承、买卖、还是赠与?三种房产过户方式主要交啥税?图片

    假设:小明(已成年)无房,父母在大连有一套“满五唯一”普通住宅,90平米。

    下面,我们根据这个案例,分析一下继承、买卖、赠与这三种方式涉及的税费吧!

    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税率暂减按3%征收。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房屋赠与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房产?2021年起,房产继承有新规!99%的人不知道
    03-19
    2022

  • 别以为欠债不还是自己一个人的事,2021年,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不仅老赖处处受限,连老赖的家人都要处处受限!

    一、老赖自己受限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老赖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3、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老赖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7、老赖水陆空出行均受阻

    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买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老赖们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8、老赖高消费通通驳回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上加难!

    9、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10、养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11、法院利用新媒体,发布抖音视频,全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今年6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首创利用抖音发布执行悬赏,该案被执行人周某俊就在其中。“我刷抖音的时候,看见了兴宁区法院发布的这条执行悬赏视频。我觉得很丢脸,周边朋友也都看见了。”

    当天,被执行人周某俊与其妻子一同来到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房产,并在笔录上确定了具体处置方案,为下一步处置房产节约时间。

    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老赖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

    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子女后代都会受你的影响,情何以堪!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法院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这一做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目前许多法院都和教育局联合惩戒,法院将向区教育局及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辖区内各相关学校招生时,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

    凡是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其子女一律不得录取;已招录的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三、老赖子女考大学可能被拒绝录取

    2016年5月,饶先生因跟银行贷款20万元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银行起诉到苍南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饶先生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3月,经银行申请过,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多方努通过多种执行措施,依然未能使饶先生还款。

    2017年7月,该案件由于期限已到,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饶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即便如此,饶先生依然没有去还钱。

    2018年7月,饶先生的儿子的高考成绩出来了,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

    随后一家人就接到了学校“若不还钱,则不录取的通知:“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

    四、老赖子女考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政审无法通过

    2018年多省公务员即将进入面试环节,面试结束后就是体检,体检完成后就到了公务员政审环节,只有经过政审之后,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公务员。但是政审环节除了考察考生自己,对于考生的直系亲属也进行一定的审查。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如果父母是老赖,那也将严重影响子女公务员、军校等政审!

    今年5月24日,被执行陶某某因儿子报考航空院校,在《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政治考核走访调查材料》中,要求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地的法院出具相关证明,但由于其父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难以通过招飞单位审查。

    五、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有些老赖为了躲避债务,将房产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法院会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属于老赖,就可以强制评估拍卖!

    最高院已经有相关判例了!

    六、老赖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可执行

    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使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存在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下,法院也能够依法评估拍卖夫妻共同的房产!

    拍卖后将一半预留给夫妻一方即可。

     


    2021年国家宣布:一人失信,牵连全家!请立即结清欠款
    03-19
    2022

  •                                                                                    10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4)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

    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依据;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10)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11)其他证据。

     

    13

    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

    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

    房产案件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9)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其他证据。

     

    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18类案件诉讼需要提交的证据汇总
    03-19
    2022


  • 01

    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02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03

    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04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05

    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06

    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07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0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09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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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9
    2022